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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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孙世芹“非贸易”是相对于“贸易”而言,“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非贸易”也就是非实物贸易。

非贸易付汇是由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特指由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或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和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的外汇支付。

境内单位向境外一次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含等值的其他外汇),一般都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非贸易经济行为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外国企业的这些经济行为,所以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想要通过售付汇形式取得,必须首先由支付企业(个人)代扣代缴其在中国应纳的全部税金。

同时由于非贸易的实务繁杂,具体内容难以把握,涉税种类较多,加之企业办税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对非贸易付汇税收知识的了解,因此在很多实际业务中,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代扣税问题一直是企业税务面临的难点和盲点。

境外企业的收汇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收入,决定了境内企业支付外汇时是否首先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税款。

我们通常将境外企业或机构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分为两大类,分为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

一、积极所得积极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设计、咨询、管理和其他劳务以及工程作业的所得,境外企业的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纳税。

税法规定按照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核定适用15%~50%不等的应税所得率,不含税合同金额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25%的基本税率,计算得出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案例一]2015年,国内某海工建造公司与法国公司在法国境内签订一份项目招投标技术合同,合同规定由法国公司提供投标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投标成功后国内公司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支付技术服务费(此金额为支付净额,国内外公司各自承担所属国税收),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发生地为法国。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3.29•【字号】沪税外[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税外[2001]33号2001年3月29日)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机构改革后税务部门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机构改革后,新涉及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各税务分局,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税外[2000]3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通知》(沪税外[2000]73号)等文件的规定,做好出具税务凭证工作。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略)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税外[2000]32号) (略)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沪税外[2000]73号) (略)。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税务证明开具工作流程(暂行)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税务证明开具工作流程(暂行)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税务证明开具工作流程(暂行)1.企业申请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⑴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一份;⑵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一份;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一份;⑷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此环节不进行CTAIS操作)办税服务厅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

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⑴对于企业已完税的申请,即时将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⑵对于企业报送的免税和不予征税的申请,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资料后,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查、审核。

对于企业报送的免税和不予征税的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并将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开具⑴对于企业已完税的申请,综合业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终审后,开具证明,转办税服务厅窗口。

对于企业税款计算或适用政策有误等情况,综合业务部门应将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处理后再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⑵对于企业报送的免税的和不予征税的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主管局长终审后,开具证明,转办税服务厅窗口。

5.文书送达纳税人凭《纳税人申请事项受理单》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已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资料。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非贸付汇操作规范非贸付汇操作规范非贸出证的概念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开具税务凭证这项业务就叫“非贸出证”,全称“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详细解释:非贸出证指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 须向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税务证明) 出证的条件:个人:3万美元(不含) 企业:3万美元(不含) 非贸易出证的适用范围:1、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2、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3、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员工培训等;4、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

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内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5、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6、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非贸出证涉及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附加税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相关条例办理非贸出证需要提供的资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4、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申报表5、所得税申报表6、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付汇涉及的减免税文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1)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的,还需报送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2)涉及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还需报送协定待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注:复印件需加盖签章,外文件需附有签章的翻译件若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付汇事宜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一份申请表填写要点提醒(1)“本次付汇金额”:为含税金额,含国地税税款(类似项目:合同总金额、已支付金额等)(2)“汇率”项目:涉及缴纳税款的,为扣缴税款当天汇率;其他为申请当日人民银行基准汇率(3)“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合同未列支总金额的,填列支付标准(4)“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部分:填写的是非居民就付汇金额应缴纳税款情况,而非境内代扣缴方,若境内外双方协定好税款承担方为境内代扣缴方,应明确注明,否则付汇金额视为含税金额。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
(1)有关合同及中文印本(中文印本须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并负法律责任”,并盖章);
(2)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包括支付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收款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有关项目登记表);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对引进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类等资料);
(4)有关减免税批文;
(5)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申报纳税
对开具完税凭证类的售付汇项目,企业应在对外支付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完税后方可申请出证。
申报纳税方法:对应纳税收的项目,专管员初审后在纳税申报表右上角写清非贸出证,并加盖征收所纳税零星码,附出证办理表由企业到征收所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写清代扣代缴企业名称及外方企业名称)
(4)对征税和免税出具税收凭证的申请,支付人提交的支付项目税单和有关征免税审批文件、资料是否真实;
(5)对出具不征税凭证的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6)有关支付人提供资料是否充分,足以确定出证类别。
税政科收到出证申请后,及时予以审核,符合要求出具有关税务凭证。同时税政科应对税务凭证、金额与有关凭据、金额一一核对,对同一收入(一份税单)应全部并一次性开具,不分次或重复开具。开具税务凭证后再在税单原件上加盖“税务凭证出证专用章”,表明已出证。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明确必须提交税务凭证的售付汇项目:在一览表中未列举的项目(等进不等出)。
3、对外支付金额在规定标准以内的购付汇。如:个人500美元以下、企业1000美元以下(出证范围已列举)。
4、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规定如下: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三)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对企业开具非贸易【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0﹞59号【发文日期】2000-02-18【实施时间】2000-0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对企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内资企业)开具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由各国税分局涉外科负责。

