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6---桂价费[2009]4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9〕437号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意见的函》(桂建函〔2009〕1167号)收悉。
我区自1995年制定实施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以来,对促进我区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国务院批准《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POPs 公约)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白蚁防治工作提出了更环保、更规范的要求,致使白蚁防治成本逐年提高。
为推进白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7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
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白蚁防治费是指白蚁防治机构在所辖区域内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技术规程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时收取的费用(不包括15年包治期满后旧房防治及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外的其他防治)。
二、凡在我区城市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白蚁防治机构交纳白蚁防治费。
三、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白蚁防治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15年回访复查、15年期间灭治费等。
收费标准按合同项目建筑面积计算:10层以下(含10层、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40元收取;11层以上(含11层)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质量包治期为15年,承包范围合同期内发生蚁害的,防治单位应无偿灭治。
四、白蚁防治机构收取白蚁防治费后,应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白蚁防治技术规程要求进行防治。
五、收费的优惠政策(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敬老院、福利院及政府举办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养老院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二)对九年义务教育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白蚁防治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监督。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要努力降低营运管理成本,提高 服务质量。 附件:1.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 2.桥隧计费分步实施方案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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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 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
内容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是为了促进全区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地方经济的繁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17号)以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 492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制定了具体的 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自治区人民政 府的同意,我们现决定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此次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全区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有利于 推动全区经济的繁荣。我们相信,在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下,这一政策将得到顺利实施。
目录
01 通知简介
02 内容
通知简介
通知简介
桂价费〔2014〕87号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高速公路经营公司: 为促进我区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助推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及交通部《印发关于 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 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就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制定了 具体方案,在此基础上,依法组织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丹县粮食收购价格的复函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丹县粮食收购价格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12.01
•【字号】桂价格字[2000]451号
•【施行日期】200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丹县粮食收购价格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0]451号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南丹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传真电报[2000]283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区的中、晚籼稻收购价格政策,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秋粮收购价格政策经六省(区)进行价格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
因此,你县的中、晚籼稻定购价、保护价应按自治区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2000年我区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0]16号)执行。
二、2000年早籼稻定购价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200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0]30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区分早、中、晚籼稻来制定不同的粮食定购价或保护价,是实行“优质优价”价格政策的具体体现。
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早、中、晚籼稻收购价格,是中等
质量标准的价格。
你县在具体执行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收购价格,属于早籼稻的应按早籼稻价格收购,不能将中、晚籼稻的收购价用在早籼稻收购价格上,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等级标准以及自治区所规定的等级差价来执行、落实具体早、中、晚籼稻、玉米的不同等级收购价或定购价。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龙胜至宛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龙胜至宛田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和平收费站移址问题
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桂价费字[2002]13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2.03.13
【实施日期】2002.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
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龙胜至宛田二级
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和平收费站移址问题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2]132号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龙胜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庙坪至龙胜二级公路机动车辆收费站站址的请示》(龙政报[2001]90号)和《关于调整国道321线龙宛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请示》(龙政报[2001]91号)悉。
为了合理设置收费站点,加快我区公路建设,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
治区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67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龙胜至宛田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和平收费站移址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庙坪至龙胜二级公路和平收费站移至K38+714处,并更名为龙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广西航运学校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广西航运学校船
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8.28
•【字号】桂价费字[2002]393号
•【施行日期】2002.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广西航运学校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2]393号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西航运学校:
报来《关于船员培训收费问题的请示》(航校[2002]38号)悉。
鉴于你校是西南诸省唯一一所培养交通航运、港口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批准,主要承担西南片本系统内船员的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工作任务,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0]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航运学校船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二、收费标准已含实验实习费。
课本、资料费按代收费以实际成本另行计收。
三、船员培训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
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广西航运学校船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序号项目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元/人)备注
1船上医护2周800已含实验实习费
2高级消防2周800
3船电业务1个月1400
4基本安全与熟悉培训3周8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关于2002年我区中晚稻公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关于2002年我区中晚稻公粮结算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2]47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2.11.05
【实施日期】200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关于
2002年我区中晚稻公粮结算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2]476号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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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和创新口岸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进出口环节的收费行为,促进口岸经济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口岸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在目录清单范围的一律不得收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各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经批准的口岸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布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公布,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以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口岸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建设的口岸设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政府与项目运营单位、投资方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投资建设,且投入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口岸设施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和对象等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口岸服务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可以采用按次计价、按时计价、按吨计价或按货值计价等不同的计价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桂价费字〔2003〕4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一、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凡是按规定进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不得再收费。
如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或交纳易地建设费:(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不利于战时和平时使用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市第三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市第三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11.22
•【字号】桂价费字[2002]501号
•【施行日期】2002.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市
第三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2002]501号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南宁市第三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南价报[2002]8号)悉。
为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使学生的住宿收费水平与其维护支出水平相适应,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6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南宁市第三中学通过银行贷款新建的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450元/生,学期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们根据公寓式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价费字[2000]268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68号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柳铁教育处:为了保证我区中小学校住宿生能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使学生宿舍收费水平与其维护支出水平相适应,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1、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备注:特困地区指国务院公布的我区28个贫困县。
