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欧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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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性能要求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性能要求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性能要求1.1一般要求1.1.1气密性——燃气通路密封方法的耐久性1.1.1.1气密性在7.3.1.1.1试验条件下,在每次试验中检阅到的残漏燃气,不得超过0.1dm3/h。

1.1.1.2 密封方法的耐久性在使用第3族燃气的灶具内装有用于工作温度不超过100℃的橡胶或合成橡胶的静密封件时,制造厂家应郑重说明:所用材料在7.3.1.1.2节的条件下能满足下列要求。

——在萃取试验结束时,质量变化不超过样品初始质量的5%——适气性为零,在交货时和在加速老化之后都一样——在加速老化后,试件的邵氏硬度变化不超过5个单位1.1.2.获得输入流量1.1.2.1获得额定热负荷在7.3.1.2.1节的试验条件下,每个单独供气的燃烧器,应能提供厂家规定的额定热负荷。

在下述情况下认为满足此项要求——对于没有装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燃烧器,以及——装有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燃烧器,但是仅按照7.3.1.2.1.2节第3号试验来检验厂家的调节说明用7.3.1.2.1.2所示的各种燃气所得到的热负荷和额定热负荷Qn之间的偏差在下面指定的范围内——如果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Qn不超过2.25kW,其允差应是 8%——如果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Qn超过2.25kW而不超过3.6kW,其允差应是 0.177 kW。

——如果燃烧器额定热负荷Qn超过3.6kW其公差应是 5%——对于装有直径不超过0.5mm喷嘴的燃烧器,公差扩展到 10%,如果一台灶具,用同一种燃气都能工作,对于所有的燃气种类,这灶具的燃烧器——两种燃气这间的额定热负荷偏差不得超过10%——如果两种燃气之间的额定热负荷偏差小于3%,产品铭牌上只提供较低的额定热负荷的数值,但是提供给实验室的文件应规定各种类燃气的额定热负荷的数值。

——如果各种燃气的额定热负荷偏差在3%—10%之间,铭牌上和说明书必须包括相应的数值。

对于带有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灶具,当在7.3.1.2.1.2试验1的规定条件下测量时,热负荷应至少等于额定热负荷,当在7.3.1.2.1.2试验2的规定条件下测量时,热负荷最多等于额定热负荷。

en676标准中文版

en676标准中文版

en676标准中文版en676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的一项标准,全称为《用于气体燃料的强制通风燃烧器》。

该标准规定了强制通风燃气燃烧器的术语、构造和运行的一般要求,以及控制和安全装置的规定和测试程序。

该标准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电器中使用气体燃料的自动燃气燃烧器,包括预混燃烧器、喷嘴混合燃烧器、单燃烧室的单燃烧器、单燃料和双燃料燃烧器等。

该标准也涉及了使用生物气体燃料、与管道气体混合的气体燃料和特殊气体燃料的强制通风燃烧器,以及提高总电器效率的燃烧器和设备。

该标准的最新版本是2020年1月发布的en676:20201,它取代了2003年发布的en676:20032和其两个修订件。

该标准的中文版由中国标准服务网提供,可以通过其网站3购买正版。

该标准的中文版是根据英文版翻译的,如果中英文之间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以英文版为准。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范围、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第2部分:燃烧器的一般要求,包括结构、材料、性能、标记、说明书等;第3部分:燃烧器的控制和安全装置,包括控制系统、安全装置、监测装置、调节装置等;第4部分:燃烧器的试验,包括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结果等;第5部分:燃烧器的调试、启动、运行、停机和维护,包括安装、调整、操作、检查、清洁、维修等;附录A:燃烧器的分类;附录B:燃烧器的气体管线部件;附录C:燃烧器的控制和安全装置的类型;附录D:燃烧器的控制和安全装置的功能;附录E:燃烧器的控制和安全装置的测试;附录F:燃烧器的燃烧空气风扇的测试;附录G:燃烧器的燃烧空气风扇的性能;附录H:燃烧器的燃烧空气风扇的噪音;附录I:燃烧器的燃烧空气风扇的电磁兼容性;附录J:燃烧器的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附录K:具有加压部件和/或加压燃烧室的燃烧器的附加要求;附录L:使用生物气体燃料、与管道气体混合的气体燃料和特殊气体燃料的燃烧器的附加要求;附录M:提高总电器效率的燃烧器和设备的附加要求。

欧洲烟机灶台能效文件的要求 No66-2014

欧洲烟机灶台能效文件的要求 No66-2014
——WBEP:家用吸油烟机在最大效率点的电功率输入,单位 W,保留 1 位小数。 ——WL:烹饪区域照明系统的标称输入功率,单位 W,保留 1 位小数。 吸油烟机的年实际能量消耗的计算如下: (1)全自动家用吸油烟机:
(2)其他家用吸油烟机:
——tL:每天平均照明时间,单位分钟(tL =120) ——tH:家用吸油烟机每天的平均使用时间(tH =60) ——Po:家用吸油烟机关机模式下的电功率输入,单位 W ,保留 2 位小数。 ——Ps:家用吸油烟机待机模式下的电功率输入,单位 W ,保留 2 位小数。 ——f:时间增长因素,计算如下,保留 2 位小数。
每个燃气腔的能源消
耗(燃气)
在强制风机模式下,
在周期内加热标准负
载,每个燃气腔的能
源消耗(燃气)
各腔的能效指数
1Kw/h=3.6x10^6J/h
2.2 家用灶台 2.2.1 家用电灶
模式识别 灶台型号 烹饪区域的数量 每个电加热区域的加 热技术(感应烹饪区 和烹饪区域,辐射烹 饪区,固体板) 圆形电烹饪区:直径 有效的表面积/电加 热烹饪区(误差 5mm) 非圆形电烹饪区:有 效的电加热区域的长 和宽/电加热烹饪区 (误差 5mm) 每千克的电加热区域
公式 1 公式 2 家用燃气烤箱: 公式 3 公式 4 ——EEI(电):每个腔的能源效率指数,保留 1 位小数 ——SEC(电):每个腔体在 1 个周期内,电加热标准负载的标准能量消耗,单位为 KWh , 保留 2 为小数。 ——SEC(燃气):每个腔体在 1 个周期内,燃气加热标准负载的标准能量消耗,单位为 MJ,保留 2 为小数。 ——V:家用电烤箱的体积,单位为 L,保留整数。 ——EC(电):每个腔体在 1 个周期内,电加热标准负载的实际能量消耗,单位为 KWh , 保留 2 为小数。 ——EC(燃气):每个腔体在 1 个周期内,燃气加热标准负载的实际能量消耗,单位为 MJ,保留 2 为小数。

