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人事社保案例精华丨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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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人事社保案例精华丨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

1. 单位可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吗?

【案例】2005年1月29日,魏小姐与思莱公司签订期限自

2005年2月1日至2007 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小姐月薪由基本工资 2400元、保密费600元等部分构成, 月薪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 2006年7月10日,思莱公司向魏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

2006年9月7日,魏小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思莱公司以每月 7000 元的基数补缴自己 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于同年 决,公司为魏小姐补缴 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24480元(包括魏小姐个 人

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5610元)。魏小姐不服裁决,于当月 25日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厂

院,称自己2005年每月收入为 7000元,2006年增至75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签 收制度,据此要求公司依法按每月 7000元缴费基数缴纳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

保险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为魏小姐缴纳自 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51513.1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部分),魏小姐将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

11805.1元交给 公司。

【说法】 根据社保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除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

人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举个例子,某职工本人 2009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 5000元,他从2010年4月起的个 人缴纳的社保费为 5000X 11% (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 ) =550兀,单 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为 5000X 37% (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 险0.5%+工伤保险0.5% ) =1850元。

需注意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300% (2010年4月起上限为10698元)以 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限为2140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

本案争议焦点是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此,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大相径庭, 法 院判决金额竟比仲裁裁决金额高出一倍多。 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争议双方证据的采 = 信情况不同,或者说运用了不同的证据规则。 仲裁委员会基本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工资金额,

数;法院则考虑到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 又未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

因此侧重于双方 劳动合同中关于每月工资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的表述,根据魏小姐陈述的工资金额, 确定其缴费基数为 2005年、2006年的上海市社保费缴费上限。但不管怎么说,原则上职

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就是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2. 公司筹建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 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以后,于 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

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 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

由于当时企业营业执 12月11日裁 60%(2010年4月起下

确定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

照没有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 王老

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 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纳社会保险之事。 之后,公司于 2010年4月取得了营业执照,2010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了王老—

板处。张某认为自己于 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筹建公司,也按月获得了工资报酬, 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

【说法】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保险是保障在职人员退休

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

单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是经 工商局批准的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

个人则必须是与企业建立了 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国 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的张某在该 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 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 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2010年4月,该单位的 营业执照下发,从这时间段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 具备了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因此,单位应从 2010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试用期员工如何缴纳社保费? 【案例】2010年7月,小李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浦东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一周后, 会计所与小李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

2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頁 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李的工作表示满意,将他的工资调整至

3000元,与此同时,事务所 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并按

报了缴纳基数。同年 9月,小李遇到一个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机

会,向会计所提出辞职。在办 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小李认为单位应以转正后的工资

3000元作为基数申报,并要

求补缴 2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而在会计所看来,试用期间小李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无

权享受这些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 合法的劳动关系,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因此,本案中的会计所有义务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金。

至于小李社保缴费基数,小李和事务所的说法均不正确。根据沪劳保基发(

2006)7

号文规定: 对于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 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小李进事务所首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是 2500元,小李要求事务所按 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没有依据。而事务所按当年度社会保险费下限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 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单位应如实申报,只有当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 工资收入60%的,才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 4. 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吗?

【案例】 娄女士于2005年1月入职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08年12月,娄女士与

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中心未给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 心支付养老保险费。 中心辩称,娄女士入职时曾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

故不同 意其诉讼请求。日前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娄女士人

【说法】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2010年度城保缴费基数下限 2140元申 【说法】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 78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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