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立宪政体的日本预算执行多元监督及借鉴
日本行政执行制度研究
日本行政执行制度研究一、引言为了实现多元化的行政目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均在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确立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执行制度。
根据各个行政领域的不同特点以及多元的行政目的,有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有时通过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对私人课以行政法上的义务,并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
若负有行政法上义务的私人能够自觉自愿地履行相关义务,则行政目的可较为顺利且圆满地得以实现。
若负有行政法上义务的私人不履行或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时,各国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均容许一定的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权威,贯彻国家公权力,全面实现行政目的。
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虽然各国均要求执行主体实施强制执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但是,在有关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方面却并不完全一致。
在中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过程中,“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观点,似乎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注: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编《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人认为这样更有利于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保障私人的权益。
然而,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权力配置和权力运用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忽略了行政强制权本身所具有的“行政性”,客观上将法院定位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
在中国有关部门致力于行政强制立法工作的现阶段,我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强制立法中的权力配置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尤其是有关行政强制的理论架构和制度创设,更加需要广泛的视野。
在这方面,研究与借鉴国外的同类立法活动和同类理论成果,无疑是颇有益处的。
(注:参见胡建淼著:《论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理论》,刊发于《中国公法信息》。
)本文将对日本行政执行的制度和理论予以较为全面而详细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对中国行政强制立法的启示,重点对司法权和行政权在该领域的配置问题展开必要的探讨,以期为目前中国有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推动中国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日本的制度
日本的制度日本的制度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的体制和机制。
其中包括宪政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经济制度等。
日本的制度相对稳定而成熟,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宪政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根据日本宪法,天皇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实际的权力。
政府的最高机关是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
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分别是参议院和众议院。
两院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发表意见。
这一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在行政制度方面,日本的政府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日本政府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大臣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日本通过设立各个省级部门来管理国家事务,包括经济、农业、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
这种高效的行政制度使得日本政府能够迅速处理各类事务,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效率。
在司法制度方面,日本实行独立的三权分立制。
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法官是独立的,不受政府和其他影响。
法官根据法律和证据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这为日本的法治社会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公正和正义。
在经济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业和竞争,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使得企业能够蓬勃发展。
此外,日本在经济领域还设立了许多机构和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场,保障公平竞争。
这一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日本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会。
总结来说,日本的制度是稳定而成熟的。
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行政制度高效地推动了政府的管理工作,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经济制度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制。
这些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日本的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日本财税体制及借鉴
日本财税体制及借鉴作者:崔成明晓东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第01期二战以后,日本在美国的主导下重建国家财政。
经过两次重大税制改革和多次调整完善之后,日本建立起了成熟的现代财政体系。
一、日本税制的基本特点日本是中央集权的多行政层级国家,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税收体制。
税收的立法权统一在国会,主要税种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税率确定和减免权在地方。
税收按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课征,主要功能是为筹集公共资金、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增长。
(一)合理的税制结构日本税制的基础是宪法,宪法规定国民均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开征新税或修改现行税制。
日本的税制结构是建立在合理的经济结构和先进的征管水平基础之上,税制公平高效,清晰简洁。
日本的税收分所得课税、消费课税和资产课税三大类。
2014年度预算国税和地方税税收收入合计89.2968万亿日元。
