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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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 日
第2页共5页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改制前是甲方所属单位,乙方改制前拥有的“知识产权”为甲方(含甲方的母公司公司以及该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投资开发或/和其
员工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
鉴于该企业当前使用的“知识产权”为甲方(含甲方的母公司
公司以及该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所有并许可其使用的,或为其他第三人(方)所有,
但由甲方(通过乙方改制前的原企业,并以该企业的名义)支付许可使用费的。
为保护甲方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明确甲乙双方在甲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权利义
务,避免发生纠纷。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乙方改制前的原企业拥有或许可使用的任何知识产
权,包括本协议签订前,以乙方改制前的原企业名义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和甲方(含甲方的母公司公司以及该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许可乙方
改制前的原企业有偿或免费使用的知识产权。
2、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企业名称和标识、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版权、计算机软件和企业商业秘密等。
3、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含甲方的母公司公司以及该
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所有或持有,无论其是以甲方名义所有或持有,还是以乙方改制
前的原企业的名义所有或持有。乙方不享有改制前的原企业拥有或使用的任何“知识
产权”。本协议签订前,以乙方改制前的原企业的名义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应
办理转让或变更登记手续,由甲方(或其母公司公司)所有或持有。
4、乙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侵犯上述“知识产权”或甲方(含甲方的母公司公司以及该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所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更无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将上述“知识产权”作为自有知识产权对外宣传。
6、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许可乙方使用其“知识产权”,双方应另行签订许可协议。许可使用的,乙方只能限于其自身使用,乙方无权转许可第三人(方)使用,
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范围。
特殊情况下,甲方同意转让“知识产权”的,双方另行签订转让协议。
7、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含甲方的母公司公司以及该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的字号,也不得使用与上述企业名称近似的、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
经甲方同意许可使用的,双方另行签订名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使用费用、期限等事项,并登报公告。
8、上述“知识产权”依法应当保密的(如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企业商业秘密等),无论是否许可乙方继续使用,乙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公开或传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披露时,应提前十
日书面通知甲方。
9、乙方组织涉密人员与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
10、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含甲方的母公司公司以及该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甲方还将要求追究乙方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