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基[2001]6号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
附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
课程设置应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学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l、均衡设置课程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2、加强课程的综合性注重学生经验,加强学科渗透。
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改变课程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的现象。
设置综合课程。
一至二年级设品德与生活课,三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课,旨在适应儿童生活范围逐步从家庭扩展到学校、社会,经验不断丰富以及社会性逐步发展;六至九年级设科学课,旨在从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体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方法,形成科学精神;一至九年级设艺术课,旨在丰富学生的艺术经验,发展感受美、创造美、鉴赏美的能力,提高审美情趣。
增设综合实践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11.21•【文号】教基厅[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00]19号)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的部署,在典型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编制完成了《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1年秋季开始执行。
各地在学具鉴定、配备和使用中,要从规范学具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出发,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目录。
学具的配备对象主要是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学生。
学具的配备要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
有条件配备学具的地区只许选择配备目录中所列的数学、自然和美术三门学科的学具产品。
其他学科的学具产品未经我部核准,不得自行配备。
在条件不成熟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原则上不配备学具。
各地主管学具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根据我部文件精神,拟定本地区学具的管理政策和原则。
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要在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地区学具的鉴定、配备、使用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要全面了解产品质量情况,承担起学具的售后服务、教师培训、使用管理等服务工作;要会同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提高本地区学校学具使用率的活动,杜绝发生“只管配,不管用”的现象;要减少学具发行的中间环节,降低发行费用,把最低价格的学具配备到学生手中;提倡各地学校组织回收学生用过但仍有利用价值的学具给下一学期的学生使用,或者无偿提供给经济落后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学生使用,以推动广泛的学生使用学具。
附:《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略)2000年11月21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6.08•【文号】教基[2001]17号•【施行日期】2001.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二〇〇一年六月八日附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取得了辉煌成就,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国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原有的基础教育课程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决定,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新的课程体系涵盖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一、课程改革的目标1.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新课程的培养目标应体现时代要求。
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教体艺厅[2001]6号
附件1:教体艺厅[200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第八届中运会上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教体艺[2001]2号〕的精神,我部定于2001年6月始在全国中小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选优评估工作,并于2002年7月第八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期间,对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评估指标框架体系〔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将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评估工作的正确导向和工作质量。
二、各地应根据我部印发的评估指标框架体系,结合2001年开展的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评估细则和实施方法。
三、各地可以先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合格评估,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选优评估。
四、评选、上报程序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评选、表彰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评选,确定上报的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名单。
2、各地的评估选优工作应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各有关单位将评选出的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情况及书面材料〔附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按统一表格〔见附件四、附件五〕逐一填写清楚,加盖公章,一式二份于2002年4月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报送我部。
信封上请注明“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评选材料”字样。
〔联系人: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顾美蓉,联系:[010]66097180 :100816〕。
3、我部将于今冬、明春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估选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组成“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审。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7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3.30施行日期2001.03.30文号教学[2001]7号主题类别高等教育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7号2001年3月30日)为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招生年度规模继续扩大、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沿着新一轮高考改革的方向继续深化,加强管理,扎实稳妥,探索前进,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开创“十五”初年高校招生改革及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将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同时,广东、河南、上海等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实行高考“3+X”科目设置方案,各有关方面一定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广泛宣传、审慎操作,确保改革圆满成功。
三、进一步严格管理。
针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地方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对现有招生考试管理各项办法开展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的新办法,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四、加强招生机构和招生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计划、组织实施招生考试改革及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主要职责,并进一步增强向考生、高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在目前人员流动较快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要求,加强学习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策熟、业务精、尽责任、守纪律的招生工作人员队伍。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4.09施行日期2001.04.09文号教基[2001]6号主题类别中等教育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6号2001年4月9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的教学方式,教育部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试验修订稿)》中增设了包括研究性学习在内的综合实践活动。
为促进参加普通高中课程试验的省、市有效地推进研究性学习的开展,我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实施。
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
研究性学习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试验修订稿)》中的重要内容,是全体普通高中学生的必修课。
