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年婚姻家庭立法对男女平等价值观的坚守与发展
男女平等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男女平等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男女平等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
尤其是在旧社会,男女地位的差距非常大,女性受到的歧视和限制也非常严重。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开始积极推行男女平等政策,才逐渐改变了这种局面。
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开始推行男女平等政策。
在政策的带动下,妇女开始参政议政、参加教育、劳动和社会活动,逐渐摆脱了传统社会的束缚,实现了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
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期,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政府在法律、教育、就业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促进了男女平等的发展。
21世纪以来,中国的男女平等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
政府在推进女性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和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如今,女性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参与度逐年提高,妇女地位逐渐得到了社会认可和尊重。
总之,中国的男女平等政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旧社会的封建制度到新中国的成立,再到21世纪的今天,政府在不断探
索和完善中,不断强化妇女地位的保障措施,为男女平等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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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探讨其法律保障与实施。
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1. 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等。
”该法条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要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婚姻法保障:婚姻法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细化,为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2. 司法保障(1)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2)调解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3. 监督保障(1)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2)执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实践与实施1. 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024年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范文
《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婚姻家庭法也逐步趋向平等与公正。
然而,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出发,仍存在一些不平等的问题与争议,需要通过不断分析与改革加以完善。
本文将深入分析当前婚姻家庭法中的相关议题,特别是其对于女性权利与地位的影响,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出发提出观点和建议。
二、女性主义与婚姻家庭法概述女性主义强调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的保障,主张打破传统性别角色的束缚,追求女性的全面发展和自由。
婚姻家庭法作为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体系,其制定与实施应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婚姻家庭法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对女性的不公现象。
三、婚姻家庭法中女性权益的保障(一)婚姻自主权在婚姻家庭法中,女性的婚姻自主权是重要内容之一。
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出发,应保障女性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权,包括结婚、离婚等方面的自由。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地区或文化中,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现象。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女性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财产权益在财产方面,婚姻家庭法应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女性的财产权益仍受到限制或被剥夺。
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出发,应通过改革财产分割制度、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等措施,确保女性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家庭暴力与性骚扰问题家庭暴力与性骚扰是影响女性权益的重要问题。
在婚姻家庭法中,应加强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打击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
同时,还应加强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以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四、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婚姻家庭法改革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权益和地位,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首先,应加强性别平等原则的宣传和普及,使更多人认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
其次,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完善离婚制度等。
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研究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婚姻家庭法中,性别平等原则被视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并对其进行研究。
性别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家庭法中对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应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男女平等的追求和尊重,有助于建立和谐和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
首先,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在婚姻关系中得到了体现。
传统上,婚姻被视为男女之间的联姻关系,男性被赋予了主导地位,而女性则在婚姻中扮演从属的角色。
然而,在现代社会,这种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逐渐被摒弃。
现行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一原则的出现,为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维护婚姻的平等和和谐。
其次,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
传统上,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而女性则被期望在家庭中负责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
然而,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庭,参与到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
婚姻家庭法通过强调性别平等原则,肯定了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共同管理家务事务,并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谐。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并非只关注女性权益的保护,也对男性权益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例如,当夫妻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法律要求按照财产状况和付出的劳动分配财产,而不以性别为依据。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男性在离婚时的权益,避免了传统上对男性离婚后财产状况较为不利的现象。
性别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在婚姻家庭法中实现男女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
然而,虽然婚姻家庭法中存在性别平等原则,但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在社会观念方面,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仍然存在,对于性别平等原则的理解和接受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
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所谓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平等”在性质上既是宪法的原则,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男女平等”不仅是指男女两性作为人在尊严、价值、机会和责任上的平等,还应该包括法律基于妇女的特点,对妇女予以特殊保护。
人人都有平等机会享受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以便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且平等地享受其成果。
尽人皆知。
然而,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却是我国新时期的新举措。
1995年,江泽民主席在联合国第四次世妇会欢迎仪式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这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地位与作用的高度重视。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的国家政策,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应世纪之交的国际形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需要而提出来的,其科学依据:首先.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战略策略的指导思想,这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之一。
马克思主义从历史进步和阶级解放的高度,对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实现男女平等的条件和途径以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等基本问题,给予了科学的阐释。
马克思主义高度评价妇女在社会发展和人种繁衍中的伟大作用,认为,妇女与男子同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和历史前进的推动者,理应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尊重妇女、保护妇女乃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法律规范和道德风尚。
