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作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桂财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办[2011]53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 ] 1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我区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1 ] 4 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要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的所有财政专户在2011 年底前要全部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财政专户管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分工要符合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管理,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桂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新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区政府债务管理不断规范,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得到控制。
但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尚未转型、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不足等原因,导致我区政府性债务持续扩大的潜在风险正在累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摆在重要位置。
要坚持政府投资符合本地区实际、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及时纠正不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理念,严格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严控财政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分解落实任务、协调部门推动、督促实施进度,为落实政府性债务各项管理措施和有效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积极稳妥,统筹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正确处理稳增长和防风险之间的关系。
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财政可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规划。
对已出台的发展规划要全面梳理、认真评估,及时进行修改或完善,确保符合本地实际,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名称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票据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领购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单位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真实、合法的主要依据。
目前我单位使用的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三)一般缴款书;(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单位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单位财务部门是单位内各类财政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购(领)、统一保管、集中核销各类票据,各有关使用票据的人员分次限量领用和验旧领新收据,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转发、代开、销毁各类收费票据。
第五条单位财务部门设票据管理岗位。
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的申购(领)、保管、登记、发放和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六条单位内各使用票据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核销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领用、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数与实际盘存相符,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八条票据使用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票据。
接受捐赠、赞助等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暂收及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以及不构成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结算使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九条领用人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当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发现有缺联、缺号应及时报告或调换。
第十条使用票据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金额填写收据,填写收据必须复写,机打票据必须几联同时套打,合计金额用大写,印章必须齐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桂价费〔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38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3月22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完成2016年度收费情况材料报送。
二、报告内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6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收费项目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支出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加强收费统计、规范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见附件1、2)。
对金额变化较大的收费项目(与2015年度数据相比,收费金额上下幅度超过20%以及金额超亿元且上下幅度超过10%的项目),请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填报表格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为https://)。
三、报告途径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通过两种方式进行2016年度收费情况材料的报送:(一)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收费情况录入,网址为https://,用户名为单位名称(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直接输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初始密码为12345678,单位登陆进去后可自行修改密码,已修改密码的单位沿用原密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
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财驻桂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桂监〔2006〕19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确保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二○○六年四月七日附件: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5]86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改革具体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区内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中央政府非税性基金(资金)解缴、汇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缴款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中央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的日常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桂财办〔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桂财办〔2018〕8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经厅党组研究,现将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明确如下:关礼(党组书记、厅长)主持自治区财政厅全面工作。
主管人事处。
席鸿康(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协助关礼厅长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日常工作;协助关礼厅长分管人事处;分管预算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
兰丽萍(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长、正厅级纪律检查员,党组成员)主持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全面工作。
曾纪芬(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办公室、农业处、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纪委),联系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工作。
黄绪全(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社会保障处、教科文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科学研究所、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王代玉(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经济建设处、工业交通处、国际合作处、金融处、资产管理处(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联系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刘一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国防政法处、财政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稽查大队、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局、广西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分管自治区财政厅基建办。
罗海山(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政策规划处、综合处、会计管理处、税政处、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广西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协助席鸿康副厅长分管预决算编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方案制定、对下转移支付测算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桂财库〔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6〕12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为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政库款工作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加强管理、盘活存量、把钱用在“刀刃”上。
目前全区部分市、县仍存在库款规模偏高、预算执行进度偏慢和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及时等问题。
在当前严峻的财政收支形势下,库款管理工作面临“增效益”和“防风险”的双重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决策部署,将库款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库款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库款管理水平。
既要有效压降库款规模,也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在切实保障支付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财政稳增长政策更好的落实。
二、强化库款管理机制(一)加强和改进库款调度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拨付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2016年财政厅将视市、县财政库款情况,每月调度库款一般不低于两次,市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对城区调度库款,确保城区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资金需求。
对于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高,预算执行进度快的市、县,财政厅将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适当加快资金调度,促进稳增长、保民生各项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计划考核管理,及时跟踪监测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加强与稳增长相关的重大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思考——以广西为例
第二阶 段 , 加强 时 期 ( 95~19 19 97年 ) 。在 这个 阶
段 , 据 财政 部 关 于 加 强票 据 管 理 的 要 求 , 对 自治 区 票 根 针 据 管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题 进 一 步 明确 了 由财 政 综 合 部 门 对 行政 、 事业 收 费 票 据 统 管 , J 由专 人 负 责 , 于 19 分 二 并 9 6年 5月经 自 治区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颁 布 了 《 两 壮 族 自治 区 广 收 据 管理 办 法 》, 自治 区 票 据 的管 理 , 对 以及 票 据 的 印 制 、 保 管 、 购 、 销 环 节 作 出 了 规 定 , 据 管 理 工 作 得 到 了 领 核 票 加强。
票 据 使 用混 乱 。
度、 法规 , 对票据进行 有效监管 , 使财政 票据管 理有法 促 可依 , 有章可循。19 9 6年 5月2 8曰,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 发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管 理 的暂行规 定》 和《 广西壮族
