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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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再生资源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财驻桂监﹝2009﹞45号

【发文日期】2009-04-07

【实施时间】2009-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再生资源的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范围,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范围

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三条 退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退税申请人向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申请办理退税的正式文件。

二、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指定的再生资源的主管部门备案的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退税所属期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银行对账单(如有未达账项,提供余额调节表)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等。

五、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退税申请人出具)。

六、《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七、《增值税纳税证明》(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证明》由退税申请人根据申报期内已缴入库增值税金额逐笔如实填报,报送当地负责征税的市、县(区)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应按表格要求签字盖章,证明退税申请人在申报期内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八、退税所属期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一、申请退税所属期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复印件(初审时提供)。

十二、退税申请人须填报的有关资料: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附件2)、申报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附件3)、申报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4)、“x年x月至x月再生资源销售额审核汇总表” (附件5)。

十三、税务稽查部门如已对退税申请人申请退税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由该部门提供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印件;如未对退税申请人申请退税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则提供未进行检查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退税时限及退税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请人原则上按季申请退税。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退税单位要求出具《增值税纳税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增值税纳税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初审工作

各市财政局税政管理机构必须落实专门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对报送资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报相关资料或退回申请人重新申报;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正式向申请人答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初审的要求:

承担初审任务的市财政局必须对已提交初审意见的申请报告所附报的数据、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全责,重要数据和相关重要附件的复印件必须与原始资料核对一致。

(二)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申请人是否同时具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四项基本条件。

(1)有无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

(2)有无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3)申报先征后退的当期内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

(4)有无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书面申明。

2.审核申请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1)申请单位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的复印件是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是否有工商部门的相关年检证明。

(2) 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是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填报的相关资料、数据是否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4)《申报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所填报的有关数据是否与有关会计帐、表(税收缴款书和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与其它附件相关数据一致。

(5)《XX年X_X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填报的各月份“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是否与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等有关账户记载的数据一致。

(6)《税收缴款书》有无税务征收机关加注“查补税款”字样,如属“查补税款”一律不予退付。

(三)负责初审的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在开展初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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