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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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陕政函[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2〕1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提请审定〈陕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请示》(陕环字〔2012〕3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陕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完善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管力度,逐步建成科学系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努力解决地下水污染问题,切实保障地下水水源环境安全,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到2015年,全面掌握我省地下水污染状况,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初步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得到基本保障。

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乡(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农村分散式水源的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起农村地区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地下水污染源全面监控,基本建成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和风险防范体系。

四、各市、县政府是实施《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今后凡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本公告第二项规定的以外),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手续,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二、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陕南在0.15立方米/秒(不含0.15立方米/秒,下同)以下,陕北和关中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10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2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5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0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规定,由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其它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工作,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限额执行。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地质勘察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1.29•【字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1991.0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月1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较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最新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最新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

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第六条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实施日期】201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9年1月25日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严格保护、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了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了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了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完整版)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完整版)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热井(包括地下水源热泵井和地埋管地源热泵井)、集水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等活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水利厅统一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具体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并确定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施工方案包括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为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用地下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凿井工程,可不提交施工方案,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地源热井、回灌井、注水井以及单井钻井(孔)深度大于200米(含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大于60立方米(含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报告书。

单井钻井(孔)深度小于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小于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施工方案报告表。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概况、用途、取水量(回灌量、注水量)、工程量等。

2.场地和地质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陕政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69号)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下水是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的重要供水水源。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和工业区的地下水超量开采问题比较严重,已经诱发了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污染等问题。

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超采区管理,不仅是确保城镇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的需要,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沿渭(河)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划定的禁采区,要根据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建设情况,有序封停各类地下水取水设施;对划定的限采区,要执行地下水限采指标,把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节水理念,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尽快实行梯级水价,加快推进建设节水型社会。

要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源,限制取用地下水”的原则,加快地表水源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共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城市地下水监测,对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动态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划定成果,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依据。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将地下水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与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实,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一章地下水规划第七条【规划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作为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依据。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规划内容】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制定地下水利用总体布局和调配方案,提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保护、涵养和污染防治措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15年发布)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一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5-11-19【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取水用水管理,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一号《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已于2015年11月1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监测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保护、开发利用、监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

第三条地下水保护和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节水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水资源综合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管理负总责,并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地下水控制红线,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15-29〔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处室、厅属单位:为规范我省地下水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列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农灌井、农村人饮井、用于家庭生活等地下水取水工程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对照清单事项,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准确判断初次违法情形,结合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综合研判。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统筹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

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对疏干排水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进行规定。

二、严格执法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把握执法重点环节,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依法充分调查取证。

对纳入清单范围且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行法治教育并记录在案(见附件2、附件3)。

对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4、附件5)。

对不符合清单适用范围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加大地下水执法监管力度。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资源节约使用第七章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

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一)严重超采区域;(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三)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四)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五)重点文物保护区;(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

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第八条下列区域为地下水限采区:(一)一般超采区域;(二)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三)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

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批准需要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九条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十条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讲话精神,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经省水利厅11月21日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水利厅2019年12月2日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方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其他用水大户是指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设区市(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利用与管理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监测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利用与保护、监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

第三条地下水保护和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节水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管理负总责,并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1992年10月10日)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陕发〔199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依法取得水的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城市公用设施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单位取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为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进行取水许可,并免征水资源费。

二、征收机关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与征收原则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在附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1、地下水位下降区高于平衡区,因地下水严重超采已造成环境水文地质恶化的地区高于下降区;2、按照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地区之间应有所区别。

四、收交管理1、取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用水计划,实行计划取水,厉行节约用水。

在计划用水量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

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40~50%的,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并责令其停止取水。

单位地下水取水管理制度

单位地下水取水管理制度

单位地下水取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地下水取水管理工作,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总量,保护地下水资源;2. 确保地下水取水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3. 提高地下水取水利用效率,减少浪费;4. 加强地下水取水监督管理,健全监管体系。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地下水取水行为,包括地下水取水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

四、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2. 保护优先。

地下水取水行为应符合水资源保护优先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3. 安全环保。

地下水取水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4. 效益优先。

地下水取水项目应以效益为导向,合理利用水资源。

五、管理机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地下水取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地下水取水行为,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六、管理内容1. 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

地下水取水行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取水;2. 地下水取水行为监督。

对地下水取水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取水行为合法合规;3. 地下水取水限额管理。

根据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情况,确定地下水取水限额,严格控制取水总量;4. 地下水取水项目管理。

对地下水取水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要求;5. 地下水取水利用效率管理。

提高地下水取水利用效率,减少浪费;6. 地下水取水监督检查。

定期对地下水取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管理流程1. 地下水取水申请。

单位对地下水取水需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取水;2. 地下水取水许可。

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地下水取水许可证;3. 地下水取水监督。

对地下水取水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地下水取水限额控制。

单位应按照相关限额要求进行地下水取水,严格控制取水总量;5. 地下水取水项目管理。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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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热井(包括地下水源热泵井和地埋管地源热泵井)、集水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等活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水利厅统一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具体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并确定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施工方案包括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为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用地下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凿井工程,可不提交施工方案,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地源热井、回灌井、注水井以及单井钻井(孔)深度大于200米(含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大于60立方米(含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报告书。

单井钻井(孔)深度小于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小于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施工方案报告表。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概况、用途、取水量(回灌量、注水量)、工程量等。