2、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含住宿生住宿水电费,住宿水电费根据各房间的实际消耗,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以上收费为最高限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住宿条件等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幅度和最高限价内制定。
公寓式住宿费收费标准确需突破最高限价的,应按规定程序由地、市物价局、财政局统一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四、申报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学校需按行政隶属关系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确认。
如属公寓式学生宿舍的,须在申报时详列学生公寓的基本设施、设备等情况,并附上照片。
五、学生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
各地中小学校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收费。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桂价费[2005]338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对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意见的函》(桂公函[2005]61号)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的精神,经对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成本费用核算并参照周边省份的收费情况,现将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全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实行统一核定,分级管理。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各考试场所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制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
其中:汽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驾驶许可考试场所配备的各项条件,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核定;摩托车及其它车类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范围核定。
某项收费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三、制定补考和扣分后的考试收费。
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高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高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及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考试费
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桂价费字[2001]42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12.06
【实施日期】2001.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高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及同等
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1]429号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自治区教育厅:
报来《关于请求核定高教系统几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函》(桂教函[2001160号]悉。
鉴于教育部每年都开展各种全国性统一考试,你厅及各高校承担组织代考点的考试
具体事务工作,根据我区所设的代考点考生人数较少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考试顺利进
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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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六年二月十八日桂价费[2006]76号自治区交通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3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正式制定我区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桂价费[2003]434号文试行情况,对部分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项目,如增设道口、埋设电杆、管线等,收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为我区正式执行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所称的,公路路产是指各类公路(含公路上的桥梁、隧道、道口)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企业自用专用公路及其设施。
三、公路路产补偿费是交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占用、挖掘、非法使用公路、损坏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
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补偿费。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失,由公路主管部门从所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给予补偿。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等,在最高限额内确定。
五、公路路产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公路主管部门应将收费收入按旬全额上解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再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3]434号文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委、自治区房改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委、自治区房改办关于房改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发放“房屋所有权
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
【发文字号】桂价涉字[1995]01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5.01.16
【实施日期】199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委、自治区房改办
关于房改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涉字[1995]012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委、房改办:
我区房改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目前已有一部分房地产管理避(所)开始承办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鼓励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是政策性的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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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25•【字号】桂政发[1991]51号•【施行日期】199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桂政发〔199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颁发以来,调动了各地贷款、集资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对缓解我区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业。
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收取通行费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社会反映强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对收取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简称通行费)问题,提出如下清理整顿意见:一、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工程项目,擅自设卡收取公路、桥梁、隧道机动车辆通行费是非法的。
必须在1991年8月15日起停止收费,并通报全区。
这些项目有:柳州河东大桥(二桥)、壶东大桥(三桥),柳城大桥,桂林市净瓶山桥、漓江桥、痦山桥、西随道,藤县大桥,蒙江桥。
上述项目,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中的收费规定,确需收费还贷的,必须补办收费审批手续。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重新收费。
上报审批内容包括银行贷款协议、贷款凭单、竣工验收决算、每昼夜车辆流量、预测还贷期限及已收费总额、还贷情况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桂财综[2015]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15〕68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5号)要求,结合今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现将《2015年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及《2015年广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3)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政策依据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前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本通知印发以后,中央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桂价费函〔2018〕46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西大学:报来《广西大学关于申请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西大报〔2018〕238号)收悉。
为了鼓励学校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15号)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部分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核定你院部分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5度/人.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二、公办学校住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广西大学部分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表(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我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我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桂价费[2008]442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我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8〕442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各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涉农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核。
现将全区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取消或停止收取12个涉农收费项目,具体详见附件。
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2007年,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并下发了《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取消了部分涉农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涉农收费标准,请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涉农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立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公示涉农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下放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权限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下放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权限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12.23
•【字号】桂价费字[2002]552号
•【施行日期】2002.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
下放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权限的复函(桂价费字[2002]552号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体育局:
报来《关于下放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权限的函》(桂体经字[2002]11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市体育局(柳铁体协)收取两证工本费,请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关于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0]226号)(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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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士资源厅关于不动产
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不动产登记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收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收费过程中只能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其他指定的服务及收取费用。
三、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水要求重新测量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第三方权籍调查单位并委托开展权籍调查,费用由申请人与权籍调查单位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
四、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 ,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
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
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六、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等。
七、不动产登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
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 ,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