其次.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依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包括依法制定自己的政策,这是我们党的建党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看男女平等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看男女平等法学院2011级法学(2)班2011107040庞涛摘要:男女平等原则不仅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原则。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这是区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关键词:婚姻家庭关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对男女平等概念的高度概括。
婚姻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一部法律,对于男女平等有着广泛的规定。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既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及其重要的标志。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意味着男女平等这一原则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受到人们重视。
一、男女平等的意义1.它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是我们党夺取和巩固政权,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保证。
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国家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吸引和凝聚到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事业中来,充分发挥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男女平等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男女平等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男女平等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多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 1949 年至 1978 年,这一时期国家在平等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对女性进行了积极的政策支持和改善,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地位逐步提高。
第二阶段是 1978 年至 2000 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经济发展逐渐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这一时期女性就业率大幅提高,女性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机会不断增加,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女性在工作和家庭生活中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
第三阶段是 2000 年至今,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女性权益,推广妇女参政议政,整顿打击性别歧视,不断加强对女性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支持和保护。
同时,社会各界也逐渐形成了积极的女性平等意识和价值观,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地位进一步提高。
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男女平等,加大力度推广女性参与各领域的机会,全面消除性别歧视,建设更加平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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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范文
《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其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婚姻家庭法作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保障男女平等的权益。
女性主义作为一种强调女性权利、平等和尊严的理论和实践,对婚姻家庭法的分析和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旨在运用女性主义视角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婚姻家庭法中女性主义分析的必要性1. 性别平等与权利保障婚姻家庭法应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保障女性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女性主义分析有助于发现这些问题,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与地位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包括生育、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
这些角色对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往往忽视女性的贡献和价值。
女性主义分析有助于认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依据。
三、婚姻家庭法中女性主义分析的实践与挑战1. 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在保障女性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如完善离婚制度、提高子女抚养费标准等。
然而,仍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权益、完善家暴防治制度等。
2. 社会观念的转变与挑战虽然社会对女性的认识逐渐改变,但仍存在性别歧视、家暴等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和女性权益的保障带来挑战。
女性主义分析需要关注社会观念的转变,推动社会文化的进步,为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支持。
四、婚姻家庭法中女性主义分析的未来展望1. 强化性别平等原则未来婚姻家庭法应进一步强化性别平等原则,保障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这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环节入手,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完善家暴防治制度家暴是影响女性权益的重要问题,未来婚姻家庭法应进一步完善家暴防治制度,为受害女性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的精神支柱。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一直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的地位更加重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支持、帮助。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互助”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婚姻往往是由父母或长辈安排的。
而在现代社会中,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已经成为了基本的人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男女在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婚姻。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婚姻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
第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成员往往只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同样重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支持、帮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责任”、“奉献”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家庭暴力的禁止。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暴力往往被视为家庭内部的事情,不被外界干涉。
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平等”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禁止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家庭暴力的禁止。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男女平等原则之发展与思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男女平等原则之发展与思考一、概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新时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石,其核心理念之一便是男女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现代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追求,也反映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得到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体现。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男女平等原则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和社会结构的限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较为被动和从属。
随着现代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重视,法律逐渐开始关注并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特别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过程中,男女平等原则得到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体现。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男女平等原则贯穿于各个章节和条款之中。
它要求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无论是在结婚、离婚、家庭财产分配等方面,还是在家庭责任承担、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男女双方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行为进行制裁和纠正的措施。
男女平等原则的发展还体现在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面保护上。