二、《通知》附件第一条第一款,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取得的收入,主管国税分局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合同等有关资料,以及从事上述劳务活动的时间,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凡在连续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境外企业、个人或支付单位(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国税分局根据完税凭证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附件一)作为企业办理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凡在连续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未超过六个月的,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分局应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予征税证明》(附件二),作为企业办理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三、《通知》附件第一条第二款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人、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外国企业和个人与我国境内公司发生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济往来日益增多。

但由于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又难以监控,使得所涉及税款(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流失比较严重。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公司、企业、团体)和企业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支付1000美元以上,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税收的完税证明。

该政策的实施,对于健全我国税制,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深圳市地税局根据《通知》精神下发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为支付单位开具征免税或不予征税证明的职责分别归口到相应的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特区内为涉外调查分局),按照这一具体规定,从2000年3月到12月,深圳地税局福田征收分局共为企业开具了各类完税证明和不予征税证明1200余份,涉外税收调查分局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70余份。

在近一年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办法》实施后,不仅是纳税人,就是在税务机关内部也有不少人对这项政策不太理解。

有些人认为,这个规定的实施。

既增加了税务机关和外管部门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办事手续,还影响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声誉。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认识误区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对此项政策的意义认识不足,企业对这项政策还没有熟悉和掌握。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须提交税务凭证的规定发布后,除了有关文件在税务机关、外管局、银行部门进行转发后,未能进行配套的宣传和培训,许多企业和个人对办理证明的规定不了解,到付汇时才知道须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造成了办理证明的时间延误,影响了部分企业对外付汇滞后,使部分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税务相关岗位职责(共7篇)

税务相关岗位职责(共7篇)

税务相关岗位职责(共7篇)篇:税务岗位职责税务岗位职责1.在财务管理经理领导下,按照国家税收保险等有关规定,负责拟订公司税务工作计划,在上级批准后执行;2.负责公司税金的计算、申报和缴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和年检;3.按照国家的相应规定,核算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并负责登记、缴纳核算法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个人、公司缴纳部分,并管理相关的资金整体维护财务信息数据,为公司进行相关的财务决策提供支持;4.按月正确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清产核资工作;5.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主动进行财会信息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第2篇:税务岗位职责税务岗位职责1.在财务管理经理领导下,按照国家税收保险等有关规定,负责拟订公司税务工作计划,在上级批准后执行;2.3.负责公司税金的计算、申报和缴纳工作,协助按照国家的相应规定,核算公司员工个人所得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和年检;税,并负责登记、缴纳核算法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个人、公司缴纳部分,并管理相关的资金整体维护财务信息数据,为公司进行相关的财务决策提供支持;4.5.按月正确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定期或不定期地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主动进行财会信息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第3篇:税务岗位职责税务稽查岗位职责:(1)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查处,对检查组查处案件拟定的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把关;(2)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及时组织查处,督促检查组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将有关情况回复有关单位或个人;(3)对分局、所移送的涉税案件及时组织查处,协调与相关单位配合,组织协调检查配合公、检、法机关对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涉外税收稽查岗位职责:(1)负责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操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2000﹞34号【发文日期】2000-03-01【实施时间】2000-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是一项新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做好。

