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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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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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0】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稽查和省直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财政核查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存根联为黑色;收据联为红色;记账联为绿色;财政核查联为橙色)。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原则。

坚持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部门收入预算按综合预算要求编制,部门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要求编制。

(二)实行优先保障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篇一:票据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票据的种类、规格、联次、式样,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承担省直单位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加快推广普及机打票据,凡具备计算机打印条件的,都应使用机打票据,不再使用手工填写票据。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湖北省财政票据遵循“精减、通用、防伪、服务”原则,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省财政票据管理需要,确定种类、式样、规格、联次、防伪和内容。

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湖北省财政票据分为:湖北省非税收入类票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和湖北省其他类财政票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6•【字号】鄂财综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财综发[2010]8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文是对《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补充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稽查,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综合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其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监督。

第五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本省范围内,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凡行政性收费额超过三千万元、事业性收费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鄂财监规[2010]1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厅内各处室,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为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规范我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成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督检查、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共同监督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PPT幻灯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PPT幻灯片
财政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委还出台了中直机关差旅费、会议 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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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湖北省委、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也紧随出台了一系列适 用全省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主要有12项:
1、2014年1月7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
4OO元/人次 15O元/人次 1OO元/人次
3OO元/ 人次
含酒水饮料, 总宴请不得 超过2次
6O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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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湖北省外宾接待开支标准表(二)
国家元首 副总统(理) 正副 政府首脑 正副议长 部长
副部长 以下人员
备注
交通费
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 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 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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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三)黄梅县委、县政府以及县财政局等部门也根据上级相关 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文件和 管理办法,主要有11项:
1 、 2014年9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严格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梅政办发(2014 ) 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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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2、开支范围及标准 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的对象包括:副省部级以上来梅的 领导(含离退休老领导);市“四大家”主职领导及“四大家” 班子带队的综合性活动,上级来梅对县“四大家”班子进行综合 考核的考核组;来梅学习、考察、调研的县级及以上党政代表 团;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综合性活动。 其他来客由对口部门(单位)接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鄂财教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5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

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
6、《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分手工填写4联式、滚筒机打3联式共2款,适用于大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7、《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缴款书》。《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缴款书》为滚筒机打5联式,适用于大中专、中小学、幼儿园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直缴财政方式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切实加强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加强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使用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行为。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核发其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限期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将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按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申请表》(附件2),送交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审核后,对已使用票据予以核销,尚未使用票据(含各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库存的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统一组织销毁。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单位尚未使用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销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票据使用单位尚未使用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销毁。上述清理登记工作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销毁工作在2013年1月31日之前完成。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清理登记和销毁情况,请各级财政部门于2013年2月10日之前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
10、《湖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湖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为滚筒机打单联式,适用于收取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11、《湖北省车辆过渡费专用票据》。《湖北省车辆过渡费专用票据》为滚筒机打单联式,适用于交通运输部门收取长江、汉江和其他河流的车辆过渡费。

关于财务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

关于财务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

关于财务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根据2016年8月湖北省纪委、审计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我校财务报销问题专项检查的意见,以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校财务报销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票据(一)不报销虚假票据,不能用往来票据报销费用支出。

(二)不报销不属于湖北民族学院业务范围的票据。

(三)不报销票据内容与报销事项不一致的票据。

(四)不再报销不规范的票据:1.不报销抬头为个人的票据,车船飞机票及医疗费等只能开具个人抬头的票据除外。

2.不报销开具不规范的票据。

规范票据必须具备的内容(缺一不可):报销票据单位名称为“湖北民族学院”,开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必须按照规定完整填写大小写且大小写金额一致,开具票据单位或个人,上述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发票须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和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据须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也可为发票专用章)。

3. 所有票据的开具单位印章只能有一个,重复盖章,票据无效。

二、附件(一)不再报销附件不齐备或附件开具不规范的票据。

(二)附件需盖有与发票一致的发票专用章,经手人需在附件上签字。

(三)附件要求1.必须写明事项明细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事项发生时间,不能以印刷、邮寄、宣传、广告、办公用品等统称作事项内容,需写明发生经济内容的明细名称和情况。

2.报销住宿费发票:必须是国税发票,需提供发票开具单位盖章的消费清单,清单需注明房号、住宿时间及消费明细情况(特别提示:清单中住宿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招待费报销1.不得同城相互吃请。

2.公务接待报销有“四要素”,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事前审批单、接待清单(包含菜单)等。

“四要素”不齐不得报销。

3. 学术接待可用邀请函作为公函。

电话记录也可作为公函,电话记录需由接听电话人注明接听电话时间、来电单位、姓名人数、事项等内容,并签字加盖公章。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鄂财综规[2013]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3〕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强化财政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10月23日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鄂财规发[2000]1027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鄂财规发[2000]1027号2000年9月22日)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款收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限在湖北省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款单位”)的内部财务机构使用。

二、收款收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性质的往来款项的结算。

如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费、房租费、单位内部往来款结算,差旅费、食堂管理费、按工本费收取的文件资料、系统内往来款项结算等。

学会、协会、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赞助费以及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收款项目等,均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不包括经营性收费和其他应使用税务票据的收费。

三、收款收据由省财政部门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监制章统一印制,分级管理。

收款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和使用。

四、收款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核销。

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凡不按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被收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五、收款收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

收款单位首次购领收款收据时,统由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放“收款收据购领证”。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荆财综发〔2013〕241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荆财综发〔2013〕241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漳河新区财政局,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荆门高新区财政分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13〕3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地及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所属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请各地、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开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清理工作,重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清查,对非税项目库中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财政部门要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第16号政府令取消收费项目和收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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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

包括: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第三章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七条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

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第八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九条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二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向对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范畴的货物、劳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等。

第十三条财务支出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财务支出的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

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五条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包括:单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凭证(资料)、单位内部自制凭证(资料)。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单位内部非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结算,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执行。

(一)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三)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四)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六)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七)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文件执行。

其中: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八)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九)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件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十)其他报销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十六条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第十八条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细化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程序,定期做好内部稽查,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报销行为,除按本办法规定整改外,要分清责任界限,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财务报销凭证的监管工作,对财务支出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制售、使用虚假票据,虚开、套开票据等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二十三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多种平台发挥举报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督办查处和公告制度;认真执行信访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建立财务支出票据问题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齐抓共管机制,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对于财务支出票据中典型违规违纪问题和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假伪发票线索,应及时向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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