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还涉及到子女、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障男女平等的也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家庭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措施,法律为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男女平等原则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得到了明确和具体的体现,但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些传统观念和社会习俗仍然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宣传和教育,推动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深入落实和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不仅是法律对性别平等的体现,也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保障。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顺序为基础,回顾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代-1970年代:平等为基础的初步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1950年代制定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权利,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承认了民主婚姻自由和离婚权。
此外,该法还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礼俗,提倡平等、民主、科学、卫生的婚姻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兴起,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失去了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成分,大量的干部婚姻由组织安排,导致很多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激进改革与逐渐平衡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婚姻自由,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改革。
1980年代,中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原则。
与此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相待,男女在家庭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婚姻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修订案,对婚前财产、婚姻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更多离婚机会和途径,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离婚,并保证婚姻解除后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21世纪以来:维护家庭稳定与关注个人发展21世纪以来,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偏重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关注个人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于2001年颁布,并在以后的十几年里进行了多次的修订。
这些修改主要关注的是婚姻财产、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70年的变革历程,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婚姻法;制度变迁;女性地位法律是时代文明的标志,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更是对社会存在的直接反映。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立法变化: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同时还有针对不同法条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司法解释,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1、破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带有浓厚宗法烙印的旧中国,广大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妇女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下解放出来,帮助她们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尊严,全方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也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揽括了30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和50年后修订的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共设8章,即“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计27条,核心法律精神是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现状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
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班级及专业:10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姓名:胡芬琴学号:101104009 摘要: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
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家庭关系的基础,男女两性应该享有同等的生活和发展的权利,没有平等和谐的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
在婚姻家庭领域下实现好男女平等和谐的关系意义重大。
关键字:婚姻家庭男女平等立法正文:一.婚姻法对夫妻平等原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不再是我国法制建设要达到的目标,而是我国的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特征。
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对旧中国封建的婚姻制度的否定,是对旧中国夫权婚姻的否定,是对男尊女卑封建观念的否定。
之所以单独规定这一条,还因为中国的婚姻家庭从封建的婚姻家庭中解脱出来不久,中国还有一些地区的经济不够发达,观念闭塞,男尊女卑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如伤害、丢弃女婴以及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情况还存在,有些地方出现“包二奶”的情况。
因此,还有许多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
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意义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新《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编纂——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对于我国家庭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家庭伦理的重新认知、家庭权利的界定以及家庭纠纷的解决等方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将详细阐述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意义。
一、对家庭伦理的重新认知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家庭伦理的认知也在逐步地发生变化。
与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相比,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家庭成员的尊重和平等。
而《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则是更好的反映了这种观念的编纂。
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婚姻的自由、平等和协商原则,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夫妻可以自愿选择居住地、经济决策以及家庭事务等事项。
这一条文明确地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于夫妻之间关系的看法,即家庭应该是一个平等和包容的空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和理解。
二、家庭权利的界定随着我国社会法律的不断完善,家庭中的权利关系也需要重新的认知和界定。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对于调整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制的财产制度,明确了夫妻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保障了家庭中经济利益的平等分配。
此外,婚姻家庭编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对于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进行了特别保护。
三、家庭纠纷的解决在家庭中,一些法律问题常常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权益,因此,家庭纠纷的解决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家庭纠纷中的处理程序和原则,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和解和协商。
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另一方有权不同意”就是一个良好的例子。
这一条规定体现出了夫妻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双方应该尽可能地在协商和理解中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案。
此外,婚姻家庭编还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机制,为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总的来说,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意义在于反映了现代社会对于家庭关系的看法,并且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来保护夫妻、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第一篇: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提纲一、近50年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1、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后期——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及其贯彻执行2、1980年代至20世纪末的20年——第二部《婚姻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3、新世纪以来的近5年——《婚姻法》修正案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二、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女性的影响1、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适时得到特殊保护2、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由依赖走向自立内容在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条例,以及政府公布的各种措施、规划、通知、意见、决定等,还包括各级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人大和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近50年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中心,其他各种有关法令、条例、规划等为辅的婚姻家庭政策体系。
本文将结合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变革,以婚姻法的修订为主线,梳理婚姻家庭政策变迁的轨迹,并讨论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中国女性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中国婚姻家庭政策不断变化和发展。
为描述方便,我们以婚姻法出台和修订为主线,将婚姻家庭政策的发展演变分为三个时期来阐述。
