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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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谦抑理念

陈兴良“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

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

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张明楷“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

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

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

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德国著名法学家里斯特

“刑罚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则国家、社会两受其害。

使用得当,则国家、社会两受其益。”

2社会防卫理念

“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了保卫社会的利益,国家必须对

犯罪人科以刑罚”

社会防卫思想的主要原则:以人道主义思想为基石,坚信人

类的命运,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刑法制度要合乎人道;

反对盲目镇压单纯打击;要对误入犯罪歧途的人进行教育、

改造、帮助,使他们重新回到自由社会。

3刑法理性理念

树立形式合理性优先的刑法理性观,是保障人权、反对专权

的法治要求。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

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

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

义。”——[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真正的法治首先并不考虑官吏的品德优劣问题,而是考虑

规则的一般性和严格性;真正的法治也并不只重视明确的

一般实体规则,还重视正当的程序,真正的法治是在优先

考虑形式正义的前提下才去考虑实质正义问题的。”

4人权保障理念

陈兴良“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的水平,不在于法律

对善良守法公民的保护程度如何,而恰恰是法律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的保

护。因为如果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能进行保护,那

么,法律对善良守法公民的保护就不言而喻了。”

5权利本位刑法理念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执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公民的权

利”

“以平等的姿态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营造一种

以尊重权利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内涵的执法氛围”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在执法活动中,努力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6“和”的刑法观

依法治国,就是用和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对于犯罪分子,国家将

其送上法庭,通过公开地讲事实、讲法律,予以适当的刑罚,使社

会关系经历“和”(和谐的社会关系)—“违和”(犯罪对和谐社会关系的

破坏)—“和”(通过惩罚犯罪,使社会关系再度和谐)的过程。

7 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惩罚

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

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

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

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

现代司法理念

一、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治世作用,历代开明之君都倡导司法公平,鼓励清官秉公办案,明镜高悬。”

培根:“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不单是司法者独有的,也是全体公民必须坚守的不可逾越的界限。司法者的任务就是尽快使这一理念走入群众中去,深入人心。

二、独立与统一的司法理念

司法独立源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行政权);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司法权)”。“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三、被动与中立的司法理念

“要使法官进行裁判,就得有提交审理的诉讼案件,因此,只要没有依法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便没有用武之地。”

司法权也“不能主动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察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权之嫌。”

四、司法的权威性理念

五、法律平等与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强调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必须倡导司法之主体性理念。“公民是司法的主体”,是为一种现代司法理念和价值观。它要求,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构建,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展;司法制度之设计和改革应当便利公民,不辜负民众的期待;在司法程序中,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司法机关开展活动应当以“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

六、司法的效率与效益理念

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司法机关自身应力求效益与效率的统一,一方面要提高办案质量,保证程序和实体的公正;一方面,要提高办案效率,尽量减少案件的延误,避免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所做出的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程序的成本。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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