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6.16
•【字号】云财非税〔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定》的
通知
云财非税〔2016〕23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事业单位,省级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建立健全记录和反映财政票据印制、领取、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和销毁全过程的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定
2.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台账
3.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台账使用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6日。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docx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设定和审批非税收入项目、标准。
第八条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围、标准征收。
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本条例所称的缴款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执收单位:(一)行政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和核销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用于记载财政收支业务的凭证,包括税收票证、非税收票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监督管理和核销工作。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购买和使用第四条单位购买财政票据,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单位名称、性质、预算级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财政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单位理由。
第六条单位领购财政票据后,应当妥善保管,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票据使用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记载财政收支业务,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财政票据。
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用途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得利用财政票据套取资金。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保管和核销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专用账簿,记载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情况,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财政票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核销情况应当记录在账簿中。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5•【字号】云财票[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25日云财票[2001]7号)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2010年12月22日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财驻云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云监〔2004〕25号)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中央驻滇企业主管部门: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我办做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在征缴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1、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主送单位名单(只发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二○○四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云南专员办)对云南省内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能,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云南专员办负责对云南省内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1•【字号】云政办发[2003]110号•【施行日期】200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1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负担,严格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责成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参加,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如下通知: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收费项目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93项,保留166项。
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文公布。
各级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对本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收费。
二、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
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批准的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如有变动,由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
凡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得收费。
过去各地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费。
三、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价格)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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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
收据》审批权限的通知
【标 签】收据审批权限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征字﹝2001﹞15号
【发文日期】2001-07-10
【实施时间】2001-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07.19【实施日期】1995.07.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现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印制、领购、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以上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
省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照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行政机关和代行行政职能的单位收取的各种基金、专项资金、附加和无偿社会集资;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和罚没收入,不得使用本规定所称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收费票据必须套印“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
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禁止伪造“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
第七条收费票据分为统一(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两类。
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云计收费函[2001]108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云计收费函[2001]108号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批准收取收费票据工本费的函》(云财票函[2000]5号)收悉。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省政府第26号令《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加强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票据的价格管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费[1998]3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具体批发价和最终发售价格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通用票据价格表规定执行(见附表),各级财政部门在发售该类发票时,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票据的收费标准由你厅按照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374号文件规定的印制工本费计算公式自行核定,报省计委备案后执行。
其计算公式为:(印制费+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7%,收费标准试行2年,2年后报我委统一核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9]22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2【实施日期】2009.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云南省财政票据名称及规格明细表
附件3.云南省财政票据名称及规格明细表制表:云南省非税局票据处 日期:2017年10月27日序号票据名称规格纸张单位备 注开联套本/箱1一、云南省罚没票据2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手工)40425100无碳纸本3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机开)11〃342000套/箱无碳纸套4云南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无碳)40425100无碳纸本5云南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机开)11〃342000套/箱无碳纸套6云南省罚没收入定额收据481100100胶版纸本面额:1、2、5、10、20 、50、100、200元7二、云南省非税收入票据8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单位执收)(机开)12〃352000套/箱无碳纸套9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机开)12"352000套/箱无碳纸套10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机开)12"332000套/箱无碳纸套11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开)12〃342000套/箱无碳纸套12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641100100胶版纸本面额:1、2、5、10、20 、50、100、200元13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古维费)(手工)321100100胶版纸本丽江专用14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古维费)(机开)10〃2.15000套/箱胶版纸套丽江专用15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古维费)(机开电子票)12〃2110000套/箱无碳纸套丽江专用16高等级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机开)12"3120000套/箱胶版纸套玉溪、红河地方投资高速 公路专用。
17三、医疗票据18云南省门诊收费收据(机开)11"435000套/箱无碳纸套19云南省门诊收费收据(手工)1635050打字纸本20云南省住院收费收据(机开)11"235000套/箱无碳纸套21云南省住院收费收据(手工)32425100打字纸本22四、其他票据第1页,共2页云南省财政票据名称及规格明细表制表:云南省非税局票据处 日期:2017年10月27日序号票据名称规格纸张单位备 注开联套本/箱23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40350100胶版纸本24云南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40425100打字纸本25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手工)48350100打字纸本26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手工)40425100打字纸本27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机开)12〃342000套/箱无碳纸套28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40350100打字纸本29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无碳)40350100无碳纸本30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开)11 "332000套/箱无碳纸套31云南省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专用收据(业主)48450100打字纸本32云南省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单位)48450100打字纸本第2页,共2页。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云财预[2008]36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预〔2008〕361号)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现将《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尊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8〕6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独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的,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五条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
主要职能:(一)承担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的解缴;(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八)负责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九)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考试试卷(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100.00分)考试得分:90.00分一、判断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10.00分,共80分)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遵循基本原则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较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规章。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2、财政票据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3、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遵循基本原则修改工作中保留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5、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票据主要是纸质票据。
近年来,财政部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主动顺应技术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全国实行了财政电子票据改革。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6、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遵循基本原则取消不必要的和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证明材料的提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7、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8、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遵循基本原则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衔接。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二、单选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00分,共20分1、()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财政部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2012年10月22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的通知(2010年1月7日云财非税[2010]1号)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精神,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建立“以票治费、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管理机制,发挥财政票据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源头控制作用,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专户,省财政厅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
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推广和运用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软件,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单位的横向联网,省级与州、市、县的纵向联网,形成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全省大集中模式,加快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流通,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同时为实施“金财工程”规划建设中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创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机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开票、银行代收、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征管要求,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以机开票代替手工票,以电算化票据管理记帐代替手工记帐,以网络传输票据管理信息代替人工传输,将财政票据的事后监督和检查转变为事前、事中流程控制,有效监督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专户,实现票据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紧密结合,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三)促进财政票据种类改革。
通过推行财政票据管理软件,规范财政票据种类,切实改变财政票据以手工票为主、种类繁多、规格复杂的状况,按照有利于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便于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信息统计分析的需求,对财政票据种类进行归并和调整,大力推行机开票,减少手工票,逐步减少各种专用票据,推行“一票多用”的通用票据,建立起以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为主体、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为辅助,其他财政票据为补充的新的财政票据体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6篇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6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为,防范由于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不当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业务合同、劳动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涉外、担保、出资等合同,需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必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各单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专用章。
除因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外,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战略规划部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负责保管、使用。
第六条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责任:(一)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备案,不得丢失、损毁,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代管。
(二)除非确有必要,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也不得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须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并由公司领导书面授权后,方可用章;所属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以公司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名义进行,并加盖公司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只限于签订合同时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刻制,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如发生合同专用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名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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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12月22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四)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五)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取得收入或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三)往来款项结算票据,适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发生暂收暂付及其他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
(四)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适用于收取社会保险基金时开具的凭证。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公益性事项筹集的资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扶贫救灾救济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以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款项目时开具的凭证。
(六)住房维修基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