自治 区行 政 事 业 性收 费管 理 条 例 》 的规 定 , 对 广 西票 据 针 管理 工作 中存 在 的 诸 多 问题 , 治 区 八 届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自
政票据管理 , 建立科学合理 的票据管理体系 。
一
、
广 西 财政 票 据 管理 工 作现 状
( ) 立 了 专 门的 财 政 票 据管 理 机 构 。 一 成 广 西 的票 据管 理 工 作 经 历 了 一 个 艰 难 的 发 展 过 程 , 大 体可 分 为 四 个 阶段 :
第一阶段 , 初期阶段 (9 5年以 前) 19 。财政部 门票 据 管理比较松散 、 薄弱 , 各方面矛盾比较 多 , 管理力量薄弱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2〕15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2〕1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库〔201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桂财库〔2010〕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为财政专户)。
特定专用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专户实行“账户统管、管拨分离”的管理模式。
财政专户的开立和撤并、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由厅国库处负责;财政专户的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由厅内相关处室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审计由厅监督检查局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桂财行[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各市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9月1日前报送财政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2014年5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市县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25•【字号】桂政发[1991]51号•【施行日期】199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桂政发〔199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颁发以来,调动了各地贷款、集资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对缓解我区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业。
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收取通行费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社会反映强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对收取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简称通行费)问题,提出如下清理整顿意见:一、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工程项目,擅自设卡收取公路、桥梁、隧道机动车辆通行费是非法的。
必须在1991年8月15日起停止收费,并通报全区。
这些项目有:柳州河东大桥(二桥)、壶东大桥(三桥),柳城大桥,桂林市净瓶山桥、漓江桥、痦山桥、西随道,藤县大桥,蒙江桥。
上述项目,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中的收费规定,确需收费还贷的,必须补办收费审批手续。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重新收费。
上报审批内容包括银行贷款协议、贷款凭单、竣工验收决算、每昼夜车辆流量、预测还贷期限及已收费总额、还贷情况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2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2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根据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所设计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管理。
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的通知》(财办库[2003]1003号)规定,及时汇总所属执收单位票据需求量,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申请;申请部门要按财政部(国库司)批复意见,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购领手续。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登记制度,设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簿。
三、切实强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妥善保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基础资料完备。
四、认真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工作。
各有关中央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严把年度审验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桂价费[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为:(一)检索费: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
检索费收费标准为5元/件·次。
(二)复制费:1.复印费(含纸张)。
黑白复印:A4纸每页0.20元,A3纸每页0.40元;彩色复印: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
黑白打印:A4纸每页0.50元,彩色打印:A4纸每页0.60元。
3.录制费(含空白盘)。
光盘每张2.00元;磁(软)盘每张3.00元。
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可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切实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一)发挥信贷投入主渠道作用。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持全区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合理增长。
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在信贷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的政策支持,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
(二)实行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
建立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机制,确保年末全区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小企业贷款同比要实现多增;城市商业银行应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贷款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实现全年7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涉农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政策性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桂财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规〔2018〕9号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审计厅,区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依法依规理财用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实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记录、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工作,包括拟订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对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组织开展的财政检查项目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的建议;收集、认定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失范行为,并研究确定惩戒措施;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记录、发布失信失范行为及惩戒措施;落实涉及调减、暂停及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惩戒措施;督促和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根据本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审计的情况,依照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惩戒依据文件的有关内容,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财政票据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我区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财政票据分为两大类,共37种。
(一)第一大类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共有10种,其中: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
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
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
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
两种票适用于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已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仍采取集中汇缴缴库方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桂财综[201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桂财综〔2011〕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目前我区一些单位对伪造、贩售、持有、使用假票证、虚开发票报账等违法犯罪行为缺乏防范和惩治意识,导致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问题泛滥,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为从源头上治理假发票使用行为,遏制假发票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财税票证包含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票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我区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问题突出,使用虚假发票报账、虚列支出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财税征管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安全,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我区对外形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遏制上述现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工作对立足于从源头上规范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维护财税法纪、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的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注重财务规范管理,完善税收票证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进财税票证的源头治理,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出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财税管理氛围。
学校财务审计整改报告范文
学校财务审计整改报告范文小学财务审计整改报告普定县马场镇党固小学“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整改措施普定县马场镇党固小学 2013年12月15日2013年10月30日县教育和科技局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对我校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审查,存在较多的问题及不规范。
认真阅读了普教科字[2013]293号文件关于印发《普定县教育系统账务管理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普教科字[2013]356号文件关于规范普定县教育系统账务管理审计工作的通知、根据审计结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以下整改:一、进一步完善财务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性。
二、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出根源及时纠正。
三、针对问题,逐条进行整改。
四、加强领导及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领导的管理水平。
五、加强财务管理,增强财务力量,对学校财务管理人员严格管理。
六、学校在原有制度基础上,通过梳理,建立健全学校财务收支合理使用,针对大额支出的票据、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的资料,今后学校必须复印一份装档待查。
并将所有相关的资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图片存档。
七、认真清理和核对了2012年以来的学校相关报账资料,对部分科目错误的全部进行了清理和纠正。
由于将2013年的食堂燃料款内转由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当时预算不够合理与周全,导致学校负债,学校确定在2014年将所欠债务清还。
并从节约、保证教学有序的开展,将作党固小学“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整改措施好2014年的经费预算。
八、对会计凭证内容不完善的进行完善,加强了档案管理,明确了专人进行保管。
九、完善了审批手续,规范票据开具,明确和统一发放单据的样式和签字要求,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来操作。
十、加强了收支管理。
在收入管理上,严格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建立完善财务公开制度。
要在制度中明确民主决策程序、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和任务、作用以及财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十一、学校决定在2014年元月底对学校已经不能使用的财产进行报损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