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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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摘要:为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的独立性和危害性问题,学界提出量刑规则说、共犯行为正犯化说、中立帮助行为说等观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实践,应当妥善把握立法的包容性和司法的审慎态度之间的关系,对“明知”“犯罪”“情节严重”等标准的内涵做严格的把握,使该罪名真正发挥对不断变化发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样态的兜底作用,并时刻警惕刑事责任不当扩张。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明知;犯罪;情节严重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适用罪名的现状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加具体、精准地规定了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者的不作为行为人、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人和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组织多元、结构复杂,致使实践中新增诸罪名之间、新增罪名与分则其他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规则等均不易把握。

为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析2.1“明知”的界定本罪的“明知”不宜理解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知,但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16]。

此处可以比照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和中立帮助行为说对主观方面的要求理解。

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要求共犯和正犯直接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对正犯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有同向性、确定性的认知;中立帮助行为说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知道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等业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但基于技术中立地位,法律不对这种用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予以责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的要求应当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应具备超过“可能性”但未达到“确定性”的“盖然性”的认知。

上述界定具体体现在《解释》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该规定与以中立帮助行为说为基础理论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入罪标准殊途同归。

帮信罪在现实中的案例剖析

帮信罪在现实中的案例剖析

帮信罪在现实中的案例剖析近年来,帮信罪在法律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一罪行通常表现为个体或组织协助他人伪造或传播虚假信息,通常会引发社会不安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帮信罪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以深入剖析这一问题。

**一、帮信罪的概念**帮信罪,也被称为帮凶罪,是指一个人或一组人在法律或伦理上协助他人传播虚假信息,或以某种方式参与不当行为,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协助虚假广告、网络欺诈、虚假证言等。

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帮信罪的法律定义和惩罚也会有所不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帮信罪的法律规定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会包括以下要素:1. **虚假信息传播**:被告人需要协助他人散布虚假信息,这可能包括虚假广告、虚假新闻或其他虚假陈述。

2. **明显的犯罪意图**:被告人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

3. **损害结果**:帮信罪的罪行通常需要导致实际损害,无论是经济损失、声誉受损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在现实中发生的帮信罪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后果。

1. **虚假广告案例**:一家医疗保健产品公司雇佣了一家广告代理公司,后者制作了虚假的广告宣传,声称他们的产品可以治愈某种疾病。

广告代理公司的员工知道这是虚假宣传,但仍然配合完成了广告制作。

最终,该公司被控以帮信罪,因为他们明确地协助传播了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受骗。

2. **社交媒体虚假新闻案例**:一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虚假的新闻,声称一家知名企业破产。

尽管这名个人并非新闻发布商,但他的帖子被广泛传播,导致该企业的股价下跌。

在这种情况下,该个人可能会被控以帮信罪,因为他的行为协助传播了虚假信息,对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害。

3. **虚假证言案例**:在法庭上,一名证人提供了虚假证词,以帮助被告逃脱刑事指控。

尽管这名证人并非原告或被告,但他的虚假证词可能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3篇)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帮信罪逐渐成为我国网络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详细探讨帮信罪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方面。

一、帮信罪的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对帮信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主要包括:- 涉及金额巨大的;- 为多个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 持续提供帮助的;-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帮信罪的民事责任帮信罪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方面。

当帮信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侵权责任构成帮信罪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侵权行为:即帮信行为人的行为;- 侵权结果:即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民事责任承担当帮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时,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赔偿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惩罚性赔偿:在情节恶劣、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帮信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

三、帮信罪的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种类帮信罪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愈发明显,对刑法适用提出诸多挑战。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网络犯罪新形势的有效回应。

关于本罪的适用情况,《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从多个维度展开了介绍。

案件数量方面,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新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共计7.2万件,自2020年起呈快速激增之势。

其中,一审审结案件占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11.8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涉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凶”地位凸显。

涉案人数方面,2017年至2021年全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及被告人共计14.37万人,位居各类刑事案件前列。