与主要发达国家一样,日本采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2014年度预算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为66∶34。
从所得税类看,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主要由“个人住民税”和“个人事业税”构成,占比为30.6%;企业所得税主要由“法人住民税”和“法人事业税”构成,占比为20.7%。
两者合计,所得税类占比为51.3%。
从资产税类看,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税、遗产及赠与税、城市规划税和其它资产课税,占比为14.9%。
从消费税类看,主要包括消费税、地方消费税、汽油税、酒税和其它消费课税,占比为33.9%。
日本的税政管理层次清晰。
税法由国会制订,内阁为实施税法而制定政令,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政令制订地方条例。
一切税务都依法运行。
地方有独立管理地方税种的权力,地方税种的设立只限于《地方税法》规定税种,不得随意设立其它税种。
当地方政府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需经地方议会讨论通过,报经中央政府批准,方可在法定税种以外开征普通税种。
日本大部分地方税的税率都由《地方税法》规定,部分地方税采用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地方不得自行更改。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日本的财政预算理念是一个经历了多次演变的政策实践,其演变过程不仅反映了日本财政政策面临的挑战和变化,也为其他国家的财政预算制定提供了许多启示。
本文将从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其启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1. 战后重建阶段在二战后的重建阶段,日本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困难和战后重建的需求,财政预算的理念主要是以重建和发展为重点。
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持政策,大力支持重工业和制造业的发展,以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的工业化进程。
2. 经济泡沫破裂时期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经历了泡沫经济的破裂,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失业率上升,政府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财政赤字和债务问题。
此时,财政预算的理念逐渐转变为稳定经济、控制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革。
3. 当代财政预算理念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当代日本财政预算的理念更加关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
政府通过加强社会福利和教育投入,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和创新,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实践1. 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在战后重建阶段,日本政府大力推动了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加速了国家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这一政策实践为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在经济泡沫破裂时期,日本政府积极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通过减税、降低关税、鼓励技术创新和科研投入等政策,推动了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提高了经济的竞争力和适应力。
3. 加强社会福利和教育投入当代日本政府加大了对社会福利和教育的投入,提高了医疗、养老、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和帮助,为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启示1. 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日本的财政预算演变过程表明,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是财政政策制定的关键,政府应该在经济发展的注重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日本宪法规定的所谓地方公共团体,"是指在以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为基础的区域内,以执行与本区域有关的公共事务为目的而存在,为了实现其目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以及对居民拥有课税及其他统治支配权的团体。
"日本地方自治法对地方公共团体进一步做了划分,分为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
前者指道、府、县、市、町、村;后者指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以及地方开发事业团。
这些团体依据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有权制定条例。
条例是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的名称,早在明治宪法时代,府、县、市、町、村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就称为条例。
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制定条例,就意味着它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拥有某种立法权,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国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的例外。
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涉及的事项很广泛,包括:1、地方财政的管理,如编制预算、征收租税、设立基金、征用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等;2、地方环境保护,如环境美化、清洁卫生、防止公害污染等;3、地方福利和社会保障,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卫生保健、文教、科学、娱乐、义务教育、科学技术、文教设施、医疗、自来水、煤气、道路整治、交通运输、住宅建设、治山治水等等;4、维持地方治安的事项,如警察、消防、民防等;5、地方经济建设,如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地方公营企业的经营、对私营工商企业的管理等。
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权的形式受到以下限制: 1、制定条例的程序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并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 2、条例的涉及事项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越权无效;3、条例的位阶在法律之下,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而且,条例也不得同依照法律制定的法令(政令)相抵触。
基于立宪政体的日本预算执行多元监督及借鉴
法 修 改纲 要 》 。该 纲 要试 图维 护 明 治 宪法 所 确立 的天 皇 总 揽 大 权 的 国体 ,仅 通 过 强 化 人 权 的周 全 保 障及
议 会 扩 权 ,实 现 从 君 主 权 力 较 强 的德 国式 立 宪 君 主
制 转 向议 会 权 力 较 强 的英 国式 立 宪 君 主 制 政 体 。针 对 这 种 极 其 保 守 的修 宪 方 案 ,麦 克 阿瑟 将 军 提 出制 定 日本 宪 法 应 遵 循 的三 项 原 则 :. 皇制 存 续 ;. 1天 2放 弃 战 争 与 军备 ;. 止封 建 制 度 , 英 国式 预算 [ 3 废 采 4 1 。在 这 三原 则 的指导 下 , 军 总部 民政 局成 立 的宪法 起 草 盟
