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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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桂财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2016)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6]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6
【实施日期】2016.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桂政发〔20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根据政府领导班子人员变动情况,对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陈武同志
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唐仁健同志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法制、金融等方面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地税局、法制办、金融办、编办、公务员局、发展研究中心、档案局、保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督查室、应急办、政管办、糖业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联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和协调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

蓝天立同志
负责教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做好2018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做好2018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做好2018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桂财预〔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做好2018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预〔2018〕55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有关规定,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全区政府债务风险,结合我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18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等对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8〕6号)对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区直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通知》等有关具体规定,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工作,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举债与偿还能力相匹配的经济规律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超越现阶段安排工程项目建设预算,坚决整治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牢牢守住不发生政府债务风险的底线。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2年度公务员招录面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2年度公务员招录面试

面试最低 分 数
103.6
117.3
111.5
107.9
1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4001) 614114061429 614131071119 614170561513 相小红 钱慧琴 魏玮
107.9
2
615115250914 615115251718 615115252010 615115252019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5001) 615115253016 615115253929 615115255225 615115255308 615123004330 615170060106 616121310502 616121311223 616121340818 616121350117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三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6001) 616121351201 616121360601 616122103203 616131071123 616151022219 616170341226 617121110208 617121111125 617121120923 617121340402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7001) 617132286007 617137058607 617139352407 617139480101 617139604914 617139621610 618121120614 618121312420 618121372117 618122101910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8001) 618122102802 618122105015 618122106106 618122108020 618122110926 618122111724 619121320601 619122102615 619122104901 619123003205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9001) 619123005621 61912300711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1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桂财办〔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桂财办〔2018〕8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经厅党组研究,现将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明确如下:关礼(党组书记、厅长)主持自治区财政厅全面工作。

主管人事处。

席鸿康(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协助关礼厅长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日常工作;协助关礼厅长分管人事处;分管预算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

兰丽萍(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长、正厅级纪律检查员,党组成员)主持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全面工作。

曾纪芬(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办公室、农业处、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纪委),联系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工作。

黄绪全(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社会保障处、教科文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科学研究所、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王代玉(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经济建设处、工业交通处、国际合作处、金融处、资产管理处(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联系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刘一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国防政法处、财政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稽查大队、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局、广西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分管自治区财政厅基建办。

罗海山(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政策规划处、综合处、会计管理处、税政处、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广西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协助席鸿康副厅长分管预决算编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方案制定、对下转移支付测算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桂财行[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厅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稽查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健全地方税政管理机制。

(四)健全自治区与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六)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推进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完善财政分配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各项全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桂财社〔2015〕182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5〕182号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将《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2015年11月30日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四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保障和救助对象人数、发放标准、自治区财政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六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预算,应由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50天,他们这样工作和生活——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赴京检查工作人员

50天,他们这样工作和生活——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赴京检查工作人员

家 国情 深
广西 专 员 办 的 这 三 位 同志 都 已
检 查 花 絮
花絮 一 : 话 解 困 笑
奔 波是 劳 累的 。 是 ,0天 的收 获 更 但 5 是 沉 甸甸 的。
由 于 卢 文 斌 、黄 盛 和 潘 学 贵 三 位 同 志 在 检 查 中发 挥 了业 务 上 的 中 流 砥 柱 作 用 ,对 七 家 公 司 查 出的 违 规 问题 多达 15张工 作 底 稿 .归 纳 0
等 主 要 由广 西 专 员 办 的 同志 负 责 。
这 次 检 查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一 是 内 容
位 同 志还 都 有 一 个 厚 厚 的 “ 抄 本 ”上 面 手 .
新 。 员 办 系 统 过 去 从 未 对 政 府 采 购执 行 专
密 密 麻 麻 地 抄 录 着 和 该 项 检 查 有 关 的 法
0盎
20 o8年 第 1 期 1
誉NGdi ANDU
监 督 人 生
政 策 性 特 别 是 白 天 进 点 规 制 度 。 当 都 有 一 大 堆
有 其 他 专 员 办 和 中纪 委 的 同志 。 检 人 员 参
从 财 政 部 拿 来 的 和 从 书 店 买 来 的 制 度 汇
不能 回家 一 次 ,这 次 进 京 又 要 检 查
的检 查 同 志 , 北 京 中午 不 能 休 息 . 在
1 到 3点 之 间 十 分 困乏 。 了 打起 点 为 精 神 继续 工作 ,广 西
专 员 办 的 三位 同志 就
为 十 大 问题 ,并 逐 条 提 出相 应 的 整
编 或 从 网 上下 载 打 印 出来 的法 律 法 规 。每
日以继 夜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驻桂监[2006]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6.04.07【实施日期】2006.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桂监〔2006〕19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确保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二○○六年四月七日附件: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5]86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改革具体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区内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中央政府非税性基金(资金)解缴、汇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缴款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中央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的日常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8〕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8〕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8〕19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适应全区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从2018年起,各市县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

