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
原 因 , 时处理 支持 发展 、 督企业 依 监
农 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人力资源和社 起付线 ,政策范围内住 院自 ( 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
会保 障厅 、 育厅 、 教 国资委 、 政厅 负责) 财
上不低于 5 %。 0 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 鼓
() 一 步巩 固新 型农 村 牧 区合 作 医疗 ( 2进 以下 励社 会力 量 向医疗救 助慈善捐 赠 , 宽筹 资渠道 。 拓 简称 新 农合 ) 盖 面 , 合 率 继 续稳 定 在 9 % 以 ( 覆 参 0 民政厅 、 生厅 、 卫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负责)
经 自治区党委、 政府同意, 现将《 关于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 21 年实施方案》 01 印发
给 你们 , 结合 实际 , 真贯彻 落 实。 请 认
关于深化 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 五项重 点工作 2 1 0 1年实施 方案
为贯彻落 实《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于 深化 医药 逐 步均等化 , 积极稳 妥地推进 公立 医院改革 。 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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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 人数达 到 90万人 , 保率 均提 高 到 9 %以 予 必要 支持 的政 策措施 。( 厅 、 0 参 0 卫生 人力 资源和社
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 会 保障 厅、 民政 厅 、 财政 厅 负责 )
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096号) 国务 基本 医疗保 障制度覆 盖城 乡居 民 ,保障水平 明显 ( 20 ) 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内党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13号2013年6月5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关于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提升干部素质,是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的必然要求,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抓手。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素质提出的新要求,现就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工作力度,着力提高各级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为把内蒙古建设得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通过三年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到“十二五”期末,使各级干部的阅历、眼界、思路、胸襟进一步开阔,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改革创新意识和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努力建设一支与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三)基本原则--注重实效。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方 式监 督 检查 的意 见 》 神 , 合 我 区实 际 , 定 范 、 免政 策是 否落 实 。 精 结 制 减
4 价格 临 时补贴 发放 是否 及 时 、 规 , . 合 配套措
、
工作 目标
施 是否 落实 。建 立社 会 救助 和保 障标 准 与物价 上 5 恶意 炒作 、 . 串通涨 价 、 哄抬 价格等 不法 行 为
定性 、 含泥 量 以及外 加 剂质 量等 , 格执 行配 合 砂 严 比设 计 , 计量 必须 准 确 。 5 加 强 主体 结 构 、装 饰装 修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 .
充实 、整 合质 量 监督 人员 队伍 。配 置监 督检 测设
在 主体 施 工 过程 中应 加 大 对 实体 质量 的控 制 . 特 备 。 大力 推进 信息 化监 管平 台建设 , 为科 学监 管 提 别 是 要 加 强 对 空 间 ( 高 、 线) 尺 寸 、 口 尺 供技 术 支撑 。进 一步 转变 监督 模式 ,加大监 督 巡 层 轴 净 洞 寸 、 凝 土 构件 截 面 尺 寸 、 混 混凝 土结 构 外 观 质 量 、 混 凝 土强 度 、 板 厚 度 、 体 质 量 等 的检 查 验 收 , 楼 砌
4 加 强砂 浆 质量控 制 。参 建各 方 责任 主体 要 工 程质 量 安全 监督 机构 人 员在监 督 检查 中玩 忽职 . 守、 徇私 舞 弊 、 作 为 的 , 行 问 责并 依 法 追究 相 不 实 关 领 导责 任 和监督 责任 。 2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队伍 建 . 设, 强化 培训 考 核工 作 , 高 监 管 队伍 执 法 能 力 , 提
查力 度 , 加强 跟踪 检查 和层 级 督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9•【字号】内政办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01〕19号2001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
199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1999〕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力度,树立全方位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观念。
鼓励和促进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的发展。
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研究和探索按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组织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
积极研究制订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自治区和各盟市均已建立起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从各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内党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3号2014年3月25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要求各盟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自治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纪委全委会议,人代会、人大常委会议,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原则上按照一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
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二类会议执行。
三类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内政办字[2005]378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78号2005年12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等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领导并主持。
第二章主要职责五、研究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的来文、来函,提出办理和落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厅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9〕34号2009年6月1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
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内党发[2012]19号【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11.16【实施日期】2012.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内党发〔201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厅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的通知(厅发〔2012〕23号2012年4月11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为提高全区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服务大局和留史资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发的档案工作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档案工作的测评。
二、测评等级机关档案工作测评采取百分制,分为自治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次。
测评90分以上为自治区一级单位,测评80-89分为自治区二级单位。
依法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有监督指导职能的机关,增加10分测评项目,满分为110分,100-110分为自治区一级单位,90-99分为自治区二级单位。
三、测评组织(一)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在自治区档案局协调下,由盟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组织进行。
测评工作由3-5名测评员组成的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区直机关申请自治区一级、二级单位和盟市机关申请自治区一级单位的,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测评。
旗县(市、区)机关申请自治区一级单位和盟市、旗县(市、区)机关申请自治区二级单位的,由自治区档案局委托盟市档案局组织测评,并对测评工作进行抽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自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工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2010—2012)发展规划》的通知厅发〔2010〕50号 2010年9月30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自治区关工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2010—2012)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关工委抓好规划落实。
