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香港基本法 题目

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文件,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确保了香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下保持高度自治、繁荣稳定。
以下是几个与香港基本法相关的题目:
1. 香港基本法的通过和实施对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意义何在?
2. 简述香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中的作用。
3.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关于国家安全立法的背景和重要性是什么?
4. 如何理解香港基本法中“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
5. 探讨香港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和效果。
6. 分析香港基本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的作用。
7. 如何看待香港基本法在促进香港与内地的合作与发展中的角色?
8. 讨论香港基本法对于保障香港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政策的影响。
9. 评价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发展及其对全球金融中心的贡献。
10. 展望未来,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中的指导和作用将如何体现?
这些题目旨在深入探讨香港基本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其制定背景、内容要义、实践效果以及对香港未来发展的指导作用。
通过回答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理解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和长期繁荣稳定中的重要地位。
基本法与特别行政区治理

基本法与特别行政区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在自身事务上具有相对独立的治理能力。
这种独特的治理模式必须遵守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确保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本文将探讨基本法与特别行政区治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基本法在香港的实际应用。
一、基本法的起源和重要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和发展离不开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
基本法是香港的宪法,融合了中国法律体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保一国两制的顺利进行。
基本法为香港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行政机构的安排,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力和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责。
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保障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法的原则和保障基本法确立了一系列的核心原则和保障,为香港的特殊地位提供了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一国两制,即中央政府对香港实施宏观管理和外交事务,而香港享有高度自治。
这一原则保证了香港的独立性和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
此外,基本法还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等。
这些保障为香港居民提供了广泛的权利空间,使他们能够充分参与特别行政区的决策和治理。
三、基本法在香港的实际应用基本法在香港的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循基本法的规定和原则。
例如,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负责向中央政府和香港居民报告工作,并维护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理权力。
此外,基本法还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和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由选举产生,香港居民有权参与选举。
这种选举制度确保了香港居民对特别行政区事务的直接参与,增强了政治的合法性和民主程度。
四、基本法面临的挑战和改革尽管基本法在香港的实际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例如,随着香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一些法律条款和机构安排需要根据时代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香港问题试题及答案

香港问题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谁选举产生?A. 中央政府B. 香港市民C.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D. 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C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什么颜色?A. 红色B. 绿色C. 蓝色D. 黄色答案:A3.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言包括哪些?A. 英语B. 汉语C. 英语和汉语D. 英语、汉语和葡萄牙语答案:C二、填空题4. 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北与________接壤。
答案:广东省5.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花是________。
答案:紫荆花三、简答题6.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答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对外事务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7.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地位如何?答案: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在外交事务上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四、论述题8. 论述“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答案: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的实践典范。
在“一国”的框架下,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立法、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保持了其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
五、案例分析题9. 某香港公司计划在内地投资建厂,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答案:该公司需要了解内地的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劳动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关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相关协议和安排,以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的一项
协议,旨在保护香港的治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确保香港享有高度
自治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该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
1.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立法委员由香港推举产生,中
央政府只对防务、外交和其他极少数事务负责。
2.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宗教和游行等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上一级
政府即全国人大的颁布制定的任何法律中保障。
3.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干预,维
护公正和法律制裁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以保障香港的公正与公平。
4.经济制度:香港的经济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应干预经济管制的范围和界限,保持市场环境。
5.教育和文化:香港的教育和文化独立于行政机构,保护香港文明的多元化和创新力。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是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框架,它具有长远意义,不仅对香港的本身意义重大,也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简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石,确保香港在特别行政区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利。
•《基本法》中的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立法的责任。
第23条的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金融、贸易、货币、邮政、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事务,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自行处理。
4.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收入,根据需要使用中国人民币,并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
5.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己的独立司法权,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机构。
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签订和履行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协议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参与订立。
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加以解释。
重要性与争议•第23条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权利,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实施第23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有人认为第23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引发了争议。
