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雷管编号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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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雷管编号

及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电雷管编号制度就是由爆炸材料库负责在雷管壳上刻上编号,每个电雷管都要编号,不得出现漏编,所编的号码要准确、清晰、牢固并分号存放,发放时登记造册保存备查,以便查找丢失雷管的责任者,也利于增强其责任心。

2、爆破工领取的爆炸材料不得遗失,不得乱扔乱放,不得转交他人,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用他用。

3、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爆破工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4、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5、生产厂矿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

6、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炸药库。

7、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姓名。

8、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炸药库

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

9、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

10、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被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或做私用或变卖。

11、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方可准予销毁。

12、报废的炸药和雷管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申请报告,申请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13、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政府的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有关部门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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