2.场地和地质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等。

3.工程结构设计: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或钻孔深度、开孔及终孔直径、开采(回灌、注水)层段及井管材料、规格、长度、滤水结构、封闭位置和材料、计量设施等,并附综合柱状图。

4.工程施工:施工主要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技术指标、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进度计划等。

地下水源热泵井施工方案报告书还应当包含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及水位、水量、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设计日排水量或者按用水定额核算日排水量大于2000立方米(含2000立方米)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疏干排水方案报告书;设计日排水量或者按用水定额核算日排水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填写疏干排水方案报告表。

疏干排水方案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概况、排水目的、排水量、疏干排水工程量等。

2.场地和地质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位标高、水位降低深度、基坑开挖面积和深度、支护形式、降水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及处理措施等。

3.降水方案:采取的降水方法和排水途径。

采用井点降水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编制,并说明降水井的封填措施;采用集水井降水的,说明抽水设备、排水沟及集水井位置等。

附降水平面布置图。

4.降水施工:降水施工设备、降水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技术指标、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进度计划等。

5.地下水监测:监测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及水位、水量、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等。

第八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施工方案或者疏干排水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属于本级管辖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限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施工方案、疏干排水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或批准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或疏干排水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并接受地下水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30日内向地下水管理机构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三)抽水试验报告、水质化验报告和试运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

核验合格的,由申请人按照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核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地下水取水工程造册登记,建立档案;省市地下水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的审核汇总,实行动态管理。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工程位置、产权人、工程特性、设备运行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建成运行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对依法关停和报废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或者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实施填埋。

对依法关停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可以进行封存处理,纳入地下水应急水源体系。

第十五条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当年地下水取水工程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1月20日前报送省地下水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地下水工作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装备。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职责。

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下水管理机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009年9月4日陕西省水利厅印发的《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水发[2009]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表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审批人: 填表日期: 20 年月日附件3-1: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表(管井和大口井)一、基本信息1.1 名称:3 1.2 编码(机构填写):1.3 详细位置:商洛市(区) 镇安县(市、区) 乡(镇) 街(村) 组(具体位置)1.4 地理坐标 1.5 井口高程: m东经北纬1.6 取用地下水类型(机构填写) 浅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1.7 所在地貌类型区(机构填写) 山丘区□平原区1.8 所在水资源三级区(机构填写) 名称:丹江口以上 3 编码: F080100 1.9 是否位于超采区(机构填写) □是名称: 否1.10 是否为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机电井□是所在水源地名称:丹江口以上 否二、管理信息2.1 管理单位名称: ,隶属关系:□省□市□县□乡, 联系电话:2.2 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是许可证编号:3年取水许可量:万m3 □否2.3.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水资源费标准:元/m32.4 水源类型 2.5 主要取水用途□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城镇生活□乡村生活□工业□农业灌溉□地源热泵□矿泉水□饮用(生活) □饮用(商业) □医疗□其他□地热水□供暖□发电□医疗□其他2.6 是否安装计量设施□是□在线□非在线□水表□其他□否三、井及含水层信息3.1 成井时间:年月 3.2 井深: m 3.3 地下水位埋深: m3.4 井口井管内径: mm 3.5 单井出水量: m3/h 3.6 工程类型□管井□大口井3.7 井壁管材料□钢管□铸铁管□钢筋混凝土□混凝土□塑料□其他3.8 配套设备水泵型号:,额定扬程: m,额定流量: m3/h,额定功率: kw/h3.9 取水层位分层描述:3.10 水温:℃ 3.11 水质类别:3 3.12 pH值: 33.13 总硬度(以CaCO3计): mg/L 3.14 浊度: NTU3.15 是否封废□否□是□封停□报废封废日期:年月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复核人:审查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表中所有选项均为单项选择,表中有“口”备选的,填写时应在备选项前的“口”内打“V”.时间填写格式采用xx年xx月xx。

1.1名称:按照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该井的命名填写,如村x8号井,xx地热水5号。

1.2编码: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省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规定的编码要求填写。

1.3详细位置:填写该井所在的详细位置,如填到xx村xx组张xx家院内。

1.4地理坐标:填写该井所处的经度和纬度,采用度、分、秒的形式,其中秒保留一位小数。

坐标系采用CGCS2000或WGS84.1.5井口高程:填写井口位置高程(m),保留一位小数,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6取用地下水类型:浅层地下水是指与当地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有直接水力联系的潜水以及与潜水有密切水力联系的承压水。

深层承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深、与当地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而难以补给的承压水。

对于混合开采的,按照取水量所占比重较大的类型填写。

1.7所在地貌类型区:按该井所在的位置属于山丘区或平原区选择。

1.8所在水资源三级区:按该井所在的水资源三级区填写,要求同一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和编码一致。

1.9是否位于超采区:按照该井所在位置是否位于超采区范围填写,若选择“是”,必须填写所在超采区的名称。

超采区范围和名称参照《陕西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与保护方案》。

1.10是否为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机电井:按照该井是否属于规模以上(日取水量不小于0.5万m3)地下水水源地的机电并填写,若选择“是”,必须填写所在水源地的名称。

2.1管理单位名称、隶属关系及联系电话:填写该井管理单位的名称、隶属关系及常用联系电话。

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登记的取水权人名称填写,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填写该井的实际管理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2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及年取水许可量:对于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选择“是”,并填写许可证书上的编号和年取水许可量(万m).对于一证多井的情况,将审批的年取水许可量均分到每眼井的量作为该井的年许可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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