EN30 1-1欧洲燃气灶具标准

EN30 1-1欧洲燃气灶具标准

欧洲标准EN30 1-11998年3月出版1999年5月第1次修订家用燃气灶具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翻译:万新如ICS97.040.20 代替EN30:1979,EN30:1979/A2EN30:1979/A3 MOD2:1995及HD1003:1996 主题词:燃气具、烹饪器具、家用灶具、烤箱、灶具、烤架、设备规范、性能评估、温度、试验、标识、名牌、技术、注意事项、维护保养家用燃气灶具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本欧洲标准与1997年1月18日经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CEN成员都有义务遵守CEN//CENEL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电工委员会)内部章程。

其中规定,本欧洲标准不许做任何改动,即可作为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涉及这类国家标准的最新目录和文献目录的参考资料,都可以向中央秘书处或任何成员国申请而得到。

本欧洲标准有三种正式文本(英语、法语、德语),由CEN成员国负责翻译成其本国语言,并通知中央秘书处的任何其他语言的文本,具有和正式文本相同的地位。

CEN成员是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布鲁塞尔ruede 大街36号B-1050在世界范围内,©1998 CEN 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法的使用权,保留给CEN成员国。

Ref. No EN 30-1-1 1999目录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3.1 一般定义3.1.1 转换3.1.2 可移动的3.1.3 标准条件3.1.4 机械固定的3.1.5 正常维护3.1.6 软焊接3.1.7 直接目的国3.1.8 间接目的国3.2 有关灶具的定义3.2.1 带有气罐的灶具3.2.2 独立式灶器3.2.3 装在两件家具中间的灶具3.2.4 装在一件家具内的灶具3.2.5 家用烹饪灶具3.2.6 一般灶具3.2.7 台灶3.2.8 单独煤气灶3.2.9 单独煤气灶和烤架3.3 有关燃气和压力的定义3.3.1 有关燃气的定义3.3.2 有关压力的定义3.4 有关灶器零部件的定义3.4.1 燃烧器3.4.2 辅助装置,控制装置3.4.3 其他零部件3.5 有关操作的定义3.5.1 黄焰3.5.2 熏黑3.5.3 质量流量3.5.4 体积流量3.5.5 热负荷3.5.6 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3.5.7 一次通风率3.5.8 一次空气3.5.9 离焰3.5.10 回火3.5.11 火焰稳定性3.5.12 开阀时间3.5.13 熄火延迟时间3.5.14 烤箱中心温度4、分类4.1 燃气的分类4.2 灶具的种类4.2.1 总则4.2.2 第Ⅰ类4.2.3 第Ⅱ类4.2.4 第Ⅲ类4.3 灶具的类别(见图2)5、结构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转换到使用不同的燃气5.1.2 材料5.1.3 清洁工作和维修的方法性5.1.4 强度5.1.5 燃气系统总成的气密性5.1.6 联结5.1.7 可移动灶具5.1.8 灶具的固定或稳定性5.1.9 附件5.1.10 在辅助能量波动中断和恢复状况下的操作安全性5.1.11 灶具的电气安全5.2 特殊要求5.2.1 旋塞5.2.2 控制手柄5.2.3 喷嘴和调节器5.2.4 烤箱恒温器5.2.5 点火系统5.2.6 火焰观察装置5.2.7 调节器5.2.8 煤气灶5.2.9 烤箱和烤架5.2.10 液化气罐隔室5.2.11 带冷却风扇的灶具5.2.12 灶具中未燃气的积累5.2.13 在时控烤箱里的食品卫生6、性能要求6.1 一般要求6.1.1 燃气系统密封方法的可靠性和耐久性6.1.2 获得输入流量6.1.3 火焰观察装置6.1.4 操作的安全性6.1.5 加热6.1.6 液化气罐及其隔室的温度6.1.7 燃具的总检6.1.8 调节器性能6.1.9 带冷却风扇的灶具6.1.10 烤箱恒温器失效时的安全性6.2 煤气灶的特殊要求6.2.1 点火、交叉点火和火焰的稳定性6.2.2 燃烧6.3 烤箱和烤架的特殊要求6.3.1 点火、交叉点火和火焰的稳定性6.3.2 燃烧7、试验方法7.1 总则7.1.1 基准气和试验气7.1.2 试验压力7.1.3 试验程序7.1.4 平锅7.1.5 烤箱和烤架的温度7.1.6 带电源供电的灶具7.2 结构特性的验证7.2.1 强度7.2.2 强度、稳定性7.2.3 灶具中未燃气的积累7.2.4 由钢化锅-铝玻璃制造的主要件的破碎7.2.5 玻璃盖板上带切卸燃气通向燃烧器装置的煤气灶7.2.6 在时控烤箱里的食品卫生7.3 工作特性的验证7.3.1 一般性试验7.3.2 煤气灶特殊试验7.3.3 烤箱和烤架的特殊试验8、标志和说明书8.1 灶具标志8.2 包装标志8.3 说明书8.3.1 总则8.3.2 技术说明书8.3.3 使用和维护说明书8.3.4 转换到其他气种的说明附件A(提示附件)A.1 在不同国家销售的列入标准文本的灶具类别A.2 灶具的供气压力A.3 在全国或局部地区销售的特殊类别的灶具A.3.2 来自表A.3的灶具类别是按4.2节的资料确定的,地区性供应的燃气特性为表A.4所示A.3.4 改变气种所允许的操作A.4 A.3所示特定类别灶具对应的试验气A.5 特殊条件A.6 各国现行的管道连接的要求附件B(提示附件)附件C(标准附件)需用的锅的特性C.1 在燃气燃烧器上试验用锅C.2 在电炉上试验用锅的特性附件D(标准附件)表面温度传感器D.1 设计D.2 确认试验D.2.1 原理D.2.2 程序D.2.3 确认附件E(标准附件)在灶具上和外包装箱上使用的符号E.1 按照第8章的规定必须在灶具上和包装箱上出现的信息E.1.1 电力供应E.1.2 燃气类别E.1.3 压力E.1.4 国家E.1.5 类别E.2 其他附加信息E.2.1 一个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E.2.2 灶具全部燃烧器的热负荷E.3 按照8.1和8.2节的规定必须在灶具上和包装箱上出现的信息附件F(标准附件)防止接近点火系统的灼热零件附件ZA(提示附件):本欧洲标准各章节所反映的欧洲委员会(EC)指令的基本要求或其它条款。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结构要求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结构要求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结构要求1.1 一般要求1.1.1 转换到使用不同燃气各类灶具,当从所用的一组或一族燃气转换到使用另一组或族燃气/或适应不同的供气压力时,唯一可接受的操作如下所述建议这类操作应能够不拆开要转换的灶具。

