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因地制宜加快保障房建设打造多元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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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鄂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要求,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以满足人民宜居宜业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城市品质,释放发展活力,使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绿色更宜居。

(二)改造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为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

(三)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基础类”是保障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重点改造内容,包括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通信、安防、消防、垃圾分类、管线整治等。

“完善类”是满足居民改善型和便利性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及周边违法建设拆除及绿化、照明、停车场、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文体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配合做好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相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配合做好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相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配合做好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厅头〔2022〕1901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配合做好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住(城)建局、城管委(局),武汉市水务局、房产局、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40号),现就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谋划各地要认真学习中央和全省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要求,结合流域治理、三大都市圈建设、“十四五”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编制等工作,积极谋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更新、排水防涝、老旧管网改造、轨道交通等城市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提高项目质量,加快前期进度,形成储备一批、推进一批、建成一批的项目滚动推进机制。

二、推进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各地要加强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加快前期手续办理,积极申报各类资金,加快推进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破解城建项目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项目早日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对省级、市级重点项目要紧盯目标,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项目早日建成投用、发挥效益。

三、创新城建项目投融资模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建项目投融资模式,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债券资金、金融资金、社会资本等各方资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发挥各投融资平台作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效益,增强城建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积极申请国务院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支持城建领域重点项目。

四、做好稳市场主体工作深入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活动和“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活动。

浅议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问题

浅议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问题

浅议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问题摘要:保障房建设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显露的融资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可以缓和这一状况。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对策建议2011年初,中央制定了全年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指标,据了解,截至2011年末,已经有超过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开工。

据估算,建造这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需要的资金约为1.3万亿元,其中5000多亿是由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负责筹集,另外8000亿是由社会机构、保障对象及其企业负责筹集。

2012年,全国计划要开工700万套保障性住房,在“十二五”期间,预计要建造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这五年的总投资额预计有5.1万亿元。

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无疑给政府和企业都带来了很大的资金筹集压力,如何能保证资金的准时到位是政府和企业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方式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房相对,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所提供的限定标准、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而建造的住房,其价格比商品房要低20%到30%,并且还有一些对住户的限制条件;廉租房主要是面对当地的低收入人群,租金一般只有市场价的10%左右;公租房与廉租房相似,但是公租房主要是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低收入人群的住房。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主要包含以下两大方面。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一,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中央或者地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是保障房建设的动力,也是构成保障房建设资金的最可靠的一部分资金。

今年年初,发改委以及各相关机构都表示,会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

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并不是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来源,更多的是起到推动作用。

第二,土地出让金收益。

2011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改造的土地出让金收益比例要至少高于10%,并且如果地方财政资金不足以补助保障房建设的,应该提高土地出让金收益的比例。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18日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加强规划管控第四条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五条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

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鄂办发[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的意见(2005年12月15日鄂办发[2005]41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鄂发[2002]21号)下发以来,全省各级党组织积极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村组合并、经济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基础薄弱等客观因素,全省仍有一些村无办公活动场所,部分村办公条件简陋,基础设施缺乏。

为了改善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条件,促进农村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的目标要求1、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基本阵地,是广泛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是党员群众参与村务和党务活动的必备平台。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迫切需要。

从长远看,建好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加快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农民群众政治文化生活需要的重大举措,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明确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抓好“基本场所、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按照“新建一批、利用一批、提高一批”的要求,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重点解决部分村无办公场所或办公条件简陋的问题,使全省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整体上达到“基本场所适用、基本设施完备、基本功能健全、基本制度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6〕7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6〕7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6〕70号各试点城市住建委(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2013年以来,在各地的积极参与下,我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荆州市、仙桃市以及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江夏区、老河口市、洪湖市、麻城市等13个市(县、区)被列入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把握智慧城市建设重要意义智慧城市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四化同步”的重要举措,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是推动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拉动内需、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智慧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

扎实做好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加快推动智慧湖北建设,既是打造我省经济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举措,也是我省改善民生服务和提升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各级住建部门及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要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将智慧城市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高度融合,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和实施路径,构筑生态、智慧、宜居、宜业、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工作(一)推进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

一是全面实施新建住宅项目光纤到户建设。

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城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并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问题分析及融资模式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问题分析及融资模式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问题分析及融资模式探究摘要:保障性住房是重要的民生课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规划国家对保障房建设的力度大幅加强。

我国目前现有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是政府提供主要资金、自筹资金、社会机构提供为辅。

