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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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划分 依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 商标两大类。 服务商标就是用于服务项目上的商标。具有区别服务出 处、表明服务质量的功能。 虽然商品商标可以用在服务上,如果没有在使用的服务 项目上获准注册,就会失去保护经营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按商标使用者划分
1. 制造商标。 2. 销售商标。为了表示商品由谁经营而在其销售的商品上 使 用的商标,这种商标又如我国出口的“龙”牌茶叶商标。 如979年美国零销商西尔斯公司。
3. 许可人义务:(1)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经 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2) 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注册 商标。(3)监督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的质量。
案例: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 ——食品质量监督的保证 某电器集团许可A公司使用其商标,期限至2001年9月1日 止。A公司无生产能力,且只有销售经营资格,遂与B公司订 约,从B公司订货,再贴上电器集团的商标,以B公司名义销 售。 2001 年 9 月 1 日许可合同终止后, A 公司以伪造商标继 续从事上述产品的非法销售,且质量严重不过关。 评析:电器集团作为许可人对A公司的资格审查不严,以致 无生产能力的企业在长达一年多生产销售过程中,产品质量 得不到有效保证。应承担行政责任。
桂花牌 盐水鸭
“南京盐水鸭”是南京肉食集团的集体商标,“桂花牌” 盐水鸭是其中的一个商标。
集体商标的申请程序 普通商标: 商标局 授权 集体商标:商标局 授权
使用人(申请)注册人
集体(申请)注册人 (内部关系) 集体成员(使用人)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所控制的,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该种商品或 服务之上,用于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 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点:其作用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达到特定标准, 它不具有一般商标区别来源的功能,因而不具有专有性。 例如,国际羊毛局注册的“纯羊毛标志”农业部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中心注册的“绿色食品标志”都是证明商标。龙品粉 丝、景德镇陶瓷。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
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 名称、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 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 根据1982年生效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公约》规定,奥林匹克会徽 即五环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相关实例见后页)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例如,驳回“DARKIE”牌牙膏的注册申请,表 明了我国反对种族歧视的坚定立场。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二、本国优先权
6个月
A 商标在中国政府 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 品上首次使用:1月 10日
B 商标在中国国内 的首次申请日: 3 月 10日
A 商标在国内最迟 于7月9日申请才有权 要求申请本国优先权
虽然A商标在国内的首次申请日迟于B商标 的申请日,但A商标因为享有本国优先权, 因而比B商标享有在申请时间上优先获得商 标权的机会。
4.商标具有财产属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商标是商品的特殊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质量标记 (如 ISO9002 、 9001 质量认证体系,它可以作为证明商标)、 同类商品名称标记,外观设计等。
三、商标权含义: 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实际上指 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权的特征: 1. 专有性 2. 地域性(只在本国有效,防止他人在国外抢注驰名商标) 3. 时间性
3. 联合商标。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
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 为联合商标。例如,“娃哈哈”,“哈娃哈” ,“哈哈娃” 共同构成联合商标。即使某个商标超过 3年未使用,也不会 被 撤销。
4. 防御商标:指驰名商标或公众熟知的商标的所有人在不
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第一节 商标基本概述
一、商标含义: 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用以标明产品 或服务的来源的可视性标志,由图形、文字、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二、商标的特征: 1. 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标记,具有从属性。 2. 商标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具有识 别性。 3. 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 志和颜色的组合等可视性标记。
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系列课程

商标法
讲座:主讲人王长山
------《创新心理学》
2014-12-26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1

