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收购合同样本.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1
2017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收购合同(样本)
(不允许委托收储企业租仓)
合同编号:(中储粮直属企业)第()号
委托人(甲方):(中储粮直属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人(乙方):(受委托的收购企业或收储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监管方:(以下简称“粮食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监管方:(以下简称“农发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相关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收购2017年生产的中晚稻。经甲方、乙方和监管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价标准、收购时间和收购方式
一、生产年限和品种。受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收购2017年生产的中晚稻。
二、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中晚稻必须为2017年生产的国产中晚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 1350-2009)执行。收购入库的中晚稻必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进行清杂整理,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
三、收购数量。根据乙方正式报送的收购数量折合成标准水后,并以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和当地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组织验收的数量为准。
在本合同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期限外收购的中晚稻,以及乙方自行收购的商品中晚稻不属于2017年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不得计入本合同收购的数量。
四、收购价格。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此次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的挂牌收购价格为中晚籼稻1.36元/斤、粳稻1.50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中晚稻,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实行增扣量。
五、委托收购期限。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18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前停止收购。
第二条收购价款、有关费用
一、收购价款。乙方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所需资金(包括收购价款、收购
费用),由甲方统一向农发行办理贷款,收购粮款由甲方通过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
二、收购费用。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收购费用由甲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收购费用根据中晚稻收购进度及时支付给乙方。支付给乙方的收购费用,由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三条验收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数量由甲方和监管方共同进行验收,质量、等级由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指定的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共同负责。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入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收购数量,并从收购之日起退出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库存,甲方已拨付乙方的保管费用补贴由乙方退还甲方,由甲方统一上缴中央财政。验收不合格中晚稻占用的贷款本金和产生的利息由乙方向甲方偿还,偿还之前该部分中晚稻粮权归甲方所有。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监管方与乙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
第四条统计数据上报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内容格式将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各类统计报表按时向甲方报送,若需对已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调整,需将调整原因及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损耗损失处理
委托收购的中晚稻在收购、集并、存储过程中发生损耗的,损耗部分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委托收购中晚稻损失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管方,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
第六条担保
为保证合同履行,经甲、乙和监管方协商一致,乙方于最低收购价稻谷启动收购前,按本条第和第4款执行。
1、乙方按预计收购量吨、每吨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元。甲方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并由甲方和监管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审评,乙方从收购到集并、验收完成没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如验收后又委托乙方保管的,应将该保证金直接转为委托保管合同相应部分的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视违约情形扣除与损失额度相一致的履约保证金。市县联保协议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
2、为乙方提供担保,当乙方违约难以偿付甲方损失时由代为偿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为本合同补充合同。(中央企业、地方粮食集团)
3、乙方按预计收购量吨、每吨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质押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为本合同补充合同。(民营企业)
4、为强化委托收储企业责任,降低企业因擅自动用、丢粮坏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除实行总部担保的中央企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其他委托收储企业按照每储存一年10元/吨的标准追加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库存销售后无风险损失的,本金利息全部返还,出现风险损失的,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七条合同各方权利
甲方和监管方对乙方共同做好启动前的空仓验收工作,并共同对收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均有权随时对乙方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中的收购、集并、存储等工作,对所收购中晚稻的数量、质量状况,对收购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甲方权利
在乙方收购期间,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有违背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政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