1.1.1.1 第Ⅰ类灶具Ⅰ2H,Ⅰ2L,Ⅰ2E,Ⅰ2E+类,对灶具不作改变Ⅰ3B/P类,对灶具不作改变Ⅰ3+类更换喷射器或已标定的喷嘴,但仅是为了从一个压力偶转换到另一压力偶(例如:从28-30/37mbar转到50/67mbar)当从一个压力偶转换到另一压力偶,或者在压力偶之内从一压力转到另一压力时,调节一次空气量。

Ⅰ3P类这类灶具没有转换燃气种类的事。

对于改变压力,则要更换喷嘴调节燃气流量和调节一次空气量。

1.1.1.2 第Ⅱ类灶具1.1.1.2.1 使用第一族和第二族燃气的灶具更换喷射器或标定的喷嘴,对第一族燃气调节器燃气流量,调节一次空气量,更换整套点火燃烧器或它们的某些部件,在1.2.7的条件下使调压器停止工作,对于第2族燃气,停止燃气流量调节器的工作,这些调整只当从第一族的一种燃气转换到第2族的一种燃气或者相反时才能接受这些调整。

1.1.1.2.2 使用第二族和第三族燃气的灶具更换喷射器或标定的喷嘴,调节一次空气量,在1.2.7的条件下将稳压器停止工作,对于第二族燃气降低燃气流量的调节器停止工作。

这些零部件的调整或更换只能在下述情况下接受:从一族的一种燃气转换到另一族的一种燃气。

从一组丁烷/丙烷压力偶转换到另一组压力偶(即20-30/37mbar到50/67mbar)在第3族燃气一组压力偶只内从一种燃气转到另一种燃气,只允许调节一次空气量。

1.1.1.3 第Ⅲ类灶具从一族燃气的一种燃气转换到另一族燃气的一种燃气,或者从一种丙烷/丁烷压力偶转换到另一组压力偶的可允许的零件的调整或更换如下:——更换喷射器或已标定的喷嘴。

——在第一族的燃气时调节燃气流量。

——调节一次空气。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性能要求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性能要求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性能要求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性能要求1.1一般要求1.1.1气密性——燃气通路密封方法的耐久性1.1.1.1气密性在7.3.1.1.1试验条件下,在每次试验中检阅到的残漏燃气,不得超过0.1dm3/h。

1.1.1.2 密封方法的耐久性在使用第3族燃气的灶具内装有用于工作温度不超过100℃的橡胶或合成橡胶的静密封件时,制造厂家应郑重说明:所用材料在7.3.1.1.2节的条件下能满足下列要求。

——在萃取试验结束时,质量变化不超过样品初始质量的5%——适气性为零,在交货时和在加速老化之后都一样——在加速老化后,试件的邵氏硬度变化不超过5个单位1.1.2.获得输入流量1.1.2.1获得额定热负荷在7.3.1.2.1节的试验条件下,每个单独供气的燃烧器,应能提供厂家规定的额定热负荷。

在下述情况下认为满足此项要求——对于没有装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燃烧器,以及——装有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燃烧器,但是仅按照7.3.1.2.1.2节第3号试验来检验厂家的调节说明用7.3.1.2.1.2所示的各种燃气所得到的热负荷和额定热负荷Qn之间的偏差在下面指定的范围内——如果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Qn不超过2.25kW,其允差应是 8% ——如果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Qn超过2.25kW而不超过3.6kW,其允差应是 0.177 kW。

——如果燃烧器额定热负荷Qn超过3.6kW其公差应是 5%——对于装有直径不超过0.5mm喷嘴的燃烧器,公差扩展到 10%,如果一台灶具,用同一种燃气都能工作,对于所有的燃气种类,这灶具的燃烧器——两种燃气这间的额定热负荷偏差不得超过10%——如果两种燃气之间的额定热负荷偏差小于3%,产品铭牌上只提供较低的额定热负荷的数值,但是提供给实验室的文件应规定各种类燃气的额定热负荷的数值。

——如果各种燃气的额定热负荷偏差在3%—10%之间,铭牌上和说明书必须包括相应的数值。

对于带有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灶具,当在7.3.1.2.1.2试验1的规定条件下测量时,热负荷应至少等于额定热负荷,当在7.3.1.2.1.2试验2的规定条件下测量时,热负荷最多等于额定热负荷。

燃气燃烧器具 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 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通过燃烧产生热量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家庭、工业和商业领域。

为了保障用户的安全和设备的稳定运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对燃气燃烧器具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进行规范。

本文将介绍燃气燃烧器具的相关标准,以便用户正确选择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首先,燃气燃烧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标准,如美国的ANSI标准、欧盟的EN标准等。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的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工艺要求等内容,以确保设备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用户在购买燃气燃烧器具时,应选择符合当地标准的产品,并注意查看产品标识和认证信息。

其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安装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稳定的安装。

安装过程中,必须保证燃气管道的密封性和稳定性,避免燃气泄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燃气燃烧器具的通风和排气系统也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以确保燃烧产生的废气能够及时排出,不对室内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再次,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和维护也有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用户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时,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标准要求进行操作,保持设备的清洁、良好状态。

定期对燃气燃烧器具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此外,用户还应定期清洁燃烧器具和排气系统,避免积灰和堵塞影响燃烧效果和安全性。

最后,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也需要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

用户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时,必须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在不当环境或条件下使用设备,避免燃气泄漏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设备符合标准要求,保障用户和公众的安全。