要通过纳税厅公示、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要主动与外汇管理部门及外汇指定银行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提交税务凭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高效地做好收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办理工作。

汇发(1999)372号通知中规定应由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各类税务凭证,暂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该通知所附的格式、大小自行印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不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37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的涉外税收业务部门负责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人统一开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

对于设有外汇指定银行的部分县,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是否由县一级地税部门开具,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三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在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上所盖的公章式样,应于2000年3月1日前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备案。

非贸出证 非贸付汇 非贸易汇

非贸出证 非贸付汇 非贸易汇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性收入(如咨询费、劳务费、设计费、技术转让费)等服务类费用,都要向税务局缴纳5%的营业税和10%的预提所得税,由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才能通过银行打款至总公司。

我们的优势(返还金优惠):1、高额现金返点(返税比例根据税金的多少):例如如有100万的非贸付汇额,则:项目税金返点营业税100*5%=5W 5W*30%=1.5W预提所得税100*10%=10W 10W*10%=1W2、全程服务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贵公司的任何款项不会经手我司,而是由贵公司财税人员直接打款至税务局的银行帐号(有条码可识别)。

3、我们与税务局有着多年的合作关系。

不会给企业造成任何政策和人情上的负担。

4、正规手续,银行认可的完税证明。

5、高效、专业:1-2周完成所有手续,保证办妥(通常自己办理或委托四大会计事务所办理申报需要2个月,且往往会因为涉及交易而被退回。

)操作流程:1、企业客户把要提交给税务局的申报资料快递至我司2、我司为企业客户代理申报(1-2周)3、税务局审核、批复,并给出税收缴款书。

由我司将税收缴款书转达给企业客户。

4、企业客户将税金通过银行缴纳到制定税务局,并将付费凭证传真给我司。

5、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并由我司将完税证明和返金(优惠款现金)交给企业。

非贸出征所需材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未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3份2、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2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2份4、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2份5、营业税申报表2份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份7、企业签订的合同2份注:以上所有资料都需加盖公章。

因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开具税务凭证这项业务就叫非贸出证(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所以,非贸出证仅是一项管理制度,不是据以征免的税收政策.)全称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18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15
【实施日期】2000.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
题的紧急通知
(2000年3月15日国税函〔20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国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购付。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税发[20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

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规定,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

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

在专项规定出台之前,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一)申请出证号:填表说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一)》1、本表适用范围:除股息收入以外的各类出证项目。

2、申请出证号:有出证税务机关按出证申请企业所订立的项目合同分户依申请人每次申请顺序编号。

3、出证申请企业名称、付汇银行、帐号:填写付汇人有关情况。

属于境内机构对外汇申请出证的,填写境内机构情况。

属于外国承包商等外国在华经营者将批准经营所得汇往境外申请出证的,填写其在华经营场所情况。

4、收汇企业名称、收汇银行、帐号:填写境外收汇方的情况。

5、合同价款总金额:按整个合同总金额填写。

6、需出证价款金额合计:按合同中列入出证范围的各项收入价款的总金额填写。

7、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填写至出证申请之日止,已履行整个合同的具体情况。

8、合同项目实际开展地:分别填写至出证申请之日止有关服务提供方为履行合同从事准备、经营、劳务交付实施等各过程实际开展活动的地点。

9、实际提供服务的内容:填写至出证申请之日止外方实际提供有关列入出证范围的服务的具体内容。

10、实际提供服务的方式:填写至出证申请之日止。

A、外方实际提供服务已具体交付的内容及形式。

B、付款方的接受、验收方式等有关服务的情况。

11、需出证项目:按不同项目类别填写列入出证范围的各项收入具体名称。

12、比例计费所依据的基础、基础金额、比例%:凡属按比例法计费的应填写。

13、价款金额、折合人民币:按需出证项目价款金额填写。

14、征免税额:填写实际相应的征或免税金额。

不征税的不填。

15、完税证号码:填写对应征税、免税金额的税票凭证号码或免税批准文件文号。

16、尚余未出证价款金额:填写经本次出证后还需出证的金额总额。

尚余未出证价款金额=需出证金额合计-各期已出证金额-累计已支付不需出证价款金额。

或:尚余未出证价款金额=上次尚未出证价款金额-本次需出证项目价款金额-自上次出证至本次出证前已支付不需出证的价款金额。

汇发 2008 64号

汇发 2008 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通知【标 签】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征﹝2000﹞8号【发文日期】2000-04-17【实施时间】2000-04-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市局于1月19日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市国税局予以转发。

