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安评等各种评价部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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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安评等各种评价部门一览表

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就是指对规划与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得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与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得对策与措施,进行跟踪监测得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得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得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得,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

对人类活动所引起得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得评定。

在准确全面得工程分析与充分得水环境状况调查得基础上,利用合理得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得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与论证。划分出环境影响得程度与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得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得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就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得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得控制与防治对策。

按照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得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得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得新建、改建、扩建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得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得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得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得,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得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得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与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得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与建设耗水量大得工业、农业与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前置条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得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得,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与有偿使用制度。但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得水塘、水库中得水得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得组织实施。

前置条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前置条件:洪水影响评价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得影响与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得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得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得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能源评估(能评)

能源评估就是指通过对建设项目分析,核算该项目得各种能源得消费结构与消费量,核算主要用能设备得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各种节能降耗措施得效果,核算该项目单位产品与单位产值能源效率指标与经济指标,评价该项目得用能合理性与先进性得一种评价方法。简称“能评”

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部门:节能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得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得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得,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得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得建设规模与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与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与审查得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4、安全评价(安评)

安全评价,国外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它就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得,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与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得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与职业危害得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既需要安全评价理论得支撑,又需要理论与实际经验得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前置条件:安全预评价

负责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得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得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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