综上所述,燃气燃烧器具的标准和规范涉及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对用户、安装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部门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用户在选择、使用燃气燃烧器具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用户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N483欧洲标准中文版.doc

EN483欧洲标准中文版.doc

燃气中央采暖热水炉欧洲技术标准(型-热输入不大于)目录.范围.标准条件.定义.标准条件.可燃气体..标准气-界限气..热值..相对密度..华白数..燃气压力.采暖炉部件组成..燃气供应..空气供给和燃烧产物排放..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采暖炉的操作..燃气流量..热输出..热效率..燃气燃烧..时间..再点火..重启动..自动切断..安全切断..锁定状态..―――――――?..清扫..给排气异常安全装置――――?..燃气空气比例控制..额定电压..民用采暖炉―――?.预定地区..直接预定地区..间接预定地区采暖炉的分类.使用气源和范围.供空气和排放烟气型式..采暖炉安装位置..是否有风机和风机的位置.最大适用水压.膨胀系统结构要求.概述..不同气源的转换..材料和结构..设计..使用和维护..燃气系统和水路系统的连接..密封性..空气供给和燃烧产物排放..检查操作说明..排水..电气装配..电源中断条件下操作安全性―――?.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要求..概述..调节和流量范围控制装置..燃气系统..燃气稳压器..点火装置..火焰监控装置..恒温器和过热保护装置..旋钮..膨胀水箱和适用压力.燃烧器.测压点操作要求.概述.密封性..燃气系统密封性..燃烧系统密封性..水路系统密封性.热输入和热输出..额定热输入或最大和最小热输入..通过降低压力调节热输入..点火率..额定热输出.操作安全性..极限温度..点火-传火-火焰稳定性..降低供气压力..主燃烧器压力升高条件下立即不完全关闭燃气阀..预扫..系统运行过程中风机停止转动时点火燃烧器性能―――?..7C型采暖炉燃烧产物泄漏量.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概述..控制装置..自动控制阀..点火装置..火焰监控装置..燃气稳压器..恒温器和过热保护装置..进空气监控装置..型采暖炉风机功能.燃烧..一氧化碳..其它污染物.热效率..额定热输入状态下的热效率..部分热输入状态下的热效率.材料耐压性..概述..一类压力采暖炉..二类压力采暖炉..三类压力采暖炉.耐水压试验试验方法.概述..标准气和界限气特性..采暖炉安装..燃气系统..调节热输入..水路系统..热平衡..供电要求..不确定因素.密封性..燃气系统密封性..燃烧系统密封性..水路系统密封性.热输入和热输出..测定额定热输入或最大和最小热输入..通过降低压力调节热输入..点火率..额定热输出.操作安全性..极限温度..点火-传火-火焰稳定性..降低供气压力..主燃烧器压力升高条件下立即不完全关闭燃气阀..预扫..系统运行过程中风机停止转动时点火燃烧器性能―――?..7C型采暖炉燃烧产物泄漏量.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概述..控制装置..自动控制阀..点火装置..火焰监控装置..燃气稳压器..恒温器和过热保护装置..进空气监控装置..型采暖炉风机功能.燃烧..一氧化碳..其它污染物.热效率..额定热输入状态下的热效率..部分热输入状态下的热效率.材料耐压性..概述..一类压力采暖炉..二类压力采暖炉..三类压力采暖炉.耐水压试验标志和说明书.采暖炉标志..铭牌..补充标志..包装..采暖炉和包装上的警告标志..其它要求.说明书..技术说明书..用户说明书..气源转换说明书..代号前言标准由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定义为《燃气中央采暖炉》,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分类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分类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分类1.1 燃气的分类燃气分为三大族,根据华白数的值每一族又可分为组。

表2列出本标准所用的燃气的族和组。

表 2 燃气的分类1.21.2.1 总则灶具按照设计规定所用的燃气和压力所确定的类别分类。

类别的定义在1.2.2,1.2.3和1.2.4节中规定在各国,根据当地燃气供应状况(燃气的组成和供气压力),1.2.2,1.2.3和1.2.4所规定的类别中,仅有几种可以销售。

A1.1和A1.2表列出有关这些类别灶具在各国销售的状况和相应的供气压力。

(同时参看A3,按照A4提供的特别的燃气和供气压力在当地或国内销售的特殊类别的灶具。

A5列出涉及特定国家的某些条件)。

1.2.2 第Ⅰ类灶具第Ⅰ类灶具是为专门使用单一族或单一组别的燃气而设计的灶具。

1.2.2.1 仅限于使用第一族燃气的灶具Ⅰ1a类:在固定的供气压力下仅仅使用第一族a组燃气的灶具(这一类未使用)。

1.2.2.2 仅使用第2族燃气的灶具Ⅰ2H类在固定供气压力下,仅使用2族H组燃气的灶具。

Ⅰ2L类在固定供气压力下,仅使用2族L组燃气的灶具。

Ⅰ2E类在固定供气压力下,仅使用2族E组燃气的灶具。

Ⅰ2E+仅使用第2族E组燃气的灶具.操作时不要压力偶的介入,如果灶具有调节燃气压力的装置的话.在压力偶的两个规定压力的范围内不工作。

1.2.2.3 仅使用第3族燃气的灶具Ⅰ3B/P类,在固定供气压力下,能够使用第3族燃气(丙烷,丁烷)的灶具。

Ⅰ3+类能使用第3族燃气(丙烷,丁烷)的灶具,除了另从丙烷转到丁烷,或丁烷转丙烷时要作一次一次空气的调整外,操作时,不需要压力偶介入.在这类灶具上不允许有任何调节燃气压力的操作装置。

Ⅰ3P类,在固定供气压力下,仅使用第3族P组(丙烷)的灶具。

1.2.3 第Ⅱ类灶具第Ⅱ类灶具是使用两族燃气的灶具1.2.3.1 使用第1族和第2族燃气的灶具Ⅱ1a3H类:可以使用第1族a组燃气和第2族H组燃气.在和Ⅰ1a类灶具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第1族燃气。

ul 157测试标准

ul 157测试标准

ul 157测试标准UL 157测试标准。

UL 157测试标准是什么?UL代表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是一家全球性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总部位于美国。

UL 157测试标准是用于评估家用和商用燃气燃烧器的性能和安全性的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燃气燃烧器,包括燃气炉具、壁挂炉、燃气热水器等,旨在确保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