自治区关工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2010—2012)发展规划2010年6月,中国关工委、中央文明办在京召开纪念中国关工委成立20周年暨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表彰大会,李长春同志接见与会代表并作重要指示,刘云山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回顾总结了中国关工委成立20年来的工作,提出了进一步开展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会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关心下一代工作,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形势,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1. 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国关工委成立20周年大会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遵循“急党政所急、想青少年所需、尽关工委所能”工作方针,以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中心,发扬“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的五老精神,高举旗帜,开拓进取,主动作为,在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领域、工作方法上继续探索创新,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道德风范、优良的思想作风、健全的组织力量开展好关心下一代工作,为全区各族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献策出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2. 主要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实现五项工作目标,即进一步加强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德育、致富、关爱”三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进一步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建设,切实发挥好协调沟通和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合力和携手育人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五老”力量,充分发挥“五老”重要作用,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学习、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乐于奉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建功立业;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掌握特殊和弱势青少年群体的实际,依靠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关爱救助、排忧解难工作;进一步加强关工委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五老”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关工委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水平,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关工委。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厅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8〕54号2008年9月2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全面有序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主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盟市、旗县、所有涉及林改工作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各盟市、旗县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全区上下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都要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先行实施。
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并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做到家喻户晓。
通过宣传动员解决改革中的思想认识问题,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和踊跃参与改革。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2011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的意见》的通
二 、 动 内容 活
动月 。 长期 以来 , 自治 区党委 、 政府 高度重 视 民族工
作, 认真 贯彻 落 实党和 国家各 项 民族 政策 , 力推 大 进 民族 团结进步 事业 , 区呈 现 出民族 团结 和睦 、 全 经济 繁荣 发展 、 会 和谐进 步 、 社 边疆 安 宁稳 定 的大 好局 面。 继续广泛 深入开 展 民族 团结进步 活动月工 作, 扎实 有效 开展 民族 团结进 步创 建 活动 , 进一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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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 政府办公厅 转发《 自治区民委关于 2 1 年开展 0i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 的 见》 通 知 意 的
厅 发 [0 ]9 21 5 号 1 8月 1 日 5
各 盟 市委 , 盟行政 公 署 、 市人 民政 府 , 自治 区各 部 、 、 厅 、 和各 人 民团体 : 委 办、 局
( 深化 示 范建设 , 彰先进 典型 。 二) 表 继续 开 展
创 建 民族 团结 和谐 乡 村 、 和谐 社 区 、 和谐 机 关 、 和
唱响 各 民族 大 团结 、 发 展 、 繁 荣 的 主旋 律 。 大 大 努 教 育 的针对 性 和有 效性 。 力 开创 各 民族 共 同团结 奋 斗 、共 同繁荣 发展 的 新 局 面 , 实 现 我 区“ 为 十二 五 ” 展 良好 开 局 营 造 团 发 结 和谐 的社 会 环境 、 提供 强 大 的精神 动力 。
大 成就 , 一步 增 强各族 人 民的 自豪 感 , 进 激发 干事 创 业 的 巨大热情 。 注 重扩 大宣 传教 育 的覆盖 面 , 要 切 实使 宣 传教 育活 动进 机关 、进 学 校 、进农 村 牧
“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方案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计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推进我区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启动实施“草原英才”工程。
现将《“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承担“草原英才”工程子工程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认真细化子工程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落实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各盟市要立足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本盟市“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方案,抓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各用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草原英才”工程扎实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1月9日“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着力解决制约内蒙古科学发展的人才瓶劲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人才流入区”为目标,以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为突破口,形成“点、线、面”结合、上下贯通、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开创优秀人才大量涌入、创造热情竞相迸发的良好局面,为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和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根据我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培育新兴产业过程中对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等的人才需求,争取用5年时间,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100名左右(其中:“两院”院士2—5人,领军人才20人,重点学科带头人40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40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400名左右(其中:重点产业急需高端人才30人,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40人,国有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80人,园区招商引资和复合型管理人才100人,非公有制骨干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150人);通过“以引进带培养、以培养促引进”的方式,加大我区本土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升其主创新创业能力,重点培养内蒙古本土高层次创新人才200名(其中:培养“两院”院士后备人选10人,领军人才70人,重点学科带头人40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80人),培养内蒙古本土高层次创业人才500名(其中:重点产业急需高端人才50人,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70人,国有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130人,园区招商引资和复合型管理人才150人,非公有制骨干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100人;进一步加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平台建设,建成自治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基地20个,高校创新团队30个,打造以呼包鄂“金三角”地区为中心的“草原硅谷”,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广阔舞台。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内党办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2010〕20号2010年8月2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下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经济基础和支撑力量。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企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的重要举措,事关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意见》的自觉性,促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认真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一要认真组织学习。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厅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厅发〔2009〕28号2009年4月17日)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近些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就精简会议、端正会风和严肃会议纪律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实际工作当中,一些部门单位会议过多、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