1、50年代初至70年代后期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婚姻法共计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章节。
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一、引言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婚姻家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中国的婚姻家庭政策在过去几十年中发生了重大变革。
本文将探讨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并分析这些政策对女性发展的影响。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政策主要以加强婚姻法律制度建设为重点。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平等自由、禁止包办婚姻等原则,有效保护妇女权益。
然而,随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政府开始更加重视人口控制,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成为婚姻家庭政策的核心。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及影响为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生育政策于1979年实施。
该政策限制大多数城市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这一政策对于女性的影响尤为显著。
许多女性为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决定不再生育,这导致了生育观念的变化以及女性生育权益的降低。
此外,计划生育政策也造成了性别比例失衡问题,女性存在婚姻压力和性别歧视的风险。
四、婚姻家庭政策改革的背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婚姻家庭政策面临了调整和改革的压力。
一方面,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加速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家庭观念也在发生转变。
另一方面,人们对于个体权益和自主选择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婚姻家庭自主决策权的追求。
五、婚姻家庭政策改革的成果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人们的需求,中国政府在过去几十年中相继进行了婚姻家庭政策的改革。
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2016年取消“一孩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此举为更多家庭提供了生育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女性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同时,政府也推进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和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加强了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六、婚姻家庭政策改革仍需关注的问题尽管中国的婚姻家庭政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存在,需要加强法律和制度保障。
其次,社会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对于性别平等的教育仍需加强。
婚姻法与民法典推动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发展
婚姻法与民法典推动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被重视。
作为法律的两个重要领域,婚姻法与民法典对于推动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与民法典在实现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一、婚姻法促进性别平等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婚姻法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使夫妻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原则,禁止一切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这为性别平等奠定了基础。
其次,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义务,保障了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权益平等。
另外,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制度,保障了婚姻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平等,使得女性在婚姻中有更多的选择权。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保障了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使得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共同分享家庭财产,共同经营和管理家庭,增加了妇女在经济领域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这有利于平衡夫妻间的权利关系,促进了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的发展。
二、民法典推动家庭和谐发展民法典是调整和规范公民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作为一部全面统一的法典,民法典涵盖了多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其中也包含了与家庭和谐相关的法规。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一步强调了婚姻中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家庭财产的共同管理。
这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发展和和谐生活提供了保障。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制度,并明确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这使得夫妻在婚姻遇到问题时有法律的保障和解决途径,减少了家庭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并为夫妻双方提供了实现人生的重新出发的机会,促进了家庭和谐的发展。
此外,民法典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与民法典的互补与协调婚姻法和民法典在推动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的发展中互为补充与协调。
婚姻法与民法典推动家庭价值观与社会和谐发展
婚姻法与民法典推动家庭价值观与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婚姻法与民法典修订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家庭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与民法典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家庭价值观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家庭价值观的独特性、婚姻法与民法典的内容与原则以及其对家庭价值观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推动等方面进行探讨。
婚姻法与民法典的修订及其对家庭和谐稳定的维护首先,家庭价值观的独特性是婚姻法与民法典推动家庭和谐发展的基础。
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承载着繁衍后代、教育子女、传承文化等重要职责。
家庭内的和谐与稳定关系着每个人的幸福感和社会的和谐程度。
而家庭价值观则是指家庭成员对婚姻、家庭、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
婚姻法与民法典的修订旨在树立正确的家庭价值观,为社会提供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其次,婚姻法与民法典的内容与原则对家庭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婚姻法与民法典涵盖了婚姻的设立与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强调了夫妻平等、自愿、忠实的原则,以及尊重子女意愿、保障子女权益的规定。
这些法律原则与内容的确立,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的夫妻关系提供了保障。
同时,对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规定,也为子女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婚姻法与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平等与尊重,为家庭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
婚姻法与民法典对家庭价值观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推动最后,婚姻法与民法典的修订对于家庭价值观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婚姻法与民法典的修订为夫妻之间的平等与尊重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与权利,能够自主选择婚姻对象,并在婚姻中共同参与决策与管理,实现互信与和谐。
这种平等与尊重的婚姻观念的普及,有助于树立和弘扬正确的家庭价值观,推动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婚姻法与民法典的修订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中国婚姻立法的男女平等价值观衡量
新中国婚姻立法的男女平等价值观衡量
薛宁兰
【期刊名称】《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男女平等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和法律确立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
它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是我国社会主流的性别平等观。
作为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之一,男女平等不仅成为基本原则,还渗入婚姻法的具体制度之中。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追求各有侧重。
1950年《婚姻法》强调男女权利平等;1980年《婚姻法》强调男女权利与义务平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追求夫妻间的实质平等;编撰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夫妻之间的实质平等。
【总页数】8页(P85-92)
【作者】薛宁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新中国60年婚姻立法改革述评:基于性别平等的观察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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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平等立法实践的价值观基础研究——以中央苏区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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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苏区和解放区男女平等的立法实践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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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婚姻文化、守护家庭幸福”——纪念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颁布70周年征文启事
