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 的规定

合集下载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遇到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导致项目流标或废标。

接下来,项目如何进行?笔者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试对此进行归集、分析。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表、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拟采购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正式核准。

当没有合格供应商响应时,代理机构应停止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标。

可以看出,公开招标方式下,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变更采购方式需提供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论证意见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招标文件自身原因导致的竞争不充分。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因是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一般不存在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作者:魏坤等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年第05期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简要论述了在招投标实践中,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成为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有效投标重新招标废标在招投标实践中,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可能经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或通过初步评审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而被宣布招标采购失败,多次招标无果,招标人干着急项目采购却迟迟不能落实。

很多人认为,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就一定需要重新招标。

事实果真是这样吗?我们比较一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知道,两法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

下面,笔者结合一具体实例说明两法针对有效投标是怎么规定的。

1 案例回放某政府采购项目为采购2013年城市维护费部分项目,采购人为市公安交警支队,代理机构为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7月2日在规定的网络上公开发布第一次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类别包括工程类——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共10个品目(1-4、8-13)、服务类——其他服务共4个品目(5-7、14)。

1品目:护栏、标志杆粉刷;2品目:更新标志杆;3品目:磁铁式活动反光柱;4品目:护栏维护备品;5-7品目:交通设施维护社会化队伍;8品目:交通标志维护;9-11品目:热熔标线;12品目:热熔胶带型标示;13品目:路面彩色防滑涂料;14品目:工程监理。

2013年7月25日在同一媒介公开发布第一次结果公告:采购分14个品目。

第一次采购结果:中标9个品目(1、3、5、7-12),因无供应商而废标5个品目(2、4、6、13、14)。

2013年7月31日在同一媒介公开发布第二次招标采购公告。

同年8月22日发布第二次结果公告:本次采购5个品目。

其中:中标2个品目(4、6),因无供应商而废标3个品目(2、13、14)。

2013年8月28日在同一媒介发布第三次招标公告,同年9月18日公开发布第三次结果公告:本项目共3个品目,本次采购3个品目,全部废标。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 文件的供应商 ,或开标后符合资 交更公告 ,第一次投标截止 日与 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 格条件的供应商 ,或对招标文件 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
部 门批 准 后 可 以不 再 进 行招 标 ; 实 质性 条 款作 出 响应 的供应 商 不 日间隔不 得少 于七 日。如 需对 招
审文 件 的 申请 人 少 于 三个 的 , 招
定》 中有如 下条款 : 第 十条 对 于 国外 贷款 项 目 ,
当投标 截 止 时间到 达 时 ,投 标 人
府 采购 方 式” 中有 如下规 定 : ( ) 购 响 应 ( 投 标 或 谈 7采 指
判、 报价 , 同 ) 止 时 间 止及 评 下 截 审期 间 ,出 现有效 供 应商 不 足三 家 的 ,如 采购 文件 事先 已在指 定
第 十 一 条 对 于利 用 国 内资
金 机 电产 品 国际招标 项 目,当投 标 截止 时 间到达 时 ,投标 人少 于 三个 的 ,应 当立 即停 止开 标或 评
当依 法重 新招 标 。重新 招标 后 投
在投标 截 止时 间前 提交 有效 投 标
标 。招标 机构 应 当发 布开 标 时间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重 新 招 织 采 购活 动 。( ) 标 文件 存 在 二 招 标 :一 ) ( 资格 预 审 合格 的潜 在 投 不 合理 条款 或招 标 程序 不符 合法 标 人 不 足 三个 的 ;二 ) 投 标 截 律 规定 的 ,应 当责成 采 购人 或采 ( 在

