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场所高压线的标准规范
高压线高度标准
高压线高度标准高压线是指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和运营高压线路时,必须严格遵守高压线高度标准,以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首先,高压线的高度标准是指高压线距离地面的垂直距离。
根据国家标准,110千伏高压线的最低导线离地距离为7米,220千伏高压线的最低导线离地距离为10米,而500千伏高压线的最低导线离地距离为15米。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电场强度、电晕放电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的考虑,旨在确保高压线路的安全运行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其次,高压线高度标准的遵守对于保障人身安全和线路设备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如果高压线的高度不符合标准,可能会导致电线与周围建筑物或树木接触,存在触电和火灾的风险。
同时,高压线距离地面过低也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如风吹、树木倒伏等,可能导致线路的短路和断线,进而影响电网的稳定运行。
因此,在设计和建设高压线路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高度标准进行,并在周围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高压线的高度,以提高线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在线路运行期间,也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线路的高度,确保高压线的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高压线高度标准的遵守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维护,才能确保高压线路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周围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高压线高度标准的遵守,共同维护好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高压线距住宅国家安全标准.pdf
高压线距住宅国家安全标准准1.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多少?答:1KV以下距离为4米;1-10KV距离为6米;35-110KV距离为8米;154-220KV距离为10米;350-500KV距离为15米。
2.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 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 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在当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有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高压线与企业安全间距要求标准
高压线与企业安全间距要求标准
高压线与企业安全间距要求标准通常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定,以确保企业的安全运营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以下是一些普遍的高压线与企业安全间距要求标准:
1.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简称IEC)的标准IEC 61936-1《电力输配电网和工业用电网
络的规划、设计和运营》提供了有关高压线安全间距的指导。
根据该标准,一般的安全间距要求如下:
- 高压线与居住区、工商业用地的最小垂直距离为10米;
- 高压线与建筑物、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0米;
- 高压线与道路、车辆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0米;
- 高压线与停车场的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
2. 根据国内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高压线与企业安全间距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也会参考国际标准。
例如,中国的《电力设施安全距离》(GB 50152)规定了高压线与不同场所的安
全间距要求:
- 高压线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区域的最小垂直距离为10米;
- 高压线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0米;
- 高压线与道路、车辆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0米。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参考标准,具体的高压线与企业安全间距要求可能会因地区、线路电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咨询当地的电力供应单位或专业机构,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来确保安全。
高压线与建筑物距离标准
高压线与建筑物的距离标准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 中国标准:根据《城市电力设施设计规范》,高压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为7米,且不得小于
2.5倍的高压线对地高度。
2. 美国标准:根据美国国家电气代码(NEC),高压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为10英尺(
3.05米),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人口密集区或易发生火灾的地区。
3. 欧洲标准:根据欧洲电气工程师协会(CENELEC)的标准,高压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为5米,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人口密集区或易发生火灾的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的距离要求可能会因地区、电压等级、地形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建设中,应当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关于高压线的规范标准规定
A:《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二节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高压线距住宅国家安全标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220千伏的高压线在百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132千伏的高压线在数十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11-66千伏的高压线在十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埋藏在地下的高压线只在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我国的高压线建设标准远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我国的标准规定:磁感应强度低于100微特斯拉就满足高压线建设标准。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高压线地埋标准
高压线地埋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高压线路开始采用地下埋设方式,以增加城市用地的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生活和城市运行的安全。
在高压线地埋工程中,合理的标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高压线地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线路布置标准:根据地形地貌、道路、建筑、交通等因素,合理规划线路布置,确保线路安全、可靠、经济。
二、材料标准:地埋高压线路的材料应具有耐腐蚀、耐磨损、耐候性好、绝缘性能优良等特点,同时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三、施工标准:地埋高压线路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电力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运行维护标准:地埋高压线路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电力设施管理条例》等,定期进行巡检、检修、清洗及维护,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总之,高压线地埋标准是保障地埋高压线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才能确保地埋高压线路的安全、可靠和长时间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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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
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
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是指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来保护高压线安全的规范。
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安全距离的计算。
1、法定安全距离:依据《高压线路设计规范》和《高压线路建设及养护规程》的规定,根据高压线的电压等级和线路的架设形式,确定了不同类型的高压线路的法定安全距离。
2、实际安全距离: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法定安全距离的情况,这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确定实际安全距离。
二、安全距离的标准。
1、电压等级:高压线安全距离的标准主要根据电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电压等级为1000V以上的线路,安全距离应大于10米;电压等级为1000V以下的线路,安全距离应大于5米。
2、线路架设形式:根据高压线路的架设形式不同,安全距离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悬空线路距离要大于沟槽线路距离,沟槽线路距离要大于地穿线路距离。
三、安全距离的实施。
1、设计和施工时,应根据高压线的电压等级和线路的架设形式,准确计算安全距离。
2、应严格按照安全距离规范,以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距离规范分为三类: (1) 对于普通常规的高压线,距离应该满足最小值的要求,即2.5m; (2) 对于山坡和谷地,由于高压线受到地形的影响,距离应该满足最小值的要求,即5m; (3) 对于架空线路,距离应该满足最小值的要求,即7m。
此外,在实际施工中,应进一步考虑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线路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增大安全距离,以确保安全。
国外高压线安全距离标准