财政厅继续按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全区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7〕87号)中设定的6项指标,分市、县(其中:市管县、城区统一合并在市本级)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市县财政部门通报。

二、关于财政库款月报编报内容和时限从2018年1月起,各地财政部门按月编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原《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考核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整合到《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中(报表格式见附件)。

市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所属县(市)、区上述库款月报表报财政厅,报送时限为每月前4个工作日内。

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扎实做好报表编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

财政厅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信息存在缺失和差错的地区,将按每例0.5分累加扣减其季度库款考核综合得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违反纪律有关情况的通报-桂财采〔201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违反纪律有关情况的通报-桂财采〔201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违反纪律有关情况的通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违反纪律有关情况的通报桂财采〔2018〕6号区直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我厅近期收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胡XX在参加XX单位XX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中存在严重迟到的问题,该项目其他评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有很大意见,要求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调查核实情况收到反映问题来函后,我厅依法启动调查工作,于2018年2月28日约谈了该评审专家和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经调查,查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经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胡XX承认在该采购项目开标当天收到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抽取通知后,其应答同意参加该项目评标工作,但其个人在由于工作原因知道可能或不能及时到场参加评标的情况下,其本人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并在采购代理机构多次电话联系和催促时,也未主动或明确告知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参加评标工作。

而其本人手机由于没电造成双方一段时间无法联系的情况,最终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再次联系后才达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扣除评审专家确认参加评标时起6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评标现场,其从确认到评标现场出现3个小时08分的严重迟到行为。

(二)经查,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谢XX在处理该评审专家过程中,在多次无法联系该评审专家或无法确定评审专家不能及时到场评标的情况下,本应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评标专家出现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情况的,可以启动依法补足抽取并更换评标专家工作”的规定,可以及时启动依法补足抽取工作的,但因现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谢XX对制度规定不熟悉,存在对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和应急能力不强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桂财办〔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21〕52号区直各有关单位,有关工程造价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设计咨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业人才资源作用,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绩效,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业人才资源作用,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绩效,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评审专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设立专家库管理,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特殊、紧急需要,经审核认定进入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和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及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违反诚信纪录,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内部组织处理记录。

(二)熟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桂财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规〔2018〕9号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审计厅,区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依法依规理财用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实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记录、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工作,包括拟订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对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组织开展的财政检查项目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的建议;收集、认定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失范行为,并研究确定惩戒措施;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记录、发布失信失范行为及惩戒措施;落实涉及调减、暂停及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惩戒措施;督促和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根据本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审计的情况,依照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惩戒依据文件的有关内容,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财政票据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我区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财政票据分为两大类,共37种。

(一)第一大类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共有10种,其中: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

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

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

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

两种票适用于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已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仍采取集中汇缴缴库方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为了规范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 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再生资源的定义本实施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范围,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条适用退税政策的范围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三条退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一、退税申请人向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申请办理退税的正式文件。

二、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指定的再生资源的主管部门备案的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发挥财政监督作用 努力促进经济发展——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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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努力促进经济发展——财政部驻广西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纪实
黄国功
【期刊名称】《广西财政》
【年(卷),期】2001(000)004
【总页数】3页(P9-11)
【作者】黄国功
【作者单位】广西专员办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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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桂财办[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桂财办〔2010〕72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推动“工作落实年”活动的深入有效开展,确保各项财政工作目标任务切实落到实处,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的通知》(桂发〔2010〕20号)精神,决定成立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苏道俨副组长:席鸿康、兰丽萍、吴云、李杰云、曾纪芬、范世祥、曾秋莲、彭汉生、王保利成员:谢胜修、梁智、王代玉、冯任佳、周研英、蔡高根、许丽萍、梁宝敏、陈兴才、王捷、梁永庆、蒋素荣、黄高留、陆辉、杨国海、宁旭初、黄海华、黄明锦、韦彦、何伟、江庆深、黄典伟、黄钢平、陈海涛、李坤贤、蒙树安、戴敏敏、甘耘、李青、胡志勇、黎初、陈国辉、凌荣基、曾庆智、罗长石、刘家凯、刘逸云二、工作机构成员及职责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由李杰云兼任主任,谢胜修、黄典伟、陈海涛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厅内各处室、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目标管理组和督促检查组。