它对于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促进教师教学方式的变化、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使用《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做好研究性学习的学习讨论和组织管理等工作,根据《实施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提出本省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学校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实施方案。
可首先从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始,选择有代表性的学校进行试点,组织专家和教研人员做好对试点学校的指导工作,以点带面,推动研究性学习的深化。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师范大学:为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现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9月起试行,并就贯彻实施《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纲要》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抓好。
要积极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纲要》,使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了解《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认真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教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学习和理解《纲要》,以有效地依据《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根据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教育计划和组织教育活动,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能。
二、贯彻实施《纲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制订本地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
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切忌搞“一刀切”。
各地可采取先试点的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要认真、深入地学习《纲要》的精神,改革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和师资培养方式,并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纲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反映给我部。
1981年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教育部二○○一年七月二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纲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教学厅函[200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7月25日教学厅函〔2001〕6号)
你厅《关于学历、学位复核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教〔2001〕高67号)收悉。
更改学历、学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提出更改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家学历教育和学位制度的规章衡量,实事求是地处理。
具体意见如下:
一、既无国家招生计划又未经省级招办录取者,属无学籍学生,不能具有毕业资格,对所获得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不予承认。
对此类情况,应追究证书颁发单位发证责任并责成收回证书或登报宣布证书作废。
二、复核时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处理。
属于不应录取的,即使已学习结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应按无学籍学生对待,按上述第一条处理。
三、对于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组织部门可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认证,确定属实则应予以承认;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虽经认证属实,但其前置学位经认证不实,则所获学位不予承认。
无论是现所获学位还是其学置学位,经认证发现不属实,不仅对被复核人员所获得的学位不予承认,还应追究其弄虚作假的责任。
c30606--011206wjk
——结束——。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
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第四条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教人[2001]6号《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为做好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经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6月1日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专家对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理论研究、实践指导等作用,提高教学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教指委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教指委是教育部直接领导的专家组织,配合、协助教育部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开展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0人左右,委员若干。
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委员若干。
第四条教指委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处设置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任务第五条受教育部委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文件精神,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相关政策研究,并向教育部提交政策咨询报告。
第六条受教育部委托,围绕教育部年度重点工作,聚焦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进行重大教育政策解读。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2月5日教学[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
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
但目前有少数高等教育单位,为经济利益所驱动,降低标准乱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
这不但败坏了学风、校风,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玷污了高等教育的声誉。
对此,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教育单位特别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教育质量为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工作,并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以杜绝假的、名不符实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产生。
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
未按当年招生规定被录取入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高等教育各层次招生,尤其是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要以高等教育质量为重,严禁以"赞助"、"捐资"形式降低要求,确保入学质量和毕业水平。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部属高校2001年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教财[2001]14号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部属高校2001年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6.25施行日期2001.06.25文号教财[2001]14号主题类别财政其他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部属高校2001年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教财[2001]14号2001年6月25日)2001年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部属各高等学校能否严格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今年招生收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对全局工作有着重大影响,为此,现就有关问题再次强调如下:一、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部党组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收费改革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这两项工作,涉及面大又十分敏感,处理不好,易诱发事端,影响高校乃至社会的稳定。
今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1年招生收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对保证“十五”高教开好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部属各高等学校要从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带头不折不扣地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在做好招生收费工作的同时,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加强对学生的指导,精心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和其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确保每一个学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基[2001]2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基[2001]26号)现将《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依据我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教基(2000)29号)、《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三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教体艺(2000)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2号)和《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精神,从2002年秋季开始,小学、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应选用经修订并审查通过的教材。
