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doc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商政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商政发〔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4号)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4〕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以下简称“人影”)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人影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人影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我市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之一,全市各级人影部门能够坚持以防灾减灾为己任,在人工防雹、缓解局部旱情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气候环境的日趋复杂,我市人影工作也面临着经费投入不足、作业规模偏小、作业装备老化、科技支撑能力不强、人影队伍不稳定、协调和指挥体系尚未健全、整体作业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从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水资源安全、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人影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及时督促、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做好重点领域的人影作业服务(一)强化对农业生产的人影服务。
在重要农事季节、主导农经作物生长需水期和严重干旱时期,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积极开展飞机、地面立体化人工增雨(雪)抗旱作业,同时,在每年冰雹灾害多发季节,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防雹作业,保障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免遭灾害损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做好重点领域作业服务(一)强化为农生产服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和重要农事季节、作物需水关键期作业计划,加强对干旱、冰雹等灾害的动态监测和区域联防,完善作业布局,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陕北干旱区、渭北优势果业区和关中粮食主产区的增雨防雹作业。
围绕果树、蔬菜花期低温冻害防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试验和技术推广,确保农业减灾增产。
到2020年,人工增雨作业效益再提高5-7%,防雹保护面积增加35-40%。
(二)加大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力度。
加强全省空中云水资源的监测评估,制定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作业计划,提高开发利用效率。
围绕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需求,在秦岭水源涵养地,渭河、汉江流域和王圪堵、南沟门、亭口、东庄等水库汇水区、红碱淖等生态环境脆弱区、西安大城市等生活影响区开展常态化增蓄型人工增雨(雪)作业。
(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保障水平。
健全应对大范围重大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火险、异常高温、严重空气污染等事件的作业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启动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探索针对咸阳国际机场、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设施开展人工消雾作业试验。
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规范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管理机构:设立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委员会,负责县范围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主要包括气象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等。
二、审批程序:1.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提前向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委员会申请,提交详细的实施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
2. 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批准该活动。
3. 批准后,申请人应签署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禁止事项:1. 未经批准,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2. 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活动禁止进行。
3. 严禁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手段从事非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安全防范措施:1.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遵循科学规划,确保安全可控。
2. 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3. 活动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五、环境保护:1.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2. 监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排放物,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防止空气、土壤或水源的污染。
六、信息公开与宣传:1. 建立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透明、公正地公示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相关信息。
2. 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知识的推广宣传,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和防灾减灾意识。
七、违规处罚:1.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并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规排放物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3. 对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欺骗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规范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确保该项活动在安全、环保和科学的前提下进行,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1.17•【文号】气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4〕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中国气象局上海物资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企业: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相关工作,现将《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1月17日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研制、定型、许可、使用、运行保障、质量监督和报废等工作,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所需专用技术装备的性能和质量,不断提高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作业装备、观测装备和储运装备等(具体范围参见附录“人工影响天气用专用技术装备管理目录”)。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严格规范装备规划、研制、生产、验收、列装、使用管理程序,实现管理规范、质量可靠、技术先进、使用安全。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主管机构(下称“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归口管理,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相关业务单位(下称“国家级业务单位”)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定型受理、技术审查以及实施装备许可的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31
•【字号】陕政字[2009]74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知
(陕政字〔2009〕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姚引良副省长
副组长:
史俊通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良序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
权永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许春霞省科技厅副厅长
王玉成省公安厅治安局局长
苏新泉省财政厅副厅长
连锋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管黎宏省水利厅副厅长
白宜勤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建阳省林业厅总工程师
王国权省军区副参谋长
米天明省气象局副局长
乔新山民航西北管理局副局长
俞选民空军西安指挥所参谋长