作案手段方面,超五成的作案手段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占比最大。

与此同时,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就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如罪名体系定位、相关罪名的区别适用标准以及量刑规则等疑难问题仍存在不少分歧。

厘清上述问题,对实务部门而言颇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明确体系定位:网络犯罪发展新形势下的“兜底罪名”2011年3月1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并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

但是,由于一直未能处理好本条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协调适用问题,导致司法实践在传统刑法理论的指导下,长期将重点放在对犯罪集团的认定和对帮助犯的认定方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高院、省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以这类案件为主。

但是,上述做法忽视了立法者设立本罪的旨趣,未能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体系定位,以及网络犯罪发展新形势下帮助行为的独立价值,因而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治效果。

网络犯罪产业化趋势下,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愈发精细,并催生了以利益为脉络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流水线式作业”。

帮信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帮信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

其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帮信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帮信罪的法律适用。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地警方接到群众报案,称其被一名男子通过电话诈骗了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警方发现该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并雇佣多人进行分工合作。

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

经查,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在案发期间,李某共为该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1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信罪。

三、法律适用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2)客观方面: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

2.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刑罚为:(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1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法律适用争议(1)关于“明知”的认定在帮信罪的法律适用中,对“明知”的认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认定其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还必须证明行为人知道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才能认定其具有“明知”。

帮信罪法律适用困难(2篇)

帮信罪法律适用困难(2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其中帮信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网络犯罪,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困难,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帮信罪概念界定模糊首先,帮信罪的概念界定模糊是法律适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帮信罪的定义相对简单,但缺乏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这使得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

1. 主观故意的认定困难: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犯罪,以及明知的程度如何,存在很大的争议。

2. 客观行为的认定困难:帮信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复杂,难以明确界定。

二、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帮信罪的法律适用困难还体现在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上。

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较大的差异。

1. 定罪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时,对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或无罪。

2. 量刑标准不统一:对于构成帮信罪的被告人,不同地区的法院在量刑时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使得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质疑。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帮信罪的证据收集与认定是法律适用困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证据往往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易消失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

1. 电子证据的收集困难: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依赖于电子证据,包括网络日志、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司法解释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司法解释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以及司法解释-----李国超在帮信罪的规定中,其行为被描述为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故帮信罪有时被认为是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罪名,此逻辑也被很多辩护人所采用,以期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从较重的他罪共犯变更为处刑较轻的帮信罪。

但第287条之二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下称“竞合从重条款”)又让这种辩护思路受到了一定阻碍。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概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中也简称为帮信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法条(1)主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相关法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根据刑法第⼆百⼋⼗七条之⼆的规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以⾏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前提。

经研究认为,对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般⼈的认知⽔平和⾏为⼈的认知能⼒,相关⾏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性规定,⾏为⼈是否履⾏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为受过处罚,以及⾏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综合判断。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条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

具体⽽⾔,为他⼈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为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不⼀定通过专门⽂书进⾏告知,甚⾄未必采⽤书⾯告知⽅式,特别是遇到紧急事件时,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邮件等多种⽅式告知,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故未限定告知⽅式。

(2)接到举报后不履⾏法定管理职责的。

⽹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络应⽤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担负相关的管理职责,但现实中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服务对象进⾏相关管理。

如⽹站托管服务商⼀般只负责⽹站软硬件环境的建设和维护,对⽹站内容不予管理,故不能要求服务商主动发现全部违法犯罪⾏为,但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履⾏法定管理职责。

例如,⽹站托管服务商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站为淫秽⾊情⽹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站提供服务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3)交易价格或者⽅式明显异常的。

例如,第三⽅⽀付平台从⼀般的⽀付活动中收取1.5%的费⽤,⽽在有的赌博案件中第三⽅⽀付平台收取超过10%的费⽤。

从这⼀收费明显异常情况,可以看出该第三⽅⽀付平台对服务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知肚明”的,故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关于帮信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关于帮信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关于帮信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析作者:李雅婷来源:《公关世界》2024年第06期摘要: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设以来,学界及司法实务中对其理解与适用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扩张之势使其有异化为“口袋罪”的风险。

