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定价策略)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定价策略)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听证方案近期,市自来水总公司报来《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请示》。
经研究,我局认为启动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应适时合理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改革自来水计收方式(即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我局根据水价调整程序积极开展调价前的准备工作,2009年5月-7月对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供水成本等进行了监审。
在此基础上,我局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拟定了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方案,现提交听证会征求听证会参加人意见:一、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一)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7元调整至每立方米1.95元(含税金、水资源费),具体分类水价为: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60元;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95元;3、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43元调整为2.58元;4、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08元调整为2.5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60元调整为3.90元;6、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10元调整为1.95元。
(二)实行趸售水价。
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应居民用水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对供水中间层(指代收收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价格)上扣减10%,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其收费方式不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水表的更换等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用户承担。
(三)实行差别水价。
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实行鼓励性水价政策,具体优惠范围、期限和价格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惠府〔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7〕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业经十二届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生产、供水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以及城市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包括县、区及乡镇、街道各种性质的自来水公司或水厂等)以城市供水设施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需要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惠府办〔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建设、管养维护、清洗消毒、监督管理和使用城镇生活饮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供水企业供水管道取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等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终端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储存、加压、处理、输送二次供水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能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叠压供水,是指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惠价[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惠价〔2010〕10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物价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切实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政策的水价计收方式改革,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供水企业应对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改造内容包括装表出户或原地更换水表、装设总表、水表至用水户引入点的给水管道安装等,具体实施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对每一个用水户原则上只提供一套分立户注册水表和一个用水引入点,如用水户要求加装一个或一个以上引水点的,加装费用由用水户负责,所收取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依据《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后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稀缺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制定和执行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至关重要。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水资源保护费的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的收费,并鼓励节约用水行为。
同时,通过收取水资源保护费,为开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收费标准1. 区域维度:根据不同的地理区域和水资源利用情况,确定不同的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将根据不同的水资源丰富程度和供需状况进行调整。
2. 用水性质维度:根据不同的用水性质,包括居民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用水性质不同,其对水资源的利用程度和对水资源保护的需求也有所不同。
3. 用量维度:根据用水的实际用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采用阶梯式收费制度,即根据用水量进行分档收费。
用水量越大的用户将支付更高的水资源保护费。
4. 时间维度:在某个时间段内,根据供求关系和水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旺季和淡季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以反映季节性需求的差异。
收费机制1. 收费主体:水资源保护费由当地水资源管理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收取。
确保收费机构具备专业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能力。
2. 收费方式:采用电子化缴费系统,实现便捷、高效的收费流程。
用户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缴费,避免纸质票据和排队等不便。
3. 资金使用:收取的水资源保护费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调查研究、水污染治理、水生态恢复等。
收费机构应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标准的调整1. 定期评估: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与水资源利用情况和保护需求相适应。
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灵活调整:根据水资源的动态变化和管理需求,灵活调整收费标准。
如果发现收费标准不合理或存在漏洞,应及时进行修订,以保证其有效性。
结论制定和执行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对于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惠州水电费收费标准
惠州水电费收费标准惠州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水电费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水电费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对于惠州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惠州市的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惠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按照阶梯式水价制度执行。
即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用水量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用水量越大,单位价格越高。
这种阶梯式水价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激励居民节约用水,另一方面可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惠州市还对工商业用水和公共机关事业单位用水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惠州市的电费收费标准。
惠州市的电费收费标准也是根据居民家庭和工商业用户的用电量来确定的。
居民家庭的电费收费标准同样采用了阶梯式电价制度,用电量越大,单位价格越高。
这种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鼓励居民节约用电,另一方面可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用电负担。
而对于工商业用户来说,惠州市也制定了相应的电费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行业的用电需求。
总体来说,惠州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考虑了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因素。
这种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推动居民节约用水用电,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低收入家庭或者特殊困难群体,惠州市也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综上所述,惠州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公平的,也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
希望惠州市政府能够继续关注水电费收费标准的调整,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也希望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惠水〔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HBGS-2021-12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惠水〔2021〕49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我局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反映。
惠州市水利局2021年9月2日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468号)的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负责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具体工作。
(一)水资源费征收
(一)水资源费征收:1.收费项目:水资源费。
2.执收部门: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湖泊,水资源费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3.计费单位:水力发电取水为分/千瓦小时,其余类别取水为分/立方米。
4.收费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5.收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1.收费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费。
2.执收部门:由项目所在地县(市)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市)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县(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3.计费单位:元。
4.收费标准:(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收费标准见下表:5.收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及计算方法?答:对本市范围内,由市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取水和省水利厅委托征收水资源费的,均由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依据黑价联[2010]46号文《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取用地表水:1、农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用水免收水资源费。
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⑴农田灌溉:0.02元/立方米。
⑵畜牧养殖业:0.05元/立方米。
其中,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年取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部分,按0.05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⑶水产养殖:池塘养殖15元/亩年。
对利用整治后的自然水面或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分别按10元/亩年和2元/亩年直接征收水资源费。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供水量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03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2、工商业:0.20元/立方米。
3、自来水厂:0.10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0.01元/千瓦时。
5、火力发电:直流冷却0.02元/立方米,循环冷却0.10元/立方米。
6、其他取水:0.20元/立方米。
取用地下水:1、农业: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水免收水资源费。
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⑴农田灌溉:0.04元/立方米。
⑵畜牧养殖业:0.10元/立方米。