但存在着融资渠道不畅,模式单一,担保机制不健全、手续繁琐等问题,存在着很大的资金缺口。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融资模式的探索研究,建立多样化的融资模式培育多元化的融资主体是当前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保障住房建设;融资模式;存在问题;创新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它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可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等五种保障形势。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过度依赖政府投入,来源渠道单一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财政资金,很少利用信托、证券等融资工具的市场机制,融资效率低下,激励效应不足,来源渠道单一,形成了过度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二)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制约保障房建设地方政府集生产者、所有者、管理者三种角色于一身,并提供60%以上的建设资金。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主要依赖土地增值收益的地方财政收入模式势必将受到冲击,地方财政捉襟见肘。

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市场上资金供应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三)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房建设的热情被限制贷款收益低、偿贷的保障低、融资手续复杂,再加上在宏观经济调控与信贷规模控制的背景下银行信贷指标有限,各种风险上升,限制了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

且保障性项目要经过层层部门的层层审批,延长了融资时间,也很难吸引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资金。

(四)担保机制不完备,缺少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有了担保的贷款,不用处理违约房产的繁杂手续,这将大大刺激放贷积极性,也会降低放贷成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鄂建文〔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要结合就业情况、租赁需求等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和供应比例。

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

充分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重点发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

地方政府应如何搭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以全国公租房试点城市湖北黄石为例

地方政府应如何搭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以全国公租房试点城市湖北黄石为例

居工程 2 60 30 余套, 为完成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目标 奠 定 了基 础 。 众邦 公司注 册 资本金 由组 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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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鄂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若干意见(鄂发〔2014〕1号2014年1月27日)2014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总目标,按照“落实政策、改革创新、加快发展”的思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主要发展目标是:农业增加值增长4%,粮食增产6亿斤,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

一、健全农产品生产供应保障机制1.稳步发展粮食生产。

认真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及耕地地力提升工程,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推进粮食核心区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推广水稻集中育秧,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突破性发展薯类生产。

充分挖掘科技兴粮潜力,提高粮食单产。

落实国家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

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统筹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骨干粮食收纳库维修改造,在主产区开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仓储、烘干整理设施建设试点。

开展粮食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加快推进大田作物生产机械化,主攻机插秧和油菜机收。

大力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支持发展农机合作社。

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支持国有农场、民营企业到境外进行互利共赢的农业生产和进出口合作,加强规划布局、平台建设和协调服务,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我省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2.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林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鄂建[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构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市场分类调控(一)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全省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过度投放,保持市场平稳。

商品住房库存较大,库存消化超过24个月的市、县,要及时修订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调减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引导住房合理消费,调结构,去库存。

(三)各地要加强市场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应节奏和总量平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管控好土地供应闸门。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四)认真落实国家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类优惠政策,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给予优惠支持。

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

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武政办〔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3日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为认真办理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的建议案》(以下称2号建议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要求,科学编制规划,搭建制度框架,创新改造模式,明确资金渠道,引导社会参与,有序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改造,补齐基础设施和基层治理“两个短板”。

到2021年末,完成300个老旧小区改造,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2000年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彰显现代化大武汉都市风貌。

二、工作任务(一)形成共识统筹推动1.优化顶层设计。

充分发挥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制订出台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意见,通过优化制度设计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汉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2.动员居民参与。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鄂建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2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城管委(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住房保障中心、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天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湖北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4年10月8日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湖北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住建行业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要深刻理解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行业发展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的新要求,因地制宜探索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推进路径,着力在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方面,深化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推进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6•【字号】鄂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6日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要素资源,促进节约集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大力盘活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资源,对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全省每年确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目标。

2020年,全省提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分别不少于23.05万亩和4.24万亩,更大力度支持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持续推动城镇低效土地开发利用。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分类、分对象、分时段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

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范围,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

持续加大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力度,提升城市功能和土地利用效率。

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类型为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低效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优先开发使用的权利模式。

鼓励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项目主体及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建立政府、项目主体、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和收益分配共享的良性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扩大租赁市场有效供给,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一)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租赁经营。

鼓励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方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鄂建办〔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各市、神农架林区、县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及所辖县(市)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82号)和《住建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具体政策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可用于出租的住房,各地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纳入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

全省凡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都要实施有效的管理,确保其环境整洁、物业保值增值、管理规范有序。

