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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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防火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防火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防火管理规定建筑工地由于施工环境复杂、易燃材料众多、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等特点,火灾风险较高。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防火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1、建筑工地应明确防火责任人,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防火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建筑工地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警示标识,提醒施工人员注意防火安全。

4、施工现场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占用消防通道。

5、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并与在建工程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二、动火作业管理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动火人、监护人等信息。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动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监护。

3、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4、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进行动火作业。

三、电气防火管理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规定,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电气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架空敷设时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埋地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施工现场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临时用电应符合“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要求。

4、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在电器设备上覆盖衣物等易燃物品。

5、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气火灾隐患。

四、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施工现场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设置专用库房,并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潮等措施。

2、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远离火源、热源和人员密集场所,与在建工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装卸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碰撞、抛掷、拖拉等违规操作。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防火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以确保施工过程中防火安全的重要措施。

针对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应设置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维护1. 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齐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布置和调整,包括灭火器、消防水龙、消防栓、消防水泵等。

2. 每个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区域,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能够随时调用。

3. 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并立即修复和更换出现故障的设备。

二、施工现场的防火隐患排查和整改1.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防火隐患排查,包括材料堆放、电气设备、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等方面,确保施工现场没有明火、易燃物料堆放、漏电等安全隐患。

2. 对于发现的防火隐患,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并留下相关整改记录。

三、施工现场的员工防火安全培训和考核1. 对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包括火灾自救、灭火器使用、应急逃生等内容,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火灾事故。

2. 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四、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1.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程序、应急疏散路线、逃生装备配置、消防设备使用方法等各项内容。

2. 对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进行火灾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悉预案内容,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

3.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施工现场的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1. 在施工现场设置火灾监测设备,包括烟感、温感、火焰感应等系统,能够及时监测火灾并发出警报。

2. 确保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并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总结以上是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范本,施工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流程。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6月19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2013年7月1日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行政许可、备案等信息。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应当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实行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诚信建设,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诚信管理。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消防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名录、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省的消防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消防活动和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防控为主的原则,加强预防、监管、救援和宣传等工作,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海南省公安消防机关负责全省的消防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监督和协助。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重要建筑物、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储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

第七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新建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期间,应当与消防执法机关联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保养维修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九条消防设施的维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设施隐患。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的单位进行,并及时报告给消防执法机关。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第十一条消防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各类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要求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给消防执法机关,并协助消防执法机关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重要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同时等待消防救援人员的到来。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省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海南省政府消防部门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消防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正常使用和维护的功能。

第七条建筑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等。

第八条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九条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应当定期进行,记录相关情况,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当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培训,了解相关消防知识,并会正确使用消防设施。

第三章消防检查第十一条消防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消防检查应当考核被检查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以及有无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场所进行检查,有权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发现消防隐患的,消防检查人员应当立即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消防检查,提供相关材料,如有拒绝或妨碍检查的,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支持。

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十六条在海南省范围内发生火灾,由消防队接警并组织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消防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灭火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灭火救援工作应当协调进行,确保救援力量和装备到达火灾现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

第十九条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所需资源进行救援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
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23
•【字号】琼建质监〔2023〕218号
•【施行日期】202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切实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避免建筑施工作业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现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印发你们,供各单位学习。

附件:《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消防安全管理类)海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类)海南省消防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海南省消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26日海南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森林、草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海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省城镇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维修。

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海南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前言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海南省建设厅制定了本规定,以便建设单位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遵守。

本规定参考了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管理。

2. 术语和定义本规定中的术语和定义,参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消防设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通过海南省消防审批机构审核,取得消防审批文件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包含消防水源、自动灭火设施、疏散疏散、消防通道、消防电源、消防监控和报警设备等内容。

4. 施工和监理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消防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对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保养、维修等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参与施工,并对现场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依据消防设计文件和必要技术资料审核建筑施工企业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对施工企业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验收、保养、维修等环节进行监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海南省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6. 管理要求6.1 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指定专门责任人负责管理本规定要求,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组织实施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规划方案、文物保护方案等有关文件,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方案。

6.2 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应组织专业的施工队伍参与消防设施施工,检查现场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模版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模版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海南省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海南省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综合防治、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安全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城市居民楼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城市居民楼等建筑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消防演练和灭火器材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八条各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火灾扑救与救援第九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和被困人员救援。

第十条消防队员在火灾扑救和救援过程中,应当按照标准程序和操作规范,使用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和救援。

第十一条涉及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和大型建筑应当按照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要求,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照明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采购、安装和验收,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四条安装、使用、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各类建筑、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海南省消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防火、防灾减灾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海南省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统一指挥,形成合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第六条消防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消防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意识,增强公众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消防工作要加强基础建设,推进装备配备,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消防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推动消防工作持续改进。

