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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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本招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本招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各级政府通过对国有企业注资设立的基金不属于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直接安排的财政资金。

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合理确定设立规模,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已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指导、协调,对基金设立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负责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整体规划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基金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核;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基金运作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06
•【字号】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736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
价目录》的通知
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7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大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内财购〔2019〕173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12月28日附件: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四、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内发改费字[2015]6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649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收费单位报告制度。

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盟市、旗县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报告制度,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盟市级和旗县级平台,如实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

2014年度收费情况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报告工作。

二、建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清单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后,要强化收费公示工作。

为此,我委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收单位试行公示清单制度,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公示清单(见附件3、4);自治区和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提交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清单进行审核后,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社会统一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便于社会监督。

正式公示办法待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三、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将定期联合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蒙古自治区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在自治区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第四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

呼市财政局2019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报告

呼市财政局2019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报告

呼市财政局2019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市财政局2019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报告2019年度,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入推进国务院、财政部、财政厅文件精神,在自治区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法治财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财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现将2019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一)建立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财政部文件,清理规范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减轻企业公民负担方面:按照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取消或停止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的相关文件,2017年3月份与呼市发改委共同审核制定《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和《呼和浩特市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并在财政局网站公开发布。

5月份,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目录清单进行了一次更新工作。

6月份通过呼和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以上两个清单。

2019年2、2019年11月,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对目录清单进行了两次更新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公民负担。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流程(试行)》和《呼和浩特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文件,指导全市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办法执行前欠缴的煤炭基金,各地区要于2014年7月底前全部清缴入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2014年1-6月已经缴库的煤炭基金,也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自治区与盟市的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会同人民银行重新进行调库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政府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我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煤炭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基金类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收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征收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公益性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公益性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财税[2015]22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内财税〔2015〕224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09〕24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0〕1362号),现将经自治区民政厅初步审核,自治
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4年及以前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 2014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2. 2014年以前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继续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内政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内民政办〔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关于报告年度贯彻落实进展情况的要求,现将我厅2019年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并组织对半数以上盟市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被抽查盟市、旗县民政局均无违规实施许可的现象。

(二)创新社会治理一是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加大了对社会组织的材料审查、资金审查、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严把入口关,全年共办理社会组织行政许可178件。

二是发挥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通知(内民政发﹝2019﹞32号),并为各地提供了农区、牧区村规民约和城镇社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居民公约的等四个参考样板,供各地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参考。

各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以完善内容和规范程序为重点,指导嘎查村(社区)开展了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工作,支持和保障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传承优秀传统、倡导文明新风、淳化乡风民俗中发挥社会规范作用。

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

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

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摘要:一、引言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2.项目目标3.项目类型与资助领域三、项目申请要求与评审标准1.申请人资格2.申请单位要求3.项目申请流程4.评审标准与原则四、项目管理与监督1.项目管理机制2.项目中期检查3.项目结题验收五、项目成果与应用1.项目成果形式2.项目成果推广与应用六、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2.资金保障3.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七、总结与展望正文:一、引言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提高科技水平,支持重点领域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

本建议表旨在为科研工作者提供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方向和目标,以便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

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是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为推动科技创新而设立的重要项目,旨在支持科研团队在优势领域开展原创性、前沿性和战略性的研究,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2.项目目标(1)支持科研团队在优势领域开展高水平研究,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水平。

(2)推动科研团队与产业界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3)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科研人才,提升内蒙古自治区科研队伍的整体实力。

3.项目类型与资助领域2024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拟资助以下领域:(1)新能源与节能环保(2)新材料与先进制造(3)生物技术与现代农业(4)信息技术与互联网(5)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6)人口与健康(7)文化创意与设计(8)社会事业与公共管理三、项目申请要求与评审标准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2)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研究经历,主持或参与过相关领域的研究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转入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民生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各级财政平衡预算的压力不断加大。

同时,财政存量资金的“沉淀化”、资金使用的“碎片化”,严重制约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好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可以有效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变“零钱”为“整钱”,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观念,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推进财政资金统筹的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9•【字号】内政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6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5月9日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将“放管服”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要切实担负起“放管服”改革的组织协调责任,定期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细化任务分工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建立“放管服”改革台账,明确每一项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完成销号,并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三、注重分类施策要统筹安排,科学把握,精准推进,对方向明确、路径清晰的改革事项,要加快推进实施;对需要先行开展试点的改革任务,要抓紧启动试点工作;对需要国家顶层设计的改革事项,要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等基础性工作。

四、坚持问题导向要认真梳理“放管服”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着力强化“放”的协调性、提高“管”的有效性、增强“服”的主动性。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有效化解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促进我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及《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一)全面加强土地出让统筹管理。

统筹安排全盟近3年的商品住宅所需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地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对消化周期在20个月以上的,应减少供应土地;对消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的,要增加供应土地。

根据市场状况,可制定未开发商品住宅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准许降低容积率、降低建筑高度等方面规划变更,准许一些地块建设符合住房产业化要求、品质较优的多层和低层住宅。

在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限。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核查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企业缴款、开竣工等情况,解决好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

因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需要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对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经批准可以延迟开发一年或由政府回购用于土地储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内政办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做好2022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把准政务公开方向,优化政务公开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

一、规范发布政策措施,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一)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公开。

做好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的集中规范公开,并对政府规章库进行动态更新。

依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目录,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更新清理规范性文件库。

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类展示,持续调整优化主题划分,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质量。

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作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制发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要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二)加强政策集中公开成果运用。

制定政策库多维度标签体系,通过企业库基础数据和政务服务用户行为分析,实现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序号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进度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1*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适时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自治区法制办(协调小组行政审批改革组组长单位)牵头12月底前完成2建立健全自治区本级责任清单。

完成盟市、旗县权力清单公布工作。

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责任清单12月底前完成;权力清单6月底前完成3*监督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评价工作。

对权力运行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实行简约化、标准化运作,逐步形成权力运行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监督机制。

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全年工作4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进行调研摸底,逐步开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公布服务事项清单工作。

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全年工作5对自治区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彻底放、放到位,及时纠正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

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全年工作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6进一步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小组投资审批改革组组长单位)牵头12月底前完成7*制订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12月底前完成8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压缩前置审批环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12月底前完成9待国家《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出台后,制定我区的实施办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12月底前完成10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动部门主动协同放权、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制定出台自治区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和协同监管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12月底前完成制的意见。

11*加快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区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尽快实现在线审批监管纵向贯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12月底前完成三、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12*按照国家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年内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任务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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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内财非税[2014]850号
7
育林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内财非税[2009]1684号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 据
1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
2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内财非税[2010]843号
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
4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115号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
缴入地方国库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16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17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11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10]98号,内政办发[2011]25号
1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8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内政发[2012]41号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
10
教育费附加
13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1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内政发[1999]12号,内政字[2005]305号
15
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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