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能否在民事诉讼接受本单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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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19〕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4【实施日期】201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5号)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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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 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 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 督。
第三,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 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 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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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 员制度的决定 》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 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 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 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数确定
有法律作出规定,地方不 同规定不同原则上12人, 但也可以少于12人,最少 6人 随机性、不特定性、临时 性。选民名单或其他名册 中随机抽选出足够数量的 候选陪审员一般20人
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 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选择程序
5年的任期
七、陪审的价值 1、自由价值: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 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2、民主价值:托克维尔认为:“实行陪审制度, 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 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 力臵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在美国, 他们强调,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 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 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你代表社区, 可以根据你的感觉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即使政府已经证明了事实的存在”,“任何 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 审员制度的决定 》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 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 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 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摘要:针对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流于形式的现状,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成为司法改革中一个热议的问题。

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应该成为对制度进行改革的契机。

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本身并不是陪审制度本身的问题。

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应“废”而需要“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陪审员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定义及现状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民主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陪审制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参审制。

我国的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

在审判实践中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法官抱怨“陪审员很难请。

”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关于陪审制度,我国法学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制流于形式,应当逐步弱化,甚至可以取消。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法制进步的标志,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首先,陪审制度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限制司法权的滥用。

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必然会导致腐败, 司法权也同样如此。

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只会导致司法的专横和腐化。

其次,许多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不足。

第三,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第四,从某一种层面说,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三、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几点意见1.完善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浙高法[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高法〔2011〕67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收取报酬的;(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三)原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四)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陪审员或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的;(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六)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1,2章习题

民事诉讼法1,2章习题

第一章1、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答案:D2、有关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调解行为如有违法,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B.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C.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正确答案:B多项选择题:1、调解、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以下对它们的异同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说法正确的是A主持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仲裁的主体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而主持民事诉讼的主体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B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只限于公民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仲裁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而民事诉讼的范围最为广泛,对实体法规定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都可以提交诉讼。

C人民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违背法律的调解协议进行纠正,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定和对仲裁裁决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正确答案:A,B,C,D2、远航贸易公司经张某介绍,与蓝月机械公司签订一份机床购销合同。

合同签定后,远航贸易公司按时向蓝月机械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机床,但蓝月机械公司拒绝付款。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远航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

在该案诉讼进行过程中,( )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A.人民法院通知知情人张某作证的行为B.远航贸易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的行为C.远航贸易公司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的行为D.审判长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行为正确答案:A,C3、下列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哪些?A.甲继承父母遗产的案件B.乙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C.选民资格案件D.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无效的案件正确答案:A,B,C,D第二章1、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

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7)

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7)
A.北京安定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江成的老家赵县人民法院
C.李文现在住所地石家庄顺义区人民法院
D.双方当事人婚姻缔结地法院
上一题下一题
(21/30)单项选择题
第21题
因财产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下列有关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一般情况下,被告和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或者甲市人民法院
D.甲市人民法院
上一题下一题
(16/30)单项选择题
第16题
甲货轮在镇江江面与乙客轮相撞,乙客轮是受害船舶,受损后最先抵达南京,甲货轮则被镇江有关部门扣留。现已查明,甲货轮是上海某运输公司的货轮,乙客轮是南通客运公司的客轮,则以下各选项中哪个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______
B.本案由沈阳市基层法院管辖
C.本案由大连市基层法院或沈阳市基层法院管辖
D.本案必须先申请甘某失踪,否则任何法院不得受理
上一题下一题
(19/30)单项选择题
第19题
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10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11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2年12月被公民乙提起诉讼,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______
B.不再审议,继续审理案件
C.审理案件与审议管辖权异议一起进行
D.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
上一题下一题
(12/3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A公司和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案件不由甲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准备提起管辖权异议。问B公司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______

新民诉法中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新民诉法中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新旧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第58条)的规定2007版民诉法2012版民诉法新旧相比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增加了1.基层法律服务者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另,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又有新的规定:第八十四条【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近亲属范围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华工《民事诉讼法学》随堂练习题

华工《民事诉讼法学》随堂练习题
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
C、民事诉讼有国家的介入
D、民事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容易接受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3.(单选题)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 )
A、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
B、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C、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相互对立
D、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
A、张一 B、张一和李二
C、红火饭店 D、沸腾饭店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23.(单选题) 代表人参加的诉讼,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代表人才可以实施的诉讼行为是( )。
A、提供证据 B、申请回避
C、请求司法鉴定 D、进行和解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共同诉讼人 D、反诉中的原告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26.(单选题)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9.(单选题)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者是( )
A、院长 B、庭长
C、审判长 D、审判委员会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10.(单选题) 对于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A、不得公开审理
B、是否公开审理由法院决定

