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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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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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管道穿墙和穿楼板时打洞堵洞等工作内 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此项费用。 23、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定额中的成套卫生洁具 是否已包括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
定额中已包括成套卫生洁具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 24、室外管网执行什么定额?
仍按设计桩长增加 0.5m 计算工程量。 17、有锚筋需焊接的预埋铁件,如何套用定额?
应按焊接固定铁件相应子目计算。 18、设计要求的干铺聚苯乙烯板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否换算?
可以换算。 二、安装工程 19、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的干包式电缆头、热缩式电缆头及冷缩式电缆 头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如何使用?
第3页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办理,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的工 程量按新颁定额执行。
四、对执行我省现行定额及基价发现的有关问题解释和勘误将陆续在《甘肃工程造 价管理》刊物刊登,以便甲乙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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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5〕489 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改革建筑业企业规费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 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 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3〕19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14〕58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 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 效率,顺应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经研究决定,我厅不再对建筑业企业规费中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进行核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一事一核 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甘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精神,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阶段安排(一)启动实施阶段。

2024年6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8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95%,重点地区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8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80%;重点银行网点提供境外来甘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达到100%。

(二)攻坚突破阶段。

2024年9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9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范围内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0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90%;重点地区账户服务示范网点建设达到100%。

(三)巩固提升阶段。

2024年12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2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100%。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各级政府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强化财政监管职能,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因此,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工作领导,理顺职能,是顺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

各级财政部门在改革实施中应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决策上来,自觉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非税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管理和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

近年来,全省已有12个市州、62个县市区分设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但从之前的情况看,市县财政政府非税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差异较大,机构设置模式也有所不同,给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协调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今年初,省级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制定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委托和督促省直各执收单位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收入的直接征收;会同有关处室办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分成比例确定;参与审核彩票资金年度财务收入计划;负责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负责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衔接省直部门和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拟定实施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统筹方案;负责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会同信息管理处开展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运用、推广、完善以及征收管理网络建设工作;规范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指导、监督非税票据的使用;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考核省直部门和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拟定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表彰、奖励方案;负责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统计汇总工作;指导地方开展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省药监局直接监管的重点单位名单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为在全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现提出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划分指导意见。

一、事权划分的目标(一)建立“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管体系;明确责权一致原则,确保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实现行政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确保政令畅通。

(二)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力度,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事权划分的原则(一)合法原则药品监管事权,是指各级药监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享有并负责行使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权力。

药品监管事权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药监系统建设,关系我省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合理原则药品监管事权划分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药监部门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要防止和克服事权过度集中于某级药监部门或上下级药监部门事权重叠。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非税收入知识精彩试题

非税收入知识精彩试题

非税收入知识精彩试题竞赛试题一、填空题1、和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的原则通过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3、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政府非税收入通过。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4、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有关款项。

