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和核销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用于记载财政收支业务的凭证,包括税收票证、非税收票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监督管理和核销工作。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购买和使用第四条单位购买财政票据,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单位名称、性质、预算级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财政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单位理由。
第六条单位领购财政票据后,应当妥善保管,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票据使用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记载财政收支业务,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财政票据。
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用途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得利用财政票据套取资金。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保管和核销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专用账簿,记载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情况,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财政票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核销情况应当记录在账簿中。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0】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稽查和省直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财政核查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存根联为黑色;收据联为红色;记账联为绿色;财政核查联为橙色)。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四)单位自制凭证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票据的种类、规格、联次、式样,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承担省直单位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加快推广普及机打票据,凡具备计算机打印条件的,都应使用机打票据,不再使用手工填写票据。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湖北省财政票据遵循“精减、通用、防伪、服务”原则,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省财政票据管理需要,确定种类、式样、规格、联次、防伪和内容。
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湖北省财政票据分为:湖北省非税收入类票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和湖北省其他类财政票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6•【字号】鄂财综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财综发[2010]8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文是对《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补充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稽查,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综合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9.29•【字号】鄂财预[2000]1022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2000]102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汉有关单位:为了做好罚没收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罚没票据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9日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罚没收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罚没票据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罚没票据印制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罚没票据共分为四种: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湖北省罚没款票据、湖北省罚款定额票据和湖北省没收物资凭证。
第四条湖北省罚没票据式样:(一)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9cm宽10.5cm。
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油墨,套印底纹),第二联为存根联(红油墨),第三联为回执联(绿油墨),第四联为报查联(紫油墨)。
(二)湖北省罚没款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9cm宽10.5cm。
票据一式四联,第-联为存根联(黑油墨),第二联为收据联(红油墨,套印底纹),第三联为收款单位记账联(绿油墨),第四联为报查联(紫油墨)。
(三)湖北省罚款定额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3.5cm宽7cm。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稽查和省直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财政核查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存根联为黑色;收据联为红色;记账联为绿色;财政核查联为橙色)。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环卫费、电话费等。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总则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确保财政票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推动财政管理的现代化,加强财政监管能力,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湖北省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国库收入文化票据、国库支出文化票据、国库资本文化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1.国库收入文化票据国库收入文化票据是指财政部门收入业务使用的票据,包括税票、库存票、款项存储凭证等。
2.国库支出文化票据国库支出文化票据是指财政部门支付业务使用的票据,包括支付令、支票、电子支付凭证等。
3.国库资本文化票据国库资本文化票据是指财政部门进行资本运作和金融业务使用的票据,包括债券、股权凭证、股权等。
4.其他财政票据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上述三种票据外,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发行和使用的票据,如存款凭证、抵押凭证等。
三、财政票据的发行和使用1.发行程序湖北省财政票据的发行需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并按照发行计划进行发行。
发行计划应明确票据的种类、数量、面值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公布。
2.票据的使用财政部门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使用财政票据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票据内容,并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被盗用、伪造或篡改。
3.财政票据的跟踪和核销财政部门应对票据进行跟踪和核销管理,确保票据的流转过程及时完整记录,避免票据被重复使用或滞留。
核销时应依据相关凭证和程序进行,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财政票据的管理1.票据库房管理湖北省财政部门应设立票据库房,对财政票据进行存放和管理。
票据库房应具备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票据的安全。
财政部门应制定票据库房管理规程,明确票据的出入库程序、权限和责任。
2.票据领用和归还财政部门在领用财政票据时,应做到实名制领取,确保领用人的合法身份和用途。
领用人应对所领用的财政票据负有保管责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在票据上注明用途和归还日期。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
7、《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缴款书》。《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缴款书》为滚筒机打5联式,适用于大中专、中小学、幼儿园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直缴财政方式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切实加强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加强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使用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行为。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核发其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限期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将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按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申请表》(附件2),送交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审核后,对已使用票据予以核销,尚未使用票据(含各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库存的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统一组织销毁。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单位尚未使用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销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票据使用单位尚未使用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销毁。上述清理登记工作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销毁工作在2013年1月31日之前完成。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清理登记和销毁情况,请各级财政部门于2013年2月10日之前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
10、《湖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湖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为滚筒机打单联式,适用于收取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11、《湖北省车辆过渡费专用票据》。《湖北省车辆过渡费专用票据》为滚筒机打单联式,适用于交通运输部门收取长江、汉江和其他河流的车辆过渡费。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苞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单位自制凭证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鄂财综规[2013]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3〕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强化财政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10月23日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鄂财规发[2000]1027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鄂财规发[2000]1027号2000年9月22日)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款收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限在湖北省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款单位”)的内部财务机构使用。
二、收款收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性质的往来款项的结算。
如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费、房租费、单位内部往来款结算,差旅费、食堂管理费、按工本费收取的文件资料、系统内往来款项结算等。
学会、协会、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赞助费以及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收款项目等,均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不包括经营性收费和其他应使用税务票据的收费。
三、收款收据由省财政部门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监制章统一印制,分级管理。
收款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和使用。
四、收款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核销。
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凡不按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被收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五、收款收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
收款单位首次购领收款收据时,统由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放“收款收据购领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9•【字号】鄂财税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税规〔2024〕3号省直各部门、高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9月9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和征收、资金和预算、票据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鄂财综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了《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6篇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6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为,防范由于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不当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业务合同、劳动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涉外、担保、出资等合同,需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必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各单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专用章。
