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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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 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 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
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 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 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病理资料等。
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师、编码员及各类信息采集录入
人员,在填写病案首页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内容及时、完整和准确填报。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 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 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
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 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 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
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国卫办医发
--国卫办医发〔2016〕24号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
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1〕6号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 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 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 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
第二十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数据 传输接口标准及时上传数据,确保 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完整、准确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

的情形。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 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 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 者未按百度文库定补记抢救病历;
•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 料服务;
•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 料和现场实物;
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
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 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会诊记录、病(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 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
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
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 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 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 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 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 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病历书写规范化管理
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监督三科 张晓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 的争议。
制定的目的: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 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 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 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 善保管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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