UL 157测试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首先,UL 157测试标准要求对燃气燃烧器进行各项性能测试,如燃烧效率、热效率、点火性能等。

其次,该标准还对燃气燃烧器的安全性能进行了严格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漏气等方面。

此外,UL 157还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标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UL 157测试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首先,UL 157测试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燃气燃烧器的性能和安全性,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UL157认证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UL认证可以获得美国市场准入证明,提升产品竞争力。

此外,UL 157测试标准的实施还有助于提升企业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为企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UL 157测试标准的实施对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对于企业来说,严格遵守UL 157测试标准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降低产品质量风险,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发展空间。

对于消费者来说,UL 157测试标准的实施可以保障其使用燃气燃烧器的安全和可靠性,降低使用风险,提升生活质量。

UL 157测试标准的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随着燃气燃烧器的不断更新换代和技术的不断进步,UL 157测试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产品的测试需求。

未来,UL 157测试标准可能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节能性能、智能化水平、环保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以适应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总结,UL 157测试标准是评估家用和商用燃气燃烧器性能和安全性的重要标准,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欧盟CE认证燃气用具指令(GAR)

解读:欧盟CE认证燃气用具指令(GAR)

解读:欧盟CE认证燃气用具指令(GAR)2009年11月3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燃烧气体燃料的器具的第2009/142/EC 号指令,官方编号为EC/2009的家用电器和燃气用具(EC/142)的官方参考号。

它涵盖的电器是“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取暖、生产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

该指令也被称为GAD,主要涵盖消费、商业产品和具有调节、控制或安全功能的装置中的其他装置。

2018年4月21日,燃气设备指令2009/142 / EC(GAD)将被新的燃气器具法规(EU)2016/426(GAR)取代,用于燃烧气体燃料的设备,它将包括对燃气器具指令2009/142 / EC中包含的现有规则的更新和增强。

燃气用具指令2009/142/EEC说明:关于燃烧气体燃料的器具的指令没有协调欧盟成员国(或其他安装方面)的气体类型和供应压力。

因此,成员国可以确定其天然气类型和供应压力。

为了正确、安全地使用燃气器具,了解燃气的种类和供气压力是非常重要的。

燃气用具指令2009/142/EEC产品清单:1、规定定义的器具和配件:“器具”是指燃烧气体燃料的器具,用于烹饪、加热、热水生产、制冷、照明或洗涤,如适用,其正常水温不超过105°C。

强制通风燃烧器和配备此类燃烧器的加热体也应视为器具;2、“配件”是指安全装置、控制装置或调节装置和分总成,但强制通风燃烧器和装有此类燃烧器的加热体除外,这些装置单独销售用于商业用途,并设计成与燃烧气体燃料的器具相结合,或组装成此类装置;3、专门设计用于在工业场所进行的工业过程的器具不在燃气器具指令的范围之内。

办理CE认证流程:1、项目申请——向检测机构监管递交CE认证申请。

2、资料准备——根据CE认证要求,企业准备好相关的认证文件。

3、产品测试——企业将待测样品寄到实验室进行测试。

4、编制报告——认证工程师根据合格的检测数据,编写报告。

5、递交审核——工程师将完整的报告进行审核。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标语和说明书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标语和说明书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标语和说明书1.1灶具的标语在技术说明书中必须包含本节条款中的涉及的所有技术要求。

1.1.1所有灶具都必须以安装贴止至少提供下列资料,牢固地固定并持久地加在灶具,------制造厂家的名称(25)或它们的识别符号;25:制造厂家是指代表对产品承担责任的公司或组织。

------灶具的商业名称;------所用供销电型(要和销售地点适应;)------燃气的类型和压力或灶具要调节的压力偶;------与相应类别灶具参数有关的参考压力必须加以标准。

注意:如果必要调节灶器,以使在第三旋燃气压力偶之内,以一压力转换到另一个压力,只有和实际调节相对应的压力必须标明。

------直接销售的目的国,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国家;------灶具甩属的一种或几种类别,如果规定多于一种类别,对于直接目的国必须标明每一种类别;------所有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用高热值计算的千瓦数表示,对于液化石油气,燃气流量用每小数的克数表示。

这些资料必须借助附件E规定的符号书写;灶具上将不提供其它的可能对有关灶具现时的调整设定,相应种类类别,和直接目的等方面造成混淆的资料。

1.1.2所有灶具必须以清楚的,安装人员和使用者看得见的方式,用灶具目的国的官方语言,提供一项或多项的警告;在每一台灶具上都必须出现下列警告;本灶具必须按照现行法规安装,而且只能在通风良好的地点使用安装或使用之前阅读此说明书;如果装有玻璃罩盖的灶具,不符合5.2.1.1b)的要求,则在罩盖上必须具有5.2.1.1a)规定的警告;此外对具有第3族燃气气罐室的灶具,在气罐室门的内部必须提供一项警告,规定灶具可销售国空所用气罐的外形尺寸,有必要时,注意3项必须说明保护接头软管特殊通路的方法。

1.2包装的标志包装箱上必须至少提供下列资料------燃气在类型和压力或灶具安调节在压力偶;与相应类别灶具参数有关的任何参考压力,必须加以标准。

注意:如果必要调节灶具,以便在第三族燃气压力偶之内从一个压力转换到另一个压力只有和现行调节相对应的压力必须标明。

家用燃气热水器中欧标准技术要求解析

家用燃气热水器中欧标准技术要求解析

Gas-fired domestic appliances producing
4
EN13203-2:2015
hot water - Part 2: Assessment of energy consumption
家用供热水燃气热水器 第二部分:能耗评估
2019.02 HARDWARE
78