王振兴省果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米天明同志兼任。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及有效管理措施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及有效管理措施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规模显著扩大,且在防灾减灾、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其实际作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轻则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成效,重则危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基于此,本文重点探讨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存在的几点安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有效的管理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问题;管理引言人工影响天气指的是对气候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与运用,使用人工催化剂等科技手段在适宜时机与条件下影响局部地方大气的物理过程,以实现人工增雨抗旱、消雹等,进而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的一种常见的技术服务保障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始于1958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其各方面工作均日趋完善,且在森林防火、农业抗旱、涵养水源、防雹减灾等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由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当中使用的火箭、高炮等均属于民用火工类的特殊产品。
一旦实际操作或日常管理不当极易威胁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且,近些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加剧变暖,各地区各种各样的气象灾害频发,与此同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也更为频繁,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在此基础之上,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有效管理措施,对于保障今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性,推动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1.1空域安全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人影技术日趋成熟,与此同时人工增雨、人工防雹等作业频次明显增多,导致空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使用飞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必须综合考虑雷电等恶劣天气现象的影响。
另外,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必须明确作业点的位置,以保证空域作业的安全性。
然而,部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经纬度和实际位置存在着明显差异,导致空间作业的安全风险明显增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 作
( ) 强 炮弹 安 全 管理 。 强 化安 保 措 施 , 格 一 加 严
处 置工作 , 力将 事 故损 失 降到 最低 程度 。 努
陕政 办发 [ 0 1 6号 2 1 ]7
各 设 区市人 民政府 , 人 民政 府 各工作 部 门 、 直属 省 各
机构 :
工, 已开 工项 目必 须有 实 质性进 度 , 在建 项 目必 须按
时 间节点 完成 投 资 计 划 。及 时 和 国家 部 委 沟 通 , 积
极筹 措 资本金 , 取轨 道交 通 、 争 西成 客专 等项 目能够 开工 。( 省发 展 改革 委 牵头 , 商务 厅 、 交通 运 输 省 省
厅 、 工业和 信 息化 厅 、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厅 、 国土 省 省 省
在 7月 1 l 开 的全省领 导 干部 大会 上 , 8 E召 赵乐 际书记 、 正永 省长 分 别作 了重 要讲话 , 总结 上半 赵 在
气作 业 安全 事 故应 急 预案 , 做好 应 急处 置准 备 。 一 旦 出现 安全 隐 患或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由气 象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同级政 府 , 并尽 快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赶 赴 现 场 做 好
措施 , 落实 责任 , 强 管 理 , 保人 工影 响天 气 作 业 加 确
头 , 期组 织 开展人 工 影 响天气 作业 安 全检 查 , 找 近 查 隐患 , 堵塞 漏 洞 , 关情 况 在全 省通 报 。各 地各 有关 有
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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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在许多省、市、区已经成为一项常规业务服务社会。
目前全国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下文是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二)作业站点、装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三)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榆政发[2010]5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2【实施日期】2010.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区政府成立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挂靠同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其负责人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兼任。
各乡镇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工作,负责管理当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航、保险、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配合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气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气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气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气象局:为加强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我省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气象局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我省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是指中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本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下简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指利用飞机、高炮、火箭等装备,开展的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包括常态化作业和应急性作业。
常态化作业是指为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保障粮食生产需求,河流水库和重点水源涵养区增水、预防火灾,以及对雹灾高发区实施防雹减灾等开展的常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资格管理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提高人工影响天气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均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第三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包括固定作业点和流动作业点)作业许可的必备条件:(一)作业点建设满足《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建设基本标准(2012修订)》中相对应的各项要求。
(二)配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弹药。
(三)作业点保持通信畅通,以无线电台为主,电话(手机)为辅;卫星云图、天气雷达回波图能有效覆盖。
(四)作业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的操作人员须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均须持证上岗(100%)。
(五)持有上岗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高炮作业点不少于4人,火箭作业点不少于3人。
(六)作业点制定有:岗位职责、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弹药装备管理办法、作业公告制度等;有作业安全射界图、空域申请记录、作业记录、弹药使用记录等专用表册并记录,配备相应的作业规范和人影安全管理规定、事故案例等学习材料。
(七)填报《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申请表》。
第四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资格,由县气象主管机构填写《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申请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州(市)级人影主管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作业点作业许可证。
州(市)级人影主管机构须填写《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合格证备案表》和已审批合格颁证的县级《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申请表》复印件,一并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只有取得《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证》的作业点,才能进入“级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申请管理系统”,在有效期内和辖区范围内,具有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资格。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合格证的申请、审查和颁证手续。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加强对天气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学手段和技术手段,针对气象系统进行干预,以达到改变天气现象或控制天气过程的目的。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优先;(二)科学和技术手段合理、可行;(三)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保护;(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五)公开透明和民众参与。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科学合理分工。