根据对现行修改教材的审查情况,我部对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进行了调整:在书目中删去了修订后未通过审查的整套教材;在一套教材中少数册次须重新送审的教材都标记了“*”;增加了通过审查的小学英语教材(三年级起始)和普通高中信息技术教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本目录制订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除进行400个教学班级实验的教材和经本地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动技术等教材外,不得在本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入本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通过的教材。
各地须将本地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报我部备案。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并须坚持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供应黑白版教科书的工作,切实减轻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家庭过重的经济负担,做好2002年秋季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7日教职成〔2001〕9号)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作,并将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我部备案。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一、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各部分之间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坚持分级负责与分类指导,在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学校应区别对待,允许有所不同,应尽可能地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要在现行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管理全国学校(机构)代码,提高教育统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
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做好统一代码申请、登记和更新维护工作。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1]6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1]6号2001年3月8日)为贯彻落实我部2001年度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现就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方针,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与普通高中相当。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既要考虑到青年学生和家长对升入普通高中教育的要求,又要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要正确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培养能力自主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汇总,并以指导性招生计划形式下达。
三、从2001年起,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应不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按照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成绩录取学生。
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免试入学。
省级以上重点学校可试行提前招生。
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试行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一年多次招生,其招生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制定。
四、改革跨省招生制度。
从2001年起除少数国务院部门(单位)直属学校,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报送我部汇总下达外,其余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一律由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协商确定,由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即可招生。
原则上省级以上重点学校均可以跨省招生。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人〔2001〕6号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2.12•【文号】教学厅[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1]1号2001年2月12日)根据教育部领导关于高考改革要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指示精神和全国网上录取工作总体规划,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目标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均实行网上录取,其中包括现场局域网录取和远程广域网录取两种形式,同时努力提高远程网上录取的数量和比例,为2002年基本实现普通高校招生的远程化网上录取奠定基础。
为此,我部于2001年1月中旬组织召开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暨总课题组第八次会议,研究和部署了2001年全国网上录取工作。
现就做好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思想观念、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主动适应录取手段的现代化变革,进一步提高对网上录取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网上录取工作的领导,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以决战决胜的姿态整体推进网上录取工作。
二、2001年新实行网上录取的省、自治区,要建立健全与网上录取工作相适应的、高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尽快落实资金、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采集方案和录取网络方案,要加强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地区网管中心、地区主结点中心的联系与协作,加快网络建设步伐。
三、高度重视网上录取条件下的招生管理工作和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有关网上录取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技术标准上继续坚持信息编码、考生基础信息、同级工作界面、高校录取工作软件“四个统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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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基[2001]6号文件《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研究性学习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从自然、社会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
研究性学习与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劳动技术教育共同构成“综合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程列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
为帮助学校有效地实施研究性学习,落实课程计划中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指南。
一、设置研究性学习的目的实施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关键是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
设置研究性学习的目的在于改变学生以单纯地接受教师传授知识为主的学习方式,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环境,提供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的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践的机会,促进他们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策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要求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行为也必须发生转变。
在研究性学习中,教师将成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组织者和指导者。
教师在参与指导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吸纳新知识,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并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当前,受传统学科教学目标、内容、时间和教学方式的局限,在学科教学中普遍地实施研究性学习尚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将研究性学习作为一项特别设立的教学活动作为必修课纳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将会逐步推进研究性学习的开展,并从制度上保障这一活动的深化,满足学生在开放性的现实情境中主动探索研究、获得亲身体验、培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需要。
二、研究性学习的目标研究性学习强调对所学知识、技能的实际运用,注重学习的过程和学生的实践与体验。
因此,需要注重以下几项具体目标:1.获得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研究性学习强调学生通过自主参与类似于科学研究的学习活动,获得亲身体验,逐步形成善于质疑、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努力求知的积极态度,产生积极情感,激发他们探索、创新的欲望。
