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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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刑法修正案(九)》中

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将有助于落实“罪刑相当”原则,贯彻“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处罚标准,并对帮助网络犯

罪的司法适用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帮助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保障

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帮助行为;量刑规则;司法适用

我们有全世界最多的互联网用户和最复杂的数据。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利用互联网技术协助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危害也越来越大。《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刑法》第287条之二,旨在维持网络空间的秩序,

并对协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帮助网络犯罪是一种正犯化行为。在此基础上,运用正犯化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既有利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又有利于对犯罪形态的把握,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1.1法律依据较为简单。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基础,但由于考虑到立法技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条文比较单一,对于“共同犯的成立”、“明知”和“帮

助行为”的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为此,为了明晰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法院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1.2争议案件较多。

如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将其进行二次判决,那么从2015年到2022年3月,一共有259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只是想要减轻刑罚;此外,还有将近70件的判决显示,在一次诉讼中,被判有欺诈嫌疑的被告人向二次诉讼时,都坚持其只是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特点

2.1定案量逐年上升。

自成立以来,该犯罪的发案率一直呈上升趋势。从整体来看,虽然在2019年以前的案件数目有所增加,但是其绝对值并不大,整个2019年度只有146件与其有关的初审判决;从2019年开始,法院的判决数量呈爆发式的上升趋势,2020年,法院的判决数量已经超过了3000件,2021年,法院的判决数量已经接近20000件。可以看出,在2019年,随着司法解释的颁布,对该罪的认定有了基础,其被法官使用的次数也随之增多,在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数量跻身于国家刑事案件罪名的前十位。

1.2竞合问题显著。

如果将《解释》颁布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增多的原因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并不是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真实数量增加,而是因为刑法的适用偏向了这一类,这就导致了欺诈等类的案件增多。因此,在认定和量刑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值得商榷的焦点,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竞合,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在刑事判决书中,对于“帮助”和“欺诈”两罪在“竞合”时问题,对如何定罪却没有给予足够的解释。

1.3对“明知”论述较少。

“明知问题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罪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未明确规定”[1]。讨论得比较少,往往解释得不清楚。以李海、李旺华为例,其辩护人在其辩护中对“明知”这一要件提出了疑问,并主张其不满足

“明知”这一要件。但是,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说明理由,也没有反驳,而是在

判决的最后一句话,被告李海和李旺华知道别人使用了信息网络进行了犯罪活动,但是理由不充足。

1.4对“情节严重”的说明较抽象。

“在《解释》颁布之前,对“情节严重”的判定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而“情节严重”作为一个罪名的数量因素,更是阻碍了该罪名的成立。所以,突

破这一壁垒,是《解释》颁布的一个重要目的”[2]。因为《解释》的存在,所以,我们必须将“情节严重”这两个字写在判决书上,并且尽量的描述出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如果我们引用《解释》的第十二条,也就是“其他情节严重”,这

一点,我们必须要详细的讨论。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点却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一些判决文件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的认定,一些判决文件也没有对其进

行详细的描述,也没有对《解释》第12条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出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我国对目前频繁发生的信息网络犯罪的一种法律回应,

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兜底罪”。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

网络犯罪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它是无穷无尽的。从这一

点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兜底罪”的设立显示出了我国的立法智慧,是一种积

极的选择。其实,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具有兼容并蓄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

也是一种灵活的表现。但是,“罪责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必然与现代

刑法的“公开”相悖,而“兜底罪”的设定又必然会造成包容性过大、口袋扩张

的局面。基于这一点,有必要对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从而

对目前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积极的改进,以维持网络空间的秩序,并确保社会的

稳定。

3.1明确“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帮助”罪的成立,首先要看被帮助人的行为能否真正构成“帮助”罪”[3]。所以,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时候,司法机关应该对被帮助

者的行为展开“定性+定量”的分析,其中就有关于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了什么

样的犯罪,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内容。受帮助人能否对自己的行为负

刑事责任,并不会对其构成要件产生什么影响,因此,对受帮助人的构成要件,

司法机关无需加以分析、确定。这一点,在《解释》的第13条中有详细的阐述。在这种情况下,作者认为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并对“他人所为”的认

定进行了界定。

3.2适度限缩“帮助行为”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八一七条第二款中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对

帮助行为的类型采用了不充分列举的方法,这明显地是想要弥补立法的滞后和局

限性,这种立法方式有利于在法律实施后,对所产生的法条规定之外的帮助行为

做出合理、有效的控制。这种不完整的“等”字的立法方法虽然能够对其他帮助

行为进行较大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导致“帮助行为”的扩大,因此,对

行为人所作的“帮助行为”的司法解释,应予以适当限制。根据传统的观点,对

于帮助人的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即构成了本罪的帮

助行为。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一罪而言,其正确性和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

探讨。因为,如果只依照传统的普通理论,将所有对被帮助人所犯罪行有积极影

响的帮助行为,都认定为本罪中法条所称的“帮助”,就会使“等”这个词原来

所包含的范畴发生了错误的扩大。

4.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程度的判断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然,将会造成犯

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不清。目前,我国已决案件的认定缺乏系统性,应当运用刑法

解释的手段,对认定范围进行合理界定。通过对帮助网络信息技术违法行为的打击,来维护信息技术手段的正当性,从而促进信息技术手段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广

泛应用,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目的。

参考文献:

[1]卢天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争议与路径选择[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2,22(03):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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