•随着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增多,第23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结•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利与国家安全的维护。
•这一条款在保障香港独立司法权、自主经济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该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权益。
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一)

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一)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对保障香港的法治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保障所谓香港原有法律是指香港一九九七年前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习惯法。
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这是说香港原有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绝大部分都予以保留,只有两种情况下不保留,一是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具有殖民主义色彩;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了修改。
所以在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绝大部分都被保留,这就避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发生法律空缺,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继续有效。
香港原有法律比较完备,基本上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
原有绝大部分香港法律的保留,有利于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香港居民的愿望,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所以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有力的保障。
虽然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即香港原有法律是否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先审查,经过审查后宣布采用,方为有效。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香港原有的640多个条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法后,宣布整部条例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4个,部分条文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0个,这些条例只占被审查的原有法律中的3.7%。
可见不被采用的法律是很少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这些法律,一方面采取非常严肃慎重的态度,另一方又采取灵活宽松的办法,能采用的尽量采用,不轻易宣布不采用,这不但有利于香港政权交接的平稳过渡,而且有利于香港的法治。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第二章中的一部分,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这些条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规定了香港的政治制度和运作方式。
下面将对基本法23条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运作。
立法会由直选议席、功能界别议席、行政长官任命的议员和由专门产生的区议员组成。
其中,直选议席由普选产生,功能界别议席由各个功能界别的代表产生,区议员由各区的选民产生。
这样的组成方式保证了不同阶层和利益的代表都能在立法会中有所表达,有利于香港社会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其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
政府由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选举产生,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行政司、司法、律政和财政事务司组成。
行政长官负责领导政府的工作,行政会议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处理政府事务。
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负责执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保障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再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法院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种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他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最后,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和法治。
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摘要:一、基本法23 条简介1.基本法23 条的背景与意义2.基本法23 条的主要内容二、基本法23 条的具体规定1.国家安全的定义2.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3.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三、基本法23 条在实践中的应用1.案例分析2.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对基本法23 条的理解与反思1.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性2.平衡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的关系3.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正文:基本法23 条的理解基本法23 条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条款。
自1997 年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23 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该条款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对基本法23 条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款。
一、基本法23 条简介1.基本法23 条的背景与意义基本法23 条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7 年香港回归祖国后,为了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基本法23 条即为这一授权的体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2.基本法23 条的主要内容基本法23 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了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具体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机密、破坏国家基础设施、组织恐怖活动等。
这些行为均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基本法23 条的具体规定1.国家安全的定义基本法23 条对国家安全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发展利益、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稳定”。
这一定义强调了国家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
2.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基本法23 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这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立法禁止任何对中央政府的颠覆、分裂、颠覆国家政权、阻挠中央政府施行的言论、行动或组织等活动。
23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全文如下:1.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下,应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任何颠覆、分裂国家、亵渎国旗国徽、暴力恐怖活动、组织在港进行的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破坏性的政治活动,并对这类活动负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建立特别机构,专门负责维护国家安全。
3.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组织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根据需要与中央政府的有关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23条的重要性和意义23条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23条的几个重要方面:1. 维护国家安全23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这是任何主权国家都必须做到的,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也要承担这一责任。
维护国家安全可以防止任何对国家政权的颠覆、分裂,以及对中央政府的颠覆行动。
2. 保护社会稳定23条的目的之一是保护香港的社会稳定。
如果在香港出现暴力恐怖活动或破坏性的政治活动,将会对香港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23条强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采取措施制止此类活动,并对其负责。
3. 维护国家尊严23条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防止任何亵渎国旗国徽的行为。
国旗和国徽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亵渎国旗国徽等行为是对国家尊严的侵犯。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责任保护国家尊严,维护国家形象。
4. 建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为了有效执行23条的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特别机构。
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

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性文件,历经若干轮修正,现已完善。
