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各采供血机构,各相关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为持续推进本市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更好地开展相关专业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5月26日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一、北京市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一)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血液透析室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二)对《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0版)》开展质控培训,落实相关工作。

(三)通过对质控小组工作范围和工作要点的培训,积极推动质控小组在透析室质控工作中的作用。

(四)完成血液净化培训基地的复审再认证工作。

(五)根据《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0版)》,修订北京市血液透析室(中心)质控标准,并完成一次全市范围的血液透析室(中心)质控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工作建议。

二、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院感染基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院感防控的特点,编写本市院感基本制度细则,开展院感防控基本制度的培训、专项检查及制度落实的核查工作。

(二)继续开展医院感染病例日常监测和重点高风险环节监测。

(三)开展北京市第九次院感现患率调查。

(四)利用《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收集医院感染疑似暴发、暴发和医院感染聚集事件的零报告及感染病例。

卫生部临床路径指南

卫生部临床路径指南

关于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单位:按照年初安排,2009年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试点推进年,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这项工作总体上进度较慢。

为了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试点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希各县(市、区)卫生局抓紧做好督促部署,各医疗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8个病种临床路径中进行选择,参照相应的临床路径流程和表单尽快组织实施,力争在年底前取得成效。

市局将于12月底前组织专家进行督导评估。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台州市卫生局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卫办医政发…2009‟11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急性单纯性阑尾炎、结节性甲状腺肿、乳腺癌、股骨干骨折、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子宫平滑肌瘤、计划性剖宫产和老年性白内障等8个病种的临床路径。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8个病种临床路径.doc二○○九年六月三十日1急性单纯性阑尾炎临床路径(2009版)一、急性单纯性阑尾炎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ICD10:K35.1/K35.9)行阑尾切除术(ICD9CM-3:47.09)(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 病史:转移性右下腹痛(女性包括月经史、婚育史);2. 体格检查:体温、脉搏、心肺查体、腹部查体、直肠指诊、腰大肌试验、结肠充气试验、闭孔2要向患者或家属详细交待病情;如不同意手术,应充分告知风险,予加强抗炎保守治疗;3. 对于有明确手术禁忌证者,予抗炎保守治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

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
///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

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
1 / 1。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报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报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10-28 11:07:51
卫医政疗便函〔2010〕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按照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我部于2009年启动了临床路径试点工作。各地在我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本辖区各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工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在我部指定的110家试点医院基础上,部分省份积极组织试点工作,扩大试点医院范围,组织本省级、部分市级和县级医院进行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为保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掌握各地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要求各省报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信息,并就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P style="LINE-HEIGHT: 29pt;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按照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我部于<SPAN lang=EN-US>2009</SPAN>年启动了临床路径试点工作。各地在我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本辖区各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工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在我部指定的<SPAN lang=EN-US>110</SPAN>家试点医院基础上,部分省份积极组织试点工作,扩大试点医院范围,组织本省级、部分市级和县级医院进行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为</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保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掌握各地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black;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weight: bold">现要求各省报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信息,并就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卫医管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落实《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三类医疗技术。

禁止类即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列入负面清单的技术。

限制类即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当前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见附件1)及我委《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见附件2),并随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目录调整而调整。

二、限制类医疗技术实行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址:/)“网上办事”栏目进行“医疗技术备案公示”,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规定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办法》要求向我委备案、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2012年度“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24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度“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0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雷福明、刘慧琴副组长:向平超、张祥华、王健松组员:王海英、王悦、李克庆、郭秀英、张挽强、荣宝华、杨布仁、王闻博、苑学礼、杨铁花、左晓霞、周娟、刘金良、范爽斐、厍士芳、罗齐、苏立立、冯晓宏、张光武、张滨、东黎光、张爱国、韩智宏职责:负责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具体实施、评价和督查等工作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医政处。

(二)成立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小组1、综合协调组组长:王海英副组长:左晓霞成员:王悦、李克庆、郭秀英、张挽强、荣宝华、杨布仁、王闻博、苑学礼、杨铁花、周娟、刘金良、范爽斐、厍士芳、罗齐、苏立立、冯晓宏、张光武、张滨、东黎光、张爱国、韩智宏职责:负责落实“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宣传组组长:刘金良副组长:范爽斐成员:王海英、王悦、李克庆、郭秀英、张挽强、杨布仁职责:负责“三好一满意”活动各项宣传工作。

3、督导检查组组长:王海英副组长:杨布仁组员:王悦、李克庆、郭秀英、张挽强、荣宝华、王闻博、苑学礼、杨铁花、左晓霞、周娟、刘金良、范爽斐、厍士芳、罗齐、苏立立、冯晓宏、张光武、张滨、东黎光、张爱国、韩智宏职责:负责“三好一满意”活动自查、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做好“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可持续性。

二、活动范围“三好一满意”活动范围全院各有关单位。

三、重点内容(一)服务好1、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各项要求,执行“预约优先”原则,专家门诊号源开放预约比例不低于85%。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市中医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我市将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

为保障此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满足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交往中心需要,满足国内外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不受影响,不能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

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 ://www .cma .org .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

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 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来源: /fg/detail2032807.html。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为确保2013年及今后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将临床路径管理作为医疗工作精细化管理的常规工作,常抓不懈。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指导辖区内医院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继续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增加辖区内临床路径管理医院的数量,组织、指导各医院扩大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范围,确保“十二五”时期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一)细化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及分路径。

各医院要在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及其儿童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表单,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耗材种类,确定入、出院标准。

