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之国际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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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笔记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争端解决)【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争端解决)【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际争端解决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等内容。

常结合联合国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国际投资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综合考查。

一、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体系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包括和平方法和强制方法。

前者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政治方法以及仲裁和法院的法律方法;后者包括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

具体如下表: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的一大基本原则即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谈判与协商谈判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就其争执的问题进行交涉,以使争端得以解决的方法。

协商与谈判类似,但可以扩大谈判的成员。

2.调查与和解国际争端中,由于事实不清而使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由争端双方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就争执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调查是指提交的调查报告书仅限事实,不做判断;和解是指提交的报告书既有事实,又有建议的解决方法和调解方案(没有法律拘束力)。

3.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采取的旨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斡旋国不参与谈判;调停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参与谈判。

4.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由2个机构组成:一个是“常设行政理事会”,另一个是“国际事务局”。

国际事务局是仲裁法院的书记处,保存一份仲裁员名单。

缔约国将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后,双方各自选出同等数量的仲裁员,并共同另行选定1人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5.诉讼指当事各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

(1)国际法院。

有关国际法院的制度在“国际法主体”中已阐述。

(2)国际海洋法法庭。

《海洋法公约》为解决有关海洋方面的争端创设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1996年在德国汉堡成立。

三、战争与战争法现代国际法并未完全禁止强制的方法,但限制其使用。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三国法讲义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三国法讲义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三国法讲义考前冲刺阶段授课:杨帆老师国际公法1、(多选)下列各项中,哪些不是国际公法的渊源?()A.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B.国际法学家格劳修斯的国家主权学说C.联合国大会就某一事项作出的决议D.国际法院1980年所作之判决2、(多选)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三大渊源之一,也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关于国际习惯,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国际习惯具有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被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C.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特点,只有经国家选用,才对特定当事国产生拘束力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3、(单选)1992年,A.B两国签订平等条约,将A国境内的米亚省割让给B国以获得在B国境内铺设天然气管道的权利。

2013年,米亚省宣布从B国独立,成立新的米亚民主共和国。

米亚国成立后,甲国与米亚国互设了大使馆,乙国与米亚国签订了从米亚国购买铁矿砂的协议,丙国在米亚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投票表示支持。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若相关国家间没有其他协议,请判断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现代国际法禁止割让,AB两国1992年割让米亚省的条约是无效的B.B国中央政府曾向甲国政府借债8000万美元用于米亚省的经济建设,对于此笔债务,米亚国没有继承义务C、对于甲国和B国之间的边界条约,米亚国有义务继承D、甲乙丙三国的行为都构成对米亚国法律意义的承认4、(单选)2012年3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份建议会员国甲国以政治性途径解决其国内争端,避免武装冲突殃及平民的决议。

5月,联合国安理会一非常任理事国向安理会提交拟在甲国境内设立“禁飞区”的决议草案,目的是阻止甲国境内频发的暴力冲突。

根据《联合国宪章》,下列关于本案的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本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对甲国有法律拘束力,若甲国不执行,大会有权采取行动强制执行该决议B.安理会在表决通过设立“禁飞区”决议草案时,只要五个常任理事国均表示同意,该决议即能通过C.本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决议和提交安理会通过的决议都需要有投票权的成员2/3多数同意才能通过D.本案提交安理会的决议草案,若任一常任理事国投出否决票,该决议即不能通过5、2014年3月,甲国一民航班机从甲国飞往丙国时遭遇恶劣天气偏离航线,误入乙国领海和群岛水域上空。

2014年部门法测试100题——三国法(答案版1-50)

2014年部门法测试100题——三国法(答案版1-50)

2014年部门法测试100题——三国法(答案版1-50)@殷敏三国法第一部分国际公法(多选)1.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和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国际法是直接由联合国制定的 B. 国际法一般由国家以协议的形式制定,并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C.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一般应从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国内立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的实践和有关文件中寻找证据D.司法判例是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对处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有着一定的参考性效力 E.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因此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答案】BCD 【解析】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当然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

因此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因此A表述错误,B正确。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因此C正确。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所以,国际法院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而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

因此D正确。

一般认为,国际组织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以和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著作一起,列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而非国际法的渊源。