年 的 “ 政 奉 还 ” 终 结 德 川 幕 府 近 三 百 年 的统 治 , 大 16 8 9年 推 行 “ 籍 奉 还 ” 通 过 废 藩 置 县 实 现 中 央 集 版 , 权 ,一 个 以 天 皇 为 核 心 的 近 代 官 僚 制 度 初 步 确 立 。 19 8 3年 美 国海 军 准 将 佩 里 率 领 “ 船 ” 开 日本 封 闭 黑 打 的 国 门 , 宪 、 会 等 观 念 被 引 入 和 传 播 , 间 宪 政 立 议 民 意识 受 西 方 文 明 的 激 烈 碰 撞 逐 渐 萌 醒 ,8 4年 开 始 17
行是 以人 民主 权 为道 德 前 提 , 法 治 、 主和 分 权 与 以 民
国 预算 执 行 监 督 与 立 宪 政体 的契 合 ,不 仅 为 预算 执
行 监 督 提 供 权 威 性 保 障 ,而 且 构 成 立 宪政 体 有 效 运 作 的重 要 内容 。 “ 法 ” 词 在 日本 最早 出现 于公 元 的 “ 法 十 七 条 ” 但 是 具 有 近 代 意 义 宪 法 宪 ,
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构成、特点及启示
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构成、特点及启示杨华(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战后日本政府预算制度发展演进历程及现行政府预算构成,旨在探讨和发现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特点,以及所反映出的同期世界各国的总体发展趋势、基本潮流和共同性,以便更准确地把握政府预算制度的一般发展规律和当今世界的改革动向。
同时,借鉴日本在财政管理、政府预算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改革经验,就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管理体制、建设现代预算制度提出了思辨性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日本政府预算制度财政体制分权化财政监督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44(2018)02-0105-08〔收稿日期〕2017-11-08〔作者简介〕杨华,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成员,日本关西大学客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中日经济比较等。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设现代预算制度研究—基于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研究视角”(14AZD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引言二战后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由典型的中央集权型逐步过渡为“集权和分权的结合”。
这一变化历程,既体现出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独有特点,也反映了20世纪80、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政府预算制度改革方面的总体趋势和基本潮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国家现代政府预算制度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性。
日本实行复式预算制度,中央预算分为“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和“政府关联机构预算”三大类。
几类预算几乎涵盖了日本政府的所有收支活动,使得政府的职能范围与预算收支紧密统一起来,只要属于政府行为就须接受预算的约束。
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很高。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预算制度改革的推进,日本政府预算正在从一种保证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手段,向改善公共部门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工具转变。
尽管我国在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国情与日本存在较大差异,但日本现代预算制度的发展演进历程,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具有共同性,其指导原则、理念也具有通约性。
日本NPO法人的监督体制及其启示
、
NP O 法人 的社会监督
资料 )、管理干部名单以及组织章程等相关资料 。
最后 ,基 于互联 网检 索的社 会监督 。根据 新法第
N P O 法最突出的制度特征在于 ,最大限度地 限制 七 十二 条 的规 定 ,从 2 0 1 2年 4月 起 ,为 了提高 市 民 政府干涉 N P O法人 的设立及其 日常运作 ,与此 同时通 的捐赠积极性 以及参与特定非营利活动的主动性 ,内阁
1 8/ 中国社 会组织 / 封蕊报道
总理大臣和主管部门有义务通过采用互联网等高端新型 事务所及其他设施进行现 场检查 ,包括对其业务状况、
通 信技 术 ,逐 步构 建 起 有 关 NP O 法 人 的 数据 库 ,以 方 财产状况、账簿以及其他 文件资料的检查 。不过 ,主管 P O 便市 民能 够 迅 速及 时地 查 询 到有 关 N P O 法 人 的 相 关 信 部 门在 实施 上述 行政监 督行 为之 前 ,必须 事先 向该 N 息 。为此 ,内阁府率 先在 其 官网创 设 “ NP O 法入 门户 网 法 人 的管 理 干 部 ( 或 者成 为检 查 对象 的 事 务所 及 其他 设
9 6 . 0 8 %[ 2 ] 。面 对 数 目增 长 如 此迅 速 的 NP O 法 人 ,日本 法 第二 十 八 条 第三 项 的 规定 ,如 有组 织 会 员 或其 他 相 关 政 府 究 竟采 取 什 么 样 的 监 督 体 制 以 实 现 对 N P O 法 人 的 利 害关 系 人 提 出查 阅 组 织章 程 、管理 干 部 名单 以及 事 业 积极 引导 与 有 效 监督 ? 基 于该 问题 意 识 ,以下 笔 者 将根 报告书等的要求时,除有正当理 由之外 ,N P O法人均必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日本的财政预算理念从过去到现在经历了多次演变,这些演变反映了当时时代的特点和需求,也成为了今天日本财政政策的重要参考。
本文将从政策实践和启示两个方面,分析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历程。
一、政策实践1. 战后初期(1945-1950年)日本战后初期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经济复原和基础设施的重建。
因此,政府对财政预算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福利。
政府在这个阶段实行了很多措施,比如通过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现代化,进行重点支出,为国家的经济复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50年代和1960年代,日本经历了一段快速发展的经济增长时期。
政府财政预算的主要目标便转向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政府把预算的重点放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上,对高科技产业实施了大量的创新支出,如半导体、纤维材料和计算机等产业。
此外,政府还通过鼓励企业自主投资,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努力提升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
3. 泡沫经济时期(1970-1990年)到了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日本经济进入了泡沫经济时期。
政府的财政预算目标从促进经济发展转变为维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
政府提出了供给侧政策,通过大规模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建筑工程来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增加就业机会。
政府在这个阶段实施了大量支出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核电站建设等。
20世纪90年代,日本进入了长期的低增长期。
此时政府的财政预算目标转向了财政再建和财政稳健。
政府通过削减社会福利支出和公共项目支出来提高财政自给能力。
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财政调整政策和财政改革政策,削减公共支出,积极开展财政改革。
