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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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7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016-154 一文看懂减持1%是否需要公告

2016-154 一文看懂减持1%是否需要公告

一文看懂减持1%是否需要公告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的规则和段子各大公众号都总结的差不多了,但是小伙伴们还是经常问有个关于1%的规定到底怎么理解?今天就来说说这个专题其实很简单,小编今天以判断题的形式来教你如何把握披露问题前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判断一:是否为5%以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进入下一题,否:不用公告判断二:是否为限售存量股份?注: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是:需要公告,否:进入下一题依据:注:创业板是2009年10月开市的,所以不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反面教材:兰太实业(600328)于2015年1月28日披露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其控股股东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4,686,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4,641,2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

2015年2月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2015年2月2日至3日之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24,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控股股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减持情况,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按规定要求的时点进行披露,因此被证监会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判断三:是否为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是:需要公告,否:不用公告依据:提问:那么2014年《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到底取消了啥?没取消减持1%需要公告么?我们先来看下200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其实就强调了两点: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最全操作手册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最全操作手册

⼤股东、董监⾼增减持最全操作⼿册本⽂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制作。

导⾔⼤股东、董监⾼增减持股票是常见⾏为,但有不少细节问题需要注意。

⼀旦违规,证交所就会采取纪律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影响不可谓不⼤。

本⽂将对⼤股东、董监⾼增减持的法律法规进⾏详细的梳理。

⼀、增持基本法规投资者在⼆级市场增持(竞价交易、⼤宗交易)上市公司股份时,相关规则如下:上市公司已发⾏股份的5%,在该事实发⽣1、投资者及其⼀致⾏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报告,通知该上市之⽇起3⽇内编制简式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股⽐例达到10%、15%,在该事实发⽣之⽇起3⽇内编制简式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2、持股⽐例达到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并在作出报公告后2个交易⽇个交易⽇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告、公告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持股⽐例达到20%、25%,在该事实发⽣之⽇起3⽇内编制详式3、持股⽐例达到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并在作出报个交易⽇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告、公告后公告后2个交易⽇内持股⽐例达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要约⽅式进⾏,发出全⾯要约或者部分要4、持股⽐例达约。

以要约⽅式收购⼀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年后,每12个⽉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股份的5%。

当持股⽐例达到30%且低于50%之⽇起⼀年后发⾏的2%股份,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为完成之⽇起6个⽉。

证监会新规2015年“股灾”后,为⿎励⼤股东、董监⾼增持本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证监会于2015年7⽉8⽇发布新规:在⼀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股份的30%的,每12个⼀年后”的限制。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随着股市的发展和成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减持制度。

根据《减持规定》,控股股东指的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是控制着上市公司的股东。

减持是指股东减少所持股份的行为,包括股份转让、减持股票、配股减持等。

首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需要符合合法合规的条件。

减持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公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减持股份,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减持交易。

减持股东需要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生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同时,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

其次,减持股东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减持股东应当在减持股份后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上市公司披露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的时间、减持的价格等相关信息。

同时,减持股东还应当在减持股份的前五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公开披露减持计划。

此外,减持股东还需要遵守减持比例和减持期限的限制。

减持股东在减持的过程中,每六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

减持股东还需在减持计划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减持股东的减持行为,监管部门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减持股东减持股份所得的款项应当用于减持股东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投机、圈地等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会对减持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暂停股东的减持行为、公开谴责、罚款等。

总结来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减持规则明确了控股股东减持的条件、程序和限制,增加了减持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2016-011 那些不能买卖自家股票的时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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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六)《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废止后,其条款不再执行,详见《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4〕23号)。)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说明详见附注一)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主题: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引言:企业的股份增持与减持行为对于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主板市场的股份增持减持行为,上交所发布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针对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展开全面评估,并从不同角度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一、主板市场与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背景和意义1.1 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背景和制定目的主板市场是中国股票市场的核心板块,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股份增持减持规则,旨在规范主板公司及其股东的股份增持减持行为,避免操纵市场和不正当交易的发生。

1.2 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意义和作用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规范增持减持行为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

二、上交所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2.1 股份增持规定的要求和限制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主板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股份增持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要求和限制。

增持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持行为需要提前向公司和上交所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增持行为的资金来源以及增持后的持股比例也有一定的限制。

2.2 股份减持规定的要求和限制上交所对主板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股份减持行为也有一系列的要求和限制。

减持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减持行为需要提前向公司和上交所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减持行为的方式和所持股份的减持比例也有一定的限制。