该通知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须向国家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单或免税文件等税务证明。

为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加强税收控管,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15日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此略,编者注),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就规范税务凭证管理、强化征免税控管、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务必高度重视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通过这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

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领会精神,掌握开具税务凭证的范围,把握征免税政策并学会判别支付境外企业或个人的收入、费用是否应税,做到出具的税务凭证适用准确。

同时,各基层局应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要向外汇管理局、银行等部门以及纳税人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二、出具税务凭证工作由申请对外付汇的支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三、各基层局应指定固定科室(原则上由征管科负责)和专门人员负责税务凭证的领用、开具、保管工作,并注意保存相关审核资料,建立登记、各查制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
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外[2000]2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5.10
【实施日期】200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2000]27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
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凡属于应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范围的,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相关的税务凭证,并应在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出具税务凭证。

凡不属于应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范围的,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和银行部门做好解释工作,一律不得擅自开具通知及市局规定格式以外的任何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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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
文号
发文单位黄浦区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4-3-15
各有关税务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市局的实施办法,现就本局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应提交税务凭证的有关事宜,特制定操作办法如下:
一、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
(一)出证范围
是指上海汇发(2000)051号文及转发的汇发(99)372号文中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藉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而取得(非货物贸易类合同而支付有关费用),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款项,须按(99)372号文件规定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此项(出具税务凭证)手续并取得该项目的征、免、不予征税等税务凭证。
(1)有关合同及中文印本(中文印本须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并负法律责任”,并盖章);
(2)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包括支付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收款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有关项目登记表);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对引进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类等资料);
(二)操作流程
1、核定工作量或利润率
对设计、咨询业项目涉及到核境内、境外工作量需在办理项目登记前专题签报为该项目核定工作量并报税政科、局长室审核。
对劳务、管理费项目涉及到核利润率需在办理项目登记前专题签报为该项目核定利润率并报税政科、局长室审核。
2、办理项目登记
对企业和个人首次办理有关售付汇项目,涉及对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的,应在合同签定后向征管所领取并填报“项目办理表”,征管所受理并审核通过后(审核内容有六个方面)在办理表上写明“所附资料齐,属某某出证项目”,各所建立台帐,经征管所审批后报税政科办理出证手续。同时需附有关资料:
4、办理出证手续
有关项目实际对外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时,企业向征管所提出申请,并填报“出证申请表”,经征管所初审后(审核内容有六个方面、与办理表相同)在申请表写明“所附资料齐全,属某某出证项目”,随同“项目办理表”、有关资料及税单原件一并交税政科办理出证手续。企业应附有关资料如下。
(1)对支付股息以外的项目
D、有关年度的税单;
E、税务机关对有关企业所得税征、免审批文件;
F、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5、征管所审核主要内容
各征管所收到项目办理表或出证申请表后,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是:
(1)表式内容、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2)表式内容是否与所附资料内容一致;
(3)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4)对征税和免税出具税收凭证的申请,支付人提交的支付项目税单和有关征免税审批文件、资料是否真实;
(5)对出具不征税凭证的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6)有关支付人提供资料是否充分,足以确定出证类别。
税政科收到出证申请后,及时予以审核,符合要求出具有关税务凭证。同时税政科应对税务凭证、金额与有关凭据、金额一一核对,对同一收入(一份税单)应全部并一次性开具,不分次或重复开具。开具税务凭证后再在税单原件上加盖“税务凭证出证专用章”,表明已出证。
A、项目办理表或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包括支付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收款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有关项目登记表);