采 购人 应 当将 废 标理 由通 知所 有
般 情 况 下 , 投标 截 止 时 投标 人 。 在
注 : 条款 “ 该 对招 标 文件 作 实

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

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 作者:未知 摘 要:随着企业货物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对此,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分析和评审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评标。投标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招标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维度对投标竞争性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为评标的分析和评审工作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 关键词:有效投标;投标竞争性;分析;评审 一、案例背景 随着企业物资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在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由于不同评委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同、业务能力不同,常常会出现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况,或出现评标意见不统一、致使评审工作无法顺畅进行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公开招标项目,采购N台机电设备。资金计划安排205万元。开标日,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进行了投标,其中A报价220万元,B报价161万元,C报价180万元,D报价197万元,E报价202万元。依据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评标委员会否决了A的投标。B所投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被否决。C商务条款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供货日期不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被否决。剩余D、E两家投标单位。 出现上述情况后,究竟是否决所有投标,还是继续评标?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从法律层面看,该条规定对“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方式是具有选择性的,否决与否,权利在于评委,而并非强制必须执行的否决条款。即评标过程中,因否决不合格投标或废标后,在有效投标人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剩余有效而缺乏竞争的投标文件”全部否决,但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同时,该条规定也明确了否决所有投标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剩余有效的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否决全部投标,这是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即在上述特定情况下,评委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评审经验对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对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具备竞争性的,则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继续评标。 那么,投标的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价?本文结合实践中的一些做法,给出几点参考,供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二、法律法规有关投标竞争性的阐述 (一)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本身就是一种竞争。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只要投标具备“响应招标”和“参加投标竞争”这两个条件,那么,投标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性行为。其竞程,其中包括对招标信息的收集和筛选、资格审查报名、成立项目机构及组成人员、调查投标环境、研究和编制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工作。二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实际“参加投标竞争”。 (二)开标前投标信息的保密、招投标程序合法是竞争性的体现。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个招标项目,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标底等相关信息都是保密的,在正常情况下,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获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下,为了最大限度争取中标,投标人不仅要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响应,还需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及定价策略,提出合理而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 (三)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一个招标项目,投标人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契合招标项目的需求,是判断该项目竞争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投标竞争性的分析评审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日常工作实践,对投标的竞争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评审: (一)招标的方式 招标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决定了项目的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招标,因而竞争程度最为激烈。邀请招标由于投标人的数量是招标人确定,有限制的,故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一般来说,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能正常开标,则存在充分的竞争;邀请招标相对于公开招标,在竞争程度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透露投标人名称及数量等不规范行为的风险,从而形成围标、串标的隐患。 (二)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法合理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据此,招标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可以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技术规格等是否造成对有资格投标的投标人的歧视,如不能以企业规模条件(注册资本、营业额等)作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置门槛要适合项目需求,防止过多过滥,以便实现充分竞争;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需求是否明确、契合项目,如不能以某个投标人的产品样本或企业标准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范本,否则将导致招标工作失去公正性和竞争性;评标的标准是否公开合理,公平公正,切合实际,如确定评审因素后,对选定的评分指标进行量化赋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制定评标标准时,不仅要依据评分指标的重要性设定分值权重,还要注意得分差距的設定。 (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等的响应程度 招标采购的所有要求和条件皆体现在招标文件之中,因此,投标文件做出的响应都是基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响应包括商务性条款响应和技术性条款响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规定,应当分析商务条款、技术性条款对招标文件的满足程度,如交货日期、付款条件等履约能力的响应程度,体现投标人不同的竞争能力;技术指标的满足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招标项目的成败,只有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特别是关键、主要技术指标必须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报价才有意义。 (四)投标报价的分析 对招标人来说,投标报价直接反映招标项目的成效,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对投标报价分析是评价投标竞争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是参照近期同类项目,分析投标价格是否在市场价格的合理变动区间。二是依据企业资金计划安排,查看投标报价是否在企业计划资金控制范围之内。三是依据投标人对商务及技术条款的响应程度,综合分析投标报价在该项目投标报价中,是否具有价格优势。 (五)谨慎评估重新招标的利弊 从招标人、招标项目的角度权衡利弊:如果项目非生产急需设备或材料,该项目市场竞争充分,采购时间安排也比较充裕,假设重新招标依然能使招标人获得更大的利益,則建议否决全部投标后重新招标。 如果招标项目为急需采购项目,时间安排紧急,项目延期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或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在招标人预期的资金控制范围之内,则可以继续评标。 参考以上分析,再看篇中案例,首先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竞争充分。其次,经评标委员会查看招标文件,编制较为合理,不存在瑕疵;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办法和标准契合招标项目。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D、E两个投标人均较好地满足了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参照近期同类项目成交结果,两家投标报价均在市场价格变动范围之内,符合招标人预期目标,因此判定剩余两个有效投标具有竞争性,最后对D、E进行综合评分,通过比较(见下表),投标人E较好地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且价格适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E的投标更具竞争性,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投标竞争性的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由于受业务水平的局限,不同评委对同一招标项目的评审和裁决截然不同。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既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又要多视角、多维度对招标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既要遵守法定的评审规则,又要充分考虑招标人的利益及风险,综合各种因素,做出科学的评定和推荐,为招投标采购营造科学良性的氛围。 参考文献: [1] 施珠显,周庆华,蒋言佳.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J].招标与投标.2019(01). [2] 黄学明,高国民.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一定需要重新招标吗[J].中国招标.2015(50). [3] 李承蔚.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效力判定情形[J].招标与投标.2018(12). [4] 冉光理.《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之我见[J].招标采购管理.2018(11). [5] 刘 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8.0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3/view-14815437.htm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编者按: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会时常出现。