各地保障性住房小区运营管理和物业服务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应通过竞争性招投标方式,向民间资本开放,并实行同等政策,鼓励其平等参与。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股国有房投公司、房屋运营公司联合组成项目公司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以优化产权结构,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鄂建[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鄂建【2013】17号)各市、州、县(市)住建委(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进一步推动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因地制宜地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有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提升城镇管理水平和服务功能,促进城镇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棚户区改造中“加强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基本原则,对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后引入物业管理,逐步实现城镇旧住宅区房屋使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提高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质量和水平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缺乏基本的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其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要以满足居民居住需要为中心,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群众居住生活习惯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加以确定。

各地应当将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实施住房保障有机结合,提高老旧住宅的建筑性能,完善居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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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因地制宜加快保障房建设打造多元融资模式徜徉在湖北省武汉硚口区古田二路的汉口城市广场,一栋栋红墙白瓦的高楼吸引了记者的目光。

崭新的电梯、3种不同格局的户型、整齐划一的铝合金窗栏、装备一新的幼儿园,为即将封顶的华生(微博专栏)·汉口城市广场保障性住房建设南区项目增色不少。

华生·汉口城市广场项目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面积39万平方米,投资9亿元,该项目2009年8月开工。

目前项目主体结构已基本完工,待市政配套工程完工后即可交房,计40栋共5841套,60%为廉租房,主力户型为50平方米。

汉口城市广场南区项目由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集资金负责开发,项目用地由武汉市政府提供,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在该项目总投资中,华生公司投入3亿元,主要用于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拆迁费用、土地整理费用等,其余6亿元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2.54,-0.01,-0.39%)湖北省分行提供贷款。

“项目之初,前景并不被看好。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汉支行行长刘明尧坦言。

由于保障性住房项目供应对象为低收入群体、产权为有限产权、限定销售价格、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处置时存在一定难度、建设资金回收周期长等特殊性,与银行信贷制度对接有一定难度。

针对这一情况,农行湖北分行2008年底开始跟踪汉口城市广场项目,专门成立了项目营销团队,支行、营业部、省行上下联动,多次上门调查了解项目情况,按照制定的“路线图”完成了项目资料申报、全程跟踪推进、服务解释等工作,最后根据项目性质、客户特点、贷款需求等制订了专业化信贷方案,2009年5月向总行递交申报项目贷款资料。

“由于保障性项目利润空间微小,贷款偿还存在一定风险,总行审批非常审慎。

”农行湖北分行行长助理方先明介绍说,为此,他们立即组织营销团队进一步完善方案、落实还款源并优化运行模式。

2009年7月,6亿元贷款获总行审批通过。

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农行湖北分行因地制宜进行探索,采取商业运行模式,将政策性项目纳入商业化运作,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引进民间资金开展公益事业,不仅有效解决了项目建设中的资金缺口,而且为保障房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方面我们优选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面支持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从而有效锁定了市场销售风险。

”方先明说,为加大对优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农行对保障性住房贷款实施了一定的政策倾斜:在信贷资源配置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支持力度;在产品政策方面,将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列为支持类产品;在客户选择方面,执行区别于商业性房地产客户的准入标准;在项目要求方面,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要求低于商业性房地产项目;在价格水平方面,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利率维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不得上浮。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设资金来源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德炳说,引入民间资金,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商品房捆绑开发的做法,是湖北省近年来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机制的模式之一,“民营企业参与+银行资金支持+政府主导”的融资模式,对新形势下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据悉,今年湖北省将开建36.86万套保障房,包括新增廉租房3.5万套,新增公租房9万套,新建经济适用房3万套。

如何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创新的力度,积极探索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模式,多渠道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融资渠道,将是湖北省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因地制宜打造多元化融资模式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可持续——“国开行湖北分行与省住建厅合作,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开创了厅行合作模式,探索出一条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新路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德炳“‘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模式在政策、资源、资金上进行整合,是破解经济欠发达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难题的一种有益尝试。

”——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昌猛2011年,湖北省将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86万套。

以上目标任务已于今年1月底分解到各地政府,实际分解各地的目标任务为38.2万套。

近年来,湖北省围绕“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等多种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全面展开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黄石市对保障对象按家庭收入实行差别化补贴,兴山县实践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以代金券或实行补贴专户管理方式发放,武汉市进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棚户区改造,以及公共租赁房建设的试点……从政府主导到市场化运作,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机制不断完善,全省住房保障建设不断推进。