比如,推行了“目标预算制度”、实行“消费税”等。
5. 当前时期(2010年至今)进入21世纪,日本开始面临人口少子高龄化和国际经济竞争的新挑战。
政府的财政预算目标转向了社会安全与健康、防灾减灾等领域。
政府反复进行制定计划和修订预算,支持政府部门的项目,改善福利水平,加强公共服务质量,推进多领域的创新。
日本预算的法治化管理
日本预算的法治化管理日本的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实行法制化管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转移支付依法行事。
在法定范围内,中央与地方的权限是明确的。
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地方自治法》、《财政法》、《地方财政法》以及规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地方交付税法》等。
日本的预算采取国会决议的形式。
预算的编制、审议、批准都是依据有关法律(包括《宪法》、《财政法》等)而进行的,因而预算被视为有法律效力,一经批准后不得任意更改。
若遇特殊事态,需中途调整预算时,则要编制调整预算草案,经国会审议、批准。
决算由财政部门编制,经隶属国会的会计检查院审计后提交国会,一般情况下国会对此不作审议,也无须表决通过。
预算原则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日本预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事前审批原则。
预算必须在执行之前经过国会的审议和批准。
如果进入新预算年度(日本财政年度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后,预算仍未获国会批准,则要编制临时预算提交国会审批,方可开支。
第二,总额预算主义原则。
要求预算中计入政府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求计入全部的收入和支出项目,不允许只计入收支相抵后的差额;另一方面,要求对收入和支出列示到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科目为止,比如在公共支出中要求列到具体项目。
第三,报告原则。
要求政府每年度至少一次向国会具体报告财政状况,公开发表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资料。
第四,单年度主义原则。
即各年度预算相互独立的原则。
预算内容日本各级政府提交国会(地方议会)的预算,必须包括预算总则、收支预算、递延费、跨年度支出及政府债务负担行为等内容。
在预算总则中,除概括说明与财政收支预算有关的事项外,还需说明公债发行额度、临时借款最高额度及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事项。
在预算管理上,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本级预算,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预算管理主要是通过编制《地方财政计划》,对地方财政运营进行引导。
具体指导体现在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地方债发行的审批上,而且主要由负责地方事务的自治省与大藏省共同负责管理。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日本财政预算的理念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不断的演变。
本文将综述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历史演变、政策实践以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第一阶段:经济发展和福利国家建设阶段(1947年-1971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制定了“各尽所能、依照能力给予”的原则,以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福利国家的建设。
日本政府通过增加对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和医疗等领域的投资来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
此时期,日本政府实行了“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原则,财政预算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
第二阶段: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阶段(1971年-1986年)1971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新的财政预算理念,即“优先性与效率”。
在这一阶段,日本经历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
日本政府实行了积极的产业政策,通过对先进技术的支持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来提升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经济竞争力。
此阶段,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和技术创新。
第三阶段:财政调整与债务问题阶段(1986年-现今)从1980年代开始,日本财政预算面临着严重的财政调整和债务问题。
日本政府为了应对经济衰退和财政赤字,不得不削减财政支出并加强财政监管。
此时期,日本政府实行了“限制支出”的原则,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改革税制、优化政府支出、推动公共债务的偿还和控制等。
这些措施并未能有效解决日本的财政问题,导致日本的债务问题持续加剧。
财政预算的理念需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不同阶段的国家发展需要有不同的财政预算理念来指导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财政预算应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之间寻求平衡。
财政预算的核心目标是要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财政预算应该既注重经济的发展,也注重社会福利的建设。
财政预算要避免财政赤字和债务问题的积累。
财政赤字和债务问题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政府需要加强财政监管和控制,以保持财政的健康和稳定。
论日本的财政监督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依 据 。其 次 是 全 面 管 理 。预 算 要 求 全面 列示 所 有 财政 支 出 , 允 许有 不
任 何 不 列 入 预 算 的 政 府 支 出 。而 且
各 项 支 出 要 求 详 细 歹J , 设 性 支 i 示 建 出 则 要 求 歹J l  ̄ J l 体 项 目上 。 外 具 另
负 责 地 方 事 务 的 自 治 省 与 大 藏 省
共 同负责 管理 。
2、 政 收 入 和 支 出 制 度 财
税 进一步 扩 大 , 库 支 出金 规模 扩 国
大 受 到 抑 制 , 现 了 地 方 交 付 税 金 出
部 门 提 交 支 出 报 告 。 次 是 经 常 性 再 管 理 。日 本 财 政 支 出 监 督 管 理 不 是 临 时 性 的 或 运 动 式 的 , 是 依 法 从 而
和 政 府 有 关 机 构 预 算 构 成 预 算 的
也越 来 越 高 。 经 远 远 超 出 一 般 会 已
计 预 算 支 出 。 般 会 计 预 算 支 出 的 一 主 要 项 目 是 社 会 保 障 和 作 为 对 国
民 生 活 和 产 业 发 展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要 是就 预 算编 制 和执 行 的严 肃 性 、 科 学 性 等 进 行 审 计 , 保 财 政 资 金 确
会 计 预 算 支 出 又 可 以 分 为 为 了 履
{ 术
二 、日 本 的 财 政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1、 财 政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及 其 特
.
算 制度 、 政 收 入和 支 出制 度 以及 财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等 。以 下 对 这 些 制 度
作 一・ 要 概 述 简 I、 算 制 度 预
日本预算管理体制经验借鉴与启示
福建E U JIAN FINANCE金融学习与借鉴日本预算營理体制经验借養与启示□张卫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200120)摘要: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是确定一个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项根 本制度。
