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适用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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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序和原则。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它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行政诉讼法有许多抽象和概括性的表述,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表述进行解构,给予具体的操作指引,使法律更易于理解和应用。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和缺陷,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解决方案的提供,有助于保证行政纠纷解决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司法公正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相同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司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实践,提供一致的适用标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的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共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款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实质性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1. 关于立案受理的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申请书等,同时法院也要依法进行审查。

这些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2. 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步骤。

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

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

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和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

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帮助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正确判断和适用法律,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下面将就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定义和作用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性规定。

它在法律体系中属于次位权威,但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和指导性。

司法解释的主要作用是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和问题,保证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二是法律的规定存在不清晰、模糊或歧义;三是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困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进行,包括调研、研究、起草、审议等环节,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发布和公布。

三、司法解释的类型和内容司法解释按其颁布主体可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按照规范程度可分为准备解释和一般解释。

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的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如指导刑事案件定性量刑标准、民事案件的合同解释等。

2.证据的采信和认定: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标准进行解释,如关于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的处理规定。

3.程序和审判规则:司法解释对于程序和审判规则进行解释和规范,如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程序瑕疵等的处理办法。

4.法律责任和刑罚:司法解释对于法律责任和刑罚的适用进行明确和规范,如关于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逮捕和取保候审的规定等。

四、司法解释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效力,不同于法律和法规的直接适用。

一般来说,司法解释适用于正在审理或进行诉讼的案件,对于有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自学考试刑法学 名词解释12分

自学考试刑法学 名词解释12分

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12分刑法名词解释 3*4=12分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的关系。

2.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3.刑法的溯及力❤❤❤(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便没有溯及力。

4.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它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5.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6.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7.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9.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0.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1.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之罪的犯罪分子,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的特殊情形,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2)狭义上的立法技术专指如何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即立法表达技术。

31.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分类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32.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广义上说,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3. 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判例法并不是简单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是能够从先例理解法律的规定,而在于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

34.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现今随着制定法的不断发达,习惯法的作用范围日益缩小,日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

35.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其作用在于:(1)便于查阅法律文件,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2)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3)有助于立法工作。

36. 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最常见的形式,其意义不仅在于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而且也往往是法典编纂的必要准备。

其特点为:(1)具一定的系统性;(2)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3)依法律汇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官方的汇编和非官方的汇编。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答案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答案

法理学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5、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

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7、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8、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论述题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1) 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2)具有鲜明的阶级性(3)科学性与服务的倾向性是统一的.2、如何理解法的外部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5)法是由专门机构和程序实施的规范3、法的历史类型有哪些?答: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诉讼程序不同。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终极版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终极版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终极版司法考试是指对法律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能力的考核和评价的一种考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名词解释是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

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几个司法考试中常见的名词。

一、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

它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核心是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的形式可以是法律法规、法律文件、法律裁决等。

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裁决案件胜负、责任和权益等问题的过程。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效力、法无禁止即可行、法律优先适用等。

法律适用是司法决策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公正、公平和法治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形式。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所导致的犯罪行为,其后果是受到国家的刑罚制裁。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导致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其主要形式是赔偿经济损失。

四、证据证据是指为了解决争议事实而提供的能够证明或证明某种事实存在的材料或信息。

证据是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所依据的主要依据之一,其真实性、适用性和合法性是判断案件胜负和维护公正的关键。

五、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刑事案件的特点是以国家利益为中心,采取法院审判的形式进行处理。

刑事案件的罪与罚是法律规定的,刑法规范了犯罪的种类、构成、量刑等内容。

六、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民事案件的特点是以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权益、利益为中心,采取法院审判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通过赔偿、补偿、消除侵权行为等方式来恢复权益关系的平衡。

七、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涉及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权利纠纷。

行政案件的特点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采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行政案件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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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原则与司法适用

法律解释的原则与司法适用

法律解释的原则与司法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的原则与司法适用是确保法律适用公正和一致的关键。

法律解释的原则是指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司法适用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本文将探讨法律解释的原则与司法适用的重要性,并列举几个典型的原则进行阐述。

首先,法律解释的原则对于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法律规定的条文可能变得模糊或过于宽泛,这就需要依靠法律解释的原则来明确具体适用的范围和方式。

例如,对于一些常见的法律术语,比如合理性、公正性等,法律解释的原则可以帮助明确它们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范围,以保证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其次,法律解释的原则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使司法判决具有可预见性。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法律问题的复杂化,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时,需要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如果法律解释的原则没有共识,法官在解决相似案件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将使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性和可预见性。

因此,建立清晰、明确的法律解释原则对于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解释的原则常常采用一种“文字释义”原则,即根据法律文本的表述来解释法律。

这种原则被广泛采用,因为法律文本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法律的适用应该以法律文本为准。

但是,由于法律文本的表述有时存在歧义或不确定性,法律解释的原则还需要严格考虑法律的目的和立法意图。

在碰到模糊的法律条文时,法律解释的原则可以帮助法官确定法律的目的和立法意图,从而进行正确的适用。

此外,法律解释的原则还包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用、充分保障人权、追求法律的效益等。

这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比如,在处理涉及人权的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人权法的原则进行适用,以保障人权的权益。

在处理特殊情况下的法律纠纷时,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解释的原则,以寻求最大限度的利益平衡。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13、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区别: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①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②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③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④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⑤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①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②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刑事责任能力: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相同:①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②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区别: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②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相似:①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②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目的: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②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③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④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⑤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相同之处:①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②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③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区别主要是:①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②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刑责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罪数区分的意义: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17、刑罚目的表述——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18、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异同: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相对持续时间短,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厉,其法律后果也根本不同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④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⑤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确定刑罚的权力;19、管制的期限——一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20、死刑的限制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21、剥夺政治权利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剥夺终身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10年22、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以下由重到轻①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③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⑥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⑧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⑩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⑾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酌定量刑情节: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对象、结果、数额、罪前罪后表现23、数罪并罚原则: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2、吸收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24、缓刑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验期:拘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条据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

