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试卷及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9~2010学年第2学期考试
课程名称:《合同法》考试类型:开卷
题号一二三四总分标准分20203030100得分
一、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
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价格、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
乙在10日内回复是否应允出售该货物。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回复。甲在接到传真后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
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
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
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回复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15分)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5分)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
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
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
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
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
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二、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酒,货款为24万元,交货提款,同时约定乙方须加贴某名牌商标,以便甲冒充出售名酒。在合同履
行时,甲方借口手头紧,只付了15万即提走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催款。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0分)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5分)
(3)该合同若无效,应从何时开始?(5分)
1.该购销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笫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和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行.根据合同法笫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和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甲有一处房产,2009年4月卖给乙,乙搬进房屋居住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于2009年6月将该房产转手卖给丙,丙办理了产权登记。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甲乙合同以及甲丙合同的法律效力。(10分)
(2)谁是该房产的所有者?为什么?(8分)
(3)乙和丙应该怎么办?(12分)
1、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不违法法律签订的即有效。所以甲乙和甲丙的合同都是有效的,确立了丙乙对该房屋请求所有权转移的债权;
2、丙是该房屋的所有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房屋所有权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所有权是否能够取得,还要依赖对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登记机关登记这一法律事实的支持和满足。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确立请求所有权转移的债权,并不能确立房屋的所有权即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物权优于债权,丙在办理了产权登记之后已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
3,乙丙应补全各项手续四、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
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5分)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15分)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
撤销赠与?为什么?(10分)
1.钱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软件工程日语强化080520081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