日本的预算管理体制具备法律制度健全、编制程序精细、审计监督到位、信息公开充分 等特点,在解决财政收支矛盾、实现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
本文以日本为 研究对象,分析其在预算编制、审议、执行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进一步深 化预算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预算管理体制;复式预算;独立审计中图分类号:F81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18)08-0050-06―、日本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1947年新《宪 法》的基础上,日本先后出台了《财政法》《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等法律法规,并由此建立了现代意义的预算管理体制。
日本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中央集权特征 明显。
中央通过税收立法权、“机构委任事 务”等多项制度安排,对地方政府进行干预和 控制,并通过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等转移 支付形式,对地方财源进行分配。
地方财政收 入中地方税仅占三成,其余七成依赖于中央政 府的转移支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抑制财政状况恶 化、应对政府债务问题,日本先后推行了地方 分权和“三位一体”改革,即缩减并逐步废除 国库支出金、重新调整并削减地方转移支付、向地方转移财税源等三项制度改革同时推进,不断扩大地方财政自主能力,完善预算管理体 制,寻求预算的动态平衡。
二、日本的预算管理体制(一) 预算的构成日本预算编制相对完整,基本涵盖了政府 所有支出和收入。
预算的基本框架由预算总则、收支预算、递延支出、跨年度支出以及负 债许可等构成(见表1)。
(二) 预算编制形式与内容从预算编制的形式上来看,日本的预算制 度是典型的复式预算,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 一般会计预算,主要管理与政府基本事务相关的一般性财政收支。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日本财政预算的理念演变从20世纪初至今可以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政策实践和启示。
20世纪初,日本的财政预算理念主要是以国家发展为导向。
在这个阶段,日本政府通过大规模的财政支出来推动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
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大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科学研究等领域,以提高国家的国力和竞争力。
这个阶段的政策实践给日本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增长和工业化进程,使日本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力量。
这一阶段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发展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目标,投资基础设施、教育和科技等领域是实现国家发展的关键。
20世纪中叶,日本的财政预算理念开始转向保护福利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需求的不断增加,政府开始加大对社会福利的投入,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养老保险等。
这些政策的实践提高了日本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福利保障,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这一阶段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财政预算的理念应该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的福利和利益,关注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21世纪初,日本的财政预算理念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随着经济增长的放缓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凸显,日本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和可持续性问题。
政府在财政预算中采取了一系列的紧缩措施,包括削减支出、增加税收等,以减轻债务负担并实现财政平衡。
这些政策实践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经济增长的低迷和社会福利的削减,给人民带来了困难和不满。
这一阶段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财政预算的理念不仅应该关注长远的可持续性,还要兼顾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实现财政的平衡和人民的福祉。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经历了国家发展、社会福利和财政可持续性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的政策实践都有其特点和启示,包括注重国家发展、人民福利和财政平衡。
通过总结和借鉴这些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财政预算制定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日本教育体制-多元决策,法制完善,结构健全
日本教育体制:多元决策,法制完善,结构健全日本自从明治维新之后,推动欧美式的近代化教育已经一百多年了。
其所获得的教育成果,在最近二十年来,也是世人所共同肯定和赞扬的。
从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教育要良善发展,必须先有完善的教育政策规划,以及强有力的贯彻政策之机制。
日本是一个自由民主且多元势力并存的社会,教育政策之决定,绝对不会是政府单一可主导的,教育决策之影响力量是多元的。
——台中教育大学教育系杨思伟日本现行教育行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由宪法和《教育基本法》所决定。
宪法宣称教育是人民的权利,规定依据民主政治的原则和地方自治的原则建构教育行政制度。
日本的教育行政属于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合作型,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系统,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实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分权制。
一、教育行政措施(一)中央教育行政日本现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是文部省,为日本内阁的组成部分,其最高领导是文部大臣。
文部大臣和文部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长和行政机关。
法律规定文部省的职能权限,主要是:1.为发展教育、学术和文化事业,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规划。
2.就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组织与教育内容规定标准。
3.对地方教育委员会、地方行政机关,大学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学机构提供指导和建议。
4.管理由文部省设立的大学和其他教育、科学与文化机构,任命县和重要市的教育长或负责人,审定中小学教科书。
5.对地方教育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研机构提供经费补助。
(二)地方教育行政法律规定,地方教育由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
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分为两种: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