2023年10月 民事诉讼法 00243 自考真题

2023年10月 民事诉讼法 00243 自考真题

2023年10月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课程代码:0024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以下关于转交送达的说法,正确的是A.受送达人是军人的,法院应当转交送达B.法院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的单位转交送达C.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由法人的收发室签收的,属于转交送达D.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属于转交送达2.甲诉乙借款合同纠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乙正将其财产向境外转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官可以主动对乙的财产进行保全B.法官只能依甲的申请对乙的财产进行保全C.对乙保全的财产以甲的诉讼请求为限D.对乙的财产进行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视情况而定3.在甲诉乙赡养费给付诉讼中,下列主体中,拘传措施可以适用于A.原告甲B.必须出庭的被告乙C.诉讼代理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4.甲与乙的合同纠纷案件,二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诉讼费用A.由原告与被告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由二审法院决定B.由法院决定如何负担C.一审费用由败诉方负担D.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5.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某德国人向某法国人提起的违约赔偿之诉,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适用的程序法是A.德国民事诉讼法B.法国民事诉讼法C.中国民事诉讼法D.当事人约定的程序法6.孙某诉其4个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一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法院判令孙某4个子女承担赡养老人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老人生活费200元。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正在此时,孙某去世,法院应A.裁定不予执行B.裁定暂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裁定终结执行7.某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某项财产时,案外人甲提出对该财产享有部分所有权,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确权诉讼B.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C.案外人甲应当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D.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确权诉讼8.被执行人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退出土地义务,已经造成了损失,应当A.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支付迟延履行金C.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双倍补偿损失D.加倍补偿损失9.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守则的规定.doc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守则的规定.doc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失效]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79-2-2执行日期:1979-2-2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据、人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1.收案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的,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

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案件;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涉外的案件;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般是组成合议庭进⾏审理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与⼈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必需是单数,那么⼈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有什么范围?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案件包括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民群众⼴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的等。

《⼈民陪审员法》第⼗五条⼈民法院审判第⼀审刑事、民事、⾏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民群众⼴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民法院审判下列第⼀审案件,由⼈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合议庭进⾏:(⼀)可能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态环境保护、⾷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的案件。

陪审员的补贴有多少交通补助费是指⼈民法院对⼈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出的公共交通费⽤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当地⾏政机关、事业单位交通费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既不能造成⼈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增加个⼈负担,也不能将此项补助作为增加⼈民陪审员收⼊的⼀个来源。

培训费是指⼈民法院按规定组织的⼈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所开⽀的场地租⽤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费⽤。

资料费是指⼈民法院为⼈民陪审员提供有关报刊、简报等开⽀的费⽤。

⽆固定收⼊⼈民陪审员的⽣活补助费是指对⽆固定收⼊的⼈民陪审员按其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的⼯作⽇、参照当地职⼯上年度平均货币⼯资⽔平计算给予的补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名额确定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人员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选任第八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法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14•【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人民陪审员有什么权利

人民陪审员有什么权利

⼈民陪审员有什么权利在基层法院⾥⾯,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可以由⼈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案件的审判⼯作。

⼈民陪审员是审判⼈员的⼀员,那么,⼈民陪审员有什么权利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陪审员有什么权利⼈民陪审员具有以下权利:(1)⼈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独⽴⾏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笔录,必要时,⼈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案件的范围有哪些⼈民法院审判下列第⼀审案件,由⼈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的刑事、民事、⾏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政案件原告申请由⼈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公民担任⼈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三周岁;(3)品⾏良好、公道正派;(4)⾝体健康。

(5)担任⼈民陪审员,⼀般应当具有⼤学专科以上⽂化程度⼈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员,⼈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政机关的⼯作⼈员和执业律师等⼈员,不得担任⼈民陪审员。

下列⼈员不得担任⼈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民陪审员的产⽣与任期。

(1)符合担任⼈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民法院推荐,或者本⼈提出申请,由基层⼈民法院会同同级⼈民政府司法⾏政机关进⾏审查,并由基层⼈民法院院长提出⼈民陪审员⼈选,提请同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的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的函
(1951年3月27日)
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在人民陪审制全面实行之后,陪审员在审理与判决上和审判员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所以陪审员与审判员应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共同署名,以表示其职权和责任;现在我们试行的陪审制,正如来件所说,还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各地区在一定的案件上,虽已酌予采用,但陪审员的人选和名额及其职责各地多不一致,陪审经验尚待继续摸索、创造。

为了要恰当地表现我们目前试行陪审制的内容与形式的一致,各级法院对于经过陪审的案件,可在判决理由全文写完之后,另起一行叙述,略加下列的写法:“本案经某某机关(团体)选派代表×××同志为陪审员,参与本案陪审”,同时也应在审讯笔录上记载陪审员姓名及其所代表的机关、团体;暂不采用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与审判员共同署名的办法。

这样似较切合实际。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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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能否在民事诉讼接受本单位委托
赖贇案例:
某县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

在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该工作人员又以该医疗机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该案的诉讼。

分歧:
针对该工作人员能否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活动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属于合法活动。

就本案来说,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本单位的委托参与本院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诉讼,无可非议,应是合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工作人员作为该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并参与了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与该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应该很熟悉,因有一定的工作关系,在代理案件的诉讼中,会使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该工作人员不应作为代理人参加该案的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来看,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也是一项体现民主司法化的政治制度,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具备条件、保障、参与案件审理范围等内容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对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增大司法透明力度,彰显司法改革成果,以实现法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主旨。

二、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来看,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法律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这些规定以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与法院的工作人员很熟悉,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三、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来看,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对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诉讼代理,审理该案的法官由于以前和该人民陪审员有过庭审合作或其他关系很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就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在民事方面没有直接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接受委托参加诉讼代理这方面内容,但法律有类似的规定,可以参照实施。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可否担任辩护人的答复》(1981年3月28日)中说,“为了避免在群众中引起误解,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宜担任辩护人。

如果人民陪审员确系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而又必须为被告人辩护时,可以作为特殊情况,允许他以个人身份担任辩护人出庭辩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1984年1月11日)中说,“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 因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义务,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理应参照审判人员执行。

五、从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角度来看,我们要更多地从普通老百姓的视角来理解、阐述法律,进而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通过多种方式追求最好的社会效果,来弥补在审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缺陷,避免老百姓对法律产生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的民事审判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接受委托参加诉讼代理,但人民陪审员应自律,不宜也不应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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