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同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民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补贴:(一)运行和管理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的相关标准;(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合同》;(三)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第五条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一)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明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二)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三)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全部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桂财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桂财采〔2007〕65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则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桂教规范〔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认定依据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相关要求第六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桂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差旅费制度执行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是否需要审批、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各职务级别具体执行什么标准等提出更细化的要求。
二、关于差旅费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差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公务活动顺利开展。
今后年度,自治区财政将按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调整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单位日常运转工作经费得到合理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1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桂财采〔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的劳务报酬计发标准。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稽查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健全地方税政管理机制。
(四)健全自治区与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六)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推进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完善财政分配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各项全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2〕15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2〕1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库〔201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桂财库〔2010〕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为财政专户)。
特定专用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专户实行“账户统管、管拨分离”的管理模式。
财政专户的开立和撤并、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由厅国库处负责;财政专户的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由厅内相关处室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审计由厅监督检查局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桂财行[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各市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9月1日前报送财政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2014年5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市县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桂财教[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38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研发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四条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研发经费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院所(包括由科研院所改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桂政电〔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9〕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计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确保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桂财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规〔2018〕9号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审计厅,区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依法依规理财用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实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记录、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工作,包括拟订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对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组织开展的财政检查项目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的建议;收集、认定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失范行为,并研究确定惩戒措施;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记录、发布失信失范行为及惩戒措施;落实涉及调减、暂停及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惩戒措施;督促和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根据本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审计的情况,依照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惩戒依据文件的有关内容,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5〕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5〕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自治区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单一期限一般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桂财教[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5〕43号)各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规范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安全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五年八月四日附件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资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桂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七)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十)申请年度内无重大服务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桂财农[2017]1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发布日期】2017.02.03【实施日期】2017.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10号)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财政厅、农业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2017年2月3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财政专项资金。
资金投入以提高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补齐地方农业技术发展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升农业产业产值、效益和农民收入为目标。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16-2020年,专项资金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是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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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桂财社[2013]16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
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3〕169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全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
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 203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 2 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障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 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含未满1 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下同)基本生活的支出。
第二章孤儿资格认定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