教育的行政机关为教育委员会,行政主管为教育长。
地方设立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私立学校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展基础教育,在人事、经费、设施设备、教育教学、课程内容和教师进修等方面对其所辖学校负责。
市町村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都道府县教委的认可,都道府县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文部大臣的认可。
论日本财政预决算审议中的代议民主
论日本财政预决算审议中的代议民主*【摘要】立宪政体是指在宪法上设计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制度,并依据宪法施行国事的政治体制,代议民主、财政预算是立宪政体的两项重要内容。
历经120年发展,日本立宪体制由明治宪法上君主主权转变战后宪法的国民主权,国会及其预算职能随之发生改变,地位日益凸显,代议民主已经成为日本财政预决算审议的重要特色。
我国应借鉴日本法的经验,以《预算法》修改为契机,深化预算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宪政国家建设。
【关键词】代议民主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日本法立宪政体公共预算闫海辽宁大学法学院立宪政体是指在宪法上设计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制度,并依据宪法施行国事的政治体制,在近现代国家运行中,宪法的中心地位业已经确立,制定宪法成为立国之本。
代议民主、财政预算是立宪政体的两项重要内容。
代议民主是立宪政体的民主核心,议会政治在形式及实质上的地位与权力决定一国立宪政体的基本类型。
财政预算是指根据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实质上以资金运行的方式描述国家权力的动态运行。
就发生学而言,代议民主与财政预算可谓相伴而生,英国被称为“预算母国”,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1217年英国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第12、14条规定,非经贵族和僧侣的代表会议同意不得征收代役金或补助金;1688年光荣革命后次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不仅重申非经议会授权不能迫使任何人纳税或作其他缴纳,而且政府支出总额也应取得议会核准;1789年依据《综合基金法》,设立“综合基金”,国家所有的收支都纳入基金统一管理;1822年议会要求财政大臣须每年提交全部财政收支的一览表,供议会审查批准,财政大臣用来收纳财政文件的大皮包(Budge )也演绎为预算的专有名词,早期的英国议会被称为“预算议会”。
在现代国家中,“若从宪法上来说,那么,议会议定预算权,是和立法权一样,同属最重要的权限之一,在某种意义还可以说是比立法更为重要,成为议会权能的中心”。
日本研究机构经费监管体系及其启示
日本研究机构经费监管体系及其启示国丽娜;焦艳玲【摘要】日本关于竞争性公共研究经费的监督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达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文章主要介绍日本文部科学省基于研究机构的公共研究经费监管准则,特别是研究机构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措施、缺陷改正和报告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日本的经验可为我国通过强化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来加强科技经费管理提供借鉴。
% As is well known that the supervision of Japan commonality research funds to sustain rivalrousness arrived at ripeness for many years developmen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 the rules of the supervise&control of Japan commonality research funds, particularly the standards, assessment, deficiencies correction, and reporting of internal control. And then, it is used for reference to intensify the corporati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ts of taking on item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S&T outlay.【期刊名称】《中国科技资源导刊》【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4页(P93-96)【关键词】科研经费监管;日本研究机构;科研经费;课题承担单位;内部控制;科技经费管理【作者】国丽娜;焦艳玲【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合肥 230022;科技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5日本文部科学省是日本国家科技、教育、文化等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下设科学技术学术审议会及日本学术会议等,为各部大臣提供咨询,从各省厅更高一层的角度对基本的科学技术政策进行计划性的安排和综合性的协调[1-2]。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摘要:188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下设众多的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构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划分职权,各自依照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
在众多的国家机构中,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处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属于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
本文欲通过对四大支柱机构的介绍,加深我们对日本近代政治体制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明治宪法》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军部《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
这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居于该宪法的核心地位,掌握国家大权。
其下有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这四大支柱机构,辅弼天皇,代天皇行使其立法、行政、军事大权。
一、内阁日本于1885年末废除了太政官制,建立起了内阁制度。
1885年12月22日,第一届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阁职权》组成了第一任内阁。
(一)内阁的性质和地位内阁是天皇制下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代天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执行机关。
内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贯彻天皇的意志。
明治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从字面上看,内阁对于法律、敕令等决策有批准权,如果内阁不希望某个决策通过,可以不副署。
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明治宪法第十条规定“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而内阁中的国务大臣都是该条所述的文武官员,因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可以说是摆设。
由此可见,相对于天皇的绝对统治权,内阁处于从属地位。
(二)内阁的组成和任期根据1885年12月颁布的《内阁职权》和1889年12月颁布的《内阁官制》规定,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各省大臣以及书记官长、法制长官组成。