因此E错误。

所以本题BCD当选。

(单选)2.下列关于国际法中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国内不同民族的平等权限于政治领域B.民族自决原则允许一国国内的不同民族从该国分离出来以便建立独立的国家C.殖民地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D.民族自决原则要求国际社会支持一国某民族为建立独立的国家而进行的活动【答案】C 【解析】《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条约中,对于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各民族具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平等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的权利,也规定了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司法考试三国法 冲刺背诵讲义1

司法考试三国法 冲刺背诵讲义1

万物皆在说法,看你如何着眼
一切都是考验,试人怎样用心
保护管辖
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 实现方式:
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 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
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②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普遍管辖
内涵: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利益的某 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和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 权利。 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种族隔 离、贩毒、贩奴、酷刑、劫机。 实现方式: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B.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③条约 A.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国 1975 年加入)与 1986 与国内法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平行适用 B.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 1979 年加入)与 1990 (特殊) 年《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 ④国际民 《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3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 商事惯例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 补缺适用 惯例。 ①民商事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条 范围内 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除外) ②民商事 没有统一的规定,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范围外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除外。 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事关系;重大违约;战争和情势变迁。
后果
特别 提示
1. 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义务; 2. 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 义务或法律情势。 战争使交战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 行; 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9)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9)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9)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基本理论(两个概念、五个基本制度)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文书送达、域外取证、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区际司法协助(区际文书送达、区际调取证据、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考点二十四:基本概念(一)冲突规范“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冲突规范概念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实体法的法律规范。

特点(1)法律适用规范;(2)间接规范;(3)结构独特。

结构冲突规范 = 范围 + 系属(包含连结点)(1)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系属:规定“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3)连结点:把特定民商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标志。

静态连结点:不能改变的连结点连结点动态连结点:可以改变的连结点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

如,“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②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规定了一个可以推定适用的法律。

如,“不动产的范围系属连结点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③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并且要求同时适用。

如,“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选择其一予以适用。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中没有适用的先后顺序之分;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中,在适用时有先后顺序之分。

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4)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资料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4)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资料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4)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领土(一)领土领土组成部分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领水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底土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传统领土取得方式先占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条件:①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②先占应为“有效占领”(A.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公开地表现出来;B.国家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等)。

时效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性质:存在争议。

添附自然添附领土的自然增加(如:河口三角洲、涨滩等)人工添附领土的人为增加(如:围海造田),人工添附不得损害他国利益征服一国以武力方式占有他国领土。

性质:非法。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①强制割让: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非法);②非强制割让: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互换等(合法)。

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原殖民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

公民投票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

(二)边境制度1.界标的维护(1)“防止”: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或损坏;(2)“通知”与“重建”:若一方发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3)“惩罚”:国家有义务对移动或损坏界标的行为给予惩罚。

2.边境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对方国家利益。

3.界水的利用(1)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使河水枯竭或泛滥,不得故意使河水改道;(2)渔民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3)船舶航行时应具有国籍标志,除遇难等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4)一方在界水上修建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同意。

2014年司考导论班三国法讲义

2014年司考导论班三国法讲义

内容:一、国际法学的考情介绍二、国际法学的命题特点三、如何攻克司考国际法一、国际法学的考情介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卷一单选、多选和不定项40多分地位二、国际法学的命题特点三个字可以概括!“白”例题: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75,多)A .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 .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 .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 .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把基础打牢!“骨”从分值来看,分为三大集团•第一集团:民法、刑法、民诉、刑诉(70-90分,共约320分)•第二集团:法理学(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行政法、国际法、商法、经济法(40-50分,共约240分)•第三集团:法制史、宪法、法律职业道德(10-20分,共约40分)一定要抓住重点!“精”中国国籍的丧失《国籍法》规定的三种情况:• 1. 自动丧失• 2. 申请后经批准退出• 3. 不得申请退籍的情形一定要做适当的练习!三、如何攻克司考国际法学(一)学以致用•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看司法考试考点一、我国海洋权益争端的现状(一)黄海争端(二)东海争端(二)南海争端二、《海洋法公约》考点透析考点一:领海基线和内海一、领海基线1.概念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2.划定方法(1)正常基线以低潮线作为基线(2)直线基线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制度1.划界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2.法律性质(1)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圣才出品】

第一章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常以简单的案例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征、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表现等知识点。

(2)国家:综合考查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及领土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的内容、承担国家责任的理由、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事由、国家豁免、国家承认的方式及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领土制度的考查还可能会结合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展开。