三、对上交所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评估和个人观点3.1 对上交所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评估上交所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证监会减持新规显威

证监会减持新规显威

证监会减持新规显威作者:陆玲来源:《财经》2017年第14期随着一、二级市场间的套利空间被压缩,上市公司势必更加依靠实际业务,回归到更为健康的内生性增长,从根本上缓解A股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巨额减持抽血现象,重塑A股的生态系统一直以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大笔减持都是A股难言的痛。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等越发严重。

其清仓式减持、断崖式减持引发了投资者的强烈质疑与诟病,也暴露了现行减持制度的诸多问题。

“同时,加上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

5月27日,端午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新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没有新老划断,没有过渡期,存量和增量一律按新规则操作。

随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

减持新规堵住了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清仓式减持、辞职减持等诸多漏洞。

从多个角度约束了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行为,打乱了资本玩家的套利做法。

“主要是吓退了产业资本玩股权的冲动。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财经》记者,A股运行多年的游戏规则将出现改变,上市前的突击入股、大股东和董监高精准减持,通过并购重组、高送转等炒作股价以便逢高减持、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等将受到限制。

国金策略李立峰团队在研报中指出,减持新规的出台将极大消除了“一级、一级半、二级”市场的套利空间,上市公司大股东将更多地着力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而非依靠“制度套利、造假”等方式来产生。

不过,减持新规是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推出,有市场人士认为,限制股份减持对市场情绪短期有提振作用。

长期而言,减持新规虽然改变了大股东和特定股东的减持方式,但并不能根本上改变他们的减持意愿。

只是延长了他们减持的周期,延长了泡沫出清的时间。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

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

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

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沪深交易所发布减持新规实施细则。

减持新规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的解读,欢迎阅读!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是什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月27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行。

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责无旁贷。

为此,本所在2016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2015—2016年我国股市发生的股灾和政府救市

2015—2016年我国股市发生的股灾和政府救市

2015—2016年我国股市发生的股灾和政府救市摘要随着我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股票市场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的部分,让上市公司有效融资,让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对我国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5年我国发生了非常严重的股灾,本文就是比较详细的介绍股灾的过程和政府救市行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P2P借贷平台股市是已经发行的股票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场所。

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把筹集的资金投入公司的营运,或者投资新的领域,增加公司的竞争力。

股市为股票的流通转让提供了场所,使股票的发行得以延续,使得股票具有变现的可能,增加股票的吸引力。

我国股市的发展时间不长,上证综合指数是我国最早发布的指数,自1991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时发布,基本反映了我国股市的整体走势,所以日常生活中大家提到的大盘指的就是上证综合指数。

2014年中国股市走出了多年难得一见的大牛市,在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关键时期,尤其是现在经济下行压力日渐加大的时候,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中国的银行已经高杠杆经营,不能再过度发放贷款,这样使得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中国的资本市场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此时中国股市更需要大力发展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中国政府多重利好的刺激之下,2014年7月22日,上证指数开盘2050.50点,全天上涨1.02%,以2075.48点收盘,一根阳线上穿多条均线,在券商等金融板块的带领下开始了长达一年左右的牛市,居民的炒股热情被极大的激发,大有全民炒股之势,人们茶余饭后都必谈股票,中国股市出现了“国家牛”和“改革牛”。

在2015年6月12日上证指数涨到最高点5178.19点,随后股指开始下跌,从2015年6月15日开始第一次发生严重的股灾,这是一次应当被记入历史的事件,从6月15日至7月9日,短短18个交易日上证指数从5178.19点暴跌至3373.54点,最大跌幅达34.85% 。

这次股灾来得太过突然,大部分股民都没有反应过来,致使手中股票严重套牢,或者忍痛割肉出局。

股票减持标准

股票减持标准

股票减持标准股票减持的标准因持股人的身份和持股比例而异。

一般来说,大股东在减持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则:1.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减持规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2.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减持规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3.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减持规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4. 大股东依据减持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后续减持行为要依照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权益变动信息,遵守相关限售义务;还要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等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合规、有序减持。

5. 未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减持行为构成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6. 对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减持的行为,无论其减持的是限售股还是非限售股,都要受到3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总股本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能减持的限制。

7. 对于持有首发限售和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的股东而言,如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则连续3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并且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8. 如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则出让方任意3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9. 如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需继续遵守“任意连续3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公司而有所不同。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一、《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背景与目的是什么?答: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行为,促进市场长远健康稳定发展。

