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由当地仲裁委管辖”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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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在商业活动和各种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的约定,更是至关重要。

它直接关系到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将通过何种途径、在何处解决争议,从而影响到解决争议的成本、效率和结果。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在合同书中如何妥善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通常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能够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同时,可以约定协商的期限,以避免一方无限期拖延协商。

2、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在第三方协助下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特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的好处是较为灵活,调解结果通常也能被双方接受。

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3、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特点。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时,需要明确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等关键要素。

选择仲裁的优点在于:(1)仲裁员通常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

(2)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定制。

(3)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仲裁费用相对较高。

(2)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跨境仲裁的情况下。

4、诉讼解决诉讼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解决时,需要明确管辖法院。

诉讼的优点在于:(1)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法院的审判程序相对规范和透明。

但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1)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时间较长。

(2)诉讼过程公开,可能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管辖的约定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争议应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 副本

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 副本

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管辖的。

劳动争议是必须先进行仲裁的,那么,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2012年6月,黄某与上海腾辉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腾辉重庆分公司)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在重庆市渝北区。

劳动合同同时载明:“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只能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复议,对仲裁、复议裁决不服的,双方只能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

”经查,上海腾辉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

2014年11月12日,黄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当地人社局确认,其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015年5月13日,黄某向重庆市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后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腾辉重庆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费用。

腾辉重庆分公司以约定管辖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分歧】对双方约定管辖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并没有违反劳动争议案件法定管辖规定,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做了进一步的选择,是合法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主张,该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相关约定内容实为格式条款,因排除了劳动者选择管辖的权利而无效。

【法律解读】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适用约定管辖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为一般民商事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劳动争议,劳动争议适用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

2.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管辖权的确定皆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协议中应如何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管辖权

协议中应如何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管辖权

协议中应如何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管辖权在商业活动和各类合作中,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双方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权的规定,更是至关重要。

它直接关系到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将依据何种程序、在何处解决纠纷。

合理明确的管辖权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混乱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那么,在协议中应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管辖权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争议解决管辖权。

简单来说,就是确定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

这一规定的重要性在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从而对争议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协议中规定争议解决管辖权时,双方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双方的交易地点和主要业务所在地。

如果交易主要发生在某一特定地区,那么选择该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管辖权所在地,可能会更加方便和合理。

因为当地的司法机构对当地的商业环境和惯例更为熟悉,能够更高效、准确地处理相关争议。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法律环境和司法效率。

有些地区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和成熟,司法程序更为透明和高效。

如果双方对某一地区的法律环境和司法效率有充分的了解和信任,选择该地区作为争议解决管辖权所在地,有助于更快地解决争议,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具体规定管辖权时,有几种常见的方式。

一种是约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例如,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直接,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要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管辖权,否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

另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约定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和高效性等优点。

双方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

在约定仲裁时,要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地点等关键信息。

此外,还可以采用“选择法院协议”和“选择仲裁协议”相结合的方式。

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

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

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实践中,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

下文为您介绍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实践中,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

因此,企业应尽可能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

主张,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

对于合同条款,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该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或律师把关。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1)要注意合同甲、乙方的名称与其公章或身份证是否一致。

合同首页的“企业名称”应书写全称,不得简写,最好加盖公章。

(2)要注意哪些合同行为有效:a、法定代表人签字;b、合同专用章;c、在催要欠款时用财务章;d、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单位内部章和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效。

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查是否有委托人(盖章单位或签字个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次审查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的范围,最后还要审查是否超过代理期限。

★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若对方是加盖部门的印章,或者对方人员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c、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

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

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案情原告中国某市机械进出⼝公司与被告⾹港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份购销饲料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卖⽅供给买⽅全新的饲料⽣产机器设备⼀套,价格为12万英镑,全套设备⽣产能⼒为每⼩时2吨以上,买⽅在收到货物后开出信⽤证,全套设备在收到货后⼀个⽉内安装完毕,如未发现缺陷,则正式交付使⽤,合同第18条规定:“如发⽣争议,则应在伦敦以英语⽅式进⾏仲裁,并应适⽤国际商会规则。

”合同第19条规定:“本合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

”在被告交货以后,原告⽴即进⾏安装。

经试运⾏,发现设备⽣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原告提出退货,被告提出可以派⼈修理,但因合同未规定可以退货,因此原告不能退货。