其中,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年取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部分,按0.10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⑶水产养殖:25元/亩年。
2、工商业(包括采矿等生产施工疏干排水和涌水以及利用地下水温取水):0.40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0.20元/立方米。
4、自来水厂:0.20元/立方米。
5、火力发电: 0.30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下:
(二)城镇绿化用水水资源费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执行。
(三)特种行业用水的界定按照当地公共供水中特种行业用水分类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供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和教学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执行。
(五)矿产、石油开采排水的水资源费按照排水量计征。
对确实无法安装排水计量设施或因计量设施不合格、运
行不正常导致不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按其日最大排水能力计算的排水量和采矿、石油开采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元宝山露天煤矿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实际排水量以每立方米0.1元计征。
(六)基建施工排水的水资源费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执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七)农牧业灌溉用水在用水计划指标或用水定额范围内的,免征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超定额水量部分的水资源费按相应标准征收。
惠州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惠州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简本)惠州市水务局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项目名称:惠州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委托单位:惠州市水务局承担单位: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审定:马成辉胡铁华审查:钟志光段先庆审核:文海燕王莎张志乐项目负责:郑玉胜校核:郑玉胜洪小艳编写:王明飞周翠娟侯贤贵刘叶李建芳王春山江芳荣陈朝辉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 开展惠州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必要性 (1)1.2 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1)1.3 规划目标和任务 (3)1.4 规划编制依据 (5)1.5 规划范围与水平年 (7)第二章现状水供求状况分析 (8)2.1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 (8)2.2 现状供水能力 (12)第三章未来水供求态势分析 (13)3.1 近年来用水与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差别情况 (13)3.2 未来水需求态势分析 (13)第四章水供求调配方案与规划布局 (15)4.1 规划总体布局 (15)4.2 用水总量控制 (22)4.3 供水水源调配方案 (23)第五章重点区域供水保障 (25)5.1 供水水质安全保障 (25)5.2 城市供水保障 (31)第六章重点供水保障工程 (43)6.1 节水与灌区工程 (43)6.2 供水工程 (46)6.3 供水水质保护工程 (56)第七章投资匡算 (59)7.1 投资匡算 (59)7.2 资金筹措 (60)7.3 近期工程实施安排 (60)第一章总论1.1 开展惠州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必要性惠州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地处低纬度区,北回归线横贯市域,又南临热带海洋,境内雨量充沛、阳光充足,四季长青,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水资源总量较丰富。
但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80%左右集中在汛期;东江下游及东江三角洲惠州水资源较丰富;而粤东沿海诸河水资源较缺乏;淡水河及西枝江淡水河汇入口以下水质污染严重;惠阳及大亚湾局部地区水源性和水质性双重缺水问题突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惠府办[2009]8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9〕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的正常进行,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市区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以下统称排水户),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水,是指排水户在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等活动过程中排放的各种污水、废水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五条市环保、财政、物价、公用事业、水利及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核准和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支及对污水处理费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水资源费征收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第十九条取水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审批机关书面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取水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累进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条依法无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免缴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核能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在取(退)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取(退)水数据。
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发电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月的取水量(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
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惠水水资源水保〔2021〕109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HBGS-2021-24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惠水水资源水保〔2021〕109号惠城区、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水利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土保持监管要求,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水利局2021年12月6日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土保持监管要求,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全面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函〔2019〕1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所称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计与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查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及核查。
第三条【分级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督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土保持职责。
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0.1
地下水
全市范围
地源热泵(完全回灌)
0.03
地源热泵(其他)
0.1
疏干排水(直接外排)
0.2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
0.1
特种取用水
0.8
一类区域(包括永川区、铜梁区、潼南区、大足区、璧山区、荣昌区、梁平区、垫江县)
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
0.25
二类区域(包括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綦江区、渝北区、巴南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南川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彭水区、酉阳县、秀山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西部源类型
适用区域
取用水类型
税额标准
地表水
全市范围
水源热泵(开式)
0.005
水源热泵(闭式)
0.1
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
0.005元/千瓦时
特种取用水
0.5
一类区域(包括永川区、铜梁区、潼南区、大足区、璧山区、荣昌区、梁平区、垫江县)
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
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
0.2
备注:
1.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适用所在区域“其他行业取用水”税额标准。
2.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同区域水资源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同类型取用水户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
0.12
二类区域(包括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綦江区、渝北区、巴南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南川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彭水区、酉阳县、秀山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
(定价策略)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定价策略)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听证方案近期,市自来水总公司报来《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请示》。
经研究,我局认为启动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应适时合理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改革自来水计收方式(即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我局根据水价调整程序积极开展调价前的准备工作,2009年5月-7月对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供水成本等进行了监审。
在此基础上,我局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拟定了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方案,现提交听证会征求听证会参加人意见:一、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一)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7元调整至每立方米1.95元(含税金、水资源费),具体分类水价为: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60元;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95元;3、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43元调整为2.58元;4、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08元调整为2.5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60元调整为3.90元;6、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10元调整为1.95元。
(二)实行趸售水价。
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应居民用水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对供水中间层(指代收收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价格)上扣减10%,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其收费方式不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水表的更换等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用户承担。
(三)实行差别水价。
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实行鼓励性水价政策,具体优惠范围、期限和价格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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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2.00
1.00
0.50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水力发电取用水
大中型
0.007
/
/
/
/
/
小型
0.005
地热水、矿泉水
生产、经营取用水
/
4.00
2.00
4.00
2.00
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半征收
城乡生活取用水
/
2.00
1.00
2.00
1.00
其它取用水
0.12
4.00
2.00
1.00
0.50
/
备注:
1.单位: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抽水蓄能发电的按天然降水量计收,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2.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
3.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惠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水源
标准
取用水类别
地表水征收标准
地下水征收标准
备注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区域
城乡生活取用水
0.Hale Waihona Puke 22.001.00
0.50
0.25
/
生产、经营取用水
0.12
4.00
2.00
1.00
0.50
/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
发电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