面对“断卡”行动以来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激增,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及判例明确对帮助者客观中立行为的认定、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准确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问题,可以解决实务中認定本罪时的混乱,更好地展现增设本罪的目的和意义。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共犯引言全面推进依法治网的进程中,刑事法治是国家法治最重要的体现。

当下新型网络犯罪激增,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该类犯罪被告与被害间的关系呈现出“一对多”“多对多”和被害人具有不确定性、犯罪链条较为复杂等特点,不宜按照传统的共犯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为“帮信罪”)是对惩治新型网络犯罪需求的回应。

随着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近年来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不断扩张,以帮信罪定罪的案件激增,“断卡行动”持续加强。

为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新时代刑事司法政策,本文拟梳理相关文献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判例,对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作出探讨。

一、中立的帮助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在客观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体现为对实行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87条第二款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属于帮助型实行行为。

帮信罪中的中立帮助行为应指基于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的行为或业务性行为而为正犯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前述帮助行为,且该行为促成了正犯行为及结果。

学界对帮信罪中的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入罪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中立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入罪。

首先,中立帮助行为本身系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具可罚性。

其次,即使中立帮助行为促成了正犯行为及结果,但其提供帮助所带来的社会性利益或远小于该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且帮助者无备期待可能性[1],这种与法益关联性较弱的间接帮助行为在刑事政策上不具可罚性;另一种观点是在特定情况下中立行为可以入罪。

帮信案件法律适用要点(3篇)

帮信案件法律适用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帮信案件,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是指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帮信案件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打击帮信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刑法对帮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帮信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帮信案件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帮信案件的主体要件是指实施帮信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帮信案件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主体应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客体要件帮信案件的客体要件是指帮信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帮信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主观要件帮信案件的主观要件是指实施帮信行为的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犯罪行为,仍然予以帮助。

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4. 客观要件帮信案件的客观要件是指实施帮信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场所、交通、住宿等帮助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复制、存储等帮助的;(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其他帮助的。

三、帮信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1. 明知标准在帮信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区分帮信罪与非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的,构成帮信罪。

对于“明知”的认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行为人是否了解信息网络犯罪的相关知识;(2)行为人是否具有帮助犯罪的故意。

2. 帮助行为的具体认定在帮信案件中,帮助行为的具体认定是区分帮信罪与相关罪名的关键。

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平安法治新襄阳PINGANFAZHI XINXIANGYANG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徐华骄一、 问题的提出2021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 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70.4%, 网民规模已经达到9.89亿。

我国成为世界上拥有网民最多的国家。

与现 代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愈显猖獗,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治安态势和市民安全感最突出的问题。

二、 背景意义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突破地域和空间限制,以较低的成本造成较大的损害。

且网络用户的匿名化,使得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更加困难,刑罚成本增加。

网络犯罪中较为常见的诈骗、开设赌场等行为类型,通常涉及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而网络犯罪行为人并非都是计算机专业人员,因此其需要借助第三方的网络帮助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性增强。

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网络帮助行为设立为独立罪名,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列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表明我国重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惩罚。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的界定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学界早期一直存在争议,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量刑规则说”。

认为本罪虽然有独立的罪名,但只能看作是帮助犯的特殊量刑规则。

帮助犯的成立仍然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以正犯构成犯三、刑事诉讼监督应当在检察监 督能力现代化中发挥应有作用(一)树立检察监督新理念做好新一代检察,首先要不断更新监督观念,把握好办案和监督的关系,自觉把刑事诉讼监督融人捕诉中,一体提高办案质量、监督效果,真 正实现“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 目标。

其次要树立监督保障办案质效理念。

克服诉讼监督就是追捕追诉、纠正违法等狭隘认识,确立诉讼监督的根本目标在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不断拓宽诉讼监督的职责职能、内涵外延、手段途径。