原告遂在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根据合同第18条规定,原告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管辖权。

(⼆)对仲裁条款不同观点本案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说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关键在于确定合同第18条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对此法院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因为该条款中已明确包含了提请仲裁的内容,表明双⽅已达成协议就其争论提交仲裁机关裁决,同时有关条款中也包含了提交仲裁的事项(本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仲裁地点(伦敦),仲裁规则(国际商会规则),仲裁所适⽤的语⾔(英语),因此,该仲裁条款内容基本是完整的,因⽽完全有效的。

第⼆种观点认为:该仲裁条款是⽆效的,因为当事⼈在合同明确规定:本合同应适⽤中国法律。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

因⽽该仲裁条款不符合《仲裁法》第16条之规定,因此,应确认该条款⽆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仲裁条款已经成⽴并⽣效,但由于未规定仲裁机构,因此,属于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的条款,应由法院对该仲裁条款内容作出解释。

(三)作者的观点本案是关于仲裁协议⽽发⽣的争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根据意思⾃治的原则,对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或已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作者:乔中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 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一)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当事人只对仲裁协议效力单独提出异议,而不涉及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规定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其决定有最终效力,法院不再受理。
(二)只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仲裁机构已经立案受理了仲裁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要求起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
其次,通过仲裁协议中的“地点”可以明确仲裁机构。
第一,争议当事人在同一行政区域。设当事人同为南京市a区、b区或c县,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南京市”或“南京市a区”或“南京市c县”中的任一个“地点”仲裁。 而南京只有一个南京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南京管辖,但又不设仲裁机构,应当确认该地点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是明确的,应当有效。相反,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区、县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必须再就仲裁机构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显然,违背情理。即使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委员会组建前签订,那么,该地点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何以不能享有管辖权呢?显然,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缺少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模拟题2019年(6)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模拟题2019年(6)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模拟题2019年(6)(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仲裁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B. 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C. 仲裁委员会的壬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D. 设立仲裁委员会。

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隶属于行政机关2. 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 )A. 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 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 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 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3. 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

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如何做?( )A. 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 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 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 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4.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和乙通过电子邮件达成仲裁协议。

法院认为电子邮件达成的仲裁协议有效B. 丙丁承揽合同中关于条文解释的争议不属于合同事项纠纷,即使丙丁之间就该合同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也不享有管辖权C. 戊巳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D. 债权人庚将部分债权转让给辛,若无特殊约定仲裁协议对辛有效5. 下列哪种仲裁协议无效?(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 甲、乙双方约定,将汽车购买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C. 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但约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 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达成补充协议6. 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属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与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与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与答案大题(共10题)一、【(特别说明,此题商法跟行政法为二选一做题)】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A公司出资41%,B公司出资37%,C公司出资14%,D公司出资8%,均已实缴。

B公司持有的37%股权中,有17%是代E公司持股,由E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

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汪华亮)任董事长。

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是E公司代表。

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

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拟增资2000元,全部由乙公司认缴。

C公司同意增资,但是提出了两点要求:(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缴。

由于其他股东未能达成一致,增资搁置。

B公司向D公司借款,用(自己的)20%股权出质。

B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以(代持的)10%股权出质。

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

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

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执行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问题】:1.C公司的第(1)项要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2.C公司的第(2)项要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3.D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5.D公司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6.针对丁公司的强制执行,B公司、D公司、E公司、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答案】二、陈某的继承人涉外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陈某,解放前在印度尼西亚谋生并颇有积蓄。

他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二子二女。

解放后,陈某叶落归根,携妻子、小儿子和两个女儿回国在北京定居,长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亚,一笔存款也仍存在印度尼西亚银行,在印尼还有5间住房。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962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96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

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

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2017年卷三49题,单选)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承担。

《民诉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以下有关裁判文书查阅制度的说法中,哪一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B、若申请查阅的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院不予准许C、若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法院无需处理当事人的查阅申请D、若申请查阅的生效法律文书尚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法院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公开审判制度【答案】:B【解析】:①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在此基础上,《民诉解释》第254条和第255条进行了细化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当事人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当事人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当事人如何签订仲裁协议当事人如何签订仲裁协议当事人如何签订仲裁协议?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有三个途径,具体是什么途径呢?下面是详细内容。