有的会议会风不正、内容空泛;有的应当召开的会议,纪律松弛,影响会议效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1.自治区召开各类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精干、高效的原则,能通过下发文件解决问题的不再开会。
应当通过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检查推动的工作,不再开会加以部署。
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坚决不开,内容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参加人员范围相近的会议可以套开,能利用电视电话或视频召开的会议就不集中开会。
各种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轮流做东的“片会”和检查、评比、表彰会也要从严控制,按程序报批。
2.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根据会议内容严格控制参加人员。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求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是党中央、国务院已召开同类会议,需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统一部署贯彻的。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内党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12号2009年4月27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的确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形式的核定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结构合理、总量控制和精干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促进和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公益职能的实现。
在一些领域积极探索社会事业举办方式的多样化。
第六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机构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制订增人计划和核定工资总额的依据。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
发 国资 委 、 市 配合) 盟 业 一 体 化 的思 路 . 极 推 动 煤 炭 、 力 、 金 、 积 电 冶 建 济和 信 息化 委 、 展 改革 委 、
材 、 工 、 备 制造 、 畜产 品加 工 等行 业 重 点企 化 装 农
二 、 于 加 快 项 目建 设 , 化 准 入 等 综 合 配 关 强
内党 办发 [0 ]0 1 21 3号 1 0月 1 日 0
各盟 市委 , 盟行 政 公 署 、 市人 民政府 , 自治 区各部 、 、 、 、 和 各人 民团体 : 委 办 厅 局
《 贯彻 落实 ( 内蒙古 党委 、 府 关 于培 育建设 大型骨 干 企 业和 重 点开发 区 实施 “ 百亿 ” 政 双 工程 的意见
煤 炭 工 业局 、 市 配合) 盟
、
关 于 推 动 企 业 联 合 重 组 , 高 产 业 集 提
中 度
组 收益 、 土地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等 , 照 国家 和 自治 按 区有 关 规 定 给予 优 惠 。( 税 局 、 税 局 牵 头 , 国 地 经
1 按 照 产业 加 市 场 、 业 加 资源 和 上 下 游产 . 企
等 新 闻媒 体 采取 多种 方式 及 时发布 马铃 薯销售 信
息 , 极 主 动 和全 国各 大 批 发 市场 、 积 经销 商 对接 , 联 系介 绍收 购企 业到 产地 乡村 收购 ,为 农 民大户 广 开销售 渠 道 。 有 关部 门要 发挥各 自职能 用 各 利 自身条 件和 资源 , 多方 寻找渠 道 , 积极 引 导社会 各
业 强 强联 合 . 励 优 势企 业 跨 地 区 、 行业 、 所 套 服务 鼓 跨 跨
有制 兼 并 重组 中小 企业 , 动重 点 培 育企 业 快 速 推 做 大做 强 。煤 炭 行业 要 认 真 落 实 《 国务 院办 公 厅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煤 矿 企 业 兼 并 重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厅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厅发〔2011〕62号2011年8月22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一)按照全区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等职能;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年终考核。
(三)认真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包括定期总结、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提供书面报告;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培养、总结、上报和推广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内党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7]8号2007年4月2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内蒙古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大量的矛盾和问题将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地把信访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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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1]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0
【实施日期】201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重要政策措施分
工方案》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1〕30号2011年10月10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
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内党发〔2011〕9号)提出的重要政策措施,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职责,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关于推动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1. 按照产业加市场、企业加资源和上下游产业一体化的思路,积极推动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化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强联合,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中小企业,推动重点培育企业快速做大做强。
煤炭行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非煤重点企业参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推动重组后的地方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
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要按照“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模式,促进基础较好的加工制造企业并购重组矿山开采企业。
鼓励钢铁、铝及其他有色金属、化工、硅材料等领域重点培育企业用电大户与电力企业直接进行整合重组,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兼并单机30万千瓦以下的电力企业。
鼓励和引导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积极推行“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牧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组织经营形式,培育发展“生产-加工-运销-餐饮”一体化企业集
团。
(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国资委、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盟市配合)
2. 煤炭等矿产资源和土地、环保、用水指标,优先满足重点培育企业和开发区(园区)发展需要。
煤炭资源重点向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项目、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配置。
对已配置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利用的,或未按规划进行有效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矿权,集中配置给重点培育企业。
新增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重点培育的加工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煤炭工业局、盟市配合)
3. 对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盟市配合)
二、关于加快项目建设,强化准入等综合配套服务
4. 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下大力引进大项目、培育大企业。
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核准备案的重大工业项目,都要进开发区(园区),并向重点培育建设的开发区(园区)集中。
(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盟市配合)
5. 对重点培育企业规划建设的项目,要列入自治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重点调度。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的项目,凡是国家限制以外的,除国家明确不允许下放核准权限的,其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对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并落实好土地、环保、水利等相关配套条件。
属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环评,在开发区(园区)规划环评下简化审批手续。
自治区和盟市年度计划新开工重点项目,开工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经济和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