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或者经批准需要当场收取的,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对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或者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按照规定的退付程序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6、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不得、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7、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按照,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8、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9、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1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1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13、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年。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上海票据交易所(2021.5)修改记录说明:[C]-创建;[M]-修改;[A]-增加;[D]-删除;目录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1)1前言 (6)1.1业务背景 (6)1.2业务框架 (7)2概述 (10)2.1业务主体 (10)2.2业务前准备功能 (10)2.3签发和流转形式 (11)2.4资金清算结算 (11)2.5票据账户与结算账户 (11)2.6信息管理和服务 (12)2.7与其他系统或业务的关系 (13)2.7.1与供应链平台相关票据业务的关系 (13)2.7.2与“票付通”、“贴现通”的关系 (13)2.7.3与交易系统的关系 (14)2.7.4与ECDS的关系 (14)3主要业务流程 (15)3.1概述 (15)3.1.1业务流程范围 (15)3.1.2直连接口的业务要素 (15)3.1.3新系统客户端的业务要素 (18)3.2企业信息报备 (18)3.3签发与撤回 (19)3.3.1出票信息登记 (19)3.3.2提示承兑 (20)3.3.3撤票 (21)3.4权利转让或设质 (22)3.4.1提示收票 (22)3.4.2转让背书 (24)3.4.3贴现申请 (25)3.4.4质押申请 (27)3.4.5权属初始登记 (28)3.4.6转贴现、回购 (29)3.4.7非交易过户 (29)3.5权利赎回 (30)3.5.1回购式贴现赎回 (30)3.5.2质押式回购的提前赎回 (31)3.5.3质押式回购的逾期赎回 (33)3.5.4质押解除 (34)3.6到期及期后处理 (35)3.6.1提前提示付款 (36)3.6.3期后提示付款 (39)3.6.4线上追偿 (41)3.6.5贴现前追索 (41)3.7再贴现及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4)3.7.1再贴现 (44)3.7.2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5)3.8冻结及冻结解除登记 (46)3.8.1冻结登记 (46)3.8.2冻结解除登记 (47)3.9增信处理 (48)3.9.1票据保证 (48)3.9.2增信信息登记维护 (50)3.10票据查验 (51)3.11不得转让的撤销 (52)3.12票据行为的撤销 (53)3.13存托业务处理 (54)4资金清算结算 (58)4.1功能概述 (58)4.2资金结算机制 (58)4.2.1资金结算方式 (58)4.2.2企业类业务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8)4.2.3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类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9)4.3结算指令管理 (59)4.3.1逐笔结算 (59)4.3.2批量结算 (59)4.4结算等待池 (61)4.4.1逐笔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4.2批量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5到期提示付款的批量清算结算 (61)4.5.1批量清算结算流程 (61)4.5.2批量清算范围 (63)4.5.3特殊处理 (63)4.6结算账户开户行与业务办理的接入机构不一致的资金结算处理 (63)4.6.1结算账户开户行的结算确认和结果通知 (63)4.6.2业务接入机构的结算结果通知 (65)5资产托管 (66)5.1功能概述 (66)5.2票据资产存续期管理 (66)5.2.1资产与票据资产 (66)5.2.2票据(包)号的组成规则 (66)5.2.3子票区间的组成规则 (67)5.3账务与账户 (67)5.3.2票据账户设置规则 (68)5.3.3托管账务 (68)6交易背景信息管理 (70)6.1功能概述 (70)6.2信息内容与结构 (70)6.2.1交易背景信息 (70)6.2.2交易背景信息中的凭证信息 (70)6.2.3凭证信息中的附件或影像信息 (71)6.3信息登记流程 (71)6.4应用场景 (72)7信息服务 (73)7.1参与者信用信息查询 (73)7.2影像信息查询 (73)7.3附件信息查询 (74)7.4托管票据明细信息查询 (75)7.5企业报备信息查询 (75)8业务主体管理 (77)8.1功能概述 (77)8.2业务主体体系 (77)8.3业务主体的接入 (79)8.3.1业务参与者的接入方式 (79)8.3.2接入机构的接入方式 (80)8.4业务主体的信息处理 (80)8.4.1参与者信息的填写规则 (80)8.4.2校验规则 (81)8.5业务主体的身份校验 (82)8.5.1电子签名分级验证 (82)8.5.2业务参与者的代理签章 (83)9公共管理 (84)9.1在途业务的清理 (84)9.2业务及报文对账 (85)1前言1.1业务背景1.降低市场成员系统对接、功能建设成本和运维复杂度的迫切需要。

财政电子票据操作手册(单位端)7.2

财政电子票据操作手册(单位端)7.2

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六月1日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125.74.7.71:18001/agency-web一.初次登录系统1.1首次登录电子票据系统需安装相关插件1).“财政UKey用户工具”2).“财政票据客户端综合管理组件”1.2安装Ukey驱动(1)、将财政下发的ukey插入电脑,打开我的电脑,安装ukey 驱动,双击出现安装界面,一路下一步直至安装完成。