前言 随着外贸的不断发展,中国与欧盟之间关于燃气热 水器的进出口贸易不断扩大,燃气热水器在欧洲有着庞 大的市场需求,很多中国的热水器企业迫切期待进入这 个庞大的市场。欧盟地区对燃气热水器从结构、材料、能 耗、排放到企业生产管理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产品出口 欧洲必须要通过欧盟 CE 认证。由于我国燃气热水器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相对于欧盟标准存在要求低或 滞后等原因,产品性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容易遭遇欧盟 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等因素影响,导致产品出口遇阻。 为了让国内企业、检测机构和管理部门系统的了解 和掌握相关信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 扩大我国燃气具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必要对中 国欧盟燃气热水器相关标准进行研究。 1 中国与欧盟燃气热水器标准体系 1.1 国内家用燃气热水器标准体系 我国燃气热水器标准 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 热水器》的制定主要参考日本标准 JIS S2109:2008《家用 燃气热水器》、部分参考欧标 EN26:1998《安装大气式燃 烧器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包括修正案 1、2、3),并考 虑到我国的行业现状。同时,我国还制定了能效标准 GB 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测试气体适用标准 GB/T 136112006《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以及测试方法标准 GB/ T 16411-2008《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上标准基 本构成了现行的燃气热水器标准体系,详见表 1。 1.2 欧盟家用燃气热水器标准体系 欧盟于 2013 年 9 月 6 日正式发布了关于热水器和热 水储存罐生态设计要求的 ErP 实施措施(EU) No 814/

燃烧器en标准

燃烧器en标准

燃烧器en标准燃烧器EN标准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的关于燃烧器的安全和性能要求的标准。

这个标准是欧洲各国广泛采用的,以确保燃烧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一、EN标准的背景与意义燃烧器是工业和民用领域广泛使用的设备,用于将燃料转化为热能。

然而,不规范的燃烧器使用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如火灾、爆炸等。

因此,制定一套统一、严格的燃烧器标准对于保障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二、EN标准的主要内容1.安全性要求:EN标准对燃烧器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防爆、防火、防泄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要求确保了燃烧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安全运行,以及在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停机。

2.性能要求:EN标准对燃烧器的性能也进行了规定,包括热效率、燃烧稳定性、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确保了燃烧器在提供足够热量的同时,能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测试方法:EN标准提供了详细的测试方法,用于评估燃烧器的性能和安全性。

这些测试方法包括热工性能测试、污染物排放测试、耐久性测试等,以确保燃烧器在实际使用中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标识和标签:EN标准还规定了燃烧器的标识和标签要求,包括制造商信息、产品型号、安全警示等。

这些标识和标签有助于用户了解产品的性能和安全要求,以及正确使用和维护燃烧器。

三、EN标准的实施与意义EN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燃烧器的安全性和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制造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产品符合欧洲市场的安全和性能要求。

其次,它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依据,可以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限制或禁止。

最后,它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确保购买和使用符合EN标准的燃烧器,从而减少安全风险和环境污染。

四、EN标准的未来发展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不断进步,EN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EN标准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环保性能的要求,如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效等。

同时,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EN 标准也可能会引入新的测试方法和评估指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技术要求。

燃气烤炉欧美标准差异

燃气烤炉欧美标准差异

9.0( 2.24)
C
3.0( 0.75)
6.0( 1.49)
9.0( 2.24)
D
8.0( 1.99)
11.0(2.74)
13.0( 3.23)
E
8.0( 1.99)
11.0(2.74)
13.0( 3.23)
F
3.0( 0.75)
6.0( 1.49)
9.0( 2.24)
G
3.5( 0.97)
7.0( 1.74)
1400
52.2
1.42
气体 H(丙烷混客气)
1400
52.2
1.30
二、测试燃气压力 EN498: 相对于不同的燃具使用压力,对应三种测试压力,见下表:
表 2-1 测试压力
燃具种类
常压( mbar)
低压( mbar)
高压( mbar)
测试气体
I 3+(28-30/37 )
29
20
35
G30
37
25
对于钢瓶供气系统,调压器出口压力不超过
11iwc ( 2.74Kpa)的燃具测试压力如下:
表 2-2 测试压力 (英寸水柱,千帕 )
测试气体
低压 iwc(kPa)
常压 iwc(kPa)
高压 iwc(kPa)
A
3.5( 0.87)
7.0( 1.74)
10.5( 2.61)
B
3.0( 0.75)
6.0( 1.49)
一、使用燃气种类
EN498: 燃具可以设计成使用液化石油气或者使用丙烷气体。 单独使用丁烷气体的燃具不包含在
本标准之内。在测试时,根据不同的燃具分类,使用不同的基准气及界限气。燃具分类,及测

《欧盟燃气具研制和生产相关法规与标准》

《欧盟燃气具研制和生产相关法规与标准》

基础标准
如果仅仅研究快速燃气热水器,则上述基 础标准可覆盖产品的一般要求,但对于壁 挂炉之类的产品,还需参考 EN 297 ,EN 483 ,EN 625 ,EN 14438。
专业标准
专业标准
专业标准是对基础标准的细化,专门针对产品的子 系统、关键部件等提出要求。与燃气具控制与安全 密切相关的专业标准有: EN161:2007 燃气具用自动截止阀 EN298:2012 燃气或燃油(燃具)自动燃烧控制系统 EN676:2003+A2:2008 使用燃气的自动通风燃烧器
基础标准
EN61508-1:2010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系 统(安全相关)的功能安全性—一般要求。 EN61508-2:2010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系 统(安全相关)的功能安全性—硬件系统要求。 EN61508-3:2010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系 统(安全相关)的功能安全性—软件系统要求。 IEC61000系列标准 主要关注在专业标准中指 明部分。 EN60730-1-2001 A2-2008 与EN13611类似
相关法规
为建立统一的欧盟市场,欧盟委员会制 订了欧盟指令(法规),各成员国政府有 责任将本国的法律与指令取得协调一致。 欧盟指令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欧盟成员国之 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实现产品在成员国之 间的“自由流通” ,指令主要规定了与健 康和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对电器产品, 还规定了电磁干扰和抗干扰的要求。
与现代控制技术接轨。
先进技术方案
组成方案 1. 用户接口模块(操作与设定) 2. 空燃比控制模块(功率控制) 3. 燃烧控制模块(燃烧控制) 4. 主控模块(最优控制) 5. 环境检测模块(环境感知) 6. 监视维护模块(系统监控) 7. 信息家电模块(远程维护)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试验方法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试验方法

欧洲标准EN30家用燃气灶具试验方法本章叙述验证第五章和第六章各项要求的试验方法1.1总体要求1.1.1基准气和试验气1.1.1.1试验气的特性按照灶具的种类(参看4.2节),用表6规定的燃气试验燃烧器表6:与灶具类别相对应的试验气1、和灶具类别相对应的试验气已商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参阅表A:32、用界限气的试验是用和第一组基准气相对应的喷嘴和调节器来实施的,对该组而言界限气是用于所示的试验表7给出和燃气类别或者组别相对应的各种不同试验气的成分和主要特征。