内阁的直属机关包括内阁书记官局、记录局、内阁文库、会计局、官报局、修史局、法制局和赏勋局。
日本预算管理体制的借鉴与思考
日本预算管理体制的借鉴与思考
崔惠玉;郑亚敏
【期刊名称】《领导之友》
【年(卷),期】2003(000)006
【摘要】日本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在明确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实行的分税制,具有明显的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相结合的特点。
总的来看,日本的政府预算包括政府的每一项支出或收入,具有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并且在某一特定年度发生的支出必须由本年度的收入予以补足。
日本政府收入的来源包括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券收入,因此每年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崔惠玉;郑亚敏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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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
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及启示日本财政预算的理念在经历了多个时期的演变之后,逐渐形成了稳定的框架和方向。
最初的时候,日本财政预算的理念主要体现在“效率”和“稳定性”上。
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理念也不断地演变和进化。
本文将从日本财政预算理念的演变、政策实践以及启示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论述。
日本财政预算的理念起源于现代化进程中的资本主义国家。
在20世纪初期,日本的财政预算的重点主要是“效率”。
政府在财政预算的使用上一直注重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在二战后,日本政府开始重视财政预算的计划性和稳定性。
1951年,政府颁布了“财政投资计划”,这是日本政府首次明确规划国家投资的方向,并且确立了“财政预算的规划和支出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以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这一理念。
此后,该理念已经连续推出了数次政策框架,其中最重要的是1987年制定的“国民生活基本公共需求计划”,以及1993年实行的“综合预算制度”。
1987年,“国民生活基本公共需求计划”提出了六个层面的国民需求,并将之与财政支出进行了关联。
这个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在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贡献活动中加大投资力度,缓解日本经济增长期的经济不平等和发展障碍。
同时,这个计划还要求政府在实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时,必须依据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审查、执行并评价。
这一计划的提出具有先进的社会化手段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特点,标志着日本财政预算理念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
综合预算制度是日本财政预算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制度,是在90年代初实施的一项改革。
通过这一制度,日本政府可以将各部门的预算总和纳入总预算中进行协调和管理。
这项制度旨在消除部门之间的重复投资和重复预算,提高预算的效率和执行力,并使预算管理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
该制度的实施成功地消除了部门之间的重复和浪费,使得日本的财政预算管理质量得以显著提高。
政策实践日本政府在财政预算管理方面有许多经验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其政策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全民提高财政预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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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立宪政体是指在宪法上设计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制度,并依据宪法施行国事的政治体制。
在近现代国家运行中,宪法的中心地位已经确立,制定宪法成为立国之本。
宪政是立宪政体发展的最高级形态,不仅宪法成为国家权力的根本大纲,而且宪法施行是以人民主权为道德前提,以法治、民主和分权与制衡为制度手段,以人权为价值目标。
预算是政府计划的数字显现,指根据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由于“预先算定”的预估性,因此必须加以持续监督。
监督表现为一组行为过程,即以国家宪法、法律及其他的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作为客观标准,严密监视被监督主体的行为轨迹,及时获取行为状态与客观标准之间的偏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预算执行中越轨行为的组合。
一国预算执行监督与立宪政体的契合,不仅为预算执行监督提供权威性保障,而且构成立宪政体有效运作的重要内容。
“宪法”一词在日本最早出现于公元604年圣德太子颁布的“宪法十七条”,但是具有近代意义宪法观念和知识的,乃是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一般称为“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亚洲最早得到实行的宪法。
以明治宪法为标志,日本立宪政体经过120年的发展,日趋成熟,并形成与立宪政体相协调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国会监督及居民诉讼等多元预算执行监督体制。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公共预算过程、机构与权力———一个法政治学研究范式”(07JC820019)基于立宪政体的日本预算执行多元监督及借鉴闫海内容提要立宪政体是指在宪法上设计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制度,并依据宪法施行国事的政治体制。
一国预算执行监督体制需要立宪政体提供权威性保障,同时也是立宪政体有效运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日本经过120年发展已经成为亚洲诸国中立宪政体最为成熟的国家,并形成与之相配合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国会监督及居民诉讼等多元预算执行监督体制。
我国应借鉴日本经验,深化预算执行监督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立宪政体的建设。
关键词日本立宪政体预算执行监督居民诉讼审计监督闫海,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10136基于立宪政体的日本预算执行多元监督及借鉴法学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二、日本立宪政体的变迁明治宪法是日本特定时代背景下的产物。
1867年的“大政奉还”终结德川幕府近三百年的统治,1869年推行“版籍奉还”,通过废藩置县实现中央集权,一个以天皇为核心的近代官僚制度初步确立。
1893年美国海军准将佩里率领“黑船”打开日本封闭的国门,立宪、议会等观念被引入和传播,民间宪政意识受西方文明的激烈碰撞逐渐萌醒,1874年开始兴起自由民权运动,打倒专制官僚、建立立宪政治成为席卷全国的全民思想讨檄。
同时,明治维新后,西方列强回应日本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提出一系列的修约条件,其中包括日本必须采用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修改、编纂法典、开设国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等。
总之,内外因的共同作用让明治政权建设具有立宪政体这一鲜明的时代特征。
1868年天皇颁布阐述重建日本国家制度理念的“五条御誓文”,第1条的“广兴会议,万事决于公论”就具有议会政治的寓意。
1875年天皇颁布《渐次建立立宪政体之诏书》。
1882年天皇派遣伊藤博文为首的宪法调查团出访欧洲考察各国宪政。