第一讲
第二讲


商标法基本问题
商标注册制度
第三讲 第四讲
商标权的保护 商业秘密概述
第一讲 商标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商标基本概述 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 第三节 商标权的续展、转让、使用许可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延展、转让、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延展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
的,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申请延展注册,在些期间未能提 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Fra Baidu bibliotek出申 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延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延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 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四、按照商标用途不同划分
商标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 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
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使用人具有身份
性,集体商标禁止转让;
如南京熊猫电子集团成员使用的“熊猫”商标,“三
九”商标。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申请注册的“绿十字标 识”集体商标。
A厂这时已处于濒临倒闭的边缘,为了得到一笔“外财”, 遂又同意 C 厂之请求, 双方草签了一份合同 ,于是 C 厂开始 生产“猫王”牌洗涤灵。不久, B 厂发现市场上充斥着许多 “猫王”洗涤灵却不是自己工厂的产品,于是进行了大量地 调查。调查发现产品为 C厂所生产,于是状告C厂侵犯其商标 专有权, C 厂不服,提出自己使用“猫王”作为洗涤灵的注 册商标,也是经过A厂批准的,双方已有合同为证,B厂无权 干涉,双方僵持不下,诉诸法院。 【法律问题] 1 . A 厂与 C 厂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A 厂和 C 厂是否 应对转让合同无效承担责任? 2、b厂的商标专用权是否遭到了非法侵害?
3.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如果从美学角度
考虑,有强能影响或刺激消费才消费需求的该商品形状。这 些商品形状可以是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或时装设计图纸, 或陶器、瓷器的外形,或装饰物品的形状等等。
肯德基的店面场景本身就是立
体商标,店门前的雕塑也是商 标整体的一部分。右上图为可 乐瓶三维商标。
转让的程序: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 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 的,即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 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局不予核准,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案例 1: 商标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摘要】 “猫王”洗涤灵一直是A厂的拳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形势 前几年十分看好。近年来,由于企业不注重自身的更新改进, 设备老化、人员素质低下,企业已准备停产。这时刚刚筹建 起来的B厂准备上马生产洗涤灵,因钟意于“猫王”产品原 有的信誉和地位,准备将该商标从A厂购买过来,通过自身 强大的技术优势和严格的技术管理使这一古老的品牌焕发出 新的青春。经双方协商,A厂与B厂遂签订了商品转让合同, 在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等。 A厂和B厂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的申请,得到批准。 遂A厂将“猫王”这一注册商标转让给B厂。不久,C厂因不 知道A厂已将商标转让的消息,也找到A厂,要求将“猫王” 商标转让给自己。
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
一、根据商标标识或商标构成要素划分 1、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 3. 组合商标。 4. 立体商标。比如,三维商标,以产品外形或包装作为 商标。例如,可口可乐的瓶子后来作为了立体商标。
三维商标: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不是所有的三 维标志都必须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 派克笔笔夹的形状;服务场所的场景所构成,如酒店建筑的 外形,商店门面的装饰,或店内柜台、货架装饰等构成。 禁止性规定: 1.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一种开启罐头的刀, 因其刀柄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为合理,仅 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 2. 仅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该牛奶包装盒的外 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
业务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 织。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具有显著 特征,易于识别。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不得申请注册。
二、消极条件(商标法第10、11、12条)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 与我国国家尊严和他国以及国际组织权益相关的规定; 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第二讲 商标注册制度
第一节 商标注册原则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程序 第四节 注册商标权的终止 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争议解决程序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申请注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时,准予先申请人的注册,驳回 后申请人的申请。 对于无法确定先申请人的,采用在先使用原则。 无法确定使用在先人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 在商标局主持下,由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一、外国优先权
6个月
A 商标在甲国的 首次申请日: 1 月 10 日
B 商标在中国国内 的首次申请日: 3 月 10日
A 商标在国内最迟 于7月9日申请才有权 要求申请外国优先权
虽然A商标在国内的首次申请日迟于B商标 的申请日,但A商标因为享有外国优先权, 因而比B商标享有在申请时间上优先获得商 标权的机会。
延展程序:
1、申请人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 或者是继承人或受让人。 2、提出时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后6个月。 3 、应向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延展注册申请书”及五份 “商标图样”,并交回原注册证。 4、交纳申请费和注册费。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的条件: 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应当一同 转让,不能分割。 3.转让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取得其同意,并不得因 转让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4.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还须提供主管机关的许可生产的 证明。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许可的种类 1. 独占使用许可 2. 排他使用许可 3. 普通使用许可 二、使用许可合同 1. 备案: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 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 2. 被许可人义务: (1)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 (2)必须保证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一致。
二、优先权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的条款,我国商标法对优先权作了如 下规定: 1. 外国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 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 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2. 本国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 个 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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