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习题)法的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习题)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一、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考研)2、法的遵守3、法的适用(考研)4、司法适用5、行政适用6、仲裁7、调解二、单项选择题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2、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之一是指:()公民在立法上平等人民在立法上平等公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平等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4、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适用法律时:()就不应以党的政策为指导仍然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有时也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法律应无条件地服从党的政策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A.权力机关的干涉B.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6.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

A.法的执行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公职人员B.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惟一的专门机关c.在中国,司法权不仅包括审判权,而且包括检察权D.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行为7.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

A.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和司法部的权力B.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根据法律而不是法规的规定去行为C.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D.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并非一律适用中国法律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 )。

A.也具有普遍约束力B.在有的时候具有普遍约束力C.大多数时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D.不具有普遍约束力9.在我国,审判权只能由专门的机关依法行使,即由:( )。

司法解释的适用与解读

司法解释的适用与解读

司法解释的适用与解读司法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由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应用规则。

司法解释的适用与解读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决定了法律的具体执行效果和司法公正性。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适用性和解释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性司法解释的适用性是指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适用性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目的和原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首先,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需要明确。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应当与法律的适用范围相一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界定,避免对法律适用的扩大或缩小,以确保司法解释的适用性。

其次,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遵循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以法律的目的和原则为依据,不能违背法律的初衷。

最后,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司法解释的适用不能脱离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确保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司法解释的解读方法司法解释的解读方法是指对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解读的方法和原则。

司法解释的解读方法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具体执行效果和司法公正性,因此需要慎重对待。

首先,司法解释的解读应当注重法律的文字表达。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具体解释和应用规则,其表达的文字是解释的核心内容。

解读司法解释时,应当注重对法律文字的准确理解,避免对法律文字的歧义和误解。

其次,司法解释的解读应当综合考虑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解读司法解释时,应当综合考虑法律的目的和原则,确保解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司法适用的名词解释

司法适用的名词解释

司法适用的名词解释司法适用是指在法律实施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具体案件进行适用法律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与司法适用相关的名词需要解释。

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司法适用的核心要素之一。

它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法官在进行法律适用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运用法律原则和逻辑,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进行匹配。

通过法律适用,法官能够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

二、规定性适用规定性适用是一种司法适用的方式,常见于适用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的情况。

在规定性适用中,法官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和目的,明确适用的法律规定。

这种方式适用的法律条文一般不涉及解释和解构,法官只需根据其规定进行引用和适用即可。

三、解释性适用解释性适用是一种司法适用的方式,常见于适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法律条文的情况。

在解释性适用中,法官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澄清其意义和适用范围。

这种方式适用的法律条文常常需要通过法官的解释和推理来确定具体的适用方式。

法官在解释性适用中,需要考虑法律的目的、原则、背景和相关案例等因素。

四、安全性适用安全性适用是一种司法适用的原则,意味着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确保对法律的适用是准确、安全的。

它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谨慎、正当和符合公正原则。

法官在安全性适用中应该避免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的介入,要依据客观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五、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法官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说明和阐释的过程。

在司法适用中,法官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明确其适用的具体含义。

法律解释可以通过从字面上解读法律文本,也可以通过运用法律原则和逻辑来推理和归纳法律的含义。

六、预防性适用预防性适用是一种司法适用的方式,常见于对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议进行预防的情况。

在预防性适用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可能性、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等因素,对法律进行拓展性的适用。

常见法律名词解释

常见法律名词解释

常见法律名词解释常见法律名词解释1、司法:是指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具体适用于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3、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团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4、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判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

5、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能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

6、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7、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8、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司法机构。

10、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2、仲裁: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刑法:有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15、犯罪:是危害社会关系、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6、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7、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8、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9、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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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适用名词解释
司法适用名词是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常用的术语,司法适用的意思是指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定能够适用于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这种法律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或“有效”。

本文将以实例的方式,对司法适用的名词进行解释。

首先,诉讼适用名词是其中一个司法适用名词。

诉讼适用的意思是,某一具体的判决或裁定有效,即可以有效发挥法律效力。

实际上,一项判决或裁定只有当它具有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质量时,才能有效适用。

以下为一个诉讼适用的例子:假设有一个投资者投资了一家公司,公司又做了一些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

投资者可以诉请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损失等赔偿金。

如果法庭的判决是有效的,则投资者可以合法要求公司支付损失等赔偿金。

此外,法定代理适用名词也是司法适用的重要一环。

法定代理适用的意思是,某一具体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有效代表他人(如其他法人或其他个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例如,董事会可以有效代表公司拥有的股东,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另外,公司对外关系适用名词也属于司法适用的术语。

公司对外关系适用的意思是,某一具体的公司,其公司法的规章及相关的法律,可以有效适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之外的行为。

例如,公司可以自行签订合同,以及与外部机构或个人交易。

只要这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该行为可以有效适用。

最后,继承适用名词是司法适用的另一类术语。

继承适用的意
思是,某一具体遗产受益人根据规定,有效继承遗产。

例如,假设一个人死亡,其遗产有多个受益人,而这些受益人根据规定,有效继承遗产。

综上所述,司法适用名词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常见的司法适用名词包括诉讼适用、法定代理适用、公司对外关系适用以及继承适用。

这些名词的共同特点是,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行为,只有当它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效发挥法律效力时,才能够被认定为“合法”或“有效”。

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坚持司法适用的原则,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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