对此情形的处理方式,《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间虽有相关规定却存在差异,不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了困惑。

本文拟通过辨析不同规定间的异同,对其中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前言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表现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个,即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即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处理办法没有进行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招投标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但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法律规定及辨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相关规定如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二次招标不足三家 保证金沿用说明

二次招标不足三家 保证金沿用说明

二次招标不足三家保证金沿用说明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您正好考虑到了一个重要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二次招标时,不足三家时如何沿用保证金?
首先,我们必须从招标文件中明确和说明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即二次招标需要至少三家公
司的参与。

否则,发布的保证金被取消,资格审查将结束,无需支付和返还保证金。

其次,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结果。

如果实施二次招标的参与多于三家,就可以按照规定继续使用保证金。

但是,如果参与二次招标的参与者不足三家,就可以考虑改变招标活动计划,有可能还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保证金,也可能需要重新调整其他参与者的参与
条件等,以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

最后,如果以上所有措施都无法恢复,那就只能取消原定的保证金,并以最合理的方式将
其返还给参与招标的执行者。

总之,处理不足三家二次招标保证金的问题,要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基准,谨慎审核处理。

谢谢大家!
祝好!。

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重新招标or延长报名时间

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重新招标or延长报名时间

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重新招标or延长报名时间
1、招标文件网上自行下载获取:从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都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此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否满足三家的情况在投标截止时才能知道。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三家,重新组织招标。

2、设定招标文件获取期限的:
工程项目如获取招标文件的不足3家,因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可以延长报名时间或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如果因为招标文件规定过严造成的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人还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修改可能影响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因素,此时可以重新招标。

27017918_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27017918_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168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文/潘小丽【摘要】在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因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导致项目流标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本文从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成因及防范措施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不足三家;竞争性;流标因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导致项目流标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据“中国知网”“维普”等学术网站统计,2004年至今,该话题已被探讨多达60次。

本文结合实践经验,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成因及防范措施角度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着重于两方面研究:一是如何判定投标竞争性。

二是为招标人陷入多次招标失败“死循环”的担忧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至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

二是在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时的法律后果通常依法必招项目,至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相关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44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3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3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至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7条还规定“重新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法律后果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而言,若在评标时,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专家可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讨论。

若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评标;若投标不具有竞争性,则废标后重新招标。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会出现采购项目竞争不充分,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此类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分析。

案例回放某市某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若干台,到投标截止时间,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在评标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剩1家。

采购人认为,该设备为院方急需使用,如果重新招标,需要相当长的采购周期,院方难以承担重新招标的时间损失,于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建议现场改变采购方式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申请报告中,采购人会同专家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最终由专家评委会出具综合意见。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同意采购人意见,现场将采购方式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方和剩余的这家供应商经过谈判,每台设备又让利2000元,最终以14.7万元/台成交。

案例思考一般来说,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时间截止时不足3家供应商。

二是评标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3家。

本案例处理的是第二种情形,作为个案,其处理方式应是合理合法,但并不代表具有普遍性。

当前,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实际操作中,对于开标前供应商不足3家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般习惯于参照《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执行。

这种习惯使问题处理变成了一个单选项:只要投标时间截止时供应商不足3家,就要求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再重新组织招标,而忽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还有更改采购方式的处理规定。

在本案中,2家不合格供应商因种种原因作了合格供应商的“陪衬”,“凑足”了开标的条件,然后发生了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情况。