(3)国际组织:主要涉及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结合国际争端解决进行考查,即将国际组织的争端管辖权与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自身特点,对比见下表:(2)除了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外,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具有明显的法律性。

理解小贴士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但是正如国内法中也有未被追究的违法行为一样,这种逍遥法外的事实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否认国际法应有的约束力。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层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

(2)实践层面①国际层面a.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b.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c.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②国内层面(主要指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a.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b.也没有形成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c.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优先适用。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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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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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8.68.78.12一、国际法概念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国际条约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客观要素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心理/主观要素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证明文书、实践(民间文书不行)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的文件和实践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法律效力条约只约束缔约国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原则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二、国际法效力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国际法VS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实践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都具有强行法性质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不干涉原则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2章 国际法律责任8.68.78.12主权国家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国家 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单方行为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正式接受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正式投票参加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承认后果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的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仅限于国家非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其他的债务)()独立国际组织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只能审议、建议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1国1票,,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9个同意+ 5常都未否决(须采取行动、、吸纳/中止/开除会员)个理事国组成,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15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9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任,任期9年,可连任须分属不同国家,5常均应有人入选常设行政管理机关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1/2)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民间性跨国联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二、国际法律责任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赔偿责任(某些领域)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某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联合军演)由承担国际责任所属国家免责(但须承认叛乱在先,并获得国际承认)但有可能产生“新国家的国家责任”其他个人,代表国家行事的行为第3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以航道中心线为界,我国部分仍在主权之下但两国可在整个界河自由航行禁止靠岸停泊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避免相邻权侵犯流经多个国家领土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其他国不得航行)但(改道、堵塞)如禁飞区,必须是,须为我国认为添附增加领土(在公海不存在添附行为)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境内领土,效力取决于国内法争议性领土,效力取决于两国能否达成协议限制领土主权一般限制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无害航行权;外交豁免权特殊限制以具体条约为依据(租借、共管、国际地役、势力范围)海洋水域领土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港口(属于内海)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24小时须报告情况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被动管:领事或船长申请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限制属地管辖领海完全主权(唯一主权打折扣)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潜水器要通过,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须无害——测量也不行可指定特定航道,只要不阻止连续迅速通过(但设定关卡收费不行)司法管辖权一般不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罪行后果与自身有关罪行扰乱当地安宁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必要的非领土毗连区4项管制权()(即走私、偷渡、食品未办检疫手续)(我国)第5项管制权,(我国)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第6项,专属经济区权力)非主权,其上空不享有管制权、(占据他人无线频段)、、(任何国家都能管)◆注意大陆架要扣除领海那部分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为依据,不要求声明、公告(但专属经济区须经声明)开发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并缴纳费用(,下可以免缴)(只能开发勘探到的一半,另一半划归海底管理局保留)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部分,大陆架是海洋下覆底土的一部分,海水和底土要分开理解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指定特定海道及空中通道,以便连续不停通过海峡:陆地间狭窄的海峡通道= 通过权(飞机+船舶)即通过权(限于船舶)若国际海峡在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岛屿间,且该岛屿一边是宽阔海域,右边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碍通行,并应将其危险情况公布◆蓝线中间的领海部分,适用过境通行制;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适用自由通行制度◆上图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指定航道、空道后,才能无害通过)三、特殊空间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若多国联合发射,协商决定登记国登记意味着应援助、迅速通知、迅速送回(都要通知秘书长)发射国损害地面或→ 责任损害其他外空物体→ 