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商标及商标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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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18.1 本章要点

■掌握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掌握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区别

■掌握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种类

■掌握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8.2 重点难点导学

一、商标及其功能

1.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2)特征

①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这是商标最主要的功能。

②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③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商标能够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

2.商标的沿革

(1)我国发现最早、较完整的商标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用的“白兔商标”。

(2)我国明清时期,由于自然经济仍占据统治地位,商标的进步很缓慢。到了清朝,虽出现了“同仁堂”、“六必居”、“泥人张”等商号,也不过是汉唐以来商业性标记的延续。

(3)现代商标出现于19世纪之后。

(4)从19世纪中叶开始,西欧国家率先将商标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予以保护。商标作为一种专有权,在各国的《商标法》中得到确立。

(5)19世纪下半叶开始,国际社会先后缔结了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并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商标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

3.商标的功能

(1)商标的功能,是指商标在商品生产、交换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

(2)商标的功能

①来源区分功能。商标的基本作用是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标明商品的出处。

②品质表示功能。商标是对企业各项品质的表征,商标标明商品或服务品质的功能比表示商品与服务的来源的功能更重要。

③商品宣传功能。在市场竞争中,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可迅速为企业打开商品的销路。商标被称为商品的“无声推销员”。

④文化展示功能。一个企业商标的构成、表现形式以及宣传方式也在向社会传递着该企业的文化。

二、商标的分类

1.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

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是根据商标的结构或者外观状态来划分的,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对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提供保护。

(1)视觉商标

视觉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可视性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的标记。

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

①平面商标,即商品的标记均呈现在一个水平面上的商标,包括以下几类:

a.文字商标,即商标的构成要素为纯文字,不含其他图形成分的商标。

b.图形商标,即由纯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

c.数字商标,即由表述数目的文字或符号所构成的商标。

d.字母商标,即由外文字母或中文拼音字母等书写单位构成的商标。

e.颜色商标,即由不同颜色为要素组成的商标。

f.组合商标,即由上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

②立体商标,即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长、宽、高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改后,增加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

(2)听觉商标

听觉商标又称音响商标,是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它可以是自然界中真实的声音,也可以是人工合成的声音。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

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听觉商标目前已经在美国、法国、西班牙以及中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

(3)味觉商标

味觉商标又称气味商标,是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商标。这种商标不能通过视觉感知,所以又称非形状商标。目前,味觉商标只在个别国家得到承认。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按商标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

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分而使用的标志。

(2)服务商标

①服务商标的含义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②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

a.1946年美国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务标记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的地位。

b.1958年里斯本会议上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作了修改,要求各成员国保护服务商标。

c.在1891年缔结的《马德里协定》和1994年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都确认了服务商标的法律地位。

d.我国于1993年修改了《商标法》,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的规定,并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办理国内服务商标的核准注册。

3.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按商标的使用者来划分,可以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1)制造商标,又称生产商标,是指生产者在自己制造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

(2)销售商标,又称商业商标,是指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标志。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按商标的使用目的来划分,又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我国《商标法》未对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作出规定。但在商标实务中,已经有企业申请注册了这两种商标。

(1)联合商标

①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他的商标为该主商标的联合商标。

②特点:

a.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b.联合商标不受3年不使用规定之限;

c.联合商标的注册可起到积极的防卫作用;

d.联合商标可起到商标储备作用。

③我国对联合商标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对联合商标未作明确规定,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对联合商标作了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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