2.培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性学习通常围绕一个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展开。
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自主地发现和提出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收集和分析资料,调查研究,得出结论并进行成果交流活动,引导学生应用已有的知识与经验,学习和掌握一些科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培养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
研究性学习是一个开放的学习过程。
在学习中,培养学生围绕研究主题主动收集、加工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研究性学习,要帮助学生学会利用多种有效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学会整理与归纳信息,学会判断和识别信息的价值,并恰当地利用信息,以培养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
4.学会分享与合作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研究性学习的开展将努力创设有利于人际沟通与合作的教育环境,使学生学会交流和分享研究的信息、创意及成果,发展乐于合作的团队精神。
5.培养科学态度和科学道德在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学生要认真、踏实地探究,实事求是地获得结论,尊重他人想法和成果,养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不断追求的进取精神,磨炼不怕吃苦、勇于克服困难的意志品质。
6.培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通过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学生要深入了解科学对于自然、社会与人类的意义与价值,学会关心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学会关注人类与环境和谐发展,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
三、研究性学习的特点研究性学习具有开放性、探究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是师生共同探索新知的学习过程,是师生围绕着解决问题共同完成研究内容的确定、方法的选择以及为解决问题相互合作和交流的过程。
(一)开放性研究性学习的内容不是特定的知识体系,而是来源于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立足于研究、解决学生关注的一些社会问题或其他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泛。
它可能是某学科的,也可能是多学科综合、交叉的;可能偏重于实践方面,也可能偏重于理论研究方面。
在同一主题下,由于个人兴趣、经验和研究活动的需要不同,研究视角的确定、研究目标的定位、切入口的选择、研究过程的设计、研究方法、手段的运用以及结果的表达等可以各不相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为学习者、指导者发挥个性特长和才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而形成一个开放的学习过程。
(二)探究性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学习的内容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确定的研究课题;学习的方式不是被动地记忆、理解教师传授的知识,而是敏锐地发现问题,主动地提出问题,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探求结论的自主学习的过程。
因此,研究性学习的课题,不宜由教师指定某个材料让学生理解、记忆,而应引导、归纳、呈现一些需要学习、探究的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由展示一个案例、介绍某些背景或创设一种情景引出,也可以直接提出:可以由教师提出,也可以引导学生自己发现和提出。
要鼓励学生自主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自己得出结论。
(三)实践性研究性学习强调理论与社会、科学和生活实际的联系,特别关注环境问题、现代科技对当代生活的影响以及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要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生活,亲身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同时研究性学习的设计与实施应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条件和可能。
四、研究性学习内容的选择和设计(一)因地制宜,发掘资源选择研究性学习的内容,要注意把对文献资料的利用和对现实生活中“活”的资料的利用结合起来。
要引导学生充分关注当地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以及现实的生产、生活,关注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乡土和自己的生活环境,从中发现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把学生身边的事作为研究性学习的内容,有助于提高各地学校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可行性,有利于培养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以及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学生在研究性学习活动中保持较强的探索动机和创造欲望。
(二)重视资料积累,提供共享机会学习内容的开放性为学生的主动探究、自主参与和师生合作探求新知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师生在研究性学习中所获取的信息、采用的方法策略、得到的体验和取得的成果,对于本人和他人,对于以后的各届学生,都具有宝贵的启示、借鉴作用。
将这些资料积累起来,成为广大师生共享并能加以利用的学习资源,是学校进行研究性学习课程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适应差异,发挥优势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和不同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在内容和方法上是有层次差异和类型区别的,因而在学习目标的确定上可以各有侧重,在内容选择上可以各有特点。
学校应根据自身的传统优势和校内外教育资源的状况,形成有地区和学校特点的研究性学习内容,同时为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具体条件,自主选择研究课题留有足够的余地。
另外,教师要在日常的各科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注重引导学生通过主动探究,解决一些开放性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研究性学习的价值与性质,对于提高学科教学水平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研究性学习的实施在开展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具有新的特点,教育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以及师生互动的形式都要发生较大变化。
(一)研究性学习的实施类型1.依据研究内容的不同,研究性学习的实施主要可以区分为两大类:课题研究类和项目(活动)设计类。
课题研究以认识和解决某一问题为主要目的,具体包括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等类型。
项目(活动)设计以解决一个比较复杂的操作问题为主要目的,一般包括社会性活动的设计和科技类项目的设计两种类型。
前者如一次环境保护活动的策划,后者如某一设备、设施的制作、建设或改造的设计等。
一项专题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可以属于一种类型,也可以包括多种研究类型。
综合性较强的专题,往往涉及多方面的研究内容,需要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和手段,更需要参加者之间的分工协作。
2.研究性学习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小组合作研究、个人独立研究、个人研究与全班集体讨论相结合。
小组合作研究是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学生一般由3~6人组成课题组,聘请有一定专长的成人(如本校教师、校外人士等)为指导教师。
研究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各有独立的任务,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各展所长,协作互补。
个人独立研究可以采用“开放式长作业”形式,即先由教师向全班学生布置研究性学习任务,可以提出一个综合性的研究专题,也可以不确定范围,由每个学生自定具体题目,并各自相对独立地开展研究活动,用几个月到半年时间完成研究性学习作业。
采用个人研究与全班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全班同学需要围绕同一个研究主题,各自收集资料、开展探究活动、取得结论或形成观点。
再通过全班集体讨论或辩论,分享初步的研究成果,由此推动同学们在各自原有基础上深化研究,之后或进入第二轮研讨,或就此完成各自的论文。
(二)研究性学习实施的一般程序研究性学习的实施一般可分三个阶段:进入问题情境阶段、实践体验阶段和表达交流阶段。
在学习进行的过程中这三个阶段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叉和交互推进的。
1.进入问题情境阶段本阶段要求师生共同创设一定的问题情境,一般可以开设讲座、组织参观访问等。
目的在于做好背景知识的铺垫,调动学生原有的知识和经验。
然后经过讨论,提出核心问题,诱发学生探究的动机。
在此基础上确定研究范围或研究题目。
同时,教师应帮助学生通过收集相关资料,了解有关研究题目的知识水平,该题目中隐含的争议性的问题,使学生从多个角度认识、分析问题。
在此基础上,学生可以建立研究小组,共同讨论和确定具体的研究方案,包括确定合适的研究方法、如何收集可能获得的信息、准备调查研究所要求的技能、可能采取的行动和可能得到的结果。
在此过程中,学生要反思所确定的研究问题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改变问题。
2.实践体验阶段在确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以后,学生要进入具体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实践、体验,形成一定的观念、态度,掌握一定的方法。
本阶段,实践、体验的内容包括:①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
学生应了解和学习收集资料的方法,掌握访谈、上网、查阅书刊、问卷等获取资料的方式,并选择有效方式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要学会判断信息资料的真伪、优劣,识别对本课题研究具有重要关联的有价值的资料,淘汰边缘资料;学会有条理、有逻辑地整理与归纳资料,发现信息资料间的关联和趋势;最后综合整理信息进行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
这时要反思所得结论是否充分地回答了要研究的问题,是否有必要采取其他方法获取证据以支持所得结论。
②调查研究。
学生应根据个人或小组集体设计的研究方案,按照确定的研究方法,选择合适的地方进行调查,获取调查结果。
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应如实记载调查中所获得的基本信息,形成记录实践过程的文字、音像、制作等多种形式的“作品”,同时要学会从各种调研结果、实验、信息资料中归纳出解决问题的重要思路或观点,并反思对是否获得足以支持研究结论的证据,是否还存在其他解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