但假设到投标时间截止时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相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不管是投标截止时间结束时或是评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均属于法定废标情形,只能宣布废标,而不能再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这个文件中特意留给评标委员会一个否决不合格投标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是有条件的,即按其规定的不合格条件界定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需明确是“使得明显缺乏竞争力”;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将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判定其没有竞争力而造成的招标失败,应当十分慎重,由于评标委员会草率做出废标决议后发生废标情况是十分可惜的;如果发生评标时初审后只有两家投标人时,盲目结束招标工作是不合理和不符合规定的;此时评标委员会应给业主当好顾问,分析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如果还有竞争力就应从其两家中继续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确实没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委员会决议,讲明失去竞争力的确凿原因,而不能简单说声“废标”完事;评标时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初审条件制订不合理或投标人自己疏忽;2、满足技术条件或工艺的供应商少;3、评标委员会把握尺度过于苛刻;4、投标人不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正错误;5、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6、投标人串标、陪标行为确定;7、其他;已经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最终能够参加评审的只剩一家的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发生评标时由于废标条件使之不够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应认真分析是否其他两家的投标文件“确定”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里的不能满足是指的工艺技术,而不是其他;如果是因为其他条件原因如缺少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再一次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文件、制造商授权文件以及其他类似文件,应给予投标人补充、澄清的机会;如果还有其他漏项也应该通过书面澄清的方式完善,当然这种完善不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实质性条件的改变;如果非实质性条件通过澄清后,能够达到法定投标评标人数,招标工作可继续进行;如果澄清后达不到法定人数,也不能因此就不算三家而直接判定招标失败;明智的做法是在剩余的两家投标人中审查是否还有竞争力;如果有竞争力,应在剩余两家内推荐中标人;如果没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应帮助业主分析原因,而不是简单的宣布废标完事走人;如确因工艺问题,也应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艺不同,有无可比性,如果是上面第2条原因无可比性和竞争力时,评标委员会应给招标人提交一份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委员会的决议”,决议中应写清楚评标过程、废标的原因以及所采购设备的市场情况,并向监督人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建议招标人及监督机构同意采用其他哪种方式进行采购;其实,原因找到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总之,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废标决定时,必须十分慎重,要有理有据,不可以太随意和太霸道,既然是专家就应当发挥专家的作用,拿出站的住脚的理由,提出合理化建议,给招标人当好参谋;。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遇到“评标委员会在否决不合格投标后,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情况下,不再继续评标,而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本文从法规及现实角度论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继续评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以期减少无谓流标,提高招标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一、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

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想当然地套用《政府采购法》来约束非政府采购项目。

一些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可行性“有效投标不足三个”,需要继续评标的障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二是怕担责任。

1“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发生在评标中,它的前提是有了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至少三家投标人,并且经过了开标环节,进入到评标过程,“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而不是递交投标的个数,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教程文件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教程文件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导致采购活动受阻。

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一、某项目如果采用询价、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过程两次招标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是否可以决定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几次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该如何处理?答:1、若留言所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报价和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有时为2家(即使重新采购也还是2家),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而又不是唯一供应商也无法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问如何处理?答: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留言所述,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

此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三个问题需要解答:1、“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如果本级财政部门只是区县级,而不是第四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行不?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同时需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批准?2、这里的“批准”是指批准什么?是批准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还是即批准采购方式变更,同时批准允许与该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否则就不得只与该两家进行谈判?3、规定中的“可以”是否是74号令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取得变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批准后,自行决定是否只与该两家进行谈判采购的权利,而不需要再次取得财政部门的许可批准?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变更采购方式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

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

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

应注意,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同类别项目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况:①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②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二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④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招标文件明确少于三家(3篇)

招标文件明确少于三家(3篇)

第1篇一、招标公告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项目名称:XX项目项目地点:XX地区项目概况:本项目为XX项目,建设规模为XX,总投资为XX万元。

项目主要包括XX工程、XX工程等。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包括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工作。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件。

2. 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证书。

3.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不良记录。

4. 投标人须具备类似项目业绩,并在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个类似项目。

5.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6. 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2)投标报价文件;(3)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证件;(4)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5)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6)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等;(7)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封面、目录、正文等应符合要求。

3.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四、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招标程序、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投标报名:投标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报名,报名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招标人指定地点。

4. 开标: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问:
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怎么处理?
答:
唐广庆:该问题属于“有效标不足三家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中“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

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

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

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三十八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