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联合国安理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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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现 代 国际争端 解决机制的一般规 则的基础上 ,从 联合 国宪章 》出发 ,分析 安理会解决 国际争 端的独特机制及
特 点。
关键词:国际争端;争端解决机制;安理会 ,
中图分类号 :D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0 ~ 7 4 2 1 )0… 0 2 0 0 8 5 0( 0 1 3 1 2— 3
”调 查 的 目的在 于判 断 某项 国 际争 端 是否 真 实 存在 、 争端 是指 由法律权 利冲 突所 引起 的争 端 。实践中 ,政 治 因 持 。
素 与法律 因素通 常共 同存在于 一项 国际争端 之中 。国际争 是否足 以危 险国际和平 与安 全 ,是采 取其他 行动解 决 国际 端可 能 由政 治利 益冲突 引起 ,同时涉 及法律权 利争议 ;也 争端 的基 础 。为调 查需 要 ,安理 会可 以设 立调 查委 员会 ,
会 的职权 不 限于 前述三种 非强制 性措施 。为保证 安理会 决 不易建立有效 的对 话 。 安理会的建议来 自理事 国共 同的意 而 议 的正 常实施 ,安理会可 以决 定采 用武力 以外 的强制性 措 见 , 一定程度上 能够代表 世界的声音 , 以对 当事 国的决断 可
除去上述通 行方法之外 , 安理会还有权合 法 施 。宪章 允许安理 会促请 联合 国会 员 国执 行停止 经济 、交 作 出重要影 响。
求 争端之和 平解 决,但 以不妨碍 第三十三 条至第 三十七 条 1 O个 非常任理事 国,1 0个非 常任理 事国 由大会选 举产生 。 之 规定 为 限。 ”宪 章把 安理会 可 以提 出建 议的 时间规 定 为 联合 国成立 以来 ,先后有 1 6 国家担任过常任理 事国或非 2个 “ 何 阶段 ” 任 ,随 时允 许 安理 会提 出建 议 ,赋 予其 相 当大 常任理事 国,在 联合 国 1 2个会员 国中占到了很高的 比例 。 9
作者 简介:王晨 ( 9 8 ,女 ,辽 宁沈 阳人 。国际关 系学院国际关 系专业国际法方 向研 究生。 1 8-)

12 ・ 2
安理会 凭借 宪章所赋 予的权利 , 以及 “ 联合 国会 员国统一 停战协定和撤军 的监 督 ,达到防止冲突 的再起 或扩大 : 通过
依宪章 之规 定接 受并履 行安全 理事会 之决议 ”的承诺 ,可 联 合 国为维 和 部 队本 身 的 “ 存在 ” 以及谈 判 、斡 旋 和劝
随着 二战 硝烟 的散去 ,联合 国应 运而 生 ,世 界各 国人 式上 ,仍 然能够 体现 出政治争 端用政 治外交方 式解 决 ,法 民怀 着 “ 免后 世 再遭 今 代 人类 两 度 身历 惨 不 堪 言之 战 律争 端通 过 司法 裁判 、仲裁 等 法律 方式 解决 的特 点 。 欲
它 国际法 主体之 间有关法 律权 利或政 治利益 观 点、主张上 法 ,求 得 解 决 。 ”“安 全 理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应 促 请 各
的 矛盾 、 分 歧 和 对 立 。
当 事 国 以 此项 方 法 ,解 决 其 争 端 。 ”可 见 ,安 理 会 负有 促 请 争 端 当 事 国通 过 谈 判 、调 查 、 调停 、和 解 、公 断 、
良法 ,但 不可 回避 的事实是 : 当今世 界 国际争端依 旧不 断 有 如下 几个 方 面 的规 定 :
出现 ,每 一件 国际争 端都与世 界局 势休戚 相关 。联合 国作 为世 界上最重 要 国际组织 ,安理会 作为其 解决 国际争端 的
主要 机 构 ,在 国际 争端 解 决 中发挥 了重要 作用 。
的 权力 。同 时宪 章 对安 理会 的权 利也 有 所 限制 ,即 “ 建 国际争 端被提 到安理会会 议上讨 论 ,参与讨论 的主体 不限
议适 当程 序或 调整 方法 ” 。原 则上 ,安 理会 只 能就程序 问 于冲突 的双 方或多方 。1 5个理 事国在选举过 程中就考虑 到
题或方 法 问题 提 出建 议 ,而 不应涉及 争议 的实体 问题 。但 了地域 、发 达程度 、文化 背景 、政 治立场 等 多方面 因素 , 第三十 八条也做 出了扩 大安 理会 权利 的例外规 定 ,即 “ 经 面 对 国 际争 端 时 ,也 能够 从 长远 出发 做 出一个 平 衡 的决 所有 争端 当事 国之 请求 ” ,安 理会 可 以就 争端 实体 问题 做 定 。安理 会 的参 与 避 免 了只有 争 端 当 事 国一对 一 解 决纠
出反应 。
纷 、互 不 妥协 让 步 、忽 略 世界 和 平 的情 况发 生 。多主 体 的参 与可 以为争端提 供多角度 的思考 方式 ,具备争端 当事
2 方 法 规 范化 .