第二章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治第十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

第十一条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系统全面排查隐患。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要强化重点单位、场所的排查力度,加强对农村地区、城市老旧住宅区的排查,确保重点区域、场所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火灾安全管理,经常开展火灾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火灾防范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质量和管理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增强公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灭火救援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火灾扑救装备的配备,确保装备的质量、运行状态达到要求。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划定火灾扑救力量的分工区域,并建立火灾扑救力量的指挥调度机制。

2023年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2023年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2023年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的核心任务是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

通过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应急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建立健全消防领导体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消防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大家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格局。

第五条: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居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培训,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消防机构和人员第六条:设置合理的消防机构,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消防部门,明确各级消防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消防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经过合格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灭火救援等基本技能,保持良好的体能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消防机构和人员应与公安、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消防安全的合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装备第十条:各类建筑物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应设置标志标识,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应按照规定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三条: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建设,包括商场、酒店、医院等,确保人员疏散和火灾扑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各类交通工具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装备,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章: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火灾防控制度,包括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的危险源。

第十六条:加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包括消防队、志愿者等,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海南省的消防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一节消防行政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海南省的消防工作,设立海南省消防局。

该局是海南省的消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消防工作。

第二节监督检查机构为了加强对海南省的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设立海南省消防监督检查机构。

该机构负责对全省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各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建筑消防安全第一节建筑消防设计所有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并由专业的消防设计机构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二节建筑消防设施所有建筑物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灭火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三节建筑消防用地建设单位在规划建筑用地时,必须合理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四章消防设备第一节消防器材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合格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节消防车辆消防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各类火灾事故。

第五章消防人员第一节消防队员所有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建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队员的消防技能。

第二节消防宣传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认知。

第六章预防火灾第一节火源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控制火源的使用,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节安全用电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电器设备的使用要求进行操作,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第三节防止火灾事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火灾应对第一节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

第二节疏散逃生在火灾发生时,所有人员必须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逃生,禁止使用电梯和乱窜逃生。

海南制定出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海南制定出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海南制定出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一:一:背景和目的在海南地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提高施工工人和设备的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出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海南地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消防设备和设施的要求1. 消防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标准和规范。

2. 施工现场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

3. 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和物资的快速疏散。

4.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水源,并保证水源充足、供应稳定。

四: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求1.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每季度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施工现场应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工人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五:责任与处罚1.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控制火灾蔓延。

2. 对于违反本要求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六: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表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演练方案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标准和规范: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文件。

2. 刑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海南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人员和工程设备的安全,制定出台本文档以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海南地区各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消防设备和设施的要求1. 施工现场应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规范的消防设备和设施。

2. 应配备适量、适种的灭火设备、灭火器具等。

3. 应设置充足的、多样化的消防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和物资快速疏散。

4. 应设置可靠的消防水源,保障水源充足、供应稳定。

四: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求1. 应有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海南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显得愈发重要。

聚集性场所消防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到公民的安全和财产;一些建设工程未能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方面建设存在缺陷,建筑的火灾隐患一日不除,居民安全就一日未保。

在这样的背景下,海南省出台了《海南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一、规定背景首先,这部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推进联防联控,形成一条无缝衔接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其次,为了推进消防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增强消防德政能力,加强消防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最后,保障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规定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保证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和合法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安局申请消防审查,并按照审查结果开展消防设计和施工;不得设立“盲区”,未经审查或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不得实施。

2、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根据不同建筑物特点,采取不同的消防设施,适用于不同的消防设备。

消防设备的配置应当与建筑物类型相适应以保证消防系统的有效和可靠性,防止火灾发生或扩大。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进行配置和使用,应当定期维修和保养。

3、建设工程消防通道建设工程消防通道是消防员救援的主要通道,保障消防救援需要正常开启通道。

特别是如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疏散口等,保障消防设备通畅无阻。

建设工程应当确保消防通道设置合理,通道内清晰明亮,消防灭火器具放置合理等,确保消防通道自由畅通。

4、建设工程消防水源建设工程消防需求的水量应当根据相关标准确定。

在满足水量需求的基础上,消防水源的选择应当合理准确,配置应当充足、水压充足,并应当保证水源故障及时排除,确保消防水源通畅稳定,为消防工作提供充足的水源。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等各类建筑施工现场。

三、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的责任:(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消防组织机构;(2)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3)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巡检、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4)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防火防爆措施;(5)建立健全消防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2. 建设单位的责任:(1)在项目初期编制施工图纸时,必须符合相关消防设计规范,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符合要求;(2)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并保证其畅通;(3)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4)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明示禁止吸烟、明火等;(5)与施工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意识。