除因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外,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战略规划部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负责保管、使用。
第六条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责任:(一)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备案,不得丢失、损毁,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代管。
(二)除非确有必要,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也不得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须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并由公司领导书面授权后,方可用章;所属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以公司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名义进行,并加盖公司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只限于签订合同时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刻制,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如发生合同专用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名作废。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票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票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鄂财预外发[2000]798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票据管理的通知(鄂财预外发[2000]798号2000年8月11日)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做好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罚没票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规格直径1.8cm)的罚设票据。
原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规格直径1.7cm)的罚设票据同时作废,各代收机构和执罚单位交回旧票据领用新票据。
凡2000年10月1日后使用旧票据罚款的一律视作乱罚款处理。
二、建立罚没票据申请领用登记制度,启用新票据同时发放票据申领登记证。
省直执罚单位、省直代收机构由省财政厅直接负责发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证后,发放到所属县(市)及部门;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执罚单位和代收机构的发证工作。
三、启用“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后,罚没票据分为四种:代收罚款票据、罚没款票据、定额罚款票据(按票面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四种)和罚没物资凭证。
无论何种罚没票据,使用时务必加盖执罚单位或代收机构公章方可有效。
四、新罚没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直代收机构、省直执罚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凭省财政厅制发的《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到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办理领取手续。
为提高办事效率,每季度末15天定为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统一领票时间。
五、为了保证罚没票据的及时发放,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每年年度终了前30天内,务必向省厅上报下年度本地区罚没票据使用计划数,以便省厅及时组织印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票据地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地通知》(财综[]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地通知》(鄂政发[]号)制定本办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地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地机构、代行政府职能地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地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地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地收款或缴款凭证.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地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地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地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地重要依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财政票据地印制、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地,按其规定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地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地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地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财政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地、有健全地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地执收单位购领.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地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或填开不规范地,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财政票据地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六条全省财政票据地种类、内容、规格、联次、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制定.第七条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各类财政票据地适用范围如下:(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地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地收款凭证.(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地收款凭证.(三)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地社会团体向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地收款凭证.(四)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地凭证.(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地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适用于不便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地凭证.分为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和湖北省非税收入非定额票据两种.其中“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面额按执收执罚需要设置.湖北省非税收入非定额票据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地要求设置.各种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财政票据地印制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湖北省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确定.除确定地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地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严格地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地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地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地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省财政厅以外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地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地承印企业,应与之及时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财政票据地购领、使用和核销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即实行下级财政部门到上一级财政部门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地财务部门、按规定委托地代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财政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执收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财政票据地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地用票计划,并在每年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次年度用票计划,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地用票计划报省财政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地领购制度.执收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需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地有关依据及其他需要购领财政票据地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项目和标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等),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地,发给《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凭《购领证》购领财政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地册数、号码、收取资金地数额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确定应当缴纳地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到财政部门设立地汇缴结算户后,财政部门将已审核核销联归档保存,票据存根退回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财政票据;对审核不合格地,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处理.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地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各种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之间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丢失财政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已开具地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年.个别用量大地财政票据存放年确有困难地,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八条撤销、改组、合并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已被取消地执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地变更或注销手续.执收单位购领后尚未使用地已取消非税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地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地财政票据,禁止擅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购领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财政票据地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检查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地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仓库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地监督检查,对财政票据地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情况和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地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财政票据地销毁第二十三条对已购领尚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地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组织销毁.并将核准销毁财政票据地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地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具有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地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国务院、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地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擅自印制财政票据,或者伪造、违规使用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地;(二)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监制章,或者使用废止财政票据地;(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地;(四)利用财政票据违规收费地;(五)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互相串用地;(六)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并造成重大损失地;(七)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地;(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下达地处理决定不服地,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央在鄂单位使用地财政票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税务发票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厅备案.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地,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地通知》(鄂财综字[]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地通知》(鄂财预[]号)同时废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