4、提交 国际法 院 作成 建议 时 ,同时理应注 意具有 法律性质 之争端 ,在原则 上 , 理 应 由 当事 国依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之 规 定 提 交 国 际法
律性 质的 国际争端 ,也是许 多争端未 能被提 交到 国际法 院 十二条规定 当参加安理会会议 的理事国代表不是政府 首脑 的一个 原因 。为使具 备法律性 质之 国际争端得 到专 门机构 或 外交部长时 , 为证 明每位与会代表都 确实具备理事 国代表 至迟于安理会会议 召开前2 小 时前 , 4 应将有关国家或 的管辖 ,宪章 要求安 理会注意 将具有 法律性质 之争 端交 由 资格 ,
3 方法 多样化 . 安理会解 决国际争端是在 国际组 织框架下 , 以第三方的
宪章 第 四十 一条 规 定 :“ 安全 理事 会得 决 定所 应采 武 规范 的流 程和方法 。
与争端 当事 国之 间 自行解决相 比, 安理 航 空 、 邮 、 电、无 线 电及 其他 交 通 工 具之 局 部或 全 部停 角色介入 争端处理 。 止 ,以及外 交关 系之 断绝 。 ”安理会 以维护 国际和 平为 主 会 能够从 新角度引入更丰 富的解决 手段 。 于争端之中的当 处 要 职 责 ,对 和 平之 威胁 、和 平之 破 坏及 侵 略 行为 ,安理 事 国,往往从 各 自的政治 、经济 、法律 角度 出发考虑 问题 ,
国际 法 院 管辖 。 5 、实 施武 力 以外 办法之 决议 力 以外之 办法 , 以实施 其决议 ,并得促 请联合 国会员 国执 行此 项 办法 。此 项 办 法得 包 括 经 济 关 系 、 铁路 、海 运 、
政府 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 的全 权证书送交秘 书长 。 安理会 的 每一 项行 动都必须按照权威法律 文件的授权进行 , 严格遵守

l、 促请
宪章 第三 十三 条 规定 :“ 何 争端 之 当事 国 ,于争 端 任
之 继续存在 足 以危及 国际和平 与安全之 维持 时,应尽 先 以 谈 判 、 调 查 、调 停 、 和 解 、公 断 、 司 法 解 决 、 区 域 机

国际 争端概 念 与 分类
“国际 争端 ”指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国家之 间 、 国家 与其 关或 区 域办 法 之利 用 ,或 各该 国 自行 选 择之 其 他 和 平方

联合 个 来源 。长期 以来 ,国际法院 的司法判 决作为法 律手段 遵 守议 程 ,井 然 有 序 进地 行 。在 采 取 行 动 阶段 ,《
解 决争 端 的 数量 ,远少 于 使用 政 治 、外 交 手段 解 决 的争 国宪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分别规 定 了安理会组 织构成 、争 暂行议事规则 》第 端 。国际争 端通常 兼具政 治与法律 性质 ,少有单纯 具有法 端解决原则 、职权范 围等 问题 。例如 ,《
要性 : ) ( 争端对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影响 : ) 5 ( 争端是否适合法 6 律 手段 解 决 。
2、 调 查
宪章第 三 十 四条 规定 :“ 安全 理事会 得 调 查任 何 争端
在我 国,普遍 的观 点是将 国际争 端分 为政 治争端 和法 或 可能 引起 国际磨擦或 惹起 争端 之任 何情势 , 以断 定该项 律争 端 。政 治争端 是指 由政治利 益冲突 引起 的争端 ,法律 争端或情 势之 继续存在 是否 足 以危及 国际和 平与 安全之维
以更 为顺 利地 展开 客观 的调查 。
3、建 议
说 等方式 ,使冲突各方脱 离接触 : 动冲突各方通过和平协 推 商和谈判解 决争端 。此外 ,还可 以根据 有关 国家 的要求监 三 、安 理会 国际 争端解 决特 点
1参 与 主 体 多 .