四、消防设施1. 消防通道:(1)消防通道的划定应符合国家规定,并保持畅通,不得存放障碍物;(2)消防通道的宽度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3)消防通道的门禁应加装自动关闭装置,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自动关闭。

2. 灭火器和消防水带: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消防水带,并定期进行检查、充装和更换。

3. 消防报警系统:施工现场应配备可靠的消防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五、消防组织1. 消防责任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落实到岗,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管理和落实。

2. 消防巡查人员: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消防巡查人员,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3. 消防培训: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现发布《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防火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改和内装修)工程及城市规划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设施和矿井地下部分的建筑防火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筑防火监督应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实行省、市、县、自治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建设厅制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防火监督可以采取重点审查、抽项审查和分解审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对防火设计、施工质量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第六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和开发区的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已确定的消防队(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城建、市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消防站、消防供水、通道、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增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管理条例》,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实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 消防设施建设规定:要求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并要求定期检测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各单位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对于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进行责令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4. 高层建筑、特殊建筑和人群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地下仓库、码头、机场、车站等特殊建筑和人群密集场所,有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要求,并且要依法进行消防验收。

5. 外来施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外来施工单位和进驻企事业单位,要求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6.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要求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并要求各单位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以上只是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还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地方规定。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到:(一)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二)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护林防火【发文字号】琼建质[2014]23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12.01【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建质〔2014〕235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地燃气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我厅制定了《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1日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2015年全国、全省“两会”及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消防安全,我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全国“两会”结束,在全省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APEC会议、欢乐节、“三节两会”等消防安全保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动员全省建设系统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全力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努力预防和减少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维护全省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确保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职责分工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开展“实名制”排查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地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单位自身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八打八治”专项行动,组织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冬季火灾特点进行一次检查。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3
【摘要】<正>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6月19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2013年7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
工程
【总页数】4页(P18-2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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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发文单位:海南省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日期:1994-9-13执行日期:1997-10-8生效日期:1900-1-1&nbsp;(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nbs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防火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改和内装修)工程及城市规划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设施和矿井地下部分的建筑防火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筑防火监督应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实行省、市、县、自治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建设厅制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防火监督可以采取重点审查、抽项审查和分解审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对防火设计、施工质量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第六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和开发区的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已确定的消防队(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城建、市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消防站、消防供水、通道、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增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

第八条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条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新建开发区内消防队(站)的基本建设和装备购置由负责开发的企业或机构统筹安排,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实施。

第三章建筑防火设计管理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防火设计质量责任制,配备防火设计专职审核人员。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在审查工程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防火设计。

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项目设计防火审核手续,同时填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提交工程设计及消防重点工程的设计监理评定报告书等有关资料。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审核,一般工程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防火审核不得收取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通风空调、防排烟、电气、装修工程、工艺流程等的防火设计及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等。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或审核时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第十八条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出建筑防火设计专篇。

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包括:(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和其他大中型工厂、仓库;(二)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工程;(三)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架仓库;(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五)重要科研基地和特殊复杂的工程。

第十九条有关企业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或由境外设计机构承担设计的,必须执行我国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

我国消防技术规范尚未规定的,可以采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但必须将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等资料,提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设计管理机关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选用的消防产品(含设备、设施和防火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建设施工消防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应同时编制消防工程预算,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二条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和从境外引进的工程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专业监理单位应聘请消防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并由监理单位出具监理评定报告书,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监理评定报告书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计。

确需变更的,应报经原设计单位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含工棚)的消防安全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汽油、香蕉水等火灾危险大的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部)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

禁止无证承揽消防自动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和维修业务。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应与建设工程同时竣工和交付使用。

消防重点保卫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消防设施、设备隐蔽工程的检验记录、分项及系统的检测记录、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等验收资料。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建设单位依照核准的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对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于验收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质检部门不予竣工质量总体验收,不得颁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若变更使用性质影响消防安全的,须报原验收的消防监督机构对原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变更后的要求进行再审核。

第二十八条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无偿保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未经防火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违反建筑防火规定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

第五章奖罚第三十条对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处罚裁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执行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第一句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建设工程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二)施工单位不按经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或擅自更改防火设计的;(三)未取得《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按核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擅自承揽消防工程的;(四)将《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的;(五)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执行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第一句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二)将消防自动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和维修业务交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作业的;(三)消防重点保卫工程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无偿保修期满后,未委托专业维修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四)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健全、不落实的;(五)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影响消防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对有前两条所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违反消防法规导致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该工程的施工或使用,对该单位进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该单位施工证照。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对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者违反消防法规导致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该工程的施工或使用。

)第三十六条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执行罚款,必须给被罚人开具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删去本条,其后条文顺予依次顺延。

)第三十七条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执行防火监督公务时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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