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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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健全法规规范。推进国家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的法规规章。加快人工影响天气标准 化体系建设,明确作业装备、设施准入条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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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进一步发挥国家人工影响天气协调会议 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规划。地方人民政 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必要的机构、编制和工作经 费。 (十五)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军地之间、部门之间 、区域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统筹集约、分工协作、上 下衔接、左右配合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人工影 响天气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保障有关重点 工程建设和业务经费,民政、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 应的工作计划,科技、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国防科工、民航等部门和 单位以及军队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协调和服务,形成 加快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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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能力建设
• (七)加快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作业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飞机作 业平台及飞行保障基地建设。加快地面作业点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 提升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自动化水平和弹药的可靠性。加快指挥 通信系统和作业空域申报审批系统建设,提高作业指挥效率。建设时 空密度适宜、布局合理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监测网,提高动态监测能 力。 • (八)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重点推 进探测和作业装备自主研发。加快相关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 加强人工增雨(雪)、消雾、防雹机理研究。加强作业示范区建设。 推进科研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公益性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相结合的 科研体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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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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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范围
人工影响 天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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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2〕44号)、《人工影 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气发〔2003〕56号)、《 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系统安 全操作规范》、《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术语》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 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应当报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 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 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 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所需飞机由军队或者民航部 门按照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 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 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 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 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 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 第十三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 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 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 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工增 雨(雪)、防雹、消雾、消云减雨、防霜等作业,取得 了明显成效,在服务农业生产、缓解水资源紧缺、 防灾减灾、保护生态以及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 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请提供副标题
人工影响天气
2014年8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 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
人 影 教 材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气发 〔2003〕56号)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术语》
《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系统安全操作规范》
摸底测试测试试卷题型、题量分配表
• 四、强化保障措施
• (十一)切实加大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人工影响天 气工作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特点,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全国 和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的落实力度,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工程项 目实施。逐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 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将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经费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推动建立主要受益行业投入的机制 。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与 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学科发展。建 立健全基层作业人员聘用等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探索 将其纳入民兵预备役部队进行管理。将军队相关应急专业队伍作为全国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力量,统筹军队和地方专业队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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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科普宣传。把人工影响天气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 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充分利用各类科普教育的设施、媒体和活动, 提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大力宣传人工影响天气取得的 积极成效,努力营造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 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 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 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 第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 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 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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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 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 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 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 门确定。 • 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 第十六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 、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 法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由军队、当地人民 武装部协助存储;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 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 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工影响天气作为防灾减灾、农业公共服 务体系建设和水资源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加 快关键技术的科技创新,强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体制机制, 不断提高作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 众安全福祉提供坚实保障。 •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 首位,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坚持科 技创新,不断提高作业效率。坚持依法规范,确保作业安全有序。坚 持统筹规划,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调发展。 •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 ,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重要成果,基础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协调指挥和安全监管水平得到增强,人工增雨(雪)作业年增加降水 600亿吨以上,人工防雹保护面积由目前的4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54万 平方公里以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明显提高。
• 二、做好重点领域作业服务
• (四)强化对农业生产的服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制定完 善年度方案和重要农事季节、作物需水关键期作业计划,适时开展 飞机、地面立体化人工增雨(雪)作业,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 现减灾增产。加强对干旱、冰雹等灾害的动态监测和区域联防,科 学调整作业布局,加大对重点干旱区和雹灾区的作业保护力度。 • (五)合理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加强对全国空中云水资源的监测评 估,制定开发利用计划,在重点江河流域和大型水库汇水区开展增 蓄性人工增雨(雪)作业;在生态脆弱区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围 绕生态保护与建设需要,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雪)作业。 (六)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活动保障。建立健全应对大范 围森林草原火灾火险、异常高温、严重空气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工作 机制,及时启动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探索针对机场、高速公 路等重要交通设施开展人工消雾作业。加强技术储备和试验演练, 适时开展局部地区人工消云减雨作业,保障重大活动顺利开展。
• (九)提高指挥调度水平。健全国家、区域、省、市、县五级作业 指挥系统,加强军队与地方间的协作,建立作业空域划定、跨区域 作业协调机制,提高作业装备的全国统一调度和跨区域指挥能力。 建立多种服务需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相结合的调度运行模式,提高作 业规模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 (十)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建立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 严格、措施到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空域申请、弹药储 运、转场交通、作业人员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督检查,杜绝 发生责任事故。强化装备、弹药质量检测,健全气象、军队、公安 等紧密协作的管理机制,依法落实购销、储运等管理制度。加强作 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险。完善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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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 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因作业需要采购前款规定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