截至201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已享受各类住房保障总户数达112.99万户,实现廉租住房42.69万户,新建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2.4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了约3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责任编辑:徐晶慧)创新模式破解资金难题●按照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组建专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来承担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运营,是吸引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的重要保障。

来到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街道飞娥山社区和袁仓社区的十三排棚户区,记者看到,这里有各类公私房20万平方米,住着1852户居民,总人口达8753人。

房屋大多是砖木结构平房,没有独立的晒台和厕所,户均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住房条件亟待改善。

2009年6月,以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公租房建设为主的政府融资平台——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第一个项目就是十三排棚户区改造工程,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首先在团城山开发区选址进行还建点——金广厦小区的建设。

金广厦小区总建筑规划面积38万平方米,共配套建设各类住宅5008套,其中配建廉租房1004套,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500套。

2009年12月,计划总投资7.56亿元的金广厦项目正式破土动工,整个项目计划在3年内完成。

截至目前,黄石市财政已拨款1.47亿元,并争取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6亿元,贷款期限12年,执行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现已累计提取专项资金2.5亿元。

为了让这项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实处,黄石市创新推行“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即居民在得到房屋拆迁面积的拆一还一之后,如果无力负担新房建成后多出来的面积,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对多出来的面积支付数额不等的房屋租金继续居住。

共赢机制增强发展动力●坚持住房保障公益性为基本取向,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政策保障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思路,扩大保障范围、强化保障功能,推动保障房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为辅”的思路,国开行湖北分行和黄石市政府联合成立了“黄石金融合作办”,负责协调贷款申报、贷款提取以及后续贷款使用、归还等事项,众邦公司则作为贷款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的借、用、还。

一期工程采取政府委托众邦公司代建,以政府应支付给众邦公司的委托代建费用作为质押的信贷方式,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提取贷款。

据介绍,该项目北区9栋主体工程将于今年8月份封顶,2012年春节前大部分棚户区居民可住上60至90平方米的新房。

“还建拆迁完成后,还将对还建点部分配套服务设施和腾退出的十三排地块进行市场运作,以弥补一期资金投入,实现项目总体平衡、促进全市棚户区改造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

”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昌猛说,国家开发银行已和众邦公司制定了一个分3至4年实施,期限30年、总投资60亿元、总贷款45亿元的保障房投融资计划。

“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得以深入开展的源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德炳说,“‘政府主导+专业平台+市场化运作’的黄石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建立从政府主导到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正是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湖北保障房建设得到银行业的积极响应。

今年上半年,湖北省住建厅分别与建设银行(4.71,-0.01,-0.21%)、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融资合作协议,两家银行各将提供300亿元信贷资金用于湖北省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保障房建设政府需扮演重要角色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保障房建设所需资金数额庞大,中央财政投入只能解决其中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则需要多方筹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是多方筹措中的一个重要来源。

然而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开发,涉及拆迁、开发、销售、回笼的全流程,建设运营期长,利润率较低,防控合规性与政策性风险成为银行投放贷款的掣肘。

全面开展保障房建设,让居者有其所,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记者在湖北武汉、黄石等地采访发现,通过当地政府积极有效的探索,建立从政府主导到市场化运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机制,在政府主导下,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民营房地产企业主动参与,为优质资金的进入和有效运转营造了良好环境。

2009年,黄石市率先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产品统一归并为公共租赁住房,创新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解决拆迁难题,一方面,居民在得到房屋拆迁面积的拆一还一之后,如果无力负担新房建成后多出来的面积,可以采取与政府共有产权的方式,对多出来的面积支付数额不等的房屋租金继续居住。

另一方面,鼓励当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税费、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同的优惠政策,有效实现了棚户区改造的良性循环和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黄石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黄石市政府出资1.35亿元,建立了专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把原来的各种廉租房、国有公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全部放进该平台进行整合,把多种住房保障资金打捆,向金融机构争取长期、低息贷款。

这种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为黄石市棚户区改造争取贷款6亿元,吸收企业投资近5000多万元。

从湖北的实践来看,通过政府调配资源,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长期融资渠道,再通过市场化的设计,引入社会资金,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公益基金等机构参与保障房建设,形成有效的资金供应方式,是破解保障房建设资金瓶颈的有效方法。

(责任编辑:徐晶慧)湖北省副省长赵斌:积极探索金融支持保障房建设新路径2011年湖北省大规模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设资金来源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要确保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外,还需要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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