第五条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和个人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评估程序,确保操作风险最低化。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且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阶段,应当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二)实施阶段,应当根据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三)评估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结果;(四)总结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操作风险和危险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二)安全指导制度,对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知识;(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五)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和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重视信息安全,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X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管理,具体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公安、安监、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公益性事业。
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实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在此期间,根据天气形势,防雹增雨作业随时组织实施。
作业时间以外,根据天气情况和工农业生产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临时通知有关县区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
陕西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安全管理
文 章 编 号 : 10 一15 ( 0 8 6 0 4 — 2 0 6 4 2 0 )0 - 0 7 0 3
陕 西 人 工 影 响天 气 地 面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贾 玲 ,刘 芳
( 西 省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办 公 室 ,西 安 7 0 1 ) 陕 1 0 4
和地 方政 府 等部 门 ,使用 的高炮 、火箭 发射 架及
弹 药是火 工 产 品 , 存在 诸多 风险 较高 的 安全 隐患 。 目前 陕西 省 有 8 O多个 县 开 展 地面 人 工 影 响 天气 作 业 ,加强 安全 管理 ,防范安 全事 故 的发 生 ,是
保证 该项 工作 持 续发 展 的重 要前 提 。陕 西省 在人
依 据 国务 院 《 人工 影响 天气 管理 条例 》 中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用 航空 法 》 民兵 武 器装 备管 理 、《
织 的文 件 ,决定 将 全省 气象部 门设 备使 用 的防雹
高 炮统 一编 入 民兵组 织 , 组建 民兵 高炮 防雹分 队 。
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 省实 际 ,制定 了一系
列安 全管 理规 章制 度 ,如 《 陕西 省人 工影 响天 气 管理 办法 》 《 西 省 人 工影 响 天气 工 作 安 全 规 、 陕 定 》 《 工增 雨 防雹 炮 弹 、火 箭 弹 安 全 管 理 规 、 人 定 》 《 工 增 雨 防雹 高 炮 、火 箭 架 安 全 管 理 规 、 人
工影 响天 气 地面作 业 安全 管理 工作过 程 中积 累 了
一
也 就 为作业 安 全提 供 了基本 保 障 。
1 3 实行 高炮 防雹 准军 事化 管理 . 根据 陕 西 省 陇 县 民兵 女 子 防 雹 高 炮 连 组 建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影响天气(Weather Modification)的技术已经逐渐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作业基地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确保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规划与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的规划与建设是管理制度的基础。
首先,应充分考虑作业基地的地理位置,选择在适宜的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并确保基地周边环境对天气影响较小。
其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如作业车辆、设备、仓储设施等,以满足作业需求。
最后,基地的布局和设计应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便利性,确保作业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安全。
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管理人员作业基地的管理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气象知识和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运用能力,以更好地组织和管理作业。
他们需要负责制定作业计划和排班,协调各个作业小组之间的工作。
同时,管理人员还需关注天气变化和人工影响天气的成果,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和汇报,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迅速调整和改进。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涉及自然环境的工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重视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中应规定基地内的设备和设施定期维护检查,并建立相应的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作业基地还应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此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装备的配备也是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环境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环境保护是管理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重点。
基地周边应设立相应的环保监测点,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废气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和处理。
同时,作业基地要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能源浪费和水资源的滥用。
建立作业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机制,做到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再利用,以确保作业过程对环境的最小影响。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汉政字〔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汉政字〔2017〕77号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精神,市政府主要对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宣布《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等27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稻草等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汉政发〔2005〕39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后重新发布;确认《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4〕3号)等6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试用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的文件以外,如未在此次清理范围内,但已超过有效期的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发XXX修改的,按制定程序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的,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市政府令,确需保留继续使用的,对文种格式等重新修订后予以发布。
五、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监管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再上新水平。
xxx市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xxx市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以下简称人影)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人影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xxx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xxx市辖区开展人影工作的单位和从事人影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人影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影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作业单位资格第五条实施人影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从事人影作业的单位,应按规定向省主管机构申领xxx省人影作业单位资格证,严禁无证作业。