在这里,我们来谈谈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
一、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主要有三大方面:
1、政治制度: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基本形式,即行政长官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行政权,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其他成员由行政长官任命。
2、司法制度: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司法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监督和管理。
3、行政管理制度: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制定的原则执行,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其职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是一套综合性的体系,旨在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稳定、发展,促进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完整统一,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导语:理解基本法23条的背景和重要性基本法23条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的一条规定,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
在香港回归祖国的过程中,基本法23条的立法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议题。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对于我们深入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法23条的内容概述根据基本法2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
这一条规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和意义在香港回归祖国之前,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就已经展开。
经过多轮咨询和讨论,草案于1997年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案在立法会审议过程中遭到部分议员的反对,最终未能顺利立法。
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也因此陷入停滞。
基本法23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23条作为我国宪法体系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它不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其他地区的国家安全立法提供了借鉴。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基本法23条则是宪法精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体现。
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的案例分析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打击和处理;二是对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抵制;三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颠覆性力量的遏制。
这些案例表明,基本法23条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法23条对我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基本法23条的实施,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巩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有助于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推动我国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发展。
结论: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提升法律素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法23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内容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内容
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法与普通法体系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与基本法抵触的法律。
这一条款保障了香港的法治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咨询中,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咨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立法机关需要对立法草案进行审查,确保立法内容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时,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规定,避免与基本法相抵触。
其次,立法机关需要充分了解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分工。
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要求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三,立法咨询内容还包括对基本法第23条的解释和适用。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遇到基本法与普通法相冲突的情况,立法机关需要谨慎处理,遵循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
最后,立法机关还需要与法律专家和学者就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咨询进行交流和讨论。
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至关重要,可以有效提升法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的来说,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咨询内容涵盖了法律的起草、审查、解释和适用等方面,要求立法机关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规定,确保法律与基本法保持一致,维护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
立法机关需要认真对待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做好法律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基本法的权威和法治的原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咨询的基本准则,立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做到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1.基本法23条的内容概述
基本法23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等。
第二款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等。
2.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和意义
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反映了我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爱和支持。
从起草、审议到通过,每一步都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和一国两制的原则。
基本法23条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3.基本法23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基本法23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的重要条款,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它既保证了国家主权和安全,又兼顾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色和需要。
4.基本法23条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基本法23条的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强化国家安全保障,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它也对其他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5.结论:基本法23条的重要性和实践价值
总之,基本法23条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彰显了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爱,又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只有全
面准确地理解和实施基本法23条,才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本文将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影响和意义。
香港基本法23条主要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并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同时配合中央政府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对于香港社会,应当增强对于国家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全部所需的信息和协助。
香港基本法23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这个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律、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多个方面。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应当配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保障国家安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际形势和经济竞争愈趋激烈,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也日益增加。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大计,因此香港基本法23条的设立框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界限。