帮信案件法律适用要点(3篇)

帮信案件法律适用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帮信案件(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逐渐成为公安机关办理的重点案件。

帮信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较多。

本文旨在分析帮信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帮信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1. 帮信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广告推广、技术支持、场所等帮助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在认定帮信行为时,应重点关注以下要点:(1)主观明知:行为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预见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才构成帮信行为。

(2)客观帮助: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3)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认定情节严重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帮助犯罪的次数、帮助犯罪的金额、帮助犯罪造成的损失等。

2. 帮信行为的定性帮信行为的定性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1)单独犯罪:如果行为人单独实施帮信行为,且情节严重,应当以帮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共同犯罪:如果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施帮信行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3)从犯:如果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按照从犯处理。

3. 帮信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刑罚如下:(1)犯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信罪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

帮信罪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

帮信罪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帮信罪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交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然而,与之同时,网络犯罪也愈发猖狂,帮信罪成为其中一项令人担忧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帮信罪的定义、实践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 1. 帮信罪的定义帮信罪,亦称为诈骗罪,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以获取个人信息、财产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类罪行通常涉及虚假的网站、虚假的广告、假冒身份、虚假的募捐活动等手法。

### 2. 帮信罪的实践问题帮信罪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广泛的问题,包括:#### 2.1 财产损失受害者可能因虚假信息而损失财产,包括钱财、个人信息、甚至财务信用。

#### 2.2 个人隐私泄露虚假信息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对受害者的隐私构成侵犯,可能被用于不法用途。

#### 2.3 社会信任破裂帮信罪行为破坏了社会信任,导致人们对在线信息的怀疑,使得合法的信息也难以被接受。

#### 2.4 法律执法难度因帮信罪跨境性和匿名性较高,执法机构难以追踪和起诉犯罪分子。

### 3. 解决方案为了应对帮信罪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解决方案:#### 3.1 提高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帮信罪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帮助他们识别虚假信息,不轻信不明信息。

#### 3.2 强化法律法规制定更严格的网络犯罪法律,提高对帮信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 3.3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协助跨境帮信罪的侦破和起诉,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 3.4 技术解决方案研发和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反垃圾邮件过滤器、恶意网站检测系统,以帮助识别和阻止帮信罪行为。

#### 3.5 政府监管政府机构需要积极监管互联网,确保合法网站和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

### 4. 结论帮信罪是一个严重的网络犯罪问题,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2021年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司法治理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和张军院长批示,李勇副院长带队开展调研、与专家学者座谈,刑三庭调研组通过书面调研、多省实地调研、多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交流等工作,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帮信罪案件的新情况调研中了解到帮信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其主要特点为:一是案件类型以“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案件为主,占帮信罪案件总数的近八成,多为向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工具。

二是被告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明显,初犯人员占比较高,有的电诈犯罪组织甚至已经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

三是犯罪链条化、层级化明显,分工合作、彼此依赖、利益共享的黑灰产业链日渐成熟,涉“两卡”帮信犯罪已经形成了“卡农—卡商—卡头”的层级模式。

四是犯罪手段、方式不断智能化,已从出租、出售、非法提供“两卡”,发展到提供非银行支付账户、互联网用户账户、批量注册软件、多卡宝等技术设备,以及利用非法通讯软件、“翻墙”软件、虚拟币等方式。

二、帮信罪司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帮信罪司法治理存在一些亟需关注、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困难,需要深入剖析,夯实“对症施治”的基础。

一是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高发多发、链条复杂、涉及面广、查证难度大,客观上导致帮信罪案件数量随之大幅上升。

二是涉“两卡”犯罪门槛低,大量人员被引诱实施犯罪,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三是帮信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特殊群体的刑事政策掌握,行刑衔接的规则等。

帮信罪法律适用难题(2篇)

帮信罪法律适用难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其中帮信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由于其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

本文将从帮信罪的定义、法律适用难题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帮信罪的定义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帮信罪法律适用难题1. 犯罪主体认定难题帮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主体认定存在一定难题。