1、当事人应该如何签订仲裁协议?有三个途径可以签订: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②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也可以约定订立仲裁协议;③如果原来有仲裁协议或条款但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索取。

2、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出现纠纷后是否还可到法院起诉?不可以。

民诉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另一方又应诉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因此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选为仲裁。

但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有的当事人往往因为表达不完整而致使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从而在纠纷发生后不能达到请求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

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2)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

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题5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题5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题58(总分69.5,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刘某与张某因侵权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败诉,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本案应由行政机关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__• A.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B.应继续审理• C.二审法院应裁定不接受上诉,告诉当事人直接找相关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 D.二审法院应以判决错误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A《民诉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故A项正确。

2.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对此,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无效• B.若当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则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若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D.若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则双方应当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B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后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甲向合同履行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如申请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向哪个法院申请?______• A.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 B.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甲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乙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2011年)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

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

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

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二、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件于2009年11月19日在闵行区法院审理当庭宣判。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如今,在当事人选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情况下,大部分当事人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还不太了解,基本都会采用直接诉讼的解决方式。

特别是在解决建设工程问题的纠纷时,若采取诉讼的方式则会涉及到不动产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具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而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着显著区别。

仲裁具有保密性、可以选择仲裁员、一裁终局、效用高并且是灵活、比较缓和的解决争议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民事合同纠纷牵涉到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案例分析。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当事人不被允许就受理法院作出选择,而仲裁方式却是双方自由作出选择的结果,这就必然牵涉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应当包括的三项内容: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约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17条明确了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以下分为几个方面通过具体案例举证仲裁协议无效:一、仲裁协议中对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是否无效?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肯定地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表达出来。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怎样的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怎样的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叫做管辖权,对于审理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可以在合同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的,你对约定管辖了解多少呢?那么约定管辖的效力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在下文为您带来关于约定管辖效力的详细介绍,请阅读了解。

▲一、约定管辖效力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仲裁法规定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因此在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约定管辖还是有效的。

▲二、管辖权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条款争议处理条款

合同条款争议处理条款

合同条款争议处理条款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者对合同争议承担要紧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者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与其他有关费用。

加工合同书(5)[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者对合同争议承担要紧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者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与其他有关费用。

检验鉴定合同[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法意范本]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者对合同争议承担要紧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者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与其他有关费用。

民用工程承包合同书[适用发包人][行业合同] 第十四条应当遵守的法规、规章等对任何国家或者州的法规、法令或者其他法律,或者者任何规章,或者者任何地方的或者其他正当构成的当局的细则关于工程的执行,与根据规定与章程或者其财产或者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响的公众团体与公会要求给出的一切通知或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当给出通知并支付费用。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大题(共10题)一、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二、案情: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问题: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4.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5.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6.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答案】三、5月1日,甲与乙签订购买手机的合同。

川大《民事诉讼法2020》18春在线作业2

川大《民事诉讼法2020》18春在线作业2

(单选题) 1: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A: 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B: 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C: 发回重审的案件D: 共同诉讼案件正确答案:(单选题) 2: 张某起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裁定不予受理B: 裁定驳回起诉C: 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 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答案:(单选题) 3: 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A: 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 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C: 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正确答案:(单选题) 4: 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B: 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C: 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 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正确答案:(单选题) 5: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A: 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B: 将原调解书收回,按调解协议内容作出判决C: 应当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D: 将原调解书收回,重新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正确答案:(单选题) 6: 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

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

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仲裁协议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模拟试卷1(题后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仲裁协议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模拟试卷1(题后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仲裁协议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应诉答辩。

在庭审过程中,乙方主张起诉前双方曾在信件往来中就该合同纠纷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请问: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裁定信件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继续审理C.由于甲方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乙方又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继续审理D.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类型。

知识模块:仲裁协议2.下列哪种仲裁协议无效?(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甲、乙双方约定,将汽车购买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同时约定仲裁规则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达成补充协议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

由于仲裁协议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规则,但当事人约定违反仲裁法强行规定的除外。

B项正确。

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经补充后仲裁协议有效。

知识模块:仲裁协议3.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约定了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若约定了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可由仲裁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可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

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协议书

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协议书

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已就某一特定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为了解决可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仲裁管辖协议书。

一、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1.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因履行主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

