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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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
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2]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3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推进我省城市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省政府2010年第10次和201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适当调整关中、陕北地区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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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正>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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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陕政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35号2003年8月2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省计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我省地处西部,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年均占有量约134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值的60.9%。

同时,水源的污染和浪费,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

从长远来看,水资源的短缺已成为严重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瓶颈”,必须未雨绸缪,加强规划,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以促进我省全社会节约用水,积极防治水污染,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城市供水价格及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

近年来,我省自来水价格作过几次调整,水价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是这些调整基本上是以解决供水企业亏损、减少财政补贴为目的,以节水和防治水污染为核心的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形成,城市供水价格总体水平仍然偏低。

2、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

我省从1998年起先后开始在西安等8个设区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目前仍有榆林、商洛、兴平、华阴、韩城等5个城市和杨凌示范区以及83个县城还未开征。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西安等8个设区市的收费标准远低于污水处理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或污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预测成本;同时,部分开征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于管理不规范,不能有效地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与运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我省水资源十分紧缺,且时空分布不均,人均、亩均占有量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半左右,70%的降水集中在汛期,70%的水资源量集中在陕南。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建设“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西部强省的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现代化水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统筹兼顾,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力度,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提出要把稳定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为做好今年全省价格工作,保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陕西省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2011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4%左右,全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要求和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把稳定价格总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围绕“促生产、畅流通、增储备、建机制、保民生”,综合运用多种调控手段,全面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审慎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有利的价格环境。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1.提升价格监测预警能力。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推进“金价工程”建设,提高物价系统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密切关注粮油肉蛋菜等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价格调控监管政策建议。

2.建立健全价格调控预案。

制定化肥、食用植物油、蔬菜、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价格调控预案,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陕价成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水资源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17〕7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利(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韩城市物价局、水务局,省属大型灌区管理局:为更好的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稳步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物价局与陕西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2017年6月30日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维护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农业供水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是指灌溉面积万亩以上的灌区管理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农业用户供水的价格。

第四条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

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农业供水以斗口为价格计量点,实行按量收费,终端水价。

延安市石油、天然气钻前涉及各类费用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延安市石油、天然气钻前涉及各类费用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延安市石油、天然气钻前涉及各类费用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油气勘探开发秩序,确保油气勘探开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石油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石油企业,对过去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修订,对部分长期沿用的做法进行规范,特制定以下石油、天然气钻前涉及各类费用补偿办法。

一、油气勘探开发的规费补偿费缴纳标准各种规费实行主管部门出据正式票据,县区石油协调办审核盖章后进入财政专户。

(一)关于征占用土地有关费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县区政府依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28号)文件,制定本县区分区域石油、天然气征占用土地补偿执行标准。

—1—2.青苗赔产办理征占用地期间,未播种的不赔产,入种未出苗的减半赔产,出苗未收获的赔全产,上损下埋按两年一次性赔产。

赔付给被征占用地户。

青苗赔产的数额按征占用地类的当年计征价格进行赔产。

3.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文件规定,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的要求,据地类陕北地区按下列标准收取,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5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

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缴纳标准的150%收缴,建设占用优质水田的,国土部门在审查土地报批占用耕地补充方案时,可上浮开垦费收缴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易地有偿代补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可按上述标准最高上浮15%收取,由国土部门出具统一票据交财政专户。

4.耕地占用税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为:宝塔区26/m2,子长、安塞、吴起、志丹、甘泉五县22/m2,延长、延川、富县、洛川、黄陵、宜川六县18/m2,黄龙县14/m2。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发展计划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形成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起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按量收费制度,决定在全省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省建设厅制定发布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1、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以下简称“水表户外计量”),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安装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水表数字显示装置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2、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应分类实施。

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保证城市住宅“水表户外计量”工作有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0•【字号】市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非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西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和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第七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年度用水情况”和下年“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总量,依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用水性质和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总取水量提出用水户每日计划用水指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2•【字号】陕政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含市、县、建制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全省水资源总量4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关中地区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