国外高压线安全距离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高压电线的建设和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高压电线的存在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如何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了规范高压电线的建设和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距离标准。
本文将着重介绍国外的高压线安全距离标准。
一、美国的高压线安全距离标准美国联邦航空局提出,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60米,而电线与人行道或公共区域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0米。
此外,对于高压电线所在的地面,美国联邦航空局规定,应该设置标志和障碍物来避免人员进入。
二、加拿大的高压线安全距离标准加拿大对于高压电线的安全距离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在非建筑区域,高压电线与人行道、公共区域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7米,而与非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7.5米。
在建筑物区域内,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4.5米。
三、欧洲的高压线安全距离标准欧洲对于高压电线的安全距离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在非建筑区域,高压电线与人行道、公共区域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5米,而与非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0米。
在建筑物区域内,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米。
四、日本的高压线安全距离标准日本对于高压电线的安全距离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在非建筑区域,高压电线与人行道、公共区域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2.5米,而与非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5米。
在建筑物区域内,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2.5米。
五、中国的高压线安全距离标准中国对于高压电线的安全距离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在非建筑区域,高压电线与人行道、公共区域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5米,而与非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0米。
在建筑物区域内,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5米。
六、结语高压电线的存在无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距离标准来规范高压电线的建设和使用。
电力线规范
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该工作人员说,电力施工单位在搭建高压电架的时候,都是按照严格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的,充分考虑了高压线的安全问题。
刘先生家附近的高压线符合设计标准,不会影响该楼居民的健康。
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明确规定: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不应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处建设。
11万伏高压线安全距离是不小于3米,110KV 的高压线,绝对安全距离是1.5M以上据设计院的朋友,高压线安全距离(但还没查出规范名称)35KV以下,安全隔离带距离应大于10米,35KV-110KV以下,安全隔离带距离应大于20米,110KV,安全隔离带距离应大于24米,220KV,安全隔离带距离应大于36米,500KV,安全隔离带距离应大于50米。
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该工作人员说,电力施工单位在搭建高压电架的时候,都是按照严格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的,充分考虑了高压线的安全问题。
高压线电磁辐射污染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日前发布环境警告:据有关专家介绍,高压线电磁辐射危害主要有6个方面。
危害之一:它极可能是造成儿童患白血病的原因之一。
医学研究证明,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
高压走廊规定
高压走廊《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的规定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表7.5.5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表7.5.5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 60-75330 35-45220 30-4066,110 15-2535 15-20所谓是高压走廊,就是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城市中电压等级较多,在规划中应减少电压等级,可采用220kV、110kV、35kV或直接变为10kV。
如果要提高电压,同样截面的输电线,电压高一倍,输送功率也要增加一倍;高压线若深入市区,就会带来安全问题,所以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且电杆的结构要加固,导线的强度计的安全系数也要加大。
如考虑高压线倒杆的危险,则高压线走廊宽度应大于杆高的2倍。
高压架空线杆塔的安全距离见表30的规定。
表30 高压架空线杆塔的安全距离线路电压/KV杆型杆塔标准高度/m 水平排列两边线间距离/m 线路电压/kv 杆塔中心至走廊边缘建筑物距离/m两回杆塔中心线间距离(m)单向水平排列单向垂直排列双向垂直排列III35II15.46.53517.48.3128〜108.3110II1.48.511018.411.31551011.3220铁塔2311.222026.514.6201514.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 — 10千伏5米3 5 — 1 10千伏10米1 5 4 —3 3 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高压线距住宅国家安全标准
高压线距住宅国家安全标准1.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多少?答:1KV以下距离为4米;1-10KV距离为6米;35-110KV距离为8米;154-220KV距离为10米;350-500KV距离为15米。
2.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在当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有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场所高压线的标准规范
7 城市供电设施7.1 普通规定第条规划新建或者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条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造物密集、用地紧X 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第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造外形。
第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X 第1.0.5 条的要求。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路线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7.5 城市电力路线第条城市电力路线分为架空路线和地下电缆路线两类。
第条城市架空电力路线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1 条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
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造物;对架空电力路线跨越或者接近建造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X 附录B.0.1 和附录B.0.2 的规定;第.2 条35kV 与以上高压架空电力路线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第.3 条规划新建的66kV 与以上高压架空电力路线,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者重要风景旅游区;第.4 条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者有爆炸危(wei)险品的建造物、. .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 条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第条市区内35kV 与以上高压架空电力路线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1 条市区高压架空电力路线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路线结构。
为满足路线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路线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X 附录C.0.1 和附录C.0.2 的规定;第.2 条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X 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路线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关于高压线的规范标准规定
A:《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二节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各场合高压线的标准标准
高压线的标准规范7 城市供电设施7.1 一般规定第7.1.1条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7.1.2条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第7.1.3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第7.1.4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7.5 城市电力线路第7.5.1条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第7.5.2条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5.2.1条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
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第7.5.2.2条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第7.5.2.3条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7.5.2.4条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第7.5.2.5条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第7.5.3条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5.3.1条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
