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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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山、陈建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泰山、陈建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泰山、陈建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晋10民终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亚欣陈丽芳王永良【审理法官】田亚欣陈丽芳王永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泰山;陈建堂【当事人】王泰山陈建堂【当事人-个人】王泰山陈建堂【代理律师/律所】李艳阳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艳阳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艳阳【代理律所】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泰山【被告】陈建堂【本院观点】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评估资质,该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上诉人王泰山与被上诉人陈建堂对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均无异议,对彼此返还房屋、退还房款之基本事实亦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泰山与被上诉人陈建堂对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均无异议,对彼此返还房屋、退还房款之基本事实亦无异议。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是否应予采纳。

一审法院委托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乡宁县昌宁镇下京村案涉房屋(独立小院)的市场价值进行价格评估,经查该公司具备合法的评估资质,该案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合理,该《价格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对该报告予以采纳,本院不持异议。

一审中,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王泰山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上诉人王泰山提出上诉对该《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仍不予认可,但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上诉人王泰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徐海瑞、裴德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海瑞、裴德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海瑞、裴德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2【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3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淼张淑媛程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海瑞;裴德燕;陶振宇;东海县创隆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徐海瑞裴德燕陶振宇东海县创隆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海瑞裴德燕陶振宇【当事人-公司】东海县创隆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利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戴燕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利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戴燕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利娟戴燕【代理律所】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徐海瑞;裴德燕;东海县创隆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陶振宇【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部分房款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贷款,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有义务配合被上诉人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上诉人在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要求延后过户时间,属于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对于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银行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有重要影响,因此被上诉人同意延后的前提应为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因银行贷款审批无法待房屋产权满两年后办理过户手续,被上诉人不同意该变更,要求继续上诉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符合合同约定,上诉人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01:15:33徐海瑞、裴德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350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瑞。

沈鑫、许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鑫、许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鑫、许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2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帅国珍章玉萍周倩【审理法官】帅国珍章玉萍周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鑫;许晓英【当事人】沈鑫许晓英【当事人-个人】沈鑫许晓英【代理律师/律所】张嘉豪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嘉豪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嘉豪钱侃【代理律所】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鑫【被告】许晓英【本院观点】沈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待证事实与本案二审争议没有关联,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合同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解除该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许晓英要求沈鑫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及预付款的请求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双方未能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双方对合同当中约定的过户当天支付首付款的理解产生了分歧,沈鑫认为应先由许晓英支付首付款用以解除房屋上的抵押而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而许晓英则坚持支付首付款的当天即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管莉晓在合同上签字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9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悦刘国俊刘佳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个人】马昌王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群张安灏【代理律所】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昌【本院观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35:17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93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昌与上诉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上诉人王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均到庭参加诉讼。

连红兵、王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红兵、王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红兵、王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1【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悦金鑫王虹【审理法官】孙悦金鑫王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连红兵;王素兰;沈阳市皇姑区安尚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连红兵王素兰沈阳市皇姑区安尚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连红兵王素兰【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安尚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育德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育德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育德【代理律所】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连红兵【被告】王素兰;沈阳市皇姑区安尚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将涉案房屋卫生间向北整体移动,拆除大部分承重墙,并将卫生间门改至西侧并改为拉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被上诉人应否返还上诉人定金2万元问题,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房屋出售给上诉人,但对房屋承重墙已经被拆改及卫生间格局改变事宜在买卖合同中并未记载,虽然上诉人在购房过程中对房屋的结构状况并未提出异议,但承重墙关系到房屋结构安全,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必然是为了购买到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房屋,上述事实是影响上诉人作出是否购买涉案房屋意思表示的重要因素,被上诉人作为出卖方,应将该事实告知上诉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将上述事实明确告知上诉人,合同中“乙方(上诉人)承诺已实地看过该房屋,对该房屋实际情况已充分了解,并对该房屋内部及外部现状无异议,自愿购买该房屋”的约定并不能理解为被上诉人已将上述拆改和改变结构的内容告知了上诉人,故其出卖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吴海燕、朱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海燕、朱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海燕、朱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3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海燕;朱鹏飞【当事人】吴海燕朱鹏飞【当事人-个人】吴海燕朱鹏飞【代理律师/律所】巢青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巢青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巢青【代理律所】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海燕【被告】朱鹏飞【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帝王条款。