一方面,部分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难以核实,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另一方面,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虚假身份实施犯罪,导致认定困难。

2. 犯罪行为定性难题帮信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在实际案件中,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导致定性困难。

3. 犯罪数额计算难题帮信罪的犯罪数额计算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如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

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以及犯罪所得、犯罪损失等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4. 犯罪情节认定难题帮信罪的犯罪情节认定较为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难以评估;二是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难以界定。

在实际案件中,犯罪情节的认定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

5. 刑法适用难题刑法对于帮信罪的处罚相对较轻,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在实际案件中,部分帮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仅适用现有刑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应对策略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帮信罪法律适用难题,应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相关网络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发布

两⾼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发布两⾼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发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9年6⽉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1⽇起施⾏)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络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络服务提供者”:(⼀)⽹络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络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络⽀付、⽹络预约、⽹络购物、⽹络游戏、⽹络直播、⽹站建设、安全防护、⼴告推⼴、应⽤商店等信息⽹络应⽤服务;(三)利⽤信息⽹络提供的电⼦政务、通信、能源、交通、⽔利、⾦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条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书形式,责令⽹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等因素进⾏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第⼀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百个以上的;(⼆)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项、第⼆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千个以上⽤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情形。

帮信罪的法律适用研究(2篇)

帮信罪的法律适用研究(2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其中帮信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帮信罪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分析了其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帮信罪;法律适用;犯罪构成;完善建议一、引言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犯罪的增多,帮信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因此,对帮信罪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帮信罪的犯罪构成1. 客体要件帮信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具体表现为:(1)侵犯网络空间秩序,破坏网络安全;(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3)侵犯财产权,导致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2. 客观要件帮信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1)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2)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3. 主观要件帮信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

4. 主体要件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帮信罪的法律适用现状及问题1. 法律适用现状我国刑法第287条对帮信罪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标准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帮信罪案件时,主要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定罪量刑。

2. 存在的问题(1)立法滞后:随着网络犯罪形式的不断演变,现行刑法对帮信罪的规定已无法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导致部分帮信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

(2)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帮信罪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

(3)量刑标准不明确:刑法对帮信罪的量刑标准规定较为模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量刑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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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刑法修正案(九)》中
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将有助于落实“罪刑相当”原则,贯彻“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处罚标准,并对帮助网络犯
罪的司法适用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帮助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保障
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帮助行为;量刑规则;司法适用
我们有全世界最多的互联网用户和最复杂的数据。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利用互联网技术协助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危害也越来越大。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刑法》第287条之二,旨在维持网络空间的秩序,
并对协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帮助网络犯罪是一种正犯化行为。

在此基础上,运用正犯化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既有利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又有利于对犯罪形态的把握,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1.1法律依据较为简单。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基础,但由于考虑到立法技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条文比较单一,对于“共同犯的成立”、“明知”和“帮
助行为”的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为此,为了明晰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法院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1.2争议案件较多。

如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将其进行二次判决,那么从2015年到2022年3月,一共有259件。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只是想要减轻刑罚;此外,还有将近70件的判决显示,在一次诉讼中,被判有欺诈嫌疑的被告人向二次诉讼时,都坚持其只是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特点
2.1定案量逐年上升。

自成立以来,该犯罪的发案率一直呈上升趋势。

从整体来看,虽然在2019年以前的案件数目有所增加,但是其绝对值并不大,整个2019年度只有146件与其有关的初审判决;从2019年开始,法院的判决数量呈爆发式的上升趋势,2020年,法院的判决数量已经超过了3000件,2021年,法院的判决数量已经接近20000件。

可以看出,在2019年,随着司法解释的颁布,对该罪的认定有了基础,其被法官使用的次数也随之增多,在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数量跻身于国家刑事案件罪名的前十位。

1.2竞合问题显著。

如果将《解释》颁布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增多的原因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并不是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真实数量增加,而是因为刑法的适用偏向了这一类,这就导致了欺诈等类的案件增多。

