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经济学(5.4.2)--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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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服务贸易

当前世界经济与贸易出现了向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倾斜发展的趋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是一国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的必然结果。服务贸易的发展可以有效的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使得服务贸易、商品贸易、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从国际贸易来看,服务贸易亦成为国际经济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例不断提高。“入世”以来,中国服务贸易稳步增长,贸易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参见阅读材料5—2)。

一、服务贸易的界定与特征

(一)服务、服务业与服务贸易

从物质形态角度划分的商品基本类型来看,服务属于无形商品范畴。马克思关于服务的观点表明,服务是以活动的形式提供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而这些劳动不能形成独立于劳动者之外的产品;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服务作为商品,有不同划分方法,与之相应,服务业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服务业分为传统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传统服务业是指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业,如商贸业、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而现代服务业是指在一国或地区的产业结构中基于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而形成的新型服务业体系,体现为整个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和就业人口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服务业的高度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发展上呈现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三新”态势,具有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优点,是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另一种是将服务业分为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那些为进一步生产或者最终消费而提供服务的中间投入,一般包括对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金融、物流、会展、中介咨询、信息服务、软件外包、科技研发、创意、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生活性服务业主要是指直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主要包括商贸、旅游、房地产、社区养老服务、就业服务、家政、物业管理服务、医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服务等。

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服务贸易泛指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而不是提供实物商品形式来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要而取得报酬的活动。作为商品提供的这些服务,既有生产性服务,也有生活性服务;既有与人们物质需要相关的服务,也有与人们精神需要相关的服务。这个意义上的服务贸易伴随商品贸易的需求而产生,如商品运输、储存的服务,满足人们说活需要的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等。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存在于国内贸易中,也发生在国际贸易中。狭义的服务贸易特指国际贸易中与货物贸易相对应的概念。“服务贸易”一词最早出现于1971年经济合作组织的工作报告中。随后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中首次使用了“国际服务贸易”这一概念。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为世贸组织所继承,其中对服务贸易进行了特别规定:(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的特征

1.服务贸易的无形性

作为服务贸易标的的服务本身在空间形态上不固定,不直接可视,这相应决定了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即服务贸易几乎不存在可观测的有形的商品货物流入或流出,而更多地反映为服务提供者、服务消费者或其他服务贸易要素的跨境流动。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消费者购买服务前,往往难以了解服务的质量,服务具有不稳定型和潜在可变性,其质量难

以标准化。

2.服务贸易过程与服务生产、消费的同步性

服务价值的形成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与服务价值的实现和使用价值的让渡过程,以及服务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往往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的。服务贸易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服务贸易的发生必须具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物理接近的条件,这与货物贸易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一般相分离的特点明显不同。

3.服务贸易过程中的服务不可贮存性

货物贸易中的商品从生产过程到消费领域,由于时间与空间的分离,一般都有一个储存过程。但由于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以及服务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性,使得服务产品不可能像有形产品那样被贮存和运输,不能被包装和多次转让。服务的生产者、消费者对于服务产品来说,如果不是同时进行,那么,服务产品就会受到损失,而这种损失就是机会损失或价值的贬值。

4.服务贸易过程中的服务产品质量的差异性

差异性表现为服务的生产者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质量水平不同。同样是一种服务,由于其生产者的不同,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也就可能不同。即使是同一个服务的生产者,由于其不同的服务产品生产周期,也表现出不同质量水平的产品。而且这种服务产品的质量很难像有形产品一样用其质量标准进行规范,所以很难统一界定。国际上至今没有对服务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检验的统一标准,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服务生产者的自身因素(如心理状态)的影响,比如,医疗服务人员面对不同职业的人员或者是自己的亲属,往往表现出与看待其他普通患者不同的医疗质量水准;二是服务产品的消费者,由于其不同的个人偏好,也会直接影响服务的质量与效果,比如,由于患者对医疗人员的偏见或不信任感,往往直接影响其治疗效果等。所以,服务质量和效果产生不同的结果,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

5.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

国际服务贸易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表现出较为严重的不平衡性,这主要因为服务市场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受各个国家的历史特点、区域位置及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医疗工程、网络服务、航空运输及教育等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安全和伦理道德等敏感领域,也许就会受到一国政府对内和对外政策的影响。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垄断性较强,表现为少数发达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垄断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的相对劣势。比如,从国际服务贸易总额来看,发达国家一般是发展中国家的3到4倍。另外,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各种壁垒也比商品贸易多达2000多种,从而严重阻碍了国际服务商品进行正常地交易。

二、服务贸易类型

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涉及的服务产品范围比较广,其存在方式和组织形式相对复杂,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国际组织对服务贸易的分类都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代表性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商品存在形态和属性为标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期间,1988年6月谈判小组曾经提出依据服务在商品中的属性进行服务贸易分类,据此服务贸易分为:

(1)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服务。这类服务以商品或实物形式体现,例如:电影、电视、音响、书籍、计算机及专用数据处理与传输装置等。

(2)对商品实物具有补充作用的服务。这类服务对商品价值的实现具有补充、辅助功能,例如:商品储运、财务管理、广告传等。

(3)对商品实物形态具有替代功能的服务。这类服务伴随有形商品的移动,但又不是一般的商品贸易,不像商品贸易实现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向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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