其中,对于国家安全的认知和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面对和深刻认识到安全威胁和挑战,积极推进国家安全教育和宣传,着力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起集体的安全意识。
在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方面的措施,确保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同时,需要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国家安全保障的工作。
在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和协助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中央政府和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为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总之,香港基本法23条的《国家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期稳定发展而设立的。
律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肖蔚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讨论时间最长、争论最激烈的部分之一。
直到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也就是最后一次全体会议,才获得圆满解决。
现对其中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作些简明的阐述。
一、行政与立法的关系香港现行政治体制是英国统治下长期形成的殖民主义体制,是适应于英国管理的需要的。
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成为起草基本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要解决好这一课题,首先要解决好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才能有一个适当的较好的政治体制。
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适当的相互关系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这一设计是“一国两制”方针下的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是史无前例、没有现成法律可以借鉴;香港现行的殖民主义政治架构又不能完全保留,一成不变;香港不是一个国家,将来也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总统制、责任内阁制等政权形式;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其具体说明,也只作;饿极其概括的规定,没有具体阐述;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不适合于香港的情况,也不能照搬。
这就需要建立一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精神和香港实际情况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基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这是比较好而且是可行的。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应具有一定的权力,权力过大地集中于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都将不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
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如果能互相制衡,使两机关能依照基本法正确地行使自己享有的职权,各得其所,各有分工,并按照基本法互相进行适当的监督,将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行,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互相制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行政长官有一定的解散权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果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基本法考试试题

基本法考试试题基本法考试试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它旨在测试考生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考试试题通常涵盖了基本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法的起源和发展、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特区政府的组织和职责、法律体系等。
下面,我们将就几个常见的基本法考试试题展开讨论。
第一题:基本法的起源和发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它确立了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
请问,基本法的起源和发展是怎样的?基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84年,当时中英双方就香港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最终达成了《中英联合声明》。
《中英联合声明》明确了香港回归中国的时间和方式,并承诺香港在回归后保持高度自治和资本主义制度不变。
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确保《中英联合声明》的落实,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提供法律基础。
基本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
首先是起草阶段,1985年至1990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工作。
其次是制定阶段,1990年至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正式生效。
最后是实施阶段,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成为香港的法律基础。
第二题: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基,它包括了哪些内容?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
港人治港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首和行政机关由香港居民产生,并负责香港的日常事务管理。
高度自治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教育、文化等领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第三题:特区政府的组织和职责特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它的组织和职责是怎样的?特区政府由特首、政务司司长、行政会议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
特首是特区政府的首长,由选举产生,负责领导特区政府的工作。
政务司司长是特区政府的副首长,协助特首处理政府事务。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第四节、香港基本法与我国宪法的关系
• 一、香港基本法是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
• 二、香港基本法是为落实我国宪法第31条 而制定的
• 三、关于香港基本法与我国宪法关系的各 种观点
一、香港基本法是依据我国宪法制 定的
• 1、基本法序言的第三段 • 2、《宪法》第三十一条 • 3、《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款关于全国 人大职权的规定 • 4、基本法第十一条的第一句
• 5、从基本法制定的意义来讲,基本法制定的意义 在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完整,在于保证平稳过渡。 “小宪法”之说,不但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 相符合,也容易引起我国宪政体制内部的混淆和冲 突。 • 6、宪法所具有的是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效力。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不具有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 效力 • 7、“基本法律”应当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那些位次 于宪法的主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法律。 • 8、 “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应当专属于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国家法律体系,是由以下三个部分组 成的:一部分是宪法;第二部分是“基本法律”;第 三部分是非基本法律。 • 根据法理,法律的位阶取决于其制定者
四、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立法机关的 立法基础和依据
• • • 1、基本法宪法性法律地位决定。 2、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的决定》中的规定。 3、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 化科教文化制度以及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等内容只是做原则性的规定。 5、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基础和 依据,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地位及其 效力
(一)香港基本法的社会性质(提纲内省略) 香港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法律。 1.从制定基本法的机关来看:香港基本 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 2.从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来看:香港 基本法是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 3.从制定基本法的指导方针来看:香港 基本法是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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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著名法学家肖蔚云教授于2005年1月20日不幸逝世,我们编辑部全体同志深感悲痛。
肖教授生前长期任本刊编委、顾问、为本刊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为本刊改进工作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宝贵意见,而且多次亲自揉笔为本刊撰稿,为提高本刊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是肖教授2005年1月在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也是他的最后一篇佳作,现发表如下,借以寄托我们对先生永远的怀念和追思。