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将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

九十年代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按照“选好水源,搞好规划,贷款建设,理顺水价,经营还贷,拓宽市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快了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省城市供水紧张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缓解。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方面是水资源总量偏少,存量不足,水质恶化,调蓄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差,另一方面是群众节水意识淡薄,浪费现象依然十分突出。

各级政府必须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统一规划,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摆在突出位置,下大力气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市政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市政发〔2010〕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规范和加强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主管部门我市行政区内的水资源费征收统一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雁塔六区(以下简称城六区)的取水、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包括民营水务公司、供水公司)取水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在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在0.5-1万立方米的取水以及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征收水资源费。

市管权限以下的取用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二、严格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陕价行发〔2010〕4号文规定执行。

我市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包括: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其它机械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取用地表水的;通过凿井等从地下取用普通凉水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的;因建筑施工需要为浇注桩基而泥浆护壁取水或为降低水位取水后未予全部回灌入地下含水层的;实施水源地温空调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的,都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水产品养殖而直接从地表和地下取水),经批准在河流、水库中养鱼(包括用网箱养鱼)用水,非营业性景观用水,非经营性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开展旅游、娱乐以及城市自来水管网尚不能到达的农村集中供水,城六区之外的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少量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陕西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一年。

我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价费改革,完善价费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价费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资源环境价费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1、坚持煤炭价格改革市场化方向。

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煤炭价格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积极的价格政策引导省内煤炭价格稳步提高,缩小出省煤炭和省外煤炭价差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快速发展。

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供需双方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

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建立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

逐步调整不同类别用电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减少用户电价交叉补贴。

调整两部制电价结构,提高基本电费所占比重。

继续推行不同类别用电同价,做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工作。

出台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政策,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加强输配电价监管,研究测算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标准,制定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17•【字号】陕价价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0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印发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七日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国有(含国有控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抽)水等工程设施直接向各类用水户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价格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管理水平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也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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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备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从地下取水)、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自备水源工程提取地下水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2.地下水超采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未经划定的区域不得执行超采区收费标准。
以发电量计,0.003元/kwh
煤、石油开采
以原煤、原油开采量计,煤0.5元/吨,油2元/吨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水资源费执行时间与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第一步征收标准为按自来水售水量0.10元/立方米计征。
3.特种行业指以水为原料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饮料、酒类行业以及洗浴、桑拿、室内游泳、洗车业等。
4.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已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5.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6.水力发电、煤炭、石油开采企业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
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2元/m3
0.15元/m3
O.3元/m3
1.5元/m3
服务行业
1元/m3
0.7元/m3
2元/m3
经营销售
1.5元/m3
1元/m3
3元/m3
特种行业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
O.5元/m3
O.4元/m3
地下水
1元/m3
0.8元/m3
2元/m3
地热水矿泉水
1.5元/m3
1元/m3
3元/m3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0.1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1992年10月10日)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陕发〔199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依法取得水的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城市公用设施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单位取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为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进行取水许可,并免征水资源费。

二、征收机关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与征收原则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在附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1、地下水位下降区高于平衡区,因地下水严重超采已造成环境水文地质恶化的地区高于下降区;2、按照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地区之间应有所区别。

四、收交管理1、取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用水计划,实行计划取水,厉行节约用水。

在计划用水量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

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40~50%的,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并责令其停止取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陕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省政府成立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对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各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即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等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2.25施行日期2004.04.01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主题类别财政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

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

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本省境内的水资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或企业供水的,统一由自来水公司或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以外,下列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 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第六条农业灌溉取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征管权限划分第八条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和管理。

(一)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

(二)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设计量合计0.5-1万立方米的取水和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含1万千瓦)的发电用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陕政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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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价行发〔2010〕4号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陕价行发〔2005〕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3
主题词:水利资源收费标准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省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1500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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