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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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票据地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地通知》(财综[]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地通知》(鄂政发[]号)制定本办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地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地机构、代行政府职能地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地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地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地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地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地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地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地重要依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条财政票据地印制、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地,按其规定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地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地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地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财政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地、有健全地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地执收单位购领.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地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或填开不规范地,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章财政票据地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全省财政票据地种类、内容、规格、联次、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制定.

第七条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各类财政票据地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地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地收款凭证.

(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地收款凭证.

(三)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地社会团体向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地收款凭证.

(四)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地凭证.

(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地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适用于不便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政府非

税收入时开具地凭证.分为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和湖北省非税收入非定额票据两种.其中“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面额按执收执罚需要设置.湖北省非税收入非定额票据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地要求设置.

各种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章财政票据地印制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湖北省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确定.除确定地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地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严格地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地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地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地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省财政厅以外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地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地承印企业,应与之及时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四章财政票据地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即实行下级财政部门到上一级财政部门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地财务部门、按规定委托地代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财政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四条执收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财政票据地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地用票计划,并在每年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次年度用票计划,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地用票计划报省财政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地领购制度.执收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需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地有关依据及其他需要购领财政票据地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项目和标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等),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地,发给《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凭《购领证》购领财政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地册数、号码、收取资金地数额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确定应当缴纳地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到财政部门设立地汇缴结算户后,财政部门将已审核核销联归档保存,票据存根退回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财政票据;对审核不合格地,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处理.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地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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