蓑雷羲港境麟馕臻鬃羹泰瀵蟾魇舍阗鼷而reeProblemsabouttheBasicLawofHongKongSpecialAdIIlinistratiVeRegion(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Q0871)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行政主导本文谈三个问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一国”和“两制”之间的关系;第二是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三是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
当然经济、教育、文化等问题都比较重要,不过,我还是挑选这几个跟《基本法》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当年起草时,注意力或争议也是比较多的问题。
一、“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一)“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一国”与“两制”互相联系。
这里讲三点。
我觉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也好,方针也好,它是一个整体。
所谓一个整体,就是既要讲“一国”,也要讲“两制”,不能把它断然地、绝然地分开。
因为整部《基本法》,从序言到第160条,还有三个附件,都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
《基本法》从序言第二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所以说,《基本法》从头到尾地贯彻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一国”、“两制”是互相联系的。
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一定要全面看它,不能只讲“一国”,只讲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也不能只讲“两制”,只讲“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如果只讲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而不讲“高度自治”、“港人治港”,那就是“一国一制”,而不是“一国两制”;反过来,如果只讲“高度自治”、“港人治港”,而不讲“一国”,不讲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这就是“两国两制”,也不是“一国两制”。
首先应把“一国两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互相联系,而《基本法》里的确也贯彻了这一精神。
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主要讲“一国”;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作者简介:肖蔚云(1924—2005),男,汉族,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主要讲“两制”;第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也主要讲“两制”。
大体上,《基本法》的条文分三类,一类讲“一国”,这些条文比较少;第二类主要讲“两制”,这些条文比较多;第三类,既讲“两制”,又涉及“一国”的问题,这些条文也有一部分。
要理解、研究《基本法》,应把“一国两制”作为一个整体,互相联系起来看。
(二)“一国”是前提、基础。
在“一国两制”中,“一国”是前提和基础,首先要看到“一国”。
“一国”和“两制”不是平分秋色,不是半斤八两。
我的理解是,如果没有“一国”,我们确实许多事情办不了。
首先,没有“一国”,没有强大的祖国,不可能在1997年收回香港。
要想在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这在背后有内地在支持;如果没有内地12亿人口的支持,没有内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就没有“一国两制”,也不可能在香港实行“两制”。
所以“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是“一国”,不能离开这个前提。
《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就是讲,“一国”是前提。
起草《基本法》时,有人说不用写这一条,基于两个理由:香港没有人想搞独立,为什么要写这一条?也有人说,这一条写在这里不好看。
虽然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后来草委会还是坚持写这一条。
这是“一国两制”方针中的首要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不能不写。
有人问,为什么要天天讲主权?好像没有必要这样强调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我们说,很有必要,因为这是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教训。
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国长期以来处于受压迫、剥削、欺凌的地位。
全国人民深感这一段耻辱的历史不能忘,所以不能不讲主权,不能忘记没有主权的痛苦。
所以讲“一国两制”,首先要坚持“一国”这一前提,不能离开这一前提,更不能损害这一前提,当然也不是说只讲“一国”,不维护“两制”。
讲“一国”的前提,还得维护“两制”,维护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
我们在起草的时候,有好些争论,实际上也是关于“一国两制”的问题。
比如说,中国的《宪法》是否适用于香港?《基本法》的起草,是否能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国家其他法律的起草都要根据《宪法》。
如果说《宪法》不适用于香港,我们在起草《基本法》时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而且《中英联合声明》也讲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
这就是法律依据。
有些人提出,中国内地的《宪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实行四项“基本原则”的,那么,制定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基本法》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但我们《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一条,在当初起草《宪法》时是没有的,后来因为开始中英谈判,提出了香港问题,所以《宪法》就加上第31条,这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31条,香港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这与《宪法》是不矛盾的。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主权的体现,所以《宪法》应否适用于香港特区,也牵涉国家的主权问题。
当然,我们说《宪法》在整体上适用于香港,而不是每一个条文都适用于香港。
有关社会主义制度部分的内容,并不适用于香港特区,这是比较清楚的。
考虑到有这一争论,为了解决问题,草委会写了第11条,这一条规定的就是香港《基本法》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意思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的制度和政策又以《基本法》为依据,香港的其他法律不能与《基本法》相抵触,这样说清了三者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最高的,是《基本法》的制定依据;《基本法》在香港,又比其他法律的地位高;香港的许多制度和政策要以《基本法》为依据。
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要服兵役,虽然《宪法》里有服兵役,但以香港《基本法》为依据,香港就可以不服兵役,这就解决了《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
《基本法》是全国性的法律,内地和香港都要遵守,它在香港又比香港的其他法律地位高,香港的其他法律不能与《基本法》相抵触。
第11条基本解决了《宪法》是否适用于香港的问题,为《基本法》定位,不单是香港要遵守,它是全国性法律,全国都要遵守。
(三)“一国两制”是讲“两个不变”,不是“一个不变”。
邓小平同志也说过,“一国两制”是“两个不变”,而不是“一个不变”,不能只讲“一个不变”。
就是说,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50年不变,是“长期不变”,在《基本法》里面规定了;但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能改变,也是长期不变的。
即是说,内地不要用行政命令改变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政策和生活方式,香港也不要希望改变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
二、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这也是起草《基本法》时争论比较多的重点问题。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
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于国务院,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不是本身固有的。
有些人对这点不是十分清晰和明确。
《基本法》第12条规定了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这说明了四点:第一,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第二,她是地方行政区;第三,她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四,将第12条和第1条联系,这两条将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明确地规定下来。
我们的国家是“单一制”,不是“联邦制”,所以第12条必须写清楚。
有人认为这是“联邦制”,但从权力来讲,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有些权力甚至连美国联邦的外I都没有,譬如发行货币(港币),美国的外I都是用美元,不能发行别的货币。
但是我们的国家在这样的新情况下,还是“单一制”的国家,香港特区还是地方政府。
起草《基本法》时,其中一个比较大的争论,就是“剩余权力”的问题。
什么叫“剩余权力”?当时有的委员提出:《基本法》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就由中央行使;属于特区的权力,由特区行使。
《基本法》未予规定的,剩下来的权力,就都归香港特区。
当时我们不太同意这意见,认为这是一个“联邦制”的法律理论。
美国是联邦,其权力是由各州拿出一部分权力交予联邦的,宪法内没有规定为属于联邦的权力,那就都属于州,这是“剩余权力”。
我们是“单一制”国家,没有“剩余权力”的理论。
我们地方的权力,都是中央所授予,跟美国不同。
所以,这牵涉一个权力来源的问题,香港特区的权力来源于谁,是来源于中央所授予,不是香港自身固有的。
像这种情况,在起草《基本法》时,争论比较多。
例如,起草《基本法》时,有人建议成立一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由中央和香港的人士参加。
当时有一些委员反对,说成立香港特区是港人自己的事,中央不用参加。
我们说,香港的回归,国内外都非常关注,这是国际上的重大事情。
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千载难逢的一个历史盛会,怎么就是香港人参加,内地人不能参加,中央政府不能参加?“中央不用参加”这一点最后没有被接受,就是说,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内地和香港的人士都能参加。
为满足香港一些人士的要求,又规定了筹委会的成员,香港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用这个办法解决了这一争论。
这就牵涉一个权力来源于谁的问题,香港特区的很多权力是中央授予的。
有观点认为,权力都是香港自己的。
这和我们国家的体制和《宪法》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