在15℃时测量和表示的表7的数值是运用ISO6976:1995而得出来的。

表7:15℃、1013.25mbar干燃气试验气的特性1)那样用MJ/kg(兆焦/公斤)干燃气表示表8:第三族干燃气的试验气的热负荷(每公斤兆焦数)生产试验气的条件用于试验的燃气的成分应尽可能接近表7所给出的成分,这些试验气的配制必须按下述规定进行——所用燃气的华白数必须在相应的试验气表中所示数值的±2%的范围——用于组成混合气的组元必须具有下列最低纯度氮N299%氢H299%甲烷CH495%丙烯C3H695%丙烷C3H895%丁烷C4H1095%其中H2,CO和O2总含量在1%以下,N2和CO2的总含量在2%以下但是如果最终合成的混合气的成分,等于使用上述组元而得的混合气,这些要求也就不是各组元的约束条件,为了合成混合气,已经包含按适当比例组合的最终混合气的某几种组元的燃气,可用作合成的最终成分。

不过,对于第二族燃气可以采取下列做法——对于用G20和G25基准气进行的试验,使用分别属于H组,L组或E 组的燃气,即使其成分不符合上述要求,只要根据情况合理加入丙烷或氮气之后,最终的混合气的华白数在相应的基准气参数表列出的华白数的±2%的范围内。

——对于配制界限气,用作取代甲烷的基准燃气a 对于界限气G21 G222 G23 可用H组天然气b 对于界限气G27和G231 可用H、L和E组天然气c 对于界限气G26 可用E组天然气在所有情况下,通过加入丙烷或氮气而得到混合气的华白数,必须在表7所给华白数的±2%的范围内,氢的含量必须和表列数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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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燃气故障、燃烧器、总风机、定义、设备说明书、性能评价、规范、全设备试验、试验条件、标志、铭牌。

自动强制通风式燃气燃烧器该欧洲标准于1996年5月11日由欧洲标准委员会(CEN)批准通过。

CEN G8成员国有义务遵守CENICGNELEC内部法规,这些法规规定欧洲标准必须被各成员国无条件的接受为国家标准。

如果需获取更新的目录和与国家标准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可以向中央秘书处或有关成员国申请。

该欧洲标准的正式版本有三种语言形式(英语、法语、和德语)。

各成员国可以翻译成本国德官方语言,在得到欧洲标准委员会(CEN)批准后,该版本具有与前三种版本同样的法律效力。

欧洲标准委员会(CEN)的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CEN欧洲标准委员会中央秘书处:rue de stassart 36 B-1050 布鲁塞尔○C1996版权属欧洲标准委员会的成员所有参考号676:1996E前言该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ITC 131“使用风机的燃气燃烧器”筹划的,该委员会的秘书处由DIN负责。

该标准应视为国家标准,或者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或者以批文的形式最迟在1997年4月公布。

所有与本标准抵触的国家标准,必须在1997年4月之前撤消。

该欧洲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的授意下由欧洲标准委员会(CEN)筹划的,并且符合欧盟指令(EU Directives)的基本要求。

关于本标准与欧盟指令之间的联系,请参阅本标准后提供信息的附录2A。

根据CENICELEC的内部法规,以下国家有义务遵守该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目次页数前言 2 引言1范围2正式参考文选3定义4结构和运行要求5试验方法6标志7附录A (提供资料的)燃烧性能的确定B (提供资料的)控制盒程序举例C (提供资料的)试验燃气D (提供资料的)燃气的螺纹E (正式的)试验F (提供资料的)替换燃气线的使用G (提供资料的)瑞典的A-偏差H (提供资料的)按正燃烧空气温度和湿度对NO X排放的影响J (提供资料的)空气检测装置的检验ZA (提供资料的)提出基本要求的欧洲标准的条款或欧盟指令其它检测的条款引言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使用气体燃料的带燃烧空气风机的自动强制通风式燃烧器,并且该燃烧器是作为一个完整的部件对外销售。

根据燃烧器设计时的气体和压力,EN437建立了一套设备的分类系统。

但是当使用强制通风式燃烧器时,这样一套分类系统无法确切地把某一特定燃烧器划分到正确的类别中去。

例如,许多燃烧器都设计成能够使用多种气体燃料,因而不必对空气供给做出调整。

因此欧洲技术委员会认为有责任指定标准,使得应用于强制通风式燃烧器的分类系统的进一步研究能够继续开展下去,然而,必须注意燃气设备规程需要规定燃气的类型和供给压力,以及燃烧器的类别。

EN 60335-1 家用和类似电气设备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335-1:1991,修改)EN 60730-1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气自动控制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730-1:1993)ISO 7-1 用于压力密封接头的管螺纹——第1部分:尺寸和公差ISO 228-1 用于非压力密封接头的管螺纹——第1部分:符号、尺寸和公差ISO 274 环形截面铜管;尺寸ISO 6976 天然气——热值的计算、密度、相对密度和不同成分的韦伯数ISO 7005-1 金属法兰第1部分:铜法兰ISO 7005-2 金属法兰第2部分:铸钢法兰ISO 7005-3 金属法兰第3部分铜合金和复合法兰3 定义3.1 一般定义3.1.1 强迫通风式燃烧器指燃烧空气是用风机引入的燃烧器3.1.2 自动强迫通风式燃烧器指装有自动点火,火焰监控和燃烧器控制装置的燃烧器。

点火,火焰监控和燃烧器的开关是自动的。

在运行期间燃烧器的热量输入是可以自动或手动调节的。

3.1.3 双燃料燃烧器这种燃烧器既能同时燃烧气体和液体燃料,又能单独燃烧。

3.1.4 全预混式燃烧器为了燃气的完全燃烧,至少全部理论空气与燃气在混合物出口的上游混合。

这种燃烧器称全预混式燃烧器。

3.1.5 喷嘴混合式燃烧器在该燃烧器中,燃气燃烧所需的部分或全部理论空气与煤气混合是在空气与燃气进口处或下游。

3.1.6 启动煤气流量在燃烧器启动时,被点火装置点火的煤气流量。

3.2 可燃气体3.2.1 参考状态相应于15℃,1013.25mbar的状态,除非另有规定[EN437].3.2.2 热值燃烧所产生的热量,在恒定压力等于1013.25mbar,单位质量或容积,可燃烧混合物的成分取自参考状态,并且燃烧产物又回到同样的状态[EN437].A 差别在于- 高热值:其中假定燃烧燃烧产生的水被冷凝。

