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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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

/ 2004-2-19 11:06:35

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

及动态管理办法

(1998.9.17)

一、总则

第一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编制与动态管理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正确评价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规范化,适应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鄂建[1997]059 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取费基价的基础上,各地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材市场的价格行情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据以计算主材正、负价差和测算辅材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方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包括定额取定价、辅助材料预算价、市场信息价、结算价,是实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的依据,以及招标工程报价的基础。

定额取定价—是全省计取工程费用统一的材料价格。是编制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等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依据,是计取工程费用入结算材料价差及测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辅助材料预算价—是指定额统一基价表中,单项消耗量不大,占工程造价比重小的材料预算价格。

市场信息价一是依据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行情,由各地、市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定期采集、发布,指导建设、施工双方材料价格的价差结算价。

结算价一是以单位工程为材料价差结算单位,根据合同工期内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的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及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与动态管理。

二、工程材料价格编制

第五条工程材料价格系指材料自来源地(交货地、生产厂)至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的全部费用。其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材料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第六条编制、印发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应将材料原价与运杂费、采保费分项列出,并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的水平。

第七条材料原价的确定

(一)预算价格中原价的确定原则

l.凡国家或地方实行指导价的材料,可按指导价编制。

2.凡国家或地方实行价格放开的材料应按市场供应价编制。

(二)市场信息价格中材料原价均以市场供应的价格确定。

(三)材料原价的确定

l.材料采购提供地点的出库价格(生产厂出厂价、物资仓库出库价、专业公司批发价等)均为材料原价。

2.不能直接向生产厂采购、订货,需要经过当地物资供应部门供应的材料价格。

3.材料原价中已包括供销部门的手续费和包装费时,不再计算。

第八条材料运杂费的计算

市内运杂费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l.分别确定各种主要材料的加权平均远距,根据当地实际运杂费收费标准、计算各主要材料的加权平均市内运杂费。

运价和装卸费按当地交通、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材料的运距、运输方式(采用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的主要环节,应结合当地工程分布与材料来源地之间的距离综合加权平均计算。

2.各地亦可根据当地实际运杂费收费标准,测算某一时期内各主要材料的运杂费系数,按运杂费系数计算市内运杂费。

3.五金、交电、化工、土产杂品及水电定额中其他辅材,可按采购原价的2%计算市内运杂费。

第九条材料采购保管费

材料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计算方式:

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供应价+运杂费)x 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采购保管费率如下:

砖、瓦、灰、砂、石为3.5%

钢材、木材、水泥及其他材料为2%

建设单位供应钢材、木材、水泥,施工单位按下列情况收取采保费:

(1)建设单位将钢材、木材、水泥运至施工工地指定地点交货者,施工单位可按全省统一取费基价表中定额取定价的1%计取费用。(即:采保费的50%)

(2)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钢材、木材、水泥,施工单位在本市建设单位仓库提适时,施工单位可按基价表中定额取定价的1.37%计取费用(即采保费70%)。

(3)凡建设单位负责材料采购,运至施工现场保管,收发、记帐等工作者,施工单

位不计取材料采购保管费。

三、动态管理与分工

第十条全省实行统一取费基价后,建设工程材料按其在工程实体中实物消耗量和占工程造价的价值丘分为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两大部分,材料价差的调整分为单项调整和系数调整两种方法。

单项调整是指对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砖、瓦、灰、砂、石等在工程建设中消耗量大在工程造价比重高的主要材料进行单独调整;系数调整是指在工程建设中除主要材料外,单项消耗量不大,占工程造价比重小的辅助材料,通过材料价差系数进行的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材料价格的动态度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l.定额取定价由省造价总站结合市场价格的状况和工程费用计取的实际,适时负责组织编制和管理,并按季汇编各地、市的市场信息价格。

2.市场信息价格及辅材预算价调整综合系数由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负责采集、编制、测算、发布和管理,报省造价总站备案。

第十二条市场信息价格必须真实反映一定时期内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水平,信息价格的编制、发布要系统化、规范化,要逐步扩大信息的内容,应用先进手段,加强时效性,适应价格结算的要求。

第十三条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站在各地建委(建管局)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省造价总站的业务指导检查。

四、材料价差计算

第十四条材料价差系指工程材料的结算期市场信息价相对于定额取定价所产生的价差。

价差可采取按月、季施工形象进度或按工程部位,分基础、结构、装修等办理结算,也可双方商定结算办法,不论采取何种价差结算办法,均应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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