因此,在认定和量刑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值得商榷的焦点,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竞合,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但是,在刑事判决书中,对于“帮助”和“欺诈”两罪在“竞合”时问题,对如何定罪却没有给予足够的解释。

1.3对“明知”论述较少。

“明知问题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罪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未明确规定”[1]。

讨论得比较少,往往解释得不清楚。

以李海、李旺华为例,其辩护人在其辩护中对“明知”这一要件提出了疑问,并主张其不满足
“明知”这一要件。

但是,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说明理由,也没有反驳,而是在
判决的最后一句话,被告李海和李旺华知道别人使用了信息网络进行了犯罪活动,但是理由不充足。

1.4对“情节严重”的说明较抽象。

“在《解释》颁布之前,对“情节严重”的判定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而“情节严重”作为一个罪名的数量因素,更是阻碍了该罪名的成立。

所以,突
破这一壁垒,是《解释》颁布的一个重要目的”[2]。

因为《解释》的存在,所以,我们必须将“情节严重”这两个字写在判决书上,并且尽量的描述出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如果我们引用《解释》的第十二条,也就是“其他情节严重”,这
一点,我们必须要详细的讨论。

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点却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一些判决文件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的认定,一些判决文件也没有对其进
行详细的描述,也没有对《解释》第12条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出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我国对目前频繁发生的信息网络犯罪的一种法律回应,
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兜底罪”。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
网络犯罪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它是无穷无尽的。

从这一
点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兜底罪”的设立显示出了我国的立法智慧,是一种积
极的选择。

其实,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具有兼容并蓄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
也是一种灵活的表现。

但是,“罪责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必然与现代
刑法的“公开”相悖,而“兜底罪”的设定又必然会造成包容性过大、口袋扩张
的局面。

基于这一点,有必要对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从而
对目前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积极的改进,以维持网络空间的秩序,并确保社会的
稳定。

3.1明确“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帮助”罪的成立,首先要看被帮助人的行为能否真正构成“帮助”罪”[3]。

所以,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时候,司法机关应该对被帮助
者的行为展开“定性+定量”的分析,其中就有关于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了什么
样的犯罪,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内容。

受帮助人能否对自己的行为负
刑事责任,并不会对其构成要件产生什么影响,因此,对受帮助人的构成要件,
司法机关无需加以分析、确定。

这一点,在《解释》的第13条中有详细的阐述。

在这种情况下,作者认为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并对“他人所为”的认
定进行了界定。

3.2适度限缩“帮助行为”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八一七条第二款中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对
帮助行为的类型采用了不充分列举的方法,这明显地是想要弥补立法的滞后和局
限性,这种立法方式有利于在法律实施后,对所产生的法条规定之外的帮助行为
做出合理、有效的控制。

这种不完整的“等”字的立法方法虽然能够对其他帮助
行为进行较大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导致“帮助行为”的扩大,因此,对
行为人所作的“帮助行为”的司法解释,应予以适当限制。

根据传统的观点,对
于帮助人的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即构成了本罪的帮
助行为。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一罪而言,其正确性和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
探讨。

因为,如果只依照传统的普通理论,将所有对被帮助人所犯罪行有积极影
响的帮助行为,都认定为本罪中法条所称的“帮助”,就会使“等”这个词原来
所包含的范畴发生了错误的扩大。

4.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程度的判断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然,将会造成犯
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不清。

目前,我国已决案件的认定缺乏系统性,应当运用刑法
解释的手段,对认定范围进行合理界定。

通过对帮助网络信息技术违法行为的打击,来维护信息技术手段的正当性,从而促进信息技术手段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广
泛应用,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目的。

参考文献:
[1]卢天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争议与路径选择[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2,22(03):52-55.
[2]刘雪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探析[D].吉林大学,2022.
[3]宋睿,于嘉仪,李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司法适用[J].中国检察官,2023(02):67-71.
韩坤(1986-05) :男,籍贯: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族:汉,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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