安装完成后会出现桌面会出现如下图标:1.3财政票据客户端综合管理组件打开电脑输入网址后出现如下界面安装完毕后,任务栏右下角会显示客户端综合管理组件的图标二、日常操作1、登录系统执收单位用户通过财政发放的CA卡登录系统,登录网址http://125.74.7.71:18001/agency-web1).插入CA卡2).登录方式选择CA登录3).输入pin码,也就是UK初始化密码,默认为1111112.、票据管理2.1 票据申领单位向财政申领票据2.1.1 填写申领信息【票据管理】—>【票据申领】➢增加申领人、票据类型、数量等信息2.1.2 申领上报2.2 票据入库单位或开票点领回票据后,须进行入库操作。

【票据管理】—>【票据入库】➢在界面上会直接显示未入库或者可进行查询➢确认入库3、开具电子票据单位在办理电子票据汇缴业务时,确认已收取到资金后,开具电子票据给缴款人。

【开票管理】—>【开电子票】✧选择需要开具的电子票据种类✧ 1.点击新增✧2选择票据种类3.1填写票面信息填写交款人、手机号码、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备注,然后选择项目编码,输入数量、标准即可得到金额,点击保存后表示开具成功电子票据。

3.2 开票通知通过现场打印电子票告知单的方式将电子票据信息告知给缴款人。

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服务),绑定手机号码即可将电子票据信息告知缴款人。

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BIN号(发卡行标识码)为628的芯片卡或芯片磁条复合卡(贷记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可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县级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公务支出除外。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消费标准,完善公务卡报销制度。

第五条公务卡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发行。

预算单位可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六条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预算单位应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和使用公务卡,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预算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卡软件系统办理公务卡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监督管理等业务。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部门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软件系统进行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退休、换卡等信息变更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甘政办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辖区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8.2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记帐。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登记入帐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帐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2-14 浏览量:168 【字体:大中小】兰理工发[2009]170号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票据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财务票据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属单位(除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以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财务票据实行统一领购、统一管理。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财务票据的领购、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票据领购、缴销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并将票据专管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财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1、甘肃省高等院校学生收费统一票据(机打票据)适用的收费项目有: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学费,住宿费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代收款等。

2、甘肃省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手工票据)适用的收费项目有:成人教育函授、夜大、成人脱产学生学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考试费等。

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专用)主要用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专项拨款、代收其他单位水电费、取暖费,质保金等与其他单位的往来款项。

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专用)主要用于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公务借款、代收水电费、取暖费、住房贷款、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等往来款项结算。

5、甘肃省兰州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上机(网)费、档案查询费、会议费等服务性收费,提供技术服务、技能培训,以及接收社会企业或其他单位支付的横向科研经费等。

6、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适用于已在省科技厅通过认定并在税务局备案,可以享受减免税金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

7、甘肃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适合于国有住房出售房款收入。

8、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用于接受各类捐赠业务。

9、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挂号票据、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票据)、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收费票据(手工票据)分别用于校属医院挂号收费、门诊收费及住院收费。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甘交财〔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甘交财〔2014〕157号厅属各单位: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4]4号)和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财[2014]149号)精神,厅决定自2014年9月16日,对全系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指导原则(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工作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三)严格工作纪律。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组织方式(一)省厅负责各行业管理局和厅属协会的重点检查,主要检查对象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甘肃省水运管理局、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道路运输协会。

(二)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行业的检查,可按检查要求自行选择重点检查单位。

(三)市州各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下辖基层单位的检查,可按检查要求自行选择重点检查单位。

(三)甘肃交通建设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可按检查要求自行选择重点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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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票据种类的管理原则是: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以手工票据为辅。一个单位同一种业务只能使用一种票据,不能多种票据混用。
第七条 财政票据版面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
(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4)罚没票据。用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
(1)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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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是指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5.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由代收银行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留存,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印制、运输、保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用品、资料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不得保留或者提供给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本省财政票据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甘财采[2013]8号)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同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票据式样、印制数量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承诺遵守《甘肃省财政厅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等用品及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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