—1—第七条市人影办负责组织全市人影作业单位资格证的申请报批工作。
人影作业单位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市人影办应当组织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换证。
第三章作业人员资格第八条从事人影作业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人影作业。
获得上岗证后未参加年度注册的人员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人影作业。
第九条每部火箭发射架的作业人数不少于2人。
火箭作业人员年龄应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60周岁,有初中及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从事人影作业的人员应当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市人影办应当在每年作业期前对全市持有上岗证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气象基础知识,人影基本理论,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知识、操作技能等。
第十二条严禁无人影上岗证和未通过人影上岗证注册的人员从事人影作业。
参加人影作业人员应配备安全帽、雨衣、雨鞋、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具,火箭作业人员宜配备防静电服装。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天气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 原则: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依法管理。
三、主管部门和职责1. 主管部门:国家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的统一领导,地方气象局负责本地区的管理工作。
2. 职责:a)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b) 批准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c) 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指导和推动。
d) 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的科学技术安全。
四、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管理1. 项目审批:a) 申请人应当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启动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项目计划、背景资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b)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做出合理解释并予以拒绝。
2. 项目监督:a)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监督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b)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技术操作、环境影响等。
c) 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风险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项目实施、责令整改、撤销批准等。
五、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1. 技术研究:a)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提高科学性和可控性。
b)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 技术应用:a)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应当以科学实证为基础,确保安全性和可控性。
b)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c)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1. 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人工影响天气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2.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国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提升国家的科研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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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在许多省、市、区已经成为一项常规业务服务社会。
目前全国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下文是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编制人工影响天气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二)作业站点、装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
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的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适应稳定的作业队伍。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
(四)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申请,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商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迁移作业站点。
作业点确需迁移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满足作业安全和作业效果的需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的;
(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详细记录空域申请时间和批复结果等内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作业,经批准的作业地点、时间,不得擅自变更。
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相邻设区的市、县需要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协调。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协调。
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要,编制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烟炉等作业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组织采购。
购置后的作业设备清单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炮弹、火箭弹、烟条等作业弹药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设区的市、县的需求,统一购置、统一调拨。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
因作业确需调剂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弹药存放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配置的专用弹药存储柜内。
非作业期间,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存储在专用弹药库房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或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本级人民武装部或公安机关协助存储。
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作业弹药管理制度,严格作业弹药出入库检查、登记,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收存和发放数量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发生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禁止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过期失效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设施、装备依法受到保护。
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二)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
(三)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附近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可能危害作业站点环境的;
(四)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显著位置应当设置保护或禁止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
第二十五条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年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第二十六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0xx年9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工影响天气的意义
20xx年10月8日,在中国人工影响天气事业50周年纪念大会暨第xx届全国云降水与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会议上,中国气象局局长、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协调会议召集人、中国气象学会副理事长郑国光提出:
一是继续坚持部门协作,促进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协调发展;
二是继续坚持规范管理,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依法发展;
三是继续坚持科技支撑,促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