过错责任对本国公民、受邀参与发射外国人的损害,不适用公约(用国内法)四、国际环保法承担减排目标限制减排限制,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义务减排限制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量排放权交易:向国家购买额度折抵绿色交易:向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少排的算到自己头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转移只能在进行进口国对进口的同意第4章国际法的个人为主原则:为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或母国外+ 出生外国国籍(若不定居,但仍取得外国国籍,就可能有2个国籍)但题目中说“根据中国法”则只承认中国国籍为辅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国内+ 出生国内后,丧失+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丧失(只要不定居就不丧失,此时就有2个国籍,我国只承认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制度边检机关负责签证是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有病(或传染病)境内工作须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实习,永久居留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不准出境的强制出境公安/边检负责,1-5年不准入境,10年内不准入境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如警方不作为)持续拥有国籍(受害起→保护结束前)外交保护,受害者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已被指控犯罪/判刑的人拒绝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引渡)我国已刑诉程序(即已经有判决结果)可能遭遇不公正被缺席判的(但请求国承诺重审除外)拒绝我国刑诉进行根据其年龄、健康,基于人道主义不宜引渡(外国向其提出引渡,对外承诺,我国对外表态)最高法指定的,量刑→ 最高院构成要件入境并+ 拒绝引渡无权庇护不视为政治罪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但却◆如果啥都不做,就是事实庇护;须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但劫机犯不能强制出境——或引渡或起诉(领空原则规定)(受反劫机条约限制)外交庇护领馆并非取得领土,不得以此庇护,有义务交出——国际法认为不合法◆中国人,即便定居国外,也无需再签证第5章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8.78.88.14一、外交关系法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特权与豁免设置数量外交关系(使馆)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全境宽1个领事关系(领馆)地方机构商务、文化、侨民(不具政治职能)辖区窄多个◆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代表断绝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无隶属关系,但领馆应听使馆的中央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常驻机构)大使馆→ 可约见元首职务相同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关系公使馆代办处→ 只能约见外交部长特别使团(临时)(如礼仪使团)使馆人员设置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政商)、武官、秘书、随员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的人”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被的人”特别使团概念事务性使团、礼节性使团,派遣无须存在外交关系,只须双方同意也适用“不欢迎、不接受”制度特权,但紧急情况,可推定同意进入房舍公务外驾车肇事诉讼,可以管辖◆不受欢迎/不被接受:入境前,可以拒签或拒绝入境入境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职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甚至限期离境该宣布无须说明理由,可随时作出人 员维也纳公约: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信使、我国:持外交签证 或 持外交护照 或 经政府同意授权的来访人士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二、 领事关系法使馆/领馆馆长、武官、、(接受国可撤销此同意)可无理由拒绝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已同意 确有必要,可征用馆舍,但应补偿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执行,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例外: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3、,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民事行政仅管4个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私人继承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豁免可由免除作证义务,免除作证义务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服务费)8.78.88.14一、 概述条约 有效要件缔约能力& 缔约权须为(国家 + 政府间国际组织 + 民族解放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原则1:须有(不是国书),例外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原则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例外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自由同意 错误(非自身引起的根本性理解错误)、欺诈、强迫 → 条约无效 符合国际强行法若缔约时即冲突,自始无效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二、条约缔结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国内程序缔结新条约签署/批准或核准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定,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 ——国际法优先 ◆ 重要都是人常定(,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定,(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双边条约批准/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引渡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登记登记与否,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单方意思表示必须在条约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三、条约的适用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1、着重维护条约有效性,不能因分歧就解释为无效2、若第三方解释:须中立3、若缔约国解释:只能按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解释,双方都是如此条约解释只为了化解分歧,无所谓是否一致原因断交或战争一方重大违约(可部分停止或)书面通知,接受方若3个月内未反对,则按通知实施第7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8.78.88.14一、 概述强制方法战争、武力、干涉内政 ——不合法(封锁海岸、领土) ——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反报: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须适度)报复: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第三者促使协商)VS(第三者直接参与谈判) ——都不担责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VS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二、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院解决概念诉讼管辖权起诉(非会员/缔约国,事先交存声明也OK )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有终局性,但咨询管辖权限于联合国(秘书处可以,秘书长不行,国家也不行)意见无约束力审判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专案法官”15个法官一起审,无国际法官国,可选派一名法官参与审判,地位平等表决不得弃权,多数同意通过,但意见均可附卷只能审理海洋争端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也能开发海洋但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且其担保国/国籍国也须参加 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选举时5常没有否决权第8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而不宣→ 战争未开始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政治条约废止(同盟)其他OR经济条约暂停(、引渡等)仅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战争规范条约开始适用境内:占领区:可以征用,但不能没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平条约、单方宣布)二、作战规则(战争、武装冲突皆适用)核武器并未禁止(只禁止杀人型地雷——车辆碾压才会爆炸、遥控爆炸不算)(不能用常识!)