本案中,吴海燕、朱鹏飞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保障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因吴海燕明确拒绝履行合同致使朱鹏飞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吴海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吴海燕收受定金且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其提出同意仅返还5万元定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海燕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吴海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1:28: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7日,朱鹏飞、吴海燕、案外人常州市卓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源公司)、常州常禄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禄公司)签订《保障服务合同》一份。

曾宝玉、刘一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宝玉、刘一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宝玉、刘一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7【案件字号】(2022)闽01民终25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生张敏张力群【审理法官】唐文生张敏张力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一承;曾宝玉;福州市海家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刘一承曾宝玉福州市海家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一承曾宝玉【当事人-公司】福州市海家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照诚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林玉兰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照诚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林玉兰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照诚林玉兰【代理律所】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一承【被告】曾宝玉;福州市海家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刘一承未依约交付房屋,依法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刘一承上诉称曾宝玉在签订合同前知晓案涉房产的权属状况,但案涉房屋的权属确实属于刘一承,且刘一承并未事先申明房屋存在权属瑕疵,故应由刘一承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上诉意见,因房屋价值2百余万,远大于违约金10万元,故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高,刘一承亦未能举证证明曾宝玉的损失明显低于约定违约金,律师费损失亦是合同约定在违约金之外的损失,故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张磊、孙亚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磊、孙亚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磊、孙亚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7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磊;孙亚男;任城森【当事人】张磊孙亚男任城森【当事人-个人】张磊孙亚男任城森【代理律师/律所】房信宇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夏琳娜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房信宇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夏琳娜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房信宇夏琳娜【代理律所】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张磊;孙亚男【被告】任城森【本院观点】张磊、孙亚男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任城森于2019年2月5日代张磊、孙亚男偿还贷款3100元,逾期还款2日,但因转账期间正值春节,且仅逾期2日,该瑕疵履行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张磊、孙亚男据此主张任城森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拟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三具有真实性,且与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为复印件,任城森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张磊、孙亚男据此主张的损失问题属反诉范畴的问题,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证据五具有真实性,能够证实双方产生争议后协商解决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4 01:59:09张磊、孙亚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71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亚男。

张超、孙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超、孙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超、孙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4【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19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雪霞王元元李侠【审理法官】王雪霞王元元李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超;孙小平【当事人】张超孙小平【当事人-个人】张超孙小平【代理律师/律所】余宏飞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周渊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章俊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宏飞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周渊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章俊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宏飞周渊章俊岭范忻【代理律所】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超【被告】孙小平【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超反诉请求孙小平支付违约金108747元是否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超反诉请求孙小平支付违约金108747元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中,张超于2018年6月30日与安徽阳光半岛文化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案涉房屋,并于同年8月11日与孙小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彼时张超虽然认购了案涉房屋,但其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孙小平与张超签订案涉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基于张超与安徽阳光半岛文化公司的认购协议,故两份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认购协议的履行直接影响到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张超上诉称孙小平无权依据认购协议要求张超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与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郭华、薛倩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华、薛倩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华、薛倩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6【案件字号】(2021)豫12民终1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福恒赵曜郭丽莎【审理法官】李福恒赵曜郭丽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华;薛倩倩;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郭华薛倩倩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华薛倩倩【当事人-公司】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晶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晶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晶【代理律所】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郭华;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薛倩倩【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自认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聚丰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证明1份,载明:兹证明由于郭华于2015年7月27日购买的聚丰公司开发的金辰瑶光小区7号楼901号房。

因当时没有开始办理预售许可证,从小区地面一层开始算起9楼东户聚丰公司自认为901号房。

2019年1月10日房管局测绘报告显示认定7号楼两层外围的商业1楼为1楼,商业的2楼为2楼。

商业的2楼与住宅的1楼在一个水平线上,因此住宅的1楼被认定为2楼。

以此类推901号房备案号为1001号。

该证明加盖聚丰公司公章。

2.郭华与罗彬彬于2014年8月26日结婚,2019年7月4日离婚。

徐毅、宋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毅、宋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毅、宋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冬艳刘小南刘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毅;宋宸【当事人】徐毅宋宸【当事人-个人】徐毅宋宸【代理律师/律所】赵博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王永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博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王永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博于知渊王永伟【代理律所】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毅【被告】宋宸【本院观点】宋宸提供的其与万腾公司就其他房屋签订的抵债协议,与本案缺乏直接性,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2020年9月9日的《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后徐毅是否已经向宋宸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全部房款488159.80元。