B、税务机关对有关项目征免税的审批件;
C、有关项目的纳税申报表及税单;
D、税务机关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对支付股息
A、有关税务登记证件;
B、有关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
C、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明确必须提交税务凭证的售付汇项目:在一览表中未列举的项目(等进不等出)。
3、对外支付金额在规定标准以内的购付汇。如:个人500美元以下、企业1000美元以下(出证范围已列举)。
4、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7、文艺及体育演出。根据国税发(94)106号文规定,演出团体按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30%企业所得税和3%地方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收入总额减去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4)有关减免税批文;
(5)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申报纳税
对开具完税凭证类的售付汇项目,企业应在对外支付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完税后方可申请出证。
申报纳税方法:对应纳税收的项目,专管员初审后在纳税申报表右上角写清非贸出证,并加盖征收所纳税零星码,附出证办理表由企业到征收所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写清代扣代缴企业名称及外方企业名称)
(2)《征免税保留意见通知书》BS2
三、出证项目办理表、出证申请表种类
1、出证申请表c类——税后利润、股息
2、项目办理表B类、出证申请表B类——董事费
3、项目办理表A类、出证申请表A类——除以上例举以外
四、出具税务凭证的程序
(一)受理部门和审批权限
各征管税务所负责受理纳税人有关售付汇项目需提交税务凭证事宜,要求企业填报《非贸易及部分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办理表》(简称项目办理表)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申请表》(简称出证申请表),此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主管税务所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或个人办证用。专管员负责对“项目办理表”、“出证申请表”进行初审,经所长审核后报税政科复审,开具税务凭证,凡涉及出具“免税证明类”和“不予征税证明类”税务凭证的需专题签报,经局长室审批后由税政科开具税务凭证。
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上述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及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及以上,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不予征税等税务凭证。(个人外出可带汇提到5000美金)
(二)不包括的范围
1、按规定已明确不需提交税务凭证的项目(372号文附件1中第一条第二、三款):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只按10%征预提企业所得税,则无需出具营业税证明及税票。
4、管理费。按收入额征收5%营业税、根据(87)财税外字第033号文核定20—40%利润率(一般为30%)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33%所得税)(WS1、WS4)。
5、审计、咨询等劳务。按收入额(根据国税发2000年82号可划分境内外部分,但境内部分不低于总收入的60%)征收5%营业税、核定不低于根据(87)财税外字第033号文核定20—40%利润率(一般为20%利润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33%所得税)(WS1、WS4或BS1)。
2、运输。外国运输公司为我国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如该国与我国未签定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应按外国运输公司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1.65%。
3、设计劳务。按收入额(根据86财税外字第172号文地方税上P586)分境内、境外部分,合同中未载明或不能正确划分境内外设计劳务的,按境内收益一并计算征收5%营业税、核定15%利润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33%所得税)(WS1、WS4或BS1),但实际操作上有172号文第二点情况的,可按比列划分境内、境外工作量(专题签报报税政科审批、一般比例各50%)。
8、不动产租金。根据国税发1996年212号文外国企业出租境内不动产,凡委派人员进行管理的,按设有机构、场所对其租金征收营业税(5%),核定30%利润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33%所得税)(WS1、WS4)。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取得的收入
1、不动产租金(国税发1996年212号文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征收方式)、特许权使用费(财税字1998年059号文)、不动产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按收入额征收5%营业税(转让技术符合免税条件,经批准后可免予征税),扣除营业税征收10%预提所得税(其中不动产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对收益征税)(WS1、WS4)。
2、利息(包括担保费)、不动产以外的租金(包括软件使用费、根据国税发97年035号文、国税外函97年68号文软件使用费关于有形动产的租金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征营业税)或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等。按收入额(其中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按收益)征收10%预提所得税(WS4)。
有关软件使用费涉及到的文件:
(1)国税发(2000)179好文第二点软件收费。(不征营业税)
五、有关征免税规定
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证项目、税种、税率及税务凭证:
(一)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1、承包建筑、安装、装配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按收入额征收3%营业税、按实或按(83)财税字第149号文(地方税上P572)核定10%利润率(凭有关单证可扣除代为采购或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70%内(财税字(1987)134号)。核定利润率可适当提高,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一般利润水平核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0%和地方所得税3%(WS1、WS4或BS1)。(以利润率定应纳税所得额按33%法定税率征)
注:对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应依据协定或安排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具免税文件。(美国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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