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第7.5.3.2条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高压线路维护规范标准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引用标准 (1)第三章岗位职责 (2)第四章安全管理 (5)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9)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10)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13)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13)第九章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15)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 (23)第十一章事故预想及处理 (24)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26)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29)第十四章带电作业管理 (29)第十五章人员培训 (31)附录A(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35)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 (38)附录C(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42)附录D(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 (47)附录E(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 (54)编制说明 (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近年来全国电力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带电作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或指导性意见。
第四条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
±500kV直流线路、35kV交流线路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110(66)kV第五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介绍
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介绍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介绍高压线用电也是有一个距离的。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希望对你有帮助。
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计划中的电力计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计划)编制工作更好地彻底体现执行国家城市计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例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计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计划编制质量,拟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计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计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计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地点城市的性子、规模、国平易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民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纪律和城市可连续发展的方针,随机应变地编制城市电力计划。
第1.0.5条安插、预留城市计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路线等电力举措措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彻底体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计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术语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customrs’loa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powersupply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powerplant在市域范围内计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mainforcespowerpl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electricpower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举措措施。
10万伏高压线埋地下标准
10万伏高压线埋地下标准一、线路规划1.根据城市发展和电力需求,进行线路路径规划,尽量选择直线、短路径,减少对城市建设和环境的影响。
2.考虑线路负荷预测和电力平衡等因素,合理选择线路长度和线径,确保线路的供电能力和可靠性。
3.结合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线布局,合理安排线路的杆塔和埋设方式,避免与其他管线交叉冲突。
二、埋设深度1.根据土壤类型、地下水位、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电缆的埋设深度。
一般要求埋设深度不小于1米,以确保电缆的安全运行。
2.在穿越河流、公路、铁路等特殊区域时,应适当加深电缆的埋设深度,确保电缆不受损害。
3.在埋设过程中,应保持电缆的标识清晰、完整,便于后续维护和管理。
三、电缆选择1.根据线路负荷大小、电压等级、运行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电缆型号和规格。
2.考虑电缆的耐热性能、机械强度、电气性能等因素,确保电缆能够安全可靠的运行。
3.选择具有阻燃、耐腐蚀等特性的电缆,提高电缆的安全性能。
四、防护措施1.在电缆表面涂覆防水、防腐蚀等保护层,提高电缆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2.在电缆周围设置防机械损伤、防鼠害等措施,避免外力对电缆造成的损害。
3.在易受雷击、强电场等影响的区域,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电缆的安全运行。
五、施工验收1.对电缆的埋设施工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对电缆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电缆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3.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补充,确保电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六、运行维护1.定期对电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缆的正常运行和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2.对电缆的负荷进行监测和管理,避免过载运行对电缆造成损害。
3.对电缆的温度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温度过高对电缆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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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城市供电设施
一般规定
第7.1.1条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7.1.2条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第7.1.3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第7.1.4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要求。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城市电力线路
第7.5.1条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第7.5.2条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2.1条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
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和附录的规定;
第7.5.2.2条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第7.5.2.3条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第7.5.2.4条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7.5.2.5条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第7.5.3条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3.1条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
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和附录的规定;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
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
技术标准规定。
第7.5.9条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
则:
第7.5.9.1条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
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第7.5.9.2条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
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
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直
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
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
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
第7.5.9.3条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
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
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
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第7.5.9.4条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
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
多,且为6-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