为落实《若干规定》的要求,在系统总结股东减持一线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实施“精准减持”,首发限售股及定增限售股解禁后的“断崖式”减持,以及董监高任期内离职减持规避减持限制等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具体且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细则制定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本所秉承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平衡一二级市场股东利益,兼顾股东转让权利,引导有序减持等理念,结合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实际,经反复测算、评估、论证,确定了各类股东、各类股份具体的减持数量、比例、期限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并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在新规后续执行过程中,本所将督促相关主体严格遵守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违反规则的股份减持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减持行为及时报证监会处理。

二、《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有哪些?答:依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

对比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新规的规范对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扩展到大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2. IPO原股东及定增模式下的一二级市场套利现象将受到一定抑制。
希望通过一二级市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差获利的投资者在《新规》后面临的是时间和转让成本的进一步上升(从而影 响“定增基金”)。
3. 对股市资金面短期有一定积极影响。
《新规》选择在二级市场投资者情绪相对低迷、市场整体估值已经有调整、大股东及高管近期减持意愿 下降甚至更多产业资本考虑增持的时点出台,有助于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度波动。目前在较多投资者认 为主要股东股份减持是市场下跌的主要原因的情况下,限制股份减持对市场情绪短期有提振作用。对 于大宗交易的限制、增加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股东的减持限制等规定对短期资金面有 直接影响。以大宗交易减持为例,我们用最近三个月的大股东和高管减持情况做样本来估算新规可能 的影响。若假设大宗交易减持按照《新规》的形式每个股东最多只能减持总股本的2%,近三个月大股 东和高管的减持规模将可能从584亿元下降至369亿元,降幅为37%。
细则。
与旧规的比较(2016年1号文对比)
旧规的“加强版”
2015年7月为平抑市场波动,监管层出台文件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6个月内不得减持。16
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股东高管减持行为,监管层出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号,本文简称“16年1号文”)。本次出台的《新规》从内容上看,可以理解 为是16年1号文的进一步补充及强化。与16年1号文相比,《新规》适用范围扩大,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以及通过大宗交易举牌的大股东被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4. 中长期影响待逐步观察。
股市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从全局出发、从根本原因着手解决股市现有问题才可能取得较好的 短期、中长期效果。综合来看,大股东及高管减持所持股份属于正常现象,但大比例减持、过快的减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的历史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的历史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的历史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的历史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老规矩:
- 公开发行前的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IPO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 “锁价定增”股份锁定36个月,“竞价定增”股份锁定12个月。

-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禁止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6个月内反向交易)。

- 禁止大股东、董监高“窗口期”(即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发布前后的特定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 新政策1.0: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近6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大股东及董监高应主动增持,增持金额不低于其累计减持金额的10%。

鼓励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

- 新政策2.0:自2016年1月9日起,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前述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

减持禁令将到期1月潜在减持规模超1500亿

减持禁令将到期1月潜在减持规模超1500亿

减持禁令将到期1月潜在减持规模超1500亿
王汉锋
【期刊名称】《股市动态分析》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减持禁令或将于2016年1月8日到期。

2015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从即日起6个月内,A股大股东及高管不得减持股份。

2015年上半年,平均每周股东高管净减持规模达到151亿元;禁令出台后7月至12月平均每周净增持91亿元,减持几近绝迹。

如无新的减持规定出台,上减持禁令将于2016年1月8日到期,2015年上半年的减持潮或将卷土重来。

1月份潜在减持规模在1500亿元以上解禁规模有多大?1月份股东高管潜在减持规模1.
【总页数】2页(P16-17)
【作者】王汉锋
【作者单位】中金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减持新规一年来,减持占比下降r解禁股压力逐渐积累,违规减持屡有发生 [J], 孙庭阳
2.“减持规定”规范了大股东减持行为吗? [J], 吴先聪;陈鑫;张健
3.巨额减持计划来袭今年拟减持市值已近1600亿元 [J],
4.獐子岛大股东减持:"支持"抑或"掏空"?
——一个大股东减持效应的分析框架 [J], 林芳;冯丽丽
5.欲卖资产“续命” 部分板块裁员超七成业内人士称乐视已分裂乐视危局贾跃亭家族减持乐视股票价值超百亿 [J], 侯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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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减持规定》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 1 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二)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三、上交所2014年7月22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由省直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国有股股东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2经省财政厅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同级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财政机关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审批。

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第二篇:《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一、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

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

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三、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

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

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

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全文如下: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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