宋宸在一审中自认收到徐毅返还的案涉房款22万余元,但对该22万余元具体包含哪些款项没有明确表述。

陈雪梅出具的收条中载明,“今收到徐毅代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陈雪梅人民币20万元整。

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承诺如与安邦、法院及华融办理该房屋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该房屋最终不能(办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时,甲方无条件退款,退回金额为488。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2020年8月30日,陈雪梅通过平安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向徐毅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6106.04元,转账交易详情留言载明“代万腾垫付华融阳光尚城房子补税款(169B2303宋宸)”。

陈道利、朱永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道利、朱永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道利、朱永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2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淮成杨晓玲吴军良【审理法官】徐淮成杨晓玲吴军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道利;朱永梅【当事人】陈道利朱永梅【当事人-个人】陈道利朱永梅【代理律师/律所】王天华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天华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天华【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道利【被告】朱永梅【本院观点】朱永梅在与陈道利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涉案房屋可能存在不能网签的风险,陈道利作为购房人未核实房屋产权信息,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签订案涉合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永梅在与陈道利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涉案房屋可能存在不能网签的风险,陈道利作为购房人未核实房屋产权信息,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签订案涉合同。

虽然合同第六条约定“卖方在本合同解除之前房产不得出售或者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否则卖方应当向买方三倍返还定金,如因房屋网签手续无法进行,卖方要在3日内如数返还买方定金”,但备注条款约定“即日起到六个月内网签手续做不下来,卖方无条件退还买方定金给买方”;合同第十条约定“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补充约定如有与其他条款不相符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的后果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崔春卫、王守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春卫、王守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春卫、王守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4【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08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春卫;王守成【当事人】崔春卫王守成【当事人-个人】崔春卫王守成【代理律师/律所】杜永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永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永胜【代理律所】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春卫【被告】王守成【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王守成、崔春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守成、崔春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王守成作为出卖人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崔春卫,但崔春卫至今未付清购房款,并在一审中仍表示无力给付剩余房款,其已构成根本违约,王守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的九种解除情形 面积误差可退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的九种解除情形  面积误差可退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的九种解除情形面积误差可退房本文仅就“商品房”问题进行梳理,不涉及二手房、经济房、政策房、安置房、私房等房产问题,因为这些不同的房产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而商品房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最多的,故重点探讨商品房的法律问题。

房观察4月20日讯自“金融危机”及“房市危机”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退房”纠纷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

可见,影响之大,焦点之集中。

为了对“退房”(法律上的正式说法叫“合同的解除”)这一问题进行比较细致的总结,就此房观察新媒体特邀观察家智库专家、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徐江,根据其曾经办理过的一些案件、法律的规定并结合购房者的一些主张和理由,为大家解读,以供参考。

1、合同无效情形下的退房。

合同无效有很多原因,在此不能一一细数,只能择实践中之大端进行分析。

首先,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经法律规定之效力补正,则合同确定、自始、当然无效。

此情形下,可以要求退房。

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则合同无效,可以退房。

不过有一点要说明,很多学习者说“五证”不全、合同无效。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司法实践中,在2003年6月1前这种说法可以成立。

但现在不能以“五证”来评判合同的效力。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合同是否无效,能否退房?不能。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目的是为国家宏观调空数据基础,法律规定不是作为效力依据。

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再次,土地不合法,可以要求退房。

这种情况通常就是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小产权房”。

根据我国相关的房地产经营法律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房地产开发只能在二级土地市场进行操作,所用于开发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在农地、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由于土地的原因会导致购房者后续的办证不能,而土地不合法也会导致其“合同”无效。

康倩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康倩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康倩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9【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利;康倩;郁墨亨【当事人】钱利康倩郁墨亨【当事人-个人】钱利康倩郁墨亨【代理律师/律所】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唐新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王相文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唐新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王相文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元浩唐新禄王相文【代理律所】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钱利;康倩;郁墨亨【本院观点】郁墨亨提交的证据1已于一审提交并质证,故不予采纳;证据2、证据3与本案争议事实无直接关联,故不予采纳;证据4、证据5真实性可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与本案缺乏关联,亦不予采纳。