对于同一疾病诊疗方案差异较大的,可以根据疾病的特点,进一步制订并细化各诊疗方案的分路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京卫应急字〔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应急字〔2019〕35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不断提高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效率,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应急〔2017〕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工作,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身份、无家属、无经济来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与管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成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服务工作,推动医疗领域“主动治理、未诉先办”,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27日2022年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成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服务工作,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制定2022年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将改善医疗服务与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相结合,聚焦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聚焦医疗领域“接诉即办”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坚持以患者为中心,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全员管理,优化全程服务,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效率,改善就医秩序、就医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服务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任务重点围绕完善预约服务、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住院服务、优化大型设备检查服务、改善就医体验、加强人文关怀、加强信息公开等7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完善预约服务1.优化号源供给。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量及每诊疗单元接诊人次数量,鼓励开设黄昏门诊、夜间门诊和周末门诊,优化号源供给结构,引导患者错峰就诊。

2.推进精准就医。

推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智慧服务”建设,利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手段,提供智能导医分诊服务,引导患者精准就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2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2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2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提高首都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提高首都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增进人民健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一、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状况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主动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升职业素质、实现终身教育和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医学教育制度。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取得重大进展,相继出台了学分审验管理、项目活动督查、规范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等一系列文件,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逐步完善,规范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加强;继续教育活动蓬勃开展,特别是针对社区卫生服务岗位需求设立了社区卫生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受到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普遍欢迎;实行了全员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对北京地区69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的21万余名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系统)进行IC卡学分登记,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得到动态监控,强化了全行业属地管理;编制了34个学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引导项目申报向均衡有序方向发展,较好地实现了国家“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规划提出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卫生院达到90%以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科专业(16个二级学科)覆盖率达到10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达标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2009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2009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京卫医〔2018〕212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2018〕21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8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当前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系统优化、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健全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创新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手段,全面推进患者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大力营造患者安全文化氛围,有效减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努力提高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192号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192号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192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以下要求参照执行。

一、合理简化文书书写工作,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医疗活动特点,对现运行的护理文书进行集中梳理、研究,合理简化护理文书书写工作,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

对原有护理文书中不规范、不严谨的部分,要及时加以修正和调整,保证护理文书的客观、准确、专业及有效。

二、护理文书书写应做到内容准确、用语规范、格式正确、信息完整、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无涂改,病情观察及记录要连续、客观、真实,与患者病情变化及治疗情况相一致;长期、临时医嘱应严格按照时效执行,执行护士规范签署姓名和执行时间。

三、加强护理文书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护理文书质量控制在保障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护理文书质量的管理,对纳入病历的护理文书应完善归档流程,妥善保存。

四、各医疗机构应将护理文书书写与临床路径试点工作紧密结合,探索、推动护理文书路径化、电子化。

同时,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护理工作安全、优质、高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2024年北京市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2024年北京市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2024年北京市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2024年北京市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各相关市、区级质控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医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健康北京建设,进一步提升肿瘤诊疗质量水平,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2-2024年北京市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按职责做好各有关医疗机构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请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肿瘤诊疗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区实际,于4月20日前制定印发本区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重点专业开展培训、考核、督导和检查。

请市、区两级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按照《方案》要求,配合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三、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工作,加强自查自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补强医疗质量安全薄弱环节,推动此项工作常态化。

四、请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各市级质控中心及时总结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于2022年8月30日、11月30日,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1月3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

临床路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床路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床路径实施方案的通知尊敬的医务人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临床路径管理办法》要求,为提高医疗质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我院决定开展临床路径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床路径实施的目的和意义。

临床路径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对某一临床诊疗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种医疗模式。

通过临床路径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提高医疗效率,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临床路径实施的具体内容。

1. 制定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明确各科室的临床路径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机制。

2. 开展临床路径的研究和制定,根据不同病种和手术类型,制定相应的临床路径方案,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3. 完善医疗信息化系统,确保临床路径的实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临床路径实施的认识和理解,确保临床路径实施的顺利进行。

5.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协作,让患者了解临床路径的内容和意义,积极配合医疗工作,共同推动临床路径的实施。

三、临床路径实施的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班子的统筹和指导,确保临床路径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大对临床路径实施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医务人员和患者都能够充分了解临床路径的意义和作用。

3.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临床路径实施的考核机制,对临床路径实施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加强对临床路径实施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医务人员和患者都能够充分了解临床路径的意义和作用。

五、临床路径实施的时间安排。

临床路径实施工作将于本月底开始,各科室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好临床路径方案,并做好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中,各科室要积极配合,确保临床路径的顺利实施。

希望全体医务人员能够积极配合临床路径实施工作,共同努力,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2]24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10.17
【实施日期】201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24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量
《通知》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明确了有关要求,并提出:“以临床路径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提升医院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

所有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
医院都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所有三级甲等医院和至少40%的二级甲等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分别不少于每家医院15个和5个。


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北京市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11〕83号),所有三级均应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2012年度各三级医院不少于15个病种,各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5个病种。

其他医院视情况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二、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数据统计报告
为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严格医院评审延迟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76号)关于“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入组率低于50%、完成率低于70%的”,医院将被列为延迟评审申报范围的要求,市卫生局对2010-2011年度、2012年1-6月份以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情况进行了统计。

有关数据统计情况详见《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三级医院)》(附件1)和《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二级医院)》(附件2)。

请各单位在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2012年1-9月份的临床路径管理数据;2013年1月31日前,报送2012年1-12月份的临床路径管理数据。

统计内容按《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进行统计(附件3)。

二级医院由各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

均报送电子版。

三、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1083号)关于“鼓励已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网络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的要求,请各医院登录“中国临床路径网”
(),按照《操作手册》要求,申请用户名,设置登录密码,填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联系人:齐士明,
电话:83970633。

传真:83560322。

邮箱:wsjqqq@
附件:1、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三级医院)
2、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二级医院)
3、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17日
附件1:
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三级医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