“传承婚姻文化、守护家庭幸福”——纪念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颁布70周年征文启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传承婚姻文化、守护家庭幸福”——纪念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颁布70周年征文启事为纪念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70周年,弘扬新时代法治精神,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婚姻家庭孝亲文化建设,现开展主题征文活动,面向全社会征集稿件。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回顾《婚姻法》颁布70年来,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婚姻”、“家庭”、“孝亲”为主题词,开展征文活动,呈现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征文主题“传承婚姻文化、守护家庭幸福”——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70周年。
三、征文时间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12日。
四、征文内容1.与《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立法、司法相关内容;2.婚姻与家庭、妇女、儿童相关内容;3.上海及长三角婚姻家庭文化;4.上海及长三角孝亲文化。
五、征文要求1.字数4500-5500字左右,观点鲜明、论述充分、逻辑清晰、文风严谨。
2.文章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文责由作者自负。
六、投稿方式请在征文时间内将征文电子版(WORD文档)发送电子邮件至投稿邮箱:**************(邮件主题请注“婚姻家庭孝亲文化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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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祝沁磊联系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1305室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邮政编码:200125)七、评选与刊登上海市民政局将组织专家评选,从征文中评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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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婚姻家庭立法对男女平等价值观的
坚守与发展
婚姻家庭法是社会性别立法中的基础性法律。
建国七十年来,我国先后于1950年、1980年颁行两部婚姻法,并于2001年修改1980年婚姻法。
2020年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婚姻法》《收养法》一并编撰成为第五编婚姻家庭的有机组成,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第四次重大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婚姻家庭立法所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面对的婚姻家庭领域问题也各具时代特色。
然而,通过制度性保障,确认夫妻各自人格独立和具有平等法律地位,打破由历史文化和观念造成的男女在社会与家庭“公”“私”两领域中的角色定型与性别隔离,促进夫妻在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共享权利,共担义务与责任,公平分享资源与机会,实现私领域中的两性平等与共同发展,却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
一、1950年《婚姻法》强调男女权利平等
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使妇女深受族权、父权、夫权三座大山压迫,在法律上处于无权地位。
解放妇女,必须从赋权角度确认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
1950年《婚姻法》第1条确立新婚姻家庭制
度的基本特征,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权利平等。
其开宗明义: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
强调男女权利平等,就是要通过立法,改变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无权状态。
将妇女作为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平等主体,承认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拥有与男性平等的资格与机会,从而实现男女形式上的平等。
不仅如此,1950年《婚姻法》还通过一些保护性措施,促进男女婚姻家庭地位平等。
这部法律共计8章27条,据统计,有三分之二条款偏向于保护受尽封建父权、夫权压迫的已婚妇女。
尤其在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突出体现了对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保护。
例如:(1)关于夫妻财产制,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由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2)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第23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3)关于离婚时的债务分割,第2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
1950年《婚姻法》的施行,使得中国妇女地位通过一种强制化的方式得以提升。
这部法律因此被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宣言”。
二、1980年《婚姻法》强调男女权利义务平等
1980年《婚姻法》问世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初。
“新婚姻法”继续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强调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它从夫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在计划生育、婚姻居所、相互扶养、子女姓氏选择、共有财产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夫妻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规定。
例如,(1)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间接引导男方可以随女方家庭一起居住,着手改变从夫居的传统婚姻习俗。
”[1](2)对于夫妻之间的扶养,首先确立夫妻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对于一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规定另一方享有请求该方扶养的权利,进一步平衡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3)对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新婚姻法不再规定“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代之以“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原则。
(4)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它将1950年婚姻法“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的规定,改为“该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追求男女实质平等
上世纪90年代,一方面,联合国提出“赋权于妇女”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促进性别平等全球战略。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也经历了剧烈转型,人们的婚姻家庭价值观更加多元。
在这一背景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重在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
诸如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等等,冲击着我国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
为此,《婚姻法修正案》增加若干条文,努力促进男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实质平等。
(1)在总则增加倡导性规定,突出婚姻家庭法的伦理特性。
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法律,并在第五章确立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3)离婚制度中强化离婚救济措施,增设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婚姻期间照顾子女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离婚时的救济;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中的无过错方予以救济。
四、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集大成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继续坚持婚姻法基本理念与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作为倡导性条款,在基本原则中继续坚持男女平等,同时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具体制度和条文设计中,更加注重关照弱势群体利益,注重推动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实质平等。
具体如,(1)结婚制度中取消禁止结婚疾病规定,相应增加可撤销婚姻情形,对男女婚姻自主权予以平等保护和救济。
(2)在夫妻权利义务中增加规定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提供权利基础。
(3)在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中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4)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
扩大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适用范围,强化对家务劳动社会价值的承认;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中增加兜底条款,扩大对诉讼离婚的无过错一方的救济。
这些新举措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实质平等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在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推动男女平等的侧重点虽各有不同,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一直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历史与现实表明,法律仅以男女形式上平等为目标,强调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各项权利,忽视或盲视两性的现实差异与女性的特殊需求,缺乏采取有针对性的特别保护措施,其结果往往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流于纸面和形式,难以实现两性在权利平等基础上的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女性因此无法获得真正的解放。
再者,一些法
律条文虽未明示保护妇女权益,但其实施后受益的多为妇女。
因为,现实生活中,妻子一方常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离婚后,子女常随母亲共同生活,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也以女方为多。
因此,只要立法关注社会现实,关照两性的利益差别,即便是性别中立的规定,同样能够促进夫妻之间事实上的平等,也因此是体现男女平等价值观要求,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立法。
[1]彭黎、李明舜:《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社会性别分析》,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