符号:Hs,- 低热值:其中假定燃烧产生的水处于蒸汽状态。

符号:Hi单位:可也是- 每立方米干燃气在参考状态下的兆焦数(MJ/m3);或- 每千克干燃气的兆焦数(MJ/kg)。

3.2.3 相对密度相同容积的干烟气与空气在相同的温度和压力条件的比值。

3.2.4 华自指数每单位容积燃气的热值与它的相应密度的平方根在同一参考条件状态下的比值。

华自指数也有高的与低的之分,取决于采用的时高热值或低热值[EN437].符号:高华自指数:Ws低华自指数:Wi单位:可以是- 在参考状态下,干燃气每立方米的兆焦数(MJ/m3);也可以是- 干燃气每千克的(MJ/kg)3.2.5 燃气压力相对于大气压的运动燃气的静压,在燃气流动的方向上直角测量。

3.2.6 参考燃气——限制燃气在每一燃气族或类中,试验燃气定义如下。

3.2.6.1 参考燃气当参考燃气在相当的额定压力下供气时,燃烧器在额定工况下运行。

3.2.6.2 限制燃气代表极端变化的燃气,代表燃烧器设计使用的燃气。

注:参考和极限燃气的特性见表C1.3.2.7 额定压力——极限压力在每一燃气族或类中,压力定义如下。

3.2.7.1 额定压力当向燃烧器以相应的参考煤气供给时,在该压力下燃烧器在额定工况下运行。

3.2.7.2 极限压力在燃烧器供应状态下,代表极端变化的压力。

注:试验压力示于表4。

3.2.7.3 供给压力在图1规定的测试点测量M1上测量到的压力,在该压力下达到额定工况。

3.2.7.3 调节压力在图1规定的测试点M2上测试到的压力,在该压力下达到额定工况。

3.2.8 燃烧室内的压力相对于大气压的压力或负压,它在燃烧室内占主导地位。

3.3 燃烧器的运行3.3.1 燃气流量3.3.1.1 容积流量在连续进行的工况下,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燃气容积。

单位:每小时立方米(m3/h), 每分钟升(L/min),每小时立方米(dm3/h)或每秒钟立方米(dm3/h)。

符号:V3.3.1.2额定容积流量制造商规定的容积流量,以每小时立方米(m3/h)表示。

3.3.1.3 最大容积流量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流量(在参考状态下),以每小时立方米(m3/h)来表示。

3.3.1.4 最小容积流量制造商规定的最小流量(在参考状态下),以每小时立方米(m3/h)来表示。

3.3.1.5 质量流量在连续运行的工况下,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燃气质量。

符号:M单位:每小时千克(kg/h)或每小时克(g/h)。

3.3.1.6 额定质量流量制造商规定的质量流量。

3.3.1.7 输入热量单位时间内使用的能量,相当于体积质量流量、热值,热值可采用总热值,也可采用低热值。

符号:Q单位:千瓦(kW)。

3.3.1.8 额定输入热量制造商声称的输入热量固定输入热量的分等额定的燃烧器有单一的额定输入热量。

分等额定的燃烧器可以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额定输入热量和最小额定输入热量之间调节。

符号:Qn3.3.1.9 最小输入热量制造商规定的最低热量,在该输入热量下燃烧器能按照运行的要求运行。

3.3.2 运行状态3.3.2.1 持久运行的燃烧器该燃烧器设计在运行状态下运行,超过24小时而没有停机。

3.3.2.2 非持久运行的燃烧器该燃烧器设计在运行状态下运行少于24小时。

3.4 煤气管道元件3.4.1 煤气管道是燃烧器的一部分,由阀门、控制器和安全装置组成,煤气在其中进口接头和燃烧器头部之间输送。

3.4.2 分等——额定装置燃烧器上的一个元件,用于在制造商规定的输入热量范围内调节输入热量,以适应装置实际需要的热量。

调节可以是渐进的或步进的。

3.4.3 自动截止阀一个能自动开、关或改变煤气流量的装置,根据控制回路和(或)安全回路的信号动作。

3.4.4 滤芯/过滤器能收集污物中的颗粒,防止引起系统的故障。

3.5 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3.5.1 调压器保持下游压力在固定的极限内,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决于上游压力的变化。

3.5.2 可调节的调节器一台调压器装有可调节膜片上载荷的装置,因而可调节下游的压力。

3.5.3 火焰探测装置一个能探测火焰是否存在并发出信号的装置。

它可能由火焰传感器、火焰放大器和信号及用于转换的继电器组成。

这些部件,除了实际火焰传感器外,可以安装在一只单一的外壳内,与程序单元一起使用。

3.5.4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一台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至少由程序单元和火焰探测器的所有元件组成。

自动燃烧器控制器系统的各种功能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外壳中。

3.5.5 程序单元程序单元对控制和安全装置的信号起反应,发出控制命令,控制启动程序,监控燃烧器的运行并引起受控停机,如果需要,还可以起安全停机和非短暂的锁定。

程序单元按照预先确定的动作程序,并且总是与火焰探测装置一起运行。

3.5.6 安全启动检验为了是否建立安全系统的故障或火焰模拟状态,采用保护线路或线路的程序,一直到启动。

3.5.7 受控停机供给燃气截止阀的能量切断的一个过程,在其它的动作发生以前,例如作为一个控制功能的动作,3.5.8 安全停机随着响应安全限制器或探测到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内的故障,立即发生的过程,它将燃烧器立即退出运行,切断对截止阀和点火装置的供电。

注:安全停机还可以作为中断/减少供电的结果而出现。

3.5.9 锁定3.5.9.1 非短暂锁定系统的按权停机状态,此时重新启动仅能用手动复位才能完成,而不能用其它方法。

3.5.9.2 短暂锁定系统的安全停机状态,此时再启动即可靠系统的手动复位来完成,又可中断电源供电来完成,随后复位。

3.5.10 启动信号一个信号,例如从恒温器来的信号,它将系统从它的启动位置释放,并且开始预先确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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