1889年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正式颁布,因为由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又称为“钦定宪法”。
明治宪法虽然被称为立宪主义宪法,但却是神权主义君主制的色彩极强的宪法[1],“宛如一艘高扬天皇旗帜、共载着西方民主理念与日本传统政治文化的‘政治黑船’,从内部给予日本传统政治以巨大的冲击”[2]。
明治宪法中既有所谓近代、民主的要素,例如三权职能和机构分立的安排、选举制度的引进及臣民权的有限阐述等,又有所谓复古、反民主的要素,明治宪法第1条的“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明示天皇主权原理,而且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在终极意义上拥有掌握和统合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以及不受内阁、议会干预的皇室事务权、统帅权等,这些是之后军部独裁和法西斯主义化兴起的制度背景[3]。
1945年,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报》,无条件投降,美国成立盟军总部,接管日本。
依据《波茨坦公报》第10款,“日本政府应去除阻止日本国民复兴及强化民主主义倾向的一切障碍,以确立言论、宗教、思想的自由和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及第12款,“于前述目的达成,并依日本国民自由意思表明,具有和平倾向且负责的政府建立之时,盟国占领军应立即撤出”,日本的“政治民主化”和“非军事化”开始启动。
1946年,币原喜重郎内阁任命的由松本蒸治国务大臣担任委员长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交《宪法修改纲要》。
该纲要试图维护明治宪法所确立的天皇总揽大权的国体,仅通过强化人权的周全保障及议会扩权,实现从君主权力较强的德国式立宪君主制转向议会权力较强的英国式立宪君主制政体。
针对这种极其保守的修宪方案,麦克阿瑟将军提出制定日本宪法应遵循的三项原则:1.天皇制存续;2.放弃战争与军备;3.废止封建制度,采英国式预算[4]。
在这三原则的指导下,盟军总部民政局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麦克阿瑟宪法草案”交给日本政府。
在该草案基础上盟军总部官员与日本官员联合修订《日本宪法修改草案纲要》,交付国民讨论和国会审议,最终以《日本宪法》形式通过并颁布,于1947年正式实施。
《日本宪法》虽然承袭天皇制的文化传统,但是已经转变为象征天皇制,并且确立以国民主权、人权保障与和平主义三大原理为基础的现代立宪政体。
《日本宪法》以国民主权取代明治宪法的天皇主权,是日本立宪政体的巨大进步。
主权一词英文Sovereignty,起源于拉丁文Superanue,即最高权力之谓,发生在君主与国民之间主权者地位之争是人类文明史的大事件。
国民主权或人民主权可以追溯到久远的时代。
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人民主权原则,一向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制度的深处,通常隐而不现。
人们服从它,但又不承认;即使有时它在片刻之间出现,人们也会立刻赶忙把它送回到圣殿的幽暗的角落”[5]。
在近现代社会中,国民主权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对于国民行使主权的方式仍然存在卢梭式和洛克式理论分野。
虽然二者都基于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认为主权在民,但是卢梭认为主权不可代表,“主权本质上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6],实践中卢梭所主张的直接民主仅在少数国家或个别时期、有限领域被适用。
洛克认为,将执行权和外交权交给政府,立法权则委托政府之外的议会并且立法权居于优越的地位,即议会主权。
洛克主张的是间接民主,以人民———议会———国家为三阶段国家“权力动态论”展开,形成国民主权原则———议会民主主义———依法行政原理为基础的立宪体系,实践中民主宪政及其附着的议会民主主义理念,成为立宪主义不可抗逆的主流,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奉为圭臬[7]。
依据议会民主在一国立宪政体中地位的差异,各国政体又分为总统制和内阁制。
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中,民选总统也是国民主权的代表,与议会分庭对峙,加之司法权的独立,形成三权相互制衡的格局,而以英国为代表的内阁制国家中,立法权与行政权“融合”,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内阁制能够产生强有力而又负责任的政府,同时,“内阁制让君主立宪有可能和平地转变为民主宪政”[8]。
因此,《日本宪法》选择内阁制的立宪政体,国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
国民主权原则和内阁制为日本行政权力及官僚制的组织功能的发挥提供法治化保障与权力制约机制。
三、日本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依据日本学界关于预算性质的通说,即国法形式说,国会决议通过的预算便是与法律并列的国法形式之一,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变更、修改。
财政部门既是预算执行的一般主体,又是其他部门执行预算的监督主体,在预算执行中发挥“闸门”作用,是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安全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关键。
大藏省为原日本内阁中财政预算、货币政策和税收事务的主管部门,在日本官僚体制中位高权重。
2001年日本实施以精简化、透明化、自我责任化为内容的消除行政弊病、提高行政效率的重大改革。
在内阁设立由首相、相关官僚和民间学者等组成的“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决定宏观经济政策及预算编制的基本方针,是本次改革实现“官僚主导型”向“政治主导型”过渡的集中体现[9]。
后大藏省改成财务省,财务省的长官为财务大臣。
依据2002年《财务省设置法》第4条,财务省拥有67项职能,预算方面职能是负责具体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监督,主要包括:中央政府预算、决算及国库制度的规划与立法准备,以及相关事务的统一处理;有关编制中央预算和决算的事务;有关管理中央预备费的事务;有关管理预算调节资金的事务;依据财政、国库相关法令规定,认可和认证各省厅预算执行的事务、有关监督各省厅的出纳官及出纳员的事务;就中央预算的执行,要求相关单位提交报告,派员现场检查,以及发布指示的事务;有关管理各省厅收入的征收与入库的事务;有关中央政府关联机构的预算、决算及财务的事务。
财务省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以下内容:第一,分配预算的监督。
经审批的预算中的细目需要明确至具体的预算单位预算,并且预算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对象,执行中应按时期或计划进度予以资金分配。
2002年修订《财政法》第31条规定,预算成立后,内阁应根据国会决议、依据各省厅长官所负执行责任对其分配收支预算、跨年度经费及国库债务负担行为,而且分配需要细分到目,依据第34条,预算分配后,各省厅长官应按照政令规定,分别确定各承担支出事项职员的支出额,编制支出支付计划,并报送财务大臣批准,财务大臣综合考虑国库资金、财政收入、金融状况及经费状况等,适时编制有关审批支出支付计划的方针,报告内阁会议通过。
第二,预算执行调整的监督。
预算编制受技术性、制度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预算执行中也受到主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对既定预算在执行中的偏差予以纠正,但是如果过于放任预算执行的调整则造成对预算审批的规避,危及预算的法定效力。
预算支出不得超出国会所规定的预算目的之外施行,如果预算执行确实需要,依据《财政法》第33条,各省厅的部局之间及部局内部的各“项”之间进行“移用”的,需要以预算形式报经国会审议通过,由财务大臣批准后方可挪用;在各“目”之间“流用”的,取得财政大臣许可后方可挪用。
第三,预备费的监督。
预算是“预先算定”的估测,为避免过于僵化以适应实际需要,《日本宪法》第87条规定,“为补充难以预见的预算不足,国会可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阁负责支出。
预备费支出,内阁应在事后取得国会的同意。
”《财政法》第35条明确规定“预备费由财政大臣管理”,各省厅申请使用预备费必须向财务大臣递交说明使用理由、金额及金额计算等详细文件资料,财务大臣依据申请,编制预备费使用书,除事先内阁会议决议由财务大臣指定的经费外,应提请内阁会议决定通过,第36条还规定各省厅在支出预备费后,应向财务大臣送交预备费支出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