三、惩罚战争犯罪第1章国际私法导论第2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指明应哪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看其在民商关系中是否能变化旗国法(运输类)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1个)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的若某国不同区域不同法,则第3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8.78.88.14一、定性概念又称为识别,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违约OR侵权、法定继承OR遗嘱继承)定性的依据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律来定性案件涉及2个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识别分割制二、反致类型中国规定我国禁止反致与转致不看过程,先看结果,折腾出去是转,折腾回来是反;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直接适用该实体法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不是当事人选,审案机关(含行政机关)查明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认定无法查明由当事人查明的,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由审案机关查明的,须用尽可能途径对外国法异议当事人异议,审案机关审查认定四、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英美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公共利益”我国适用外国法可因此被排除,排除后适用中国法;但五、 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我国) 故意个人行为制造或变更(连接点)具体事实 避开法律的规定 (规避外国法不算)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不适用外国法,适用范围涉及三安全8.88.98.15一、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问题《适用法》原则无溯及力,但若当时无适用规定除外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国法和国际条约都没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优先前提:法律意思自治 选择的法律和案件最晚时间为含各方援引相同法律,国际条约可以意思自治,但违反公共利益、强制规定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原则,《适用法》无法确定时用 港澳台民商纠纷 参照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 (婚姻、继承除外)登记地法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也适用下条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两个都OK 若依经常居所地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我国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人格权)原则自然人的确定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1年且作为(但就医、)经常居所地不明,适用居所地法律法人的确定国籍登记地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勿混淆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纠纷最密切的)三、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 允许(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行)2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人VS 被代理人)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1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四、 争议的法律适用争议原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适用经常居所地法3、发生地法(行为OR 结果)例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1、船旗国法同一船旗碰撞 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船旗/内水碰撞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第三人侵权3、法院地法不同国籍碰撞在(公海)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侵权可选择,但限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被侵权人不选择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争议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最能体现合同特征性地确定)例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不选择若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法争议不动产物之所在地动产12物之所在地运输中动产1 2 目的地法 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多种权利时,只限于优先权争议哦) 光船(没旗)租赁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舶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 原则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最密切联系法 (无意思自治)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知识产权争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合同之债法律知识产权侵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原则适用例外 依国籍法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原则 适用行为地法例外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未提示付款、追索)付款地法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海事关系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夫妻关系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协议离婚 (约定争议) (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离婚手续机构地法财产关系(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婚条件 共同经常居所法 → 共同国籍法→ 婚姻缔结地法(但须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地)→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离婚 人身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公法+背诵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公法+背诵版
专题三:国家(考点 5) 1.属地管辖所指的领土包括那四个部分? 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2.类比属地管辖是否是属地管辖?列举三种类比属地管辖: _否__; 船舶国籍国对船舶内部事务的管辖,航空器、航天器国籍国对其内部事 务的管辖,一国驻外使领馆对其使领馆内部事务的管辖。 3.劫机案件中,航空器登记国将航空器作为犯罪对象,对案件进行管辖时,是什 么管辖?对航空器内部的犯罪管辖是什么管辖? 属人管辖;类比属地管辖。 4.保护性管辖的对象?行使方式? 外国人;“自投罗网”、引渡。 5.普遍管辖的行使的区域? 是否只能适用于国际公约的对象? 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还能适用于各国公认的对象。 6.享受国家豁免的主体有哪四类?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 组成单位或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 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7.国有企业的行为是否应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否能享受主权豁 免? __________否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否___________。 8.对于在一国国内法院起诉国家的案件,该国家派人出庭就表示放弃豁免? 不一定,需具体看出庭做什么事。 9.一国在一个案件中放弃国家豁免,是否意味着其一并对此后同一类案件也进行 了豁免的放弃? 否,一案一放弃。 10.限制豁免主义理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包括哪些? 商业交易 雇佣合同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的所有、 占有和使用 知识产权 和工业产权 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 11.2004 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习惯国际法规 则持有的国家豁免立场是? 限制豁免(但是公约尚未生效);绝对豁免。 12.国家是否具有绝对的执行豁免权? 是,无论是持有绝对豁免还是限制豁免的国家,都认可绝对的执行豁免权。 13.承认是单方行为吗?对国家的法律承认是否可以撤销承认? 是;不可以。