郁某、杨某的陈述与本案争议的事项并无直接关联,故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合同约定的签订示范文本的时间节点看,钱利、康倩对郁墨亨在签署合同时尚在申请落户是知晓的,双方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中“遇户口不可抗力因素,时间适当顺延”的约定,也正是对郁墨亨申请落户时可能出现的时间上的不确定因素的适当延缓。

首先,郁墨亨未能按期落户是因郁墨亨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其社保基数缴错,需按规定重新连续缴纳6个月的社保,并重。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郁墨亨于2021年6月9日签收法院寄送的诉状副本等。

一审庭审中,钱利、康倩明确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则相应定金应予没收;郁墨亨则表示定金应予返还。

房屋买卖(2021版)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2021版)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2021版)纠纷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house sale (2021 Edition)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房屋买卖(2021版)纠纷司法解释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赵延伟、张进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延伟、张进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延伟、张进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3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晓勇郭林山陈晖【审理法官】徐晓勇郭林山陈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延伟;张进前;王雪敏【当事人】赵延伟张进前王雪敏【当事人-个人】赵延伟张进前王雪敏【代理律师/律所】吴昊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赵豪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李琳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昊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赵豪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李琳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昊赵豪李琳琳【代理律所】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延伟【被告】张进前;王雪敏【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王雪敏与张进前之间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权处分追认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王雪敏与张进前之间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本案诉争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当看案涉合同是否存在上述合同无效之情形。

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上述无效之情形。

陈琦、季红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琦、季红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琦、季红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6【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59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琦;季红芬;王欣【当事人】陈琦季红芬王欣【当事人-个人】陈琦季红芬王欣【代理律师/律所】蒋光鼐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毛新举江苏云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光鼐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毛新举江苏云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光鼐毛新举【代理律所】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云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琦【被告】季红芬;王欣【本院观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1年3月25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条房屋成交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中约定,“1.通过资金监管交接的房款(双方选择的资金监管或贷款银行是指定银行)……2.不通过资金监管交接的房款: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时,乙方支付房款人民币(大写)……”还查明,上诉人陈琦提供的《委托合同》第二条代理权限中约定“……4.代为到资金监管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选择委托人指定的监管银行、确定监管金额、代为确定监管资金转入账户(账户开户人为委托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季红芬在收取陈琦198万后,出具退款承诺书,自愿向陈琦退还198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该退款承诺书系季红芬真实意思表示,陈琦有权据此要求季红芬返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扬、郑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扬、郑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扬、郑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0【案件字号】(2022)鄂01民终5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林锋【审理法官】安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扬;郑威【当事人】李扬郑威【当事人-个人】李扬郑威【代理律师/律所】江永华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刘怡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张艳香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永华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刘怡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张艳香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永华刘怡琳张艳香【代理律所】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扬;郑威【本院观点】本案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1、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根据现场查勘,估价对象室内已进行一般装修;本次仅对其毛坯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未考虑室内装修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此节事实均不持异议。

2、关于郑威提出案涉房屋属于“双限房”的问题,双方均表示“双限房”是“限价、限面积的房屋”。

3、一审审理中,李扬因提出诉讼保全措施,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关于李扬上诉主张郑威按已付购房款总额15%赔偿案涉房屋装修费用损失,一审判决未予支持不当的问题。

李扬、郑威签订的案涉《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高翼文、刘思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翼文、刘思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翼文、刘思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5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路德虎蔡妍婷刘灵玲【审理法官】路德虎蔡妍婷刘灵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翼文;刘思婷【当事人】高翼文刘思婷【当事人-个人】高翼文刘思婷【代理律师/律所】叶景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景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景【代理律所】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翼文【被告】刘思婷【本院观点】高翼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翼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高翼文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4元,减半收取为9627元,由高翼文负担9627元,多收取的9627元由本院退还高翼文。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2:51:14高翼文、刘思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1515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翼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景,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思婷。

审理经过上诉人高翼文因与被上诉人刘思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翼文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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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JY-HT-06364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021新
版)
The contrac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021新版)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xx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年?月日购买的公寓号和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银行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万元退还给银行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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