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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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扶持旅游企业发展
1、对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中介、金融保险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以上,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上的,对其按照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扶持。(攀东委办发〔2008〕13号)
2、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攀委办发〔2008〕19号)
5.民生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攀东委办发〔2008〕22号)
6.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服务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市名牌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攀东委办发〔2008〕13号)
7.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
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攀委办发〔2008〕19号)
8.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由省、市专门机构书面认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攀委办发〔2008〕19号)
9.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攀委办发〔2008〕19号)
10、鼓励旅游企业低成本扩张,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设计费用依法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依法免收除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对兼并重组后取得重大成效,对我区旅游形象有较大提升的项目,区政府给予支持。(攀委办发〔2008〕19号)
11、对从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企业,鼓励类
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旅游企业在旅游景点、景区取得的销售门票收入,景点、景区门禁内提供的导游服务、游客运输服务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的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川府发〔2008〕44号)
二、扶持旅游重大项目
12、入选为省、市重大、重点策划包装的旅游项目,省和市应给予一定的策划包装经费补助。(川旅发〔2008〕152号)
13、每年入选的全省重大、重点策划包装的旅游项目,由省旅游局、省招商引资局共同纳入全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面向国内外进行大力推介。入选的全省重大、重点策划包装的旅游项目,分别进入省旅游局的四川旅游信息网、省招商引资局的四川招商信息网发布、面向全社会优化推介招商。(川旅发〔2008〕152号)
15、对2009年一季度形成生产能力,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新生产建设项目,以及有订单、有市场,营业收入比去年增长较大的项目,按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无偿补助。
16、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对旅游公共设施用地划拨供地,对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绿地或没有永久建筑
的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川府发〔2008〕44号)
17、在未对因灾减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增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低地价标准出让。凡旅游项目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政府备案。(川府发〔2008〕44号)
18、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用地。旅游企业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攀委办发〔2008〕19号)
19、鼓励农用地专用年度指标向旅游重大项目倾斜。新建、改建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及时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区范围内调整。(攀委办发〔2008〕19号)
20、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若涉及林权的,可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攀委办发〔2008〕19号)
21、新上旅游项目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在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分期缴交、年租金缴交多种支付方式。(攀委办发〔2008〕19号)
22、省上将对入选为省及市、州的重点旅游项目,按照
入选和如期实施结果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川旅发〔2008〕152号)
三、灾后重建优惠政策
23、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川府发〔2008〕20号)
24、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国发〔2008〕21号)
25、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川府发〔2008〕20号)
26、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川府发〔2008〕20号)
27、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川府发〔200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