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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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

编号:

委托方(甲方):超市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范围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公司清算专项审计,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一)委托目的:为超市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所需提供审计清算服务;

(二)审计范围:对甲方清算前三年公司各年度损益情况,截止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审计,核实清算基准日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对清算期公司清算损益进行审计,核实清算结束日公司清算财产、清算债务、清算可分配财产等情况;

二、双方的责任

(一)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二)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审计单位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安全完整。同时,作为审计程序的必要环节,被审计单位应对会计报表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作出书面的陈述或保证;

3、受托方认为需要发函向有关部门询证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时,委托方应提供方便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4、委托方应正确使用审计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受托方无关;

5、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

三、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一)委托方将于年月日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受托方将于委托方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15天之内出具审计报告。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因为委托方和被审计单位的原因以及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受托方可延期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业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审计业务收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二)上述审计费在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预付 0 元;全部审计费用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一次付清。

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的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经甲乙双方协商增加审计业务费用。

五、本约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终止。

六、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的责任。

七、本约定书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本约定书自签订起至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内有效。

甲方:(公章)超市乙方:(公章) 会计师

有限公司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开户行: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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