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司法队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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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司法队伍的管理
二、加强司法队伍的管理
(一)建立法官检察官终身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支真正的职业法官、检察官队伍,在管理上长期以来行政化色彩较浓,这种办法不适应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一是不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法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现行行政化的办案管理和法官、检察官管理模式,使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法官、检察官权责不明,一旦出现失误,难以追究责任。三是不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当前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隶属于同级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和党委,对地方权力和地方经济具有很大的依附性。在这种制度设计中,要求法官、检察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完全排除外界的各种干扰,严格依照法律办案难度很大。对此,我们应向一些西方国家学习,借鉴其好的做法,以适应职业化的需要,逐步建立法官、检察官的终身制。
各国法官的任期分为两种:终身制和任期制。有的国家兼用两种制度。
所谓终身制,是指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职务,非因法定的原因不得将其免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如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印度、泰国等。但其中对有些法院的法官,又有任期的限制,如意大利宪法法院法官任期9年,不得连任。墨西哥初任法官任期为6年,期满连任或者升任后即为终身法官。实行法官终身制,大都有退休年龄的规定,到退休年龄即应退休叫做命令退休,由自己决定退休年龄叫做自由退休。比利时、葡萄牙等少数国家规定法官终身制无须退休,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可以延期退休或者是否退休须由法官本人决定。
所谓任期制,是指法官任职有一定的期限。具体期限各国规定不同,不同审级的法官任期也不尽相同。一些国家规定法官可以连任,任期都比较长。如瑞士联邦法院法官任期6年,巴拿马最高法院法官任期18年,日本法官10年,每一任期都要交付国民审查一次,通过后可以再次被任命。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法官实际上也是终身任职。
美国、委内瑞拉等国家既采取法官终身制,也采取任期制。如美国7个州法院法官是终身制,其他大多数州的法官为任期制,任期长短各州规定不一。一般任期为4—15年,多数为6—8年。
无论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在职法官都实行“不可更换”的制度。即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非法定原因不
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以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审判。国际律师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规定,“法官除因刑事案件之原因或因重大或经常之疏忽,或因身心不健全,已明白显示其不适于其法官之职位时不得免职”,“法官免职之原因,应以法律明文规定。”对于法官免职的原因、条件,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如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劾或者自动辞职,其职务是终身的。”日本规定,法官除因公开弹劾或根据国民审查的结果以及根据法律另行规定被裁判为因身心障碍不能执行职务外,不得违反其意志予以免职、调动工作、停止职务或减少报酬。英国规定,高等法院法官只有犯了严重罪行,才被撤职。
对于法官的免职权限及其程序,大多数国家也都作了严格规定。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撤销联邦法官职务必须依据弹劾程序,经参、众两院通过,方可成立。印度宪法规定,除非两院向总统同时提出咨文,总统才能下令将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免职,而该咨文又须经两院分别以全体议员过半数及出席投票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提出。英国规定,不经上下两议院一致通过,不得将高等法院法官撤职。有的国家明确规定法官的免职与任命为同一权限。如泰国法官由国王任命,法官的免职或退休也须由国王颁发撤销法官职务的命令。英国地方治安法院法官得由任命他的大法官免职。西方国家也有检察官终身制的规定,如德国规定,法学院校的学生,经过一级、二级司法考试,一旦被录用,
就是国家终身检察官,只要不违法,国家不能辞退。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我们可以将终身制与任期制相结合,对一定年龄以前的法官,如35岁实行任期制,到达35岁后,实行终身制,同时,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可将法官的退休年龄从现在的六十岁提高到七十岁。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
其一,利于坚持法官独立的原则。公正执法,必须坚持司法独立,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审判,为此,必须为法官解除后顾之忧,而最重要的是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工作保证。将终身制与任期制相结合既可以为其提供可靠的保证,又可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促使其在各方面不断提高。同时,随着法官年龄提高,谋求升迁的欲望减弱,也不会顾虑种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既能抵制住大棒的压迫、也可以经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老龄法官经验丰富,资历阅历都非年轻人可比,其在法院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因以上种种原因,老龄法官会更加重视法官的自尊、良心、荣誉,不能容忍任何人干预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
其二,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官都是年纪较大的人才能担任的,法官是一种老龄人的职业。阅尽世事沧桑的老人,经验丰富,在驾驭法律的权衡之术方面能力更强。
其三,将法官任期制与终身制相结合,将法官的退休年龄提高到七十岁,有助于缓解法院人才紧张和外流现象。现代社会竞
争激烈,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同时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官地位也逐步提高。因此,法官稳定而更长的工作年限对人们越来越有吸引力。更长的工作年限,是社会对一个人价值的承认,而做律师很少有人做到七十岁。
其四,降低用人的成本。依照我国现在的退休制度,法官在六十岁退休后,仍然要拿70%的工资,将其退休年龄提高到七十岁,不过是多发了十年30%的工资,却换来法官整整十年的工作服务,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这是非常可行的办法,可以将节省的资金用于提高法官的待遇。
检察官终身制可参照法官终身制的相关内容。
(二)明确司法人员权力与义务,严格奖惩
1.明确权力与义务
明确权力与义务是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合理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也是防止司法腐败发生的重要措施。我国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与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官法》对法官的权力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第七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权力。《检察官法》的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九条规定了检察官的权力。
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主要有: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办案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