2. 双方确认,本协议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仲裁机构及地点1. 双方同意,因履行主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仲裁地点定为北京。

三、仲裁规则1. 仲裁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2. 双方同意,仲裁程序应使用中文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1.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 双方应在收到对方提出仲裁请求之日起30天内选定各自的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五、仲裁裁决1.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六、费用1. 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费用、仲裁管理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2. 双方为仲裁程序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证人费用等,由各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附件:主合同复印件请注意,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

劳务合同管辖

劳务合同管辖

劳务合同管辖篇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乙方效力龙源期刊网 .cn劳动合同中约定统管的效力效力作者:袁博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实践中真正发生了劳动歧见,用人单位选择其他有管辖权地仲裁时,用人单位无异议,劳动仲裁或者说实际上全部移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争议案件能否恐难约定管辖,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仅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可以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三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约定实践中存在的分歧,有探究必要在理论上作适度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劳动报酬纠纷是民事纠纷,公法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服务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当事者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特权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首府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统管。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被告方用人单位的单方原意表示,不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首府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最合适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1995]209号复函是针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统管的缺陷,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适用范围复函的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原则上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双方签订合同管辖的条款系格式管辖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说明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约定管辖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三地分离怪象普遍存在,若劳动争议允许约定管辖,将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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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由当地仲裁委管辖”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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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丨判断仲裁条款
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亮点包括约定管辖、不公开审理、一裁终局等,与法院相比更高效、更隐私、更自主,因而在商事领域,仲裁较法院更受当事人青睐。

只是仲裁机构并非“来者不拒”,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争议,仲裁机构才会受理。

首先,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次,争议的当事人需有明确的仲裁管辖约定,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选定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为例,约定仲裁管辖的书面正式表述方式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那么约定不够清晰时,如约定“由当地仲裁委管辖”或“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等,这样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可重新达成明确的管辖约定,从而确定仲裁机构,若无法达成明确的管辖约定,则需判断现有约定所指向的仲裁机构是否唯一,唯一则仲裁协议有效,不唯一则只能按法定管辖向法院提起诉讼。

02丨约定不明时
仲裁条款有效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庄某与陈某、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粤0115民初336号
《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本责任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原告庄某认为,涉案工程虽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但《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的“项目所在地”按地域界定并未明确指向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市或广东省,“项目所在地”约定不明确。

虽然广州市有仲裁委员会,但南沙区没有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内也存在多家仲裁委员会,故《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应视为仲裁条款无效,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而广州市处理本案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的仲裁条款明确、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案例二
租赁合同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处理”
冯某、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9)粤01民终7775号
《租赁合同》第三条第10项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违约责任交由当地仲裁机构处理。


原告冯某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某一仲裁机构,也没有出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这一名称。

另外,第三条约定所表述的“当地”,并不能当然认为指的就是广州市或广州地区,而可以理解为特指花都区范围内或者是指整个广东省范围内。

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
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对花都区而言,其所在市为广州市,当地仲裁机构依法应为广州市辖区唯一商事仲裁机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原告冯某关于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三
承揽合同约定“须在需方所在地仲裁”
广州某抗衰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014)穗中法仲异字第8号
《承揽合同》第六条第8项约定:“如发生纠纷,须在需方所在地仲裁。


申请人广州某抗衰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承揽合同》仲裁条款中表述的“需方”可以是需要货物的一方、可以是需要货款的一方、也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是不确定的。

因此,涉案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只有申请人广州某抗衰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合同亦约定一式两份,由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被申请人作为交货方不可能是需方,故从涉案合同的约定明确可知,涉案合同仲裁条款及其他内容中出现的表述“需方”所指的应为收货方即申请人。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须在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仲裁,而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州市,广州市范围内唯一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故《承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03丨小结
实践中,“由当地仲裁委管辖”中的“当地”一般指“市”,由于广州市只有一家商事仲裁机构,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当地”能确定在广州市时,相应的仲裁条款有效。

但该结论并不适用于所有城市,比如上海就不适用。

上海存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至少两个商事仲裁机构,“由当地仲裁委管辖”的约定无法直接对应具体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相应的仲裁条款无效。

为避免出现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形,从审慎的原则出发,建议合同各方在起草合同时使用正式完善的管辖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
《仲裁法》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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