(一)综合组组长:谢胜修(兼)副组长:刘进主要负责“工作落实年”活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订活动方案、收集活动信息、总结活动情况。

(二)目标管理组组长:黄典伟(兼)副组长:黎兆辉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厅内各处室、各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对各处室、各单位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评价。

(三)督促检查组组长:陈海涛(兼)副组长:李新荣主要负责对“工作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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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再生资源增值税【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财驻桂监﹝2009﹞45号【发文日期】2009-04-07【实施时间】2009-04-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再生资源的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范围,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范围 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三条 退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退税申请人向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申请办理退税的正式文件。

二、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指定的再生资源的主管部门备案的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退税所属期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银行对账单(如有未达账项,提供余额调节表)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等。

五、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退税申请人出具)。

六、《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七、《增值税纳税证明》(见附件1)。

《增值税纳税证明》由退税申请人根据申报期内已缴入库增值税金额逐笔如实填报,报送当地负责征税的市、县(区)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应按表格要求签字盖章,证明退税申请人在申报期内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八、退税所属期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一、申请退税所属期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复印件(初审时提供)。

十二、退税申请人须填报的有关资料: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附件2)、申报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附件3)、申报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4)、“x年x月至x月再生资源销售额审核汇总表” (附件5)。

十三、税务稽查部门如已对退税申请人申请退税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由该部门提供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印件;如未对退税申请人申请退税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则提供未进行检查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退税时限及退税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请人原则上按季申请退税。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退税单位要求出具《增值税纳税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增值税纳税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初审工作 各市财政局税政管理机构必须落实专门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报相关资料或退回申请人重新申报;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正式向申请人答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初审的要求: 承担初审任务的市财政局必须对已提交初审意见的申请报告所附报的数据、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全责,重要数据和相关重要附件的复印件必须与原始资料核对一致。

(二)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申请人是否同时具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四项基本条件。

(1)有无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

(2)有无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3)申报先征后退的当期内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 (4)有无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书面申明。

2.审核申请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1)申请单位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的复印件是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是否有工商部门的相关年检证明。

(2) 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是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填报的相关资料、数据是否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4)《申报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所填报的有关数据是否与有关会计帐、表(税收缴款书和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与其它附件相关数据一致。

(5)《XX年X_X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填报的各月份“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是否与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等有关账户记载的数据一致。

(6)《税收缴款书》有无税务征收机关加注“查补税款”字样,如属“查补税款”一律不予退付。

(三)负责初审的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在开展初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各项规定,深入现场实地审核申报人第一次申报退税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和申报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销售收入是否不小于全部销售收入的80%,并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书面申明的内容。

对经查实不符合退税条件和与申报人申明不符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广西专员办,由广西专员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予以处理。

四、复审工作 (一)复审的时间要求 复审工作岗位设在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市财政局提交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二)复审工作的内容和要点 应着重就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填报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初审工作是否规范、初审确认的重要数据和签注的初审意见是否准确等进行复审。

对复审发现的一般问题和疑问,要及时与初审人或申报人沟通,弥补和纠正初审工作所遗留的问题,同时要及时指正初审工作欠规范的问题。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疑问,可深入现场复审,或发回初审财政部门重审。

五、审批工作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终审工作由广西专员办负责。

广西专员办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的复审意见和相关退税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

广西专员办对经查实的与退税申请人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从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六、退付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负责再生资源退税退付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收到广西专员办的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库手续。

第五条 退税期限和退税比例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对2009年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

第六条 退库比例 再生资源增值税按75:25比例退库,即从中央金库退75%,从地方金库退25%. 第七条 监督与检查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广西专员办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定期抽查有关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情况,并对各市财政局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请人办理退税进行检查,对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请人退税资金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广西专员办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

对于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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