袭警罪的重要性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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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袭警行为的成因与对策

郑陈陈学号091090116

【内容摘要】由于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近年来,袭警行为的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权威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国家的执法环境、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使老百姓失去了安全感。分析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立法方面明显滞后、酗酒滋事严重阻碍正常执法、警用装备保障落后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必须相应地从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民警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完善维权机制等方面入手,为维护警察执法权益提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袭警行为;袭警罪;成因;立法

浅议袭警行为的成因与对策

我国正步入法治社会的阶段,犯罪活动高发,犯罪的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剧。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队伍——警察部队,可是近期众多警察,特别是公安民警在履行法定职责并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屡屡遭到不法分子的暴力侵袭,甚至暴力袭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袭警的频繁发生有很多原因,然而与世界各国应对袭警行为的日益高发相比较,我们发现我国立法的严重滞后、民警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维权机制还需完善。本人拟在分析袭警行为的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措施和对策。

一、袭警行为的理解

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突然人身攻击,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用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拘禁等手段。“袭警特别是暴力袭警、聚众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从侵袭对象看,多为基层一线单位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从侵袭环节看,多发生在民警接处警、处置群体性事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其中发生在接处警过程中的占多数;从侵袭手段看,暴力化倾向突出,有的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倚仗人多势众围攻民警,有的持械恐吓、攻击民警,有的在派出

所内推搡打骂民警等。

(一)袭警行为日益增多

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依法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据公安部统计,1949年至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0584名民警因公牺牲,160000余名民警因公受伤。其中,1949年至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1026人;1981年至1989年,因公牺牲1413人,负伤20529年;1990年至2005年,因公牺牲6819人、负伤120783人;2006年至2008年,因公牺牲1326人。平均每天牺牲1.2人、负伤20.7人,几乎“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人民警察在依法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数字与日俱增。据统计,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民警的死亡率为万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从以上数据我们可知,近年来,袭警行为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地袭警案件频繁发生,民警权益屡屡受到多方面严重侵害。只有从法律法规体系上、保护措施上、自身素质的完善上寻求警察权益维护的途径和机制,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法律关于袭警行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5.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77 条第一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袭警行为频发的成因分析

警察与警察行为对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执法与被执法的关系,?这本身就决定了二者之间存在对立甚至于对抗的矛盾,当矛盾失去控制,必然引发双方的冲突。

1.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

社会矛盾错综交织,在处理土地征迁问题,调节贫富差距等方面,由于一些基层组织弱化,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逐步衍化升级,甚至有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看成是工作贯彻落实的保障,认为只要公安出马事情就能够解决,却使各类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常常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因此,社会转型期的种种不和谐问题,是导致警察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2.在所有的权力机关中,公安与公众的接触最为密切。根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阐述,公安(警察)属于暴力机构,国家专政的工具。当“暴力”的警察和非暴力的公众发生接触,特别是这种接触已经导致纠纷的时候,最易引发悬念。这时候媒体会对这些纠纷特别关注,除了众所周知的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以外,还有新闻媒体追求注意力效应的因素。这其中部分媒体的宣传导向片面,造成公安队伍的形象受损,使执法环境进一步恶化。现如今社会对公安机关履行专政职能和管理职能的认识逐渐淡化,对打击犯罪等工作宣传过少,取而代之的是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过多宣传,民众对警察的期望值过高。还有部分新闻媒体也是一味追求所谓的亮点,忽视其产生的不良社会效应,对公安机关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则夸大其词,导致不少群众对公安工作曲解。而部分公安机关也在于媒体联系过程中介绍民警工作压力、困难以及执法活动中收到侵害等素材较少,使社会不能了解公安工作存在的困难。所以当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受到不法侵害时,民众不仅不予以帮助,反而会起哄闹事。因此媒体的片面宣传也是执法环境恶化,民警遭受不法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3.非警务活动淡化了公安本职工作。进入新世纪以来,警察开展了频繁的高强度的非警务活动,比如参加社区建设,开展便民服务项目与设施,包揽辖区意外事件处置等,进行“无限制服务”。其实,所谓警察的“服务职能”,被许多人包括被警察自己误读了。警察的确是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不过,服务有分工,社会才有秩序。共和国公务员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他们不能因此就要包揽“一切”。在职能之内是服务,职能之外就只能叫帮忙了。检察院的职能是起诉,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如果检察院越俎代庖搞审判,法院投桃报李忙起诉,它们的服务职能就混淆了,肯定导致混乱。同样,公安把自己的职能扩大为社区的全方位保姆,就混淆了职能的界限,进而淡化自己的本职职能。另外,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看成是工作贯彻落实的保障,认为只要公安出马事情就能够解决。因此动不动就要求公安出面,不少基层公安参与清缴税款、强制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不仅会影响警民关系,造成警民关系对立,还会使公安民警正常的警务工作也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4.立法方面明显滞后。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警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备,存在处罚过轻,打击不力的问题,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散见于《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中。但是,《刑法》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而暴力袭警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对其他袭警警察情节轻微的,则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处罚轻微,起不到震慑效果。对无理取闹、侮辱警察及诬告警察行为的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难以处罚。此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同时受到“保障人权”、等司法理念的影响,造成许多警察被袭击时不敢使用武器警械,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当前,频发的袭警行为,其表现方式呈多样化趋势。暴力手段中既有暴力抗拒、暴力致伤(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亡)以及故意杀人等不同程度的后果,也有个人抗拒、集体抗拒和武装暴力抗拒的行为表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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