三国法新大纲授课讲义_殷敏

三国法新大纲授课讲义_殷敏

2014年三国法增补讲义(大纲解读)厚大司考殷敏新浪微博@殷敏三国法国际公法部分表一: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群岛水域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1.范围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构成世界航海的通道2.性质和法律地位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及底土)拥有主权,但应尊重现有协定。

根据水域的地位,可分为内海峡、领海峡和非领海峡。

3.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制度(1)过境通行制度(2)公海自由航行制度(2)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类似于过境通行制度)(3)无害通过制度(4)特别协定制度表二:过境通行制度1.概念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支架的国际通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2.规则通行权(1)连续不停、迅速通过;(2)包括自由航行和飞越。

具体规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2)禁止从事与通过无关的任何活动;(3)禁止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4)遵守有关规则、遵守沿岸国法律和规章;(5)不得影响和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和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表三: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过境通行无害通过1.适用区域不同主要适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他国领海、群岛水域、和两类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他国领海和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主权国家可以为国家安全暂停实施;而国际通行的海峡不行。

)2.适用对象不同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和飞机仅适用于外国船舶3.通过的方式不同不要求外国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要求外国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4.权利特性上的差别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享有较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但也应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管辖权。

(强调“过境权”)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时要遵守《公约》规定的较为严格的义务。

(强调“无害义务”)国际私法部分新增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板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法释〔2013〕11号(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三国法

三国法

2010年海天名师启航班司法考试中的“三国法”——主要内容、命题规律、做题方法、复习策略第一篇 三国法的主要内容一、国际法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保护)国际法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6.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效力、保留、解释、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7.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国际刑事法院)内容例举:例1.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

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

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年试卷一98题)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四)外交特权与豁免1)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①馆舍不得侵犯2)接受国有保护义务;3)馆舍及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②档案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1)使馆③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④使馆免纳捐税⑤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⑥使用国家标志1)不得对外交人员搜查、逮捕或拘留①人身不可侵犯2)接受国有义务保护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外交特权②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与豁免1)刑事:完全豁免(接受国不得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2)行政:免户籍和婚姻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等A.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购置不动产除外);(2)人员③管辖豁免3)民事B.以私人身份参与的继承诉讼;例外C.在接受国内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D.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相关的反诉。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3)之国际法律责任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3)之国际法律责任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3)之国际法律责任考点:国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国家的构成要素政府主权(二)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自保权国防权: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国防建设,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自卫权:国家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

(必要性和相称性)管辖权类型判断标准适用犯罪属地管辖权行为地标准所有犯罪例外: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属人管辖权国籍标准;其管辖对象还可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航空器等。

所有犯罪保护性管辖权条件:(一)行为发生在域外;(二)侵犯了该国重大利益。

★实现方式: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②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独立以及政府职能等方面的犯罪普遍管辖权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

对象:行使区域: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各国公认的对象);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有关公约确认的的对象)。

【例题】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

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

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3)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三)国家主权豁免概念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序豁免与执行豁免。

国家豁免的放弃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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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之国际法导论
考点一:国际法的渊源
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只约束缔约国、最主
要的渊源、成文化
国际习惯物质因素+心理因素、约束所有国家、非成
文化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非成文化
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非渊源)司法判例
国际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注意】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条约通常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对各国均有约束力;辅助资料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例题】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

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

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

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31)
A 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
B 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
C 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D 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考点二: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通行方式①“转化”: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
②“并入”:原则上规定条约具有国内法的地位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①民商事条
约直接适用
(知识产权
领域例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A.《民诉法》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
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

B.《民法通则》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
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②民商事以
外的:转化适
WTO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③特殊领域:条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A.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国1975年加入)与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B.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1979年加入)与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④国际民商事惯例作为补缺补缺作用、不得损害公共秩序
《民法通则》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考点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

主权是国家
的根本属性,固有、平等、不可分割、神圣不可侵犯。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干涉:直接或间接地干预,
或者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

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1)各国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允许的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

(2)合法使用
武力的方式
①行使自卫权。

条件:正在遭受攻击,必要
的,相称的。

②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

民族自决原则被压迫民族有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决定自己命运,建立独立
国家的权利。

但其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
立场合。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原则
与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相辅相成
善意履行国际义
务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
【注意】2012三大本新增——国家“保护的责任”。

①“保护的责任”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讨论。

②主张国际社会对‘失败国家’应采取对应行动。

③基于“保护的责任”论述中概念、依据、规则、程序、方式、机构、机制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争论将继续。

④“保护的责任”不能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和依据。

资料来源【天星培训—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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