宪章 第三 十 六条 规 定:“ 于 第三 十三 条 所指之 性 质 督 选 举 。 属
宪章 第三 十六 条 第三 项规 定 :“ 全理 事会 按 照本 条 国 自行 处理所 不具 备 的优势 。 安
安 理 会 讨 论 国 际 问 题 时 ,有 成 文 的 《 例 汇 编 》 惯 、
院。 ”安 理会 向 国际法 院提交 的案 件 ,是 国际法 院 管辖 的 《 暂行 议事 规则 》等 文件 作为 议事程 序 的依据 ,都 是严格
根 据 国际 法学 家 理查 德?比尔德 教授 ( ha d. Ri c r B.
B le) i d r 的总结, 国际争端分类 的标 准大致有六种 : ) ( 争端事 司法解 决 、区域机 关或 区域 办法等 和平手 段 ,加 强交流合 1
项 :) ( 争端特 点 ; ) 2 ( 争端方之间 的关系 ; ) 3 ( 争端对争端方 的重 作 ,消 除 国际 争 端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 4
通 、通 讯及 外 交 等 方 面 的关 系 。 6、 军 事 行 动
地对相关 国家进行 制裁 。 裁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 、 制 外交孤
立、政 治封锁等非武力手段 。例如 ,2 0 年至今,安理会就 06
之 争端或 相似之 情势 ,安全 理事会 在任何 阶段 ,得建议 适 当程 序 或 调 整 方 法 。 ,第 三 十八 条 规 定 :“ 全 理 事会 ” 安
如 经所有 争端 当事国之请 求 ,得 向各 当事 国作成 建议 ,以
《 合 国宪章 》修 改 后 ,安理 会有 5个 常任理 事 国和 联
祸 ”之共 同愿望 ,认识到 人类 需要寻 找到有效 的 国际争端 解 决机制 ,在解 决问题 的 同时 避免战 争的重演 。因此 ,国 二 、联 合 国安理 会 国际争端 解决机 制 安 理会 是联 合 国承 担 国际 争端解 决 职 能 的重要 机 构 ,
际争端解决机制 的研究也成为现代国际法上一个十分重要的 联合 国各成 员国对其 解决 争端 的机 制也普 遍 比较 认 同。其 理 论和 实践 问题 。虽然 人们 已经开 始寻找解 决 国际争端 的 职 权范 围在 《 合 国 宪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中 联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
2 1 矩 01
第 2 卷 第 3 8 期
浅析联合国安理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特点
王 晨
( 国际关 系学院,北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0 9 ) 001
摘要:联合 国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解决了大量国际争端,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内担 当国际争端解决任务的主要 机构 ,负有 维持 国际和平 与安 全的责任 ,已经成为公认 的多边安全体 系中最具权威性 和合 法性的机构 本文在总
可 以是 源于 法律 权利 争议 ,加入 了 当事 国政治 利益 考虑 。 因为宪 章第 二十九条 规定 “ 安理会得 设立其 认为 于行使职
实 践中 的国际争 端通常 包含政 治与法 律双重 因素 ,不能简 务所 必 需之辅 助机 关 ” 。争端 发 生时 ,当 事国 出于对 本 国
易地 被分 为政治 争端或 法律争 端 。但 是 ,在 争端 的解 决